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永川府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8〕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21日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国有资金投资依法依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必须招标项目)。
所称随机抽取承包商,是指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并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PPP)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区投资主管部门2018年6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承包商进行发包。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4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提升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
深入研究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既要坚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群众习惯等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二是健全平安边界长效工作机制。
涉及边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2〕116号)等相关规定,将边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专人对辖区内的界线界桩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确保界线管理维护及时到位。
三是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区划工作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管理服务责任放在重要位置,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区划调整造成任何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扎实推进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一是严格遵循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审批报告、实施方案的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统筹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借款、政府信用担保融资、政府配置的土地储备或特许经营等,投资建设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含补助资金、贴息资金)或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及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或对某一技术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后评价。
第四条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区县、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项目。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永川区农民工工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电网改造、农业开发、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生产性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用工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关于转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建委〔2004〕199号)要求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取和管理,并按照《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永财行〔2008〕9号)要求缴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保证金专户,专款专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2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6日重庆市永川区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永川府办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2日重庆市永川区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维护资本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永川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及与国有和社会优质企业、资本、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股权并购、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股权投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股权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资本投向。
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集中,向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不具优势的完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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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浪费和损失,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国家有关YYY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各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目业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项目储备库由区发改委负责设立。
区发改委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在收集各相关部门项目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每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第七条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改委提出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区发改委综合平衡,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征询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分别下达立项批复。
年度中,各类临时新增的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区发改委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商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必要性、资金来源等形成一致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区发改委下达立项批复。
临时新增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审计、监察机关应将立项工作纳入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