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第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首先,城市桥梁的检测和维修必须有一定的规定来确保其正常使用。
1、城市桥梁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检验功能性能,确保桥梁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
2、必须定期清洁和保养桥梁,防止老化和破坏,以维持桥梁的安全性。
3、定期进行桥梁的检修,对发现的缺陷和损坏进行维修和修复,以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4、应安排技术人员对重要桥梁的构造、功能性能、安全指标等进行全面的检测,以便及早发现桥梁损坏。
5、应建立桥梁维修管理制度,将桥梁检测、维护、修复等情况定期记录,密切关注桥梁状况,以便按时及时修复桥梁。
本办法作为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的依据,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
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 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桥梁检测相关政策文件

桥梁检测相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桥梁法》:该法规定了桥梁的建设、维护
保养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包括桥梁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桥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对桥梁安全管理的各
项要求,包括桥梁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桥梁的维护保养、桥梁安全问题的排查和事故处理等内容。
3.《桥梁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由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
等部门制定,包括桥梁检测的技术要求、方法和程序等内容,为桥梁的检测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4.《桥梁检测与评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规定了桥梁检测的管理制度,包括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检测报告的编制和使用、评定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5.《桥梁维护保养技术规范》:该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发布,规
定了桥梁维护保养的各项要求,包括桥梁巡查、病害识别、维修和加固等方面内容。
这些政策文件是桥梁检测和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旨在保障桥梁的安全运行和持久使用。
桥梁安全性评估实例

(4)两岸桥台前墙局部沿砌缝开裂。
3、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重庆市城市
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50/231-2006)、《重庆市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
规程》(DB50/273-2008)中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与安全性等级评估方法
评 和标准,对杨柳大桥完好程度 BCI 值评估结果为:桥面系为 C 级,上
评
问题,但桥面铺装严重碎裂、伸缩缝挤压、拱圈与桥台严重渗水、桥头跳车等病害
估
不利于结构的耐久性和行车安全,需引起重视并及时处治。
结 3、 杨柳大桥完好程度 BCI 值评估结果为:桥面系为 C 级,上部结构为 B 级,下部结
论
构桥台为 B 级。桥梁安全性评估等级为 B 级,处于合格运行状态,应进行日常保养
议
(3)在五桥侧台后坡道上设置减速带,减小车辆对桥梁的冲击作
用,并降低长下坡高速行使的车辆碰撞护栏、翻出桥外的风险。
2、加强桥梁日常管理,严防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造成损伤,确保
桥梁结构的安全运营。
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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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杨柳大桥评估报告
结论
附表一:城市桥梁安全评估评定表
城市桥梁名称
城市桥梁类型
城市桥梁养护类别
验收交付使用时间
杨柳大桥
空腹式石肋拱桥
II 类
1997 年 11 月
评估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评估级别
重庆交通大学
2010 年 6 月
二级
1、 杨柳大桥管理养护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实用,养护工作认真扎实,桥梁技
术资料真实可信,可以作为大桥养护的依据。
2、 现状检查结果表明:杨柳大桥结构完整,工作性能良好,近期不会出现结构性安全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总则城市桥梁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城市交通畅通、市民出行安全及城市形象。
为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桥梁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维护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二、基本规定1. 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包含工程概况、施工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措施。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工程质量控制城市桥梁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监控和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应采用科学、公正、准确的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4. 工程安全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安全。
5. 工程进度与投资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进度和投资的管理,确保工程按照计划推进,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三、施工准备1. 施工现场布置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需要,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施工工艺及设备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施工工艺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人员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四、验收与评定1. 验收组织城市桥梁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
2.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应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
桥梁养护工作计划

