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15页]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2)——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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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空运输
⑴市场销售 ⑵委托运输 ⑶审核单证 ⑷预配舱 ⑸预订舱 ⑹接受单证 ⑺填制货运单
一、航空货物运输 的业务流程
(一)航空货物出口 运输代理业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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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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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航空运输
⑻接受货物 ⑼标记和标签 ⑽配舱 ⑾订舱 ⑿出口报关 ⒀出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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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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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装箱运输
1 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和发展 2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3 集装箱(Container)的涵义 4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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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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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装箱运输
①集装箱运输的产生阶段(1956年)
②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阶段(1967~1983) 一、集装箱运输
1.计算步骤的术语解释
Volume Weight:体积重量(轻泡货物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 )
Chargeable Weight:计费重量(采用货物的实际毛重与货物的体积重量两者比
较取高者;但当货物按较高重量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的航空运费较低时,则此较高重
量分界点的货物起始重量作为货物的计费重量。国际航协规定,国际货物的计费重量以 0.5公斤为最小单位,重量尾数不足0.5公斤的,按0.5公斤计算;0.5公斤以上不足1公斤 的,按1公斤计算。)
∴ 此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应为 200.00C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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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2
航 空 运 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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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Routing:BEIJING,CHINA (BJS) to AMSTERDAM,HOLLAND (AMS) Commodity:PARTS Gross Weight:38.6Kgs Dimensions:101×58×32CM3
第十三周《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1951《国际货协》、1961《国际货约》 3.航空运输--1933《华沙公约》、1963《海牙议定书》
1964 《瓜达拉哈拉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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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两类。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
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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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火灾起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例如,雷电,因风暴袭击使 货物激烈碰撞,摩擦起火;或港内他船失火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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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
一、班轮运输 (一)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2年生效--区分名义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高赔偿限额(特别提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非上述公约的缔约国,1993年
责任赔偿限额丧失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承运人自身故意所致
责任 承担
毁损 损害通知 灭失 期间
原 则
交货日
潜 在
交货起3天之内
交货迟延 未规定
交货日后的第1个工 作日
货物交付后连续15天
预定交货日后60天
国际货物运输法

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与权利 义务:支付运费等费用;如实申报货 物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托运货物 权利:开航前,解除运输合同;中途 停运权 3、收货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及时收货,支付有关费用;异议权、 索赔权
(四)提单的种类 1、按货 物是否 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
承运人免责事项: (1)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 航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 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 物灭失或毁损。(海运所特有的) 过失主体:非承运人本人 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
(2)无过失免责 A. 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 B. 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 C. 特殊免责条款 a. 火灾(除非是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 或知情参与时不能免责) b.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c. 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d. 杂项除外条款,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 过失或参与,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 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2、按 运输方 式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3、按收 货人记载 方式
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 交付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 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4、按提 单是否 批注
不清洁提单
四、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
1893年,美国制定《哈特法》,第一次 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 的责任加以强制性规定。
赔 偿 限 额
每件/单 位100英 镑,另 行声明 的除外
每件/运输单 位1万金法郎 或每公斤30 金法郎,取 高值
每件/运输单位 835SDR或每公 斤2.5SDR,取 高值;延迟交 货的,为迟延 交付货物运费 的2.5倍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ppt

其他运输方式
• Road transportation • Inland water transportation • Parcel post transport • Pipeline transportation
集装箱运费
• 集装箱运费:由船舶运费和有 关杂费组成,包括内陆或装运 港市内运费、拼箱服务费、堆 场服务费、海运费、集装箱及 设备使用费等。 • 两种计费方法:
– 传统的件杂货运费率加附加费; – 集装箱包箱费率。
• 最低运费规定:起码运费
国际多式联运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Combined/Intermodal Transport • 国际多式联运-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综合性连贯运输方式,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 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 的连贯运输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定义:“国际多式联运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 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 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 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本人或通过 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非发货人 的代理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可以是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 部分运输业务),也可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on common carrier/NVOCC),即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际承运 人来执行。
国际海运的特点
• 运量大 • 运费较低: • 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影 响大,航期不稳定 • 风险较大 • 速度较慢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教学稿)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
外活动 • 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 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 • 国际货物运输的时间性强
• 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与类型 •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 由托运人填写或由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提供的信息打印
• (2)提单背面的内容 • A.定义。 • B.首要条款
• C.承运人的责任、责任期间和免责条款。
• D.包装与标志条款。 • E.运费与其他费用条款。 • F.驳船费条款。 • G.错误申报条款。
• H.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 1.自由转船条款。
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 3、指示提单、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 记名提单,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填写某一特定的 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因此亦称“收货人抬头提单”。 • 只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才可以将其背书转让,而包括 托运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将其背书转让。
