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处罚标准
隐患罚款介定标准

安全隐患罚款介定标准标准术语编码号码介定标准第1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
第2条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毛巾,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否则,罚款50元。
第3条入井人员严禁酒后入井,否则,罚款50元。
第4条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毛巾,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否则,罚款50元。
第5条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罚款50元。
第6条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或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7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不合格或无证上岗的,罚款50元。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50元。
第9条值班、跟班管理人员空班、漏岗、脱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0条各重要场所、重要岗点作业人员空班、漏岗、脱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1条安监员空班、漏岗、脱岗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2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13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落实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14条井下电话未按规定安装,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5条井下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6条起吊重物时严禁使用支护锚杆作为生根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7条起吊重物时严禁使用棚梁作为生根点,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8条各类巷道、峒室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采掘工作面、主要机房峒室图牌板及其悬挂、各类记录台帐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9条井下各单位卫生区域内必须设置垃圾箱,生活垃圾(塑料袋、饮料盒、果皮、纸屑等)必须入箱,不得乱丢乱放,垃圾箱内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超过2/3,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第20条严禁皮带机头、机尾用水冲刷淤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21条上下井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清洁干净,装水泥车应加防护罩盖好,否则,每车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

完善瓦斯监控系统
安装瓦斯传感器,实时监测瓦 斯浓度
建立瓦斯监控系统,实现瓦斯 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处理
加强瓦斯抽采和利用,降低瓦 斯浓度和压力
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维护 和校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 确性
采取煤尘防爆措施 及时清理积尘
整改验收与销号
验收程序:由相关部门对整 改结果进行验收,确保整改 质量
整改要求:按照隐患级别制 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消 除隐患
销号标准:整改完成后,经 过验收合格,方可销号
监管措施:对整改过程进行 全程监管,确保整改工作的
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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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 判定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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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XX-XX-XX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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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煤矿重大安 全隐患的判 定
煤矿重大安 全隐患的处 罚标准
煤矿重大安 全隐患的预 防措施
煤矿重大安 全隐患的监 管要求
煤矿重大安 全隐患的整 改要求
吊销证照标准
未依法取得证照 或者证照被吊销、 撤销、注销的
证照被暂扣或者 公告吊销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且拒不整改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且拒不整改的
PART 3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
加强通风系统管理
合理安排开采顺序,避免采 空区积聚瓦斯
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设备,确 保正常运行
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保证通风效果
PART 4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管要求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和公共机构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了相应的处罚制度。
本文将探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目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和处罚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估和展望。
一、制度的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为,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二、制定依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制度的制定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
此外,还需要结合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安全是最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将安全放在首位,在各个环节和领域都要加强安全工作。
2. 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应公正公平,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3. 惩前毖后原则:重点是预防和防范安全隐患,同时对于发生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查处和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4. 总体平衡原则:处罚既要考虑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也要兼顾到单位和个人的整体实际情况,避免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四、实施步骤1.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和方法,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3.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和评估。
4. 将不同等级的隐患按照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示谈话、书面警告、行政处罚等。
5. 对于多次重大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处罚。
6. 每次处罚均要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证和后续处理。
五、处罚措施1. 警示谈话: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或初次发生的安全隐患,可以进行口头警示和谈话,提醒单位和个人注意并改正。
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罚规定

