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逐步提高,1976年在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9次会议上通过了《汉堡规则》最后草案的修正案。
1978年3月,该公约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
《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生效。
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
《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
但在火灾的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妥协。
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然而,由于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特别是当船舶在航行途中时发生的火灾,货方是很难举证的。
因而,可以说承运人仍然可以间接享受到火灾的免责。
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
《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
延迟交货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一般理解为“钩至钩”期间,有时承运人是在陆上收受货物,并在陆上仓库向收货人交货的,在收受货物至装船及卸下货物至交付这两个期间中,货物是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而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装船前和卸货后的货损又不负责任。
论述汉堡规则

论述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也称为虚拟规则、金字塔规则、汉堡状规则,指的是在写作文章或设计布局中,将内容结构化成层级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以汉堡包的构造为参考,将文章或设计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开头和结尾作为“面包层”,中间部分作为“肉饼层”。
汉堡规则最早由数位设计师提出,并广泛应用于网页设计、广告设计以及文章写作中。
汉堡规则的主要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1.开头和结尾(面包层):开头和结尾是文章或设计的外部包装,起到引人入胜和呼应主题的作用。
开头部分主要是吸引读者或观众的注意力,引发他们的兴趣,概括性地介绍文章或设计的主题。
结尾部分则是对整篇文章或设计的总结和结束,强化主题和给与读者一个完整的结论。
2.中间部分(肉饼层):中间部分是整个文章或设计的主体内容,也是最为详尽和具体的部分。
在这一层次中,作者或设计师应该提供详细的信息、数据和论证,并展开主题的相关观点和论点。
该部分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或观众深入了解和理解主题,同时提供足够的支持和证据来支持观点。
3.连接层次:除了开头和结尾以及中间的具体内容,汉堡规则还强调不同层次之间的流畅连接。
在文章或设计中,过渡句和过渡段落被用来引导读者或观众从一个部分到另一个部分,使整个作品具有连贯性和逻辑性。
这种连接层次的存在,可以使整个作品更易于阅读和理解,同时增强信息的传达效果。
汉堡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使文章或设计更具有结构和逻辑性,增强读者或观众的阅读或观赏体验。
通过明确的层级结构和过渡连接,汉堡规则可以帮助作者或设计师更好地组织内容,使之更易理解和吸引人。
此外,它还可以帮助读者或观众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文章或设计的主题和重点。
在网页设计中,汉堡规则通常被用来设计导航菜单。
通过将主菜单隐藏在一个汉堡图标中,可以将界面保持简洁,同时保留了更多的屏幕空间。
用户只需点击汉堡图标,就可以展开或折叠导航菜单。
这种设计方式非常适合移动设备,因为它可以节省屏幕空间,并提供方便的导航体验。
汉堡规则也有一些争议。
海牙规则(Hague)、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汉堡规则(Hamburg)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
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HamburgRules)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的简称。
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一、制定《汉堡规则》的背景《海牙规则》是本世纪20年代的产物,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发展,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已在所难免。
如何进行修改,两种思路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种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导致《海牙――维斯比规则》产生。
对《海牙规则》的一些有益修改,对维护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船货双方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一种思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提出彻底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日益高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航运委员会于1969年4月的第三届会议上设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研究提单的法律问题。
工作组在1971年2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作出两项决议:第一,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必要时制定新的国际公约;第二,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应清除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货物风险的制度。
后来,此项工作移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下设的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于1976年5月完成起草工作,并提交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有78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最后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由于这次会议是在汉堡召开的,所以这个公约又称为《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78.03.3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汉堡正文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78年3月31日订于汉堡)序言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需要通过协议确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若干规则。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一个公约,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内:1.“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3.“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的承运人的任何人。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5.“货物”包括活动物,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它们在内。
6.“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但是,一个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方式运输的合同,则仅其有关海上运输的范围,才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合同。
7.“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位。
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8.“书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电报和电传。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如果:(a)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e)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
他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等。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ju:n?f?ke???n/ n. 统一,联合,一致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①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②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③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制定海牙规则时,集装箱运输方式尚未出现。
④赔偿责任限额过低⑤诉讼时效太短一年《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
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
汉堡规则 百度百科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的简称。
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制定背景海牙规则是本世纪20年代的产物,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和海运的发展,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已在所难免。
如何进行修改,两种思路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种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导致海牙―― 维斯比规则产生。
对海牙规则的一些有益修改,对维护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船货双方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另一种思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提出彻底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日益高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航运委员会于1969年4月的第三届会议上设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研究提单的法律问题。
工作组在1971年2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作出两项决议:第一,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必要时制定新的国际公约;第二,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应清除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方平等分担海运货物风险的制度。
后来,此项工作移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下设的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于1976年5月完成起草工作,并提交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有78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最后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由于这次会议是在汉堡召开的,所以这个公约又称为汉堡规则。
根据汉堡规则的生效条件规定:“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
汉堡规则资料

02
汉堡规则的基本内容
棋盘与棋子的摆放
棋盘
棋子
• 汉堡规则规定的棋盘为8x8的格子,共有64个格子
• 国际象棋共有32个棋子,分为黑白两方
• 棋盘上的格子分为黑白两色,棋子按颜色摆放
• 每方有1个国王、1个后、2个车、2个马、2个象和8个兵
• 棋子按照特定的顺序摆放,国王位于棋盘中央,其他棋
子按等级和类型排列
有利于棋手之间的交流和竞技
• 简化了象棋规则,使其更容易学习和掌握
02
促进发展
• 汉堡规则推动了国际象棋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和发
展
• 提高了国际象棋的竞技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03
战术策略
• 汉堡规则保持了象棋的战术和策略多样性,提高了比赛
的观赏性
• 为棋手提供了更多的战术和策略选择,丰富了国际象棋
的内涵
• 棋手需要熟练掌握汉堡规则下的各种战术和策略
挑战
• 汉堡规则下的象棋比赛竞争激烈,棋手需要面对各种挑战
• 棋手需要在比赛中不断调整和优化自己的战术和策略
05
汉堡规则的优缺点分析
汉堡规则的优势与特点
优势
• 汉堡规则为国际象棋比赛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系,有利于棋手之间的交流和
竞技
• 简化了象棋规则,使其更容易学习和掌握
• 简化象棋规则,使其更容易学习和掌握
• 保持象棋的战术和策略多样性,提高比赛的观赏性
汉堡规则的发展历程
创立初期
• 19世纪末,德国汉堡的一位国际象棋爱好者奥托·恩斯特·内尔提出
了汉堡规则
• 汉堡规则最初只在小范围内传播,并未得到广泛认可
发展阶段