桥梁养护工作计划桥梁养护工作计划篇一:XXX市桥梁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方案XXXX市桥梁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方案桥梁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城市交通的命脉,桥梁养护管理作为丽水市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XX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XX]170号)中明确指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测评估体系,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和认真做好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使用安全",将桥梁养护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为认真做好XXXX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 确保管辖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XX)、《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丽水桥梁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丽水市市区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
一、市区桥梁现状目前市区市政管理处管辖桥梁共计37座,其中大桥3座,小桥34座。
结构形式为双索面斜拉桥、预应力空心梁板桥、双曲拱桥、钢筋砼T梁桥、箱梁、预应力砼板组合桥、钢筋砼板桥。
根据XX年对37座桥梁定期检测情况,主要存在问题有:1.桥梁面层破损严重;2.桥梁栏杆扶手破损老化严重;3.桥头沉陷跳车现象4.小水门大桥梁板有裂缝露筋。
二、养护工作目标通过科学规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与严格考核等养护工作,保持所管辖区域内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完好状态,提供安全、舒适、畅通、美观的通行环境。
三、桥梁养护管理具体措施1.完善全市桥梁养护管理机制,要落实"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八字方针:科学:要有科学的观念,科学的手段,科学的方法,用科学的观念指导城市桥梁管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健全的桥梁管养机制,健全科学的管养体制;用科学的手段提高城市桥梁检测水平,抓好桥梁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检测手段和设备,大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用科学的方法提升城市桥梁管理质量,按照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完善全市桥梁设施各项检查,评比,监管制度及程序;严格:严格执行制定的桥梁养护管理体制;坚持制定的桥梁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严格按照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保证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专业资料分享.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修订稿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设施管理专业委员会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录总说明…………………………………………………第一章道路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道路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第二章排水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排水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第三章结构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结构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第四章照明工程第一节说明第二节照明工程单位实物量指标第三节计算举例附录一:主要设施小修维护率附录二:主要材料计量单位、规格及损耗率表附录三:主要机械设备及规格表总说明一、《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以下简称估算指标),根据建标造函[2007]92号文的要求,为更好的适应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确保市政设施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地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及正常使用,合理确定城镇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管理经费而进行编制的。
二、本估算指标适用范围:城镇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小修养护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
三、编制估算指标的主要依据:1. 《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97);2. 《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1994);3. CJJ36-200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4. CJJ6-1985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5. CJJ68-2007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程》;6. 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省市《排水管理条例》;7. CJJ99-2003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8.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9. CJJ89-2001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4号令,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11.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2007》13. 部分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及操作规程;14. 部分省、市管养部门制定的《养护定额》,《维修定额》;15. 部分省、市管养部门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四、本估算指标的作用:1. 是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编制年度养护维修管理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检查市政设施管养资金投入与运营情况的主要依据。
重庆市桥梁检测管理办法

93.040P28备案号:DB50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0 /272—2008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符号、代号 (1)4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周期 (2)5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 (4)6城市桥梁评安全性估要求 (6)7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程序 (7)8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等级 (8)9桥梁影响性评估 (9)10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成果及管理 (9)11附表 (9)12 附件 (10)13 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档案管理 (10)DB50/272—2008前言根据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18号令)、《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J281-2003),以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 50/231—2006)等法令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具体特点,制定重庆市《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本标准所称城市桥梁安全性评估是指对使用中的城市桥梁按照规范规程要求,在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基础上,由城市桥梁评估机构根据养护管理单位提供的检查资料及相关资料,对桥梁进行完好状态等级的客观评价,确定桥梁技术安全状态,为桥梁管理运行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及养护建议。
2005年8月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城市桥梁评估规程》CQSZ 08 — 2005(试行),试行两年来,对促进重庆市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重庆市桥梁建设的发展,更好地规范城市桥梁的养护管理,有必要将该规程修编为地方标准。
本规程在《重庆市城市桥梁评估规程》(试行)的基础上,吸取了两年来我市在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的经验和近年桥梁养护管理方面的新进步,以使我市城市桥梁安全评估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和更具实用性。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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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第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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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2004-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
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
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
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设置显着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
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题:第四届全国公路桥梁维修与加固技术研讨会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