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处罚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停止相关作业,撤离作业人员;2.对现场进行隔离,设置警示标识;3.对涉及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更换;4.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评估,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将情况报告给政府部门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安全隐患的种类、等级、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2.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效果;3.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及需要协助解决的问题。
三、依法接受处罚企业对于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将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处理措施不当对于企业未能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以下处理:1.责令停工整顿;2.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能及时处理对于不能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若因未及时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面临罚款对于未按照规定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罚款数额将根据隐患的等级、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责令停工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企业,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停工期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八、吊销承包资格对于承包工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吊销承包资格等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

附件3: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隐患处罚、分类标准第一章隐患确认及处罚标准1、以下人员检查问题由安全监察科进行复查,具体为:沁秀公司有关部室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检查人员、矿领导、科室各级管理人员、小班安检工。
其余人员检查三定由本单位复查。
2、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上井后,必须到安全监察科填写三定表,每次隐患条数不得少于三条(文明生产类隐患不计数)。
安全监察科隐患组负责落实隐患分类、登记及考核。
3、每天中午14:00和调度会结束后,各单位要到安全监察科落实隐患,签字认可。
对上级单位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由安全监察科根据情况通知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指定地点落实隐患。
各单位值班人员将隐患落实到班组、个人,积极组织整改。
4、凡属于本业务分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或者属于本区队文明生产责任区(统一按照生产调度室下发的“各单位文明生产责任区”执行)内存在的隐患,相关业务科室或区队必须无条件认可,并在定案表(或隐患通知单)上签字,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
对于确实属于本业务或本责任区范围内的隐患,无理取闹,拒绝签字认可的,除对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并对单位正职和当日值班干部株连处罚300-500元。
5、出现重大隐患的单位,责令单位立即停产整顿,比照《坪上煤业公司事故调查与报告》中的较大非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6、出现较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单位立即停产整顿,比照《坪上煤业公司事故调查与报告》中的一般非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
7、出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安全绩效分2分。
8、出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单位,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考核安全绩效分0.2分。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10、重大隐患10.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10.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以上同时作业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采区内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以上同时作业的;10.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设置“三专两闭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企业技术标准的;10.4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10.5采区未形成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开采不规则煤块段和煤柱的通风系统不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而生产的;10.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10.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10.8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10.9矿井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0.1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10.1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10.1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10.13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10.14专用排瓦斯巷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专用回风巷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设置的;10.15盘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盘区,或者虽贯穿整个盘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10.16主要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的;10.17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10.1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有无突出威胁区域都要探放水)10.19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10.2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10.21矿井未实现双回供电的;10.2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斜井人车等未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的;10.23被列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10.2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10.25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10.26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10.27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10.28井下采掘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其它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未及时汇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10.2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