• 20世纪初,汉堡规则逐渐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棋手和组织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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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管船义务 (取消了航行 过失免责)
(1)适航义务;(2) 管货义务(航行过 失可以免责)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 (航行过失免 责)
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承运人的驾船 管船过失(共 17项)
完全过失责任、推 不完全过失责任,同海
定过失责任
牙
(1)取消了航行过
失免责
(2)取消了 火灾的免责 (但是需要索 赔人证明承运 人、雇佣人、
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
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此外,双方也可
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员或仲裁庭应按该规则的规定来处理
争议。
概括总结
汉堡规则
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 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主要内容
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要求索赔通知必须由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前或收到
货物当时提交。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则这种通知限于收货后三
日内提交。汉堡规则延长了上述通知时间,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
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
主要内容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
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 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 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 牙规则》,也高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比海牙规则 高4倍,比维斯比规则提高25%。
很明显,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 人的责任。
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
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 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 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 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 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送交通知。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
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
对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了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
年的时间,而汉堡规则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并规定负有赔偿
责任的人向他人提起追偿之诉的时间为90日,自提起诉讼一方
已处理其索赔案件或己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诉传票之日起算。
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
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
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
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
主要内容
托运人的责任 汉堡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对于承运人或
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船舶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 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 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这意味着 托运人的责任也是过失责任。但需指出的是托运人的 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承运人的责任中举 证由承运人负责,而托运人的责任中,托运人不负举 证责任,这是因为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 样需要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汉堡规则这一规定,被我 国海商法所接受。
(1)任何缔约国签 发的提单 (2)当事人合意选 择该公约 (3)装货港、卸货 港、备选卸货港位于 缔约国 (4)租船合同项下 的提单
有过失 C.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
运费总额 D.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
期间 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F.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
承运之间有效 G.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
归纳总结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总结: 实质问题同海牙,形式问题同汉堡、维斯比。
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对比总结
提单的证明力
《海牙规则》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 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的 补充
对托运人是初步证 据,对提单受 让人是最终证 据
《汉堡规则》的补 充
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
——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船舶适航的义 务(2)管货 义务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 斤2特别提款权。
汉堡规则大幅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是对海牙维斯比规则 过分维护承运人利益的一种纠正,是合理分担风险的需要。从长 远看,也有利于促进航运发展,是有其公正合理之处的。
主要内容
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
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 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 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 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 货,即为迟延交付。”对此,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 第二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满后连续六十天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 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汉堡规则第六条第 一款还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 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航行过失免责+无过失免 责,不包括火灾过 失免责(少于海牙, 多于汉堡)
代理人的过失,
可行性不强)
责任期间 赔偿限额 索赔时效
“钩至钩”
收到交
(1)散货,装到卸 (2)集装箱运输, 接到交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 100英镑
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 法郎,毛重每公斤30 金法郎,高者为准 (在《海牙-维斯比议 定书》中将单位改为 特别提款权,即每件 或每单位666.67特别 提款权,或毛重每公 斤2特别提款权)
汉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联合国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1978年3月汉 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 至2008年,共有成员方33个,其中绝大 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 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
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归纳总结
汉堡规则作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一项国际公约,应 当说其制定是相对完备的,也是体现了公正合理的主 旨。但作为即得利益者的海运大国却不愿采纳此公约, 而是继续采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以维护其已得利益, 因而,海运大国加入此公约的几乎还没有。因此,汉 堡规则的普及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公正合理的 航运新秩序新规则也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要采用迂 回或过渡性做法,这也是可能的,但这也只是个时间 问题。
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除此之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
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
权。
汉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
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
(1)提货时发现, 当时提出
(2)损害不明显7日 内提出,集装箱15日 内提出
(3)迟延交付应在 收到货后连续60天内 提出
诉讼时效 货物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范围 其他(重要)
1年,自货物交付或 应当交付之日起算
1年,双方协商可延长。 2年,双方协商可延 对第三者的索赔期限, 长。对第三者索赔90 1年 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日宽限期
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
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
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 过失责任制,而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 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凡是在 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 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 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定:损失系由承 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内容
对货物的定义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
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 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 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 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 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 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 括他们在内”。
不适用于舱面货和活 牲畜
(1)可以依约定、 惯例、法律在舱面装 货,若擅自则应承担 损失赔偿责任 (2)对于活牲畜承 运人可以免责,但须 证明已按托运人的特 别指示行事
同汉堡规则
(1)适用于缔约国 签发的一切提单 (2)租船合同项下 的提单(注意不适用 于租船合同)
(1)任何缔约国签发 的提单 (2)从缔约国港口起 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 条款(即当事人选择 适用该公约)
二、汉堡规则----1978 思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提出彻底修
改海牙规则的要求。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 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
根据汉堡规则的生效条件规定:“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 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