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跨年度补缴政策依据

合集下载

(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03月21日星期三 10:5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底养老金的上下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上下: Z实指数的上下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金;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4〕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保存两位小数〕;
〔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平×Z实指数 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存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 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上下的参数,全部
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 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 始时间〕,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 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涉及应缴费年限 〔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 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根本养老保 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 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 两种情况处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3/19/2007 9:49:5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一)问: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是否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答: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除外)。

问:某人,原在事业单位,94年调入企业,开始缴费,如何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答:从94年按实际开始取值计算。

问:满10年不满15年,补缴金额如何计算?答: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原,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限的缴费金额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问: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能否进行补缴?答:不可以问:如不满40岁,缴费满15年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个人帐户计发月数如何计算?答:不满40岁的,按40岁的计发月数233计算。

如高于70岁的,按70岁的计发月数56计发个人帐户。

问:2006年期间,符合2号令按月领取条件,满10年不满15年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是否还补齐15年?答: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不用进行补缴,仍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是否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答: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如在职介中心存档或在单位工作,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问: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文件规定最多可中断2年,在2007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缴费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补缴?答:可以问: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答: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北京退休医保补缴计算公式

北京退休医保补缴计算公式

北京退休医保补缴计算公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北京退休医保补缴计算公式是根据个人的月均
工资和退休时间来计算的。

月均工资是指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工资
收入,一般是根据个人的工资缴费记录来计算的。

退休时间是指个人计划
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时间。

在北京市的退休医保补缴计算中,首先需要确定个人的月均工资收入。

这需要根据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资缴费记录来确定。

具体的做法是,
按照现行的北京市退休医保缴费标准,将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资缴费
记录进行累加,除以缴费月数,得出个人的月均工资收入。

接下来,我们需要知道个人的退休时间。

退休时间是指个人计划退休
或者已经退休的时间。

在北京市,退休医保补缴计算的核心是根据个人累
计缴费年限来计算。

退休年龄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设定的,一般是60岁。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是指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缴费年限总和,可以通
过工资缴费和个人补缴等方式得到。

有了个人的月均工资收入和退休时间,我们就可以计算出北京退休医
保补缴的具体金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休医保补缴金额=月均工资收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比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