对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10.30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0.31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外界其它煤矿有风流漏入或者漏出现象的;10.32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与外界其它煤矿无计划贯通、计划内贯通无可靠措施或未按照措施严格执行的;10.33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产量的或核定后超产的;10.34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10.3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10.36未实行壁式开采的或以掘代采的;10.37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10.3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10.39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10.40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与边界其它煤矿贯通后未及时进行永久封闭的;10.4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10.42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10.43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必须由矿井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10.44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10.45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采掘作业的;10.46井下烧焊无专项措施的;10.47盘区变电所、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等地点未实行独立通风的;10.4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0.49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10.5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10.51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前言因为现如今社会上发生了很多因为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全国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强化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并且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加大了安全检查的力度,无论是在政府部门单位还是在社会上,都经常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以引导大家更好地加强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为建设安全社会辛勤耕耘。
一、处罚种类安全检查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处罚措施也必须相应的具有严肃性。
关于安监站现场安全检查处罚规定,我们主要需要了解一下处罚种类,以及对应的实施规范。
常见处罚种类如下: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一种较为轻微的处罚,适用于一些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轻微的安全隐患,只要警示其注意即可,但是同时也要求其进行整改。
口头警告的实施规范:•对被警告方进行现场提醒,告知存在的安全隐患。
•要求被警告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到有效控制。
2.书面警告口头警告不仅仅是形式化的口头提醒,还应书面化。
书面警告适用于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希望被警告方高度重视和及时整改。
书面警告的实施规范:•立即向被警告方递交书面警告通知。
•要求被警告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对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监测,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工作人员而设计的处罚方式。
一旦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安全事件,要求被处罚方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期达到震慑其他单位和人员的作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范:•立即对被处罚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或关闭等。
•要求被处罚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到有效控制。
二、处罚标准处罚种类是针对不同的安全隐患而设计的,但是具体的处罚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设置统一的处罚标准,能够让各个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患处理能够更加规范和科学,减少因为主观判断而导致的处罚不等问题。
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
附件二:神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罚款规定一、一般规定1、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对单位处以100000元罚款;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2、对不按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单位,处以单位50000元、安全第一责任者10000元的罚款。
3、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沿用和套用老规程、老措施,遇到特殊情况不及时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处以100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4、带烟草或打火物品入井者(包括井口20米附近范围内),罚款1000元;井下吸烟者开除矿籍。
5、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处以500元罚款。
6、职工上岗不戴安全帽,处以500元罚款。
7、工作时间睡觉者,发现一次待岗15—30天,并处500元罚款,班中脱岗者,发现一次待岗30天,并处500元罚款;待岗期间,到矿职教部门参加学习班,只发生活费。
8、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者,处1000元罚款,待岗学习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9、破坏安全、通风、供电、通讯、消防设施者,根据损坏程度按10倍的价值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矿籍,触犯刑律者追究刑事责任。
10、因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给予单位10000元罚款。
11、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小班、开工前的第一个小班,必须有矿、科两级干部现场检查安全,否则罚主管生产矿长1000元,区长1000元。
12、凡个人罚款由单位承担者,追究主要责任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原被罚人再次加罚。
13、对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汇报的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整改,也没有安全措施给予保障的应加3倍罚款,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三违”的处罚。
14、公司各单位及外施工单位的员工不服矿上安全管理,违反公司及矿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停工学习10天以上,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外委施工人员工资自负)。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条款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条款
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条款通常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隐患处罚条款:
1. 处以罚款:对于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责任方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而定,通常是根据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计算。
2. 取消资质:如果责任方在建筑工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会取消其承揽项目的资质。
这将导致责任方不能再承接其他建筑工程,严重影响其业务和声誉。
3. 停工整改:当发现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责任方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如果责任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处罚。
4. 行政拘留: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隐瞒安全隐患的责任方,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进行行政拘留。
拘留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在几天到几个月之间。
5. 刑事追责:如果建筑工程的安全隐患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相关责任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
刑事处罚的形式包括刑罚、罚金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条款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对于建筑工程的安全隐患,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等各个相关责任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加强监管和质量控制。
安全隐患处罚标准
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标准通用1、施工队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违章安排进行现场施工;罚队长、书记、技术员每人100—500元。
2、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进行贯彻学习考试:罚队长、书记、技术员每人100—200元。
3、技术部门未严格落实作业规程,在施工前6天会审完后下发到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2天会审完后下发到施工单位;罚主管部室长100—300元。
4、生产技术部门井下测量放线不及时,影响施工单位施工;罚生产部部长100—200元/次。
5、各单位对生产协调配合工作推诿扯皮,不服从调度协调指挥;罚责任人100—300元。
6、工作面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汇报;罚相关人员200—500元/次。
7、生产部室、各连队对每次检查查出的问题,3天内不及时将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安全检查部;罚生产部室长、各队队长50元/次。
8、各部门查出的问题未按期整改;罚单位队长、书记50元/次。
9、施工队对井下测量导线故意破坏;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10、档案管理员未做到档案目录、索引不清,未做到档案分类装订、分类管理、登记造册,档案室卫生不整洁;罚档案管理员50—100元。
采掘11、回柱不按规定先支后回;罚违章者50—100元。
12、控顶区提前摘柱。
失效柱,倒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违章者50—200元。
13、支柱不按规定栓挂保险绳;每根罚打柱工20—50元。
14、支柱不按规定挖柱窝、支柱打在浮煤上;按每根柱子罚打柱工50元。
15、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100—500元。
16、工作面两端头不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特种支护;罚单位1000—2000元。
17、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200—500元。
18、工作面未按设计规定要求进行矿压观测,地质预测预报;前一项罚队技术员100—200元/次。
后一项罚主管部室长100—200元。
19、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当班跟班队长、班组长200—500元。
安全检查常见隐患问题处罚标准
安全检查常见隐患问题处罚标准(试行)一、一通三防类:1、“三专两闭锁”不起作用的对单位罚款10000元,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
2、未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试验的对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倒台记录未填写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按“三违”处理。
3、风筒漏风、接头不严、反压边使用不好、花接、风筒拖地落后、锚杆锚索扎破风筒的,出现一处,对区队正职罚款1000元。
4、通风设施前后5m内有积水、淤泥的,堆积物料的,风门电缆孔无及时封堵的,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5、抽放管路漏气、积水,吊挂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利用抽放系统抽底板积水的,对区队正职罚款1000元。
6、瓦斯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煤粉堵塞探头进气孔的,断电点、报警点不正确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性质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单位正职罚款2000元。
7、各种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防突牌板内容填写不齐、数据不准,每项对校检员罚款200元。
8、防尘水幕不开或安装位置不正确,喷雾效果差、隔爆水棚水量缺少或数量不够,对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巷道积尘严重,对正职罚款1000元。
水幕或喷雾控制阀不在行人侧,对安装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9、压风管路漏风、压风自救无风、数量不够、吊挂标准不符合要求,每处对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
10、井上下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灭火器过期、沙箱沙袋损坏、沙量不够等,每处对单位正职罚款200元。
11、各巷道打钻积煤超过规定,对正职罚款1000元。
二、工程质量类:1、采面支柱不合格(外观变形、自动卸压、初撑力不够、支在浮煤或浮矸上、点线接触、严重歪斜、不按规定穿柱鞋),支柱不栓防倒绳的,每根对区队正职罚款1000元。
2、采面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长度、高度、宽度不符合要求的,对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
3、兆帕计不管用的,高压管老化的,高压管漏液的,乳化液配比不合格的,对区队正职罚款500元。
4、采面及掘进工作面溜子压柱打设不合格的,对区队正职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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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通过风门时人为打开风门不及时关闭 121 通风设施管理牌板设置不全,位置不当,损坏或丢失通风设施管理 牌板 防治水措施 122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而生产 对必须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组织生产, 123 受突水威胁的区域未进行水患排查而组织生产,对怀疑有突水威胁 而未采取措施或有措施不严格执行 124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125 未制定水害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126 未按规定进行防治水隐患排查
xxx矿业公司安全隐患处罚标准
序 号 隐患类别 管理制度 1 穿化纤衣服入井 2 酒后入井、高声喧哗、井下睡觉、光膀作业、不佩戴自救器、识别 卡 50 50 100 500 50 100 100 50 50 200 200 100 50 50 50 50 100 300 500 处罚标准 (元/次) 备注
100 200
83 瓦斯超限作业
84 违章启闭和排放瓦斯 85 主(局扇)通风机任意开停,停风未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6 监控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断电功能 87 巷道贯通无措施或贯通后未及时按要求进行风流调整 88 煤尘堆积、飞扬严重,防尘管路不全或有管无水 89 未按要求对采掘工作面装备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 监控系统故障未及时处理
200 300 100 100 50 100 50 50 100 100 50 100 300 200 100 200 50 200 100 100 300 200