• 不记名提单,又称“持有人提单”或“空白抬头提
•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
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 第三节、提单运输 • 一、提单的概念及作用 • (一)提单(Bill of Lading)
• 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
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和证明该 合同内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 书面凭证。 • 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运输法规课件

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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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运输法规
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1、概念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 口运往另一国港口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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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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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运输法规
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2、特征
①合同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②合同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 ③合同的效力往往及于缔约双方之外的第三人
第六章 国际货运法规
基本概述 国际海上货运法规 铁路公路和航空货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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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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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国际货运的主客体 2.熟悉国际陆上货运公约及多式联运公约 3.掌握国际海上货运公约和航空货运公约
1.能够根据货运公约办理货运 运输
2.能够处理国际货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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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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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运输法规
【例】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贸易公司于2009年10月2日以FOB天
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
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
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
2、国际货物运输法体系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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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运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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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
国际经济法学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1)“四固定”特点,即班轮公司是按固定 的航线和沿线顺序、停靠固定的港口,以及按照预 先公布的固定船期、收取相对固定的运费而进行经 常性的货物运输。 (2)班轮运输合同通常表现为由承运人单方 面签发的提单和海运单,由于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 和托运人的谈判地位不平等,而且提单往往会转移 到并未参加签订运输合同的第三方手中,并对其产 生拘束力,因此,各国法律有关提单签发的规则多 属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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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等而解除。根据我国《海商 法》的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 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 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责 任。 (3)在对方违约时依法解除。除了《海商法 》的规定以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还可以因《合同 法》规定的其他原因而解除。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是国 际经济交往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随着国际贸易的 发展,国际货物运输日显重要。国际货物运输是 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际货物买 卖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起,构成国际货物贸易 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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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在所有的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的历史最为悠 久。直至今天,运输量大、运费低廉的海上货物运 输仍占据最重要地位,其运输量约占国际货物运输 总量的三分之二。 (一)班轮运输(LinerService ) 它又称为定期船运输,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由 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按照固定航线、固定港口 、固定船期、固定费率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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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其本人名义或 者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或者将货物实际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4.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由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是服务于国际贸易合同的,因此,在大多 数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是国际合 同中的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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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租船
4、程租船运输费用 主要包括租船基本运费、装卸费,此外还有滞期费和速遣费等。
基本运费计算有两种方式: ➢ 规定费率,即按所装货物每单位重量(或单位容器)所表示的金额; ➢ 整船包干运费,即按提供的船付一笔运费,不管实际装货多少,一律
照付。
装卸费用划分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1)FIO(free in and out).即船东不负责装卸和费用。同时要明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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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
1、含义: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 指在一定期限内租赁船只,在期限内由租船人自 行调度和经营管理。船东按期收取约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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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运输方式
• (一)集装箱运输 • (二)国际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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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装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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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
分析:
• 首先,按门锁英文名称的字母顺序从等级运价表中查找它 属于几级货、按什么标准计算。经查该商品为10级货,按 “W/M”的标准计算
• 然后,再按航线查找10级货,“W/M”的基本费率为多少, 有无附加费。经查该航线的10级货每运费吨基本费率为 443港币,另加燃油费30%,港口拥挤费10%。
每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3)按重量或体积计收,“W/M”,即在重量与体积两者中,
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货物的重量 吨或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freight ton)。 (4)按商品的价格计收,即从价运费,“A.V.”或 “ad·val”,是以FOB总价值按一定的百分率收费。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课件
(三)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
➢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公约:
➢1、《海牙规则》(1924年) ➢2、《维斯比规则》(1968年) ➢3、《汉堡规则》(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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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规则内容比较
适用范围 承运人责任 起讫 归责原则 “货物”范围 赔偿限额 保函 时效 管辖权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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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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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 转让(背书)
➢但,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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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
A 备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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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装船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货物上船之后
签发的提单。
待运提单: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之前
