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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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
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2016年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2016年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2015-01-15 09:25:46 来源:《中国改革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发文明确规定,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本报北京1月14日电记者李韶辉报道实行近30年的收费许可证制度将寿终正寝。
记者今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更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据了解,收费许可证制度于1987年起在各地开始试行。
1993年我国明文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
20多年来,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发证范围主要是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并实行年检审验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治理整顿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特别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财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现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已经失去作用:首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已由非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其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再次,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完全可以替代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监督作用。
这位负责人强调,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是创新收费监管方式,建立新型收费管理制度,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知》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的报告制度,并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发改价格【201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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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单位名称(xx):
基本情况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单位性质
□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
单位人数总人数。
其中,在编,聘用人数。
收费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
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他收费
收费总体
情况
4.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数量:
□税务票据数量:
□其他票据数量:
5.xx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取消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免征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8.收费公示:
□有□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是□否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手机:。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豫07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当事人】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磊岳碧云【代理律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本院观点】案涉工程项目系上诉人建设、管理并收益,被上诉人对其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系上诉人建设、管理并收益,被上诉人对其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收费许可证制度已取消,根据现行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权。
本案审理的是行政征收行为,而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作出案涉决定未经立案、调查、申诉辩解,集体讨论、征收告知、审批等程序,且无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等理由,是相关法律对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并不适用本案。
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向卫北工业园区告知了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及按规定缴纳人防费的相关事宜;征收决定作出后,被上诉人依法送达并告知救济途径,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9•【文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利收费标准(一)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附件1)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1.15•【文号】•【施行日期】199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格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等项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
二、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5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有收费行为,并已在我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单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文字说明)一份;《<收费许可证>审验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内所有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银钱票据和其它专用票据;各种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考虑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年审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直接通知有关收费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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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其中,在编,聘用人数。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
3.收费对象:□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他收费
4.票据使用:□财政票据数量:
□税务票据 数量:
□其他票据 数量: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有□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取消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免征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8.收费公示:□有□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是□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