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正确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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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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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是对所有股东权益的⼀种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对中⼩股东的保护,⼤股东知情权⼀般不会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的权利保障他的知情权,更多的是中⼩保护的问题。

谈到知情权,⾸先是知情权的价值是什么所谓知情权,就是了解公司情况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对于这样⼀种权利,有的⼈看中,但更多的⼈并不太看中。

特别是公司的当事⼈和股东,对于他的股东权利他也许更看中的是分红权、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他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他的选举权、罢免权等等。

对知情权很多⼈并不以为然,觉得⽆所谓——不就是打听事、了解事的权利,知道也⾏,不知道也⽆所谓。

其实从法理上说知情权是⾮常重要的权利,知情权与股东其他权利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股东⾏使和实现其他权利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如果⼀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不知道公司是盈利了还是亏损了,不知道公司赚了多少还是赔了多少,公司明明盈利⼀千万,董事长硬说今年就赚⼀百万,⼤家随便分分就完了,这时候股东分红权还如何实现呢;假如⼀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的管理⼈员,是否忠实的履⾏了⾃⼰的职责,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占有公司财产等不当⾏为,股东⼜怎么⾏使⾃⼰在股东会上的选举权,对管理⼈员的罢免权。

开股东会时候⼩股东是很⽆奈的,是很茫然的,这正是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

为什么很多股东不愿意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出席的⽐例很低,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了解情况,他觉得开会没什么意思,他根本不了解情况。

从这⼀点来说知情权很重要。

股东查账权的保护原来《公司法》对知情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远远不够,只在第32条有⼀个⾮常简要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实际上股东需要了解的信息很多,⽽最重要的信息莫过于财务信息,⽽且这种财务情况绝不限于原来《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更重要的财务信息是公司的财务账薄。

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能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其法定权利之一。

然而,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首先,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表明其作为股东在公司中的身份和资格。

股东应当合法、合理地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不能滥用这一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次,公司也有权力和义务对股东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股东的申请进行及时、公正、透明地处理,确保会计账簿的保密性和真实性,同时也要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便更好地参与公司管理及决策,同时也使得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更透明,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形象。

但是,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不等同于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干涉或指导。

虽然股东有部分管理权和决策权,但是这些权力并不包括对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的指导权和干预权。

因此,在查阅会计账簿的过程中,股东应该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不得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

此外,公司应该加强对会计账簿的保密,防止会计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

公司应严格控制查阅会计账簿的人员范围,规范查阅程序和时间,确保会计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利用,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总之,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和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

与此同时,公司也应该加强会计信息的管理和保密,确保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保密性和不受未经授权访问和恶意使用的风险。

只有遵循这些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才能够实现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此外,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可以很多,例如:1.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权和利益。

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就是希望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__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__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股东查账权若干问题探讨陈群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8-5-9关键词: 股东查账权/公司经营权/财务审计权内容提要: 股东查账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保护股东权利、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股东查账权法律制度所承担的核心功能或者说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对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的协调。

本文在对这些问题作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东查账权与公司财务审计权的界限及股东查账权的司法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

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股东的此项权利。

诚然,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但也引出了股东查账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程序设置是否科学、公司的抗辩权如何限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拥有查账权等诸多疑问。

这些疑问既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要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及协调等理论问题,也关系到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特别是如何把握股东查账权的相关司法标准。

一、股东查账权的含义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从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

(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

(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

(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

(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股东如何调取、查询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股东如何调取、查询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股东如何调取、查询公司工商资料
文/曾立
一、股东查阅公司工商资料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查阅公司工商资料时应持有的材料
股东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

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等。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
并出具。

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

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

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

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三、股权证明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申请公司办理股权证明手续,以备日常使用。

公司拒绝办理的,更应当对公司工商信息的变化多加关注,防止自身权益受到影响的时候,无法发觉。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查阅会计账簿属于股东知情权的题中之意,但在实践中,某些小股东却滥用知情权,频繁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扰乱公司的经营秩序;更有甚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获取公司的客户信息、交易低价等商业秘密,或为自营的其他公司牟利,或转卖给行业内的竞争对手,吃里爬外,损公肥私。

那么该如何防止股东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来损害公司的利益呢?
对于公司来讲,若想要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公司需要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的目的”,其中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三类最常见的事实是:
1、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的竞争业务,证明该事实可以通过证明股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而两公司在经营范围、客户范围、客户群体、主营产品或服务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竞争;
2、2、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目的是向他人进行通报,损害公司利益;
3、3、证明股东存在在近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的事实。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仅证明大小股东之间存在对立情绪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股东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另外,在办案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公司,即使在股东已拿到法院支持查阅会计账簿的判决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将会计账簿隐匿”,“将会计账簿锁到保险柜中并称密码丢失”,“私下要求会计人员拒不配合”,更有甚者人为制造会计账簿“被盗”或“被烧”的手段阻止小股东行使查阅权,但这些手段均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建议采取。

公司可否拒绝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

公司可否拒绝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

公司可否拒绝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是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基础。