签发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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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
B
不记名提单
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
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情 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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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保函及保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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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公司(买方)向乙公司(卖 方)签约购买电视机5000台。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正本提 单尚未到达,而此时甲公司与 丙公司签订的电视机买卖合同 中约定的交货期将至。甲公司 申请其开户银行出具了保函, 并凭保函向承运人提货。
➢ P140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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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A 权利——
➢ 批注权 ➢ 收取运费权、货物留置权、
请求拍卖权 ➢ 危险货物销毁权 ➢ 邻近港口卸载权(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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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义务——船舶适航义务
➢
——管货义务
➢
——不进行不合理绕航义务
➢ P142~P143案例分析 ➢ 以上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基本概念1.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结算等法律关系存在密切的联系,又相互独立,其中包括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联合运输等。
2.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亦称为定期运输或提单运输,是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舶表航行,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海上运输方式。
具有四个固定的特点,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
3.租船运输(Carriage by Charter):又称不定期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港口,船舶按照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运输。
租船运输根据其约定的不同租用方式,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
4.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
5.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6.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除了具有国际性、双务有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受相应的国际立法或国内立法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
7.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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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全称为《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于其于2009年9 月21-23日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所以又被 称为《鹿特丹规则》。
中国海商法
我国并没有参加《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和《汉堡规则》三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 任何一个,而是采用了本土化的做法,于年通过 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起草《海 商法》的指导思想自始就是外向型的,《海商 法》的第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 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 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1968年英国、法国以及北欧国家在布鲁塞尔召开了会 议。会议最终签署了《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 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由于会议期间代表们畅游了 中古时期著名的《维斯比规则》的发源地——维斯比, 因此,就将议定书命名为《维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威斯比规则
为了适应代表货方利益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要求 全面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联合国委员会于1976 年5月草拟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交给 1978年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 议审议通过。由于公约在汉堡制定,故又称做《汉堡 规则》。
租船运输
航次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 分舱位,按照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装载承租人的货物, 由承租人向船舶出租人支付运费的运输方式。 定期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 人按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方式适用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承租人也可以将船舶用来运输货物。 光船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船舶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 租人支付相应租金,有承租人自己配备船长、船员,并承 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经营船舶,获得船舶经营产生的收入。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了解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掌握关于提单的法律规则 •掌握关于航空运输的公约 •了解关于铁路运输的公约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作为一种商业活动,是 在港口与港口之间进行的。启运港和目的港在不同国 家境内的称为国际运输或远洋运输。
班轮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间按事先 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 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班轮运输是定期船运输,具有 “四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 运费率固定)的特点。
案情分析
船舶经营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
复习思考题 (1)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2)提单的性质与作用分别是什么? (3)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性质及责任范围?
2. 按提单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责任:善意提单、恶意
提单。 4. 按提头收货人抬头分类: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
名提单。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威斯比规则
《海牙规则》是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上委员会于1921 年在海牙召开的会议上制定的,1924年经欧美26个 海运国家参加的布鲁塞尔会议修改通过,定名为《统 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 则》。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福轮船为“仲宇”轮的船舶经营 人,对该轮具有可保利益;(2) 该轮沉没原因系触碰水下障碍物,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一 切险承保范围;(3)该轮开航时的吃水情况与核定设计要求 的差距极小,属正常范围,总体上并未超载。前货舱载 货约510吨,后货舱载货约750吨,为配载严重不当。但 在未超载情况下,仅以货物配载不当认为船舶不适航, 依据不足。上海人保不能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依法 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上海人保赔偿中福轮 船船舶全损人民币279.50万元及其利息。
其他运输方式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铁路运输 上海中福轮船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 就“仲宇”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中福轮船公司(以下简称 中福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 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 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 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但对于船舶不适航造 成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应当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 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中福轮船是“仲宇” 轮的船舶经营人。该轮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
案情介绍
“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 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 签发了出港 签证。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 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 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吴淞海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 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 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但上海人保认为, “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舶沉没是其本身 不适航所致,且中福轮船不是该轮所有人无可保利益。 双方争执因而成讼。
提单
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 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适用于散杂货物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运输 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提单性质:海上运输合同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 装船的收据,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主要种类
1. 按签发提单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来分:已装船提单和 备运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