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以提高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

我国《公司法》不断完善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对于公司来说,会计账簿等文件记载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因此股东在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时,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而损害公司利益。

一、案例引入案例来源:(2016)渝0105民初15477号案情简介:A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8日,杨某某等七位原告为公司部分股东。

2015年,杨某某等七位股东成立其他公司,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经营范围与A公司相同。

2016年8月28日,杨某某等七位股东向A公司送达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申请书,以公司未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为由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A公司拒绝签收该申请书。

因此杨某某等七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请求A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属于相对知情权,该项权利的行使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二,查阅目的需具有正当性。

首先,原告杨某某等人已向A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虽然A 公司拒绝签收,但不影响原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但是,杨某某等七位股东分别作为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会计账簿会了解公司商业秘密,存在损害A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律师分析关于股东的查阅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股东可查阅的客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

对于前五项文件来说,股东可以无条件地进行查阅和复制,享有绝对的知情权,无任何前置程序,因此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查阅相应文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吗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吗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吗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

股东拥有公司股份,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

股东对公司理财、账务、财产分配等情况有着合法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可以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方式实现。

股东的知情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基本权利。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对于所有的股东提供透明的财务报告,以便他们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利益情况。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相关的会计资料,以便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公开财务信息,或者不愿意让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利。

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可能有很多。

例如,股东可能认为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劣化或者出现了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公司的账务情况。

股东也可能认为,公司管理不善或者存在内部腐败,需要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来寻找证据。

此外,股东可能还会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查阅会计账簿,例如研究公司经营状况、了解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评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等。

如果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是公司拒绝提供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账簿,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利。

首先,股东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公司提出请求,以便获得完整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账簿有疑点,股东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以便要求监管机构介入调查。

如果以上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股东则可以通过预先约定的方式起诉公司,要求法院介入调解。

起诉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过程可能比较复杂,需要股东充分熟悉本国法律、会计标准、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股东在追求自己的权益时,应当找到专业的律师或者会计师进行协助,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

同时,股东也应当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积极参与,争取更多的公司治理权利和话语权,确保公司运营更加透明、公开、合法、规范。

总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股东合法的权利。

股东如何查公司账

股东如何查公司账

股东如何查公司账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即查帐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不享有查帐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内容却存在差别,主要就是本文涉及的股东查帐权及法律救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账;查账权是一项重要的,该项权利是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等其他文件均不得禁止或限制,否则无效;股东查账有一定界限;首先,所查之账仅限于会计账簿,而不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凭证类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总账、分类帐、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其次,股东仅可以查阅,而不能通过摄影、拍照、复印等方式拷贝复制,但法律准许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账纠纷通常为:处于弱势的一方股东要求查账,而控制公司的另一方股东拒不配合;那么如何查账一般来说,实务操作中有两个步骤:第一步:书面申请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为了固定证据,建议将申请书先复印一份留底,然后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凭证;第二步:法院诉讼除非公司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如果公司拒绝查帐请求或上述十五日届满未明确答复,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在起诉状中,股东应明确查阅的会计帐簿的种类、年份等,并准备好如下证据:证明查帐目的正当的资料、查帐申请书、邮寄凭证、公司的签收凭证、公司的书面拒绝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后诉讼;只有在书面的查账申请遭拒或十五日届满公司未书面回复之后,股东才能起诉公司,否则法院将不会受理;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查账诉讼费时费力;为免诉讼之苦,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更应该积极参与公司的内部管理,灵活运用控制制度;比方说,通过行使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对财务资料的检查、调查权,股东既可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信息,又可防患于未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帐的,首先需对查帐目的做出合理说明,但无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目的的正当、合理性;有限责任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帐有不正当目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在提出有证据证明的合理理由后,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帐的,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帐理由;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股东书面申请,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股东查帐目的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在自接到股东查帐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回复至要求查帐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救济是,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存根、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不包括查帐权,也没有知情权得不到行使时的法律救济;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定权利;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要么不了解知情权的情况,要么不懂得如何依法行使知情权,要么碍于人情面子不好意思自己出面行使知情权,要么错误理解和行使股东知情权造成投资者关系破裂,因而,股东很有必要授权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合理行使知情权等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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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正确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小股东利用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进而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那么,公司如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应该怎么样拒绝股东的要求呢?
实践中,很多公司通过藏匿公司会计账簿或直接拒绝股东的要求的方式,不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但公司这样做并不合法,因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公司不配合,股东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判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公司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证明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但怎么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呢?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三类最常见的表现是:1. 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的竞争业务,证明该事实可以通过证明股东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而两公司在经营范围、客户范围、客户群体、主营产品或服务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竞争;
2. 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目的是向他人进行通报,损害公司利益;
3. 证明股东存在在近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的事实。

公司通过举证证明,股东同时经营与本公司在主营业务、客户群体和范围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关系,或者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是为了向别人通报公司的经营信息;或者能证明股东近三年查阅公司账簿后有向他人提供过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

如果公司掌握上述证据,就可以理直气壮拒绝相关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要求。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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