90 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或设置栅栏,擅自进入盲巷 91 未按规定设齐瓦斯检查点 92 擅自进入停风区域 93 局部通风机开启前,未检查局部通风机附近瓦斯 94 瓦检员、班组长不按规定移设瓦斯探头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95 瓦斯员假检、空检、漏检 96 矿井或采区通风能力不足的,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97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合理串联未制度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 98 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采用采空区通风、漏风量达到或超过进风量20% 一组风门同时被损坏未及时修复;主要反风设施不全,一组风门设 99 成单道,入、回风之间的隔断风门未设正反风门或未联锁或联锁装 置失效;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100 局部通风机未安设风电闭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101 局部通风机抽循环风,风筒破口多漏风严重 102 采掘电源未装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已实现了“三专”) 103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齐隔爆设施 104 10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短路通风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低瓦 斯工作面实际风量低于计划风量90%或无风、微风作业 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过大,造成老塘瓦斯积聚未采取有效措施 处理
23 采煤工作面空顶达0.2米以上 24 倾角大于30º的上山、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窜矸、飞石、片帮伤 人措施
25 炮掘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处理继续作业 26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到位. 27 掘进工作面过地质变化带、旧巷、巷道贯通无安全技术措施 28 维修巷道时,未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29 破碎顶板、复合顶板条件下开采,未按规定进行特种支护或软底巷 道未按规定穿鞋
200 100 100 50 100 100 200 50 100 200 200 100
53 超负荷运行,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一处 54 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非标电缆下井或 使用明令禁止的淘汰开关或插销
55 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56 供电不合理、保护整定校验不合格 57 检漏继电器试验不动作 58 提升绞车的闸瓦磨损超限或间隙超大仍继续使用 59 斜坡绞车道不按规定设“一坡三挡”,上部平车场未安设阻车器或 阻车器动作不灵敏或主要运输巷道使用8kg的轨道
1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现场交接班 17 斜坡提升过程中人车同行 18 隐瞒事故不报 19 不执行公司采掘管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采掘系统 20 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21 采掘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空顶作业的 22 采煤工作面放炮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 作业 100 100 100 50 100 100 200 200 100 100 100 100 100 50 100 50 50 100 100 50
30 采煤工作面放炮后,不按《作业规程》及时掺临时支柱 31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 32 新掘巷道、贯通处未按规定加强支护 33 使用回柱绞车回收尾巷铁棚时,人员未撤至绞车后启动绞车 34 上山掘进工作面连续5米范围内支柱迎山角度不够 35 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锚杆打设角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锚 杆托盘松动,未及时处理
60 斜坡超规定数量提升
61 绞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开车或提升信号发生故障未排除继续提升 62 斜坡提升绞车停电放车 63 矿灯不亮、失爆 64 井下供电系统的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装置不齐全、不灵敏、 不可靠或任意甩掉一处保护装置
100 100 100 200 100 100 50 50 100 50 50 100 100 50 50 200 50 50 50 50 50
10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100 20 100 50 100 50 50
114 测风牌板、“一炮三检”牌板、瓦斯检查牌板未按规定设置或填写 115 光学瓦斯检定仪失爆、不完好,使用不正常的,药品失效未及时更 换
116 局部通风机安设未上台架 117 局部高瓦斯工作面未设置瓦斯报警仪,瓦检员未跟班 118 隔爆水袋数量不够或水量不足,安设不符合标准 119 使用300mm的风筒,风筒未采用反边连接、吊挂不符合规定、接头 漏风、破口未及时粘补,风筒拐弯不使用弯头,挤压风筒
500 500 200 100 100
127 雨季三防工作未有安排、无措施 128 井下运输大巷、采区石门等巷道水沟、水窝未及时清理 爆炸物品管理 爆破工未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管理箱内并加 锁,炸药和电雷管未分开储存 爆破时爆破母线长度小于爆破安全距离、在回风流中放炮、采用雷 130 管脚线或插销放炮 未按规定执行放炮制度,不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到位放炮、放糊炮 131 、明炮 129 132 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或封泥长度不够、填充不实 133 用煤粉、炮纸和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当炮泥使用 134 装配药或装药后未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135 爆破工不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 136 乱扔、乱放、私埋火工品 放炮员不按规定领、退、核销火工品,雷管火药混装混运,未按规 定处理残炮、瞎炮 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放炮,炮眼深度小于最小抵 138 抗线进行放炮的 137 139 放炮后,未待炮烟散尽进入工作面 其它
106 粉尘严重的装车点未按要求安设喷雾,主要巷道无隔爆设施 107 重要监控地点瓦斯监测传感器未按规定位置设置 瓦斯探头未按规定调校,不按规定设置瓦斯监测报警值、断电值、 复电值及断电范围的 防尘设施的水门无把手或坏把手不及时更换,喷雾不能覆盖全断面 109 或不能正常使用 108 110 风门联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111 不按“五、十测风制”测风 112 密闭栅栏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合格 113 平巷风筒末端距碛头的距离超过5米以上或上山风筒末端距碛头的 距离超过3米以上
65 回柱绞车安设不牢或不按规定打设“四压两戗” 66 绞车道不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67 平巷运输设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 68 运输大巷、主要斜坡绞车道节错位超限或缺扣件 69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超过10%以上扭曲 70 绞车钢丝绳绳头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 71 井下电缆与风、水管的吊挂安全间隙不够 煤电钻、信号综合保护、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线长度不足5米; 辅助接地线与主接地线接在一起 三台及以上低压电气设备的配电点不设主接地极;接地极不符合要 73 求 72 74 机电硐室灭火器数量不足或失效 75 机电硐室内存放易燃物品 76 防雷设施不完善,造成雷击停电、设备损坏 77 不按规定行车、推车、停车 78 斜坡提升绞车道缺地辊或地辊不起作用 79 掘进工作面电缆吊挂不整齐或不按规定吊挂电缆 80 机械设备缺螺丝、弹簧垫或螺丝松动 81 掘进工作面铺设的轨道缺道钉、扣件、螺丝、接头间隙大于10mm、 内错大于5mm及枕木间距大于1m 通风管理 82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作业人员未及时撤出 、或未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
100 50
200 100 100 50 100 100 100 100 200 100 50
140 瓦斯超限作业及瓦斯隐患
除直接责任 人接受处罚 外矿行政一 把手接受同 等处罚 按隐患的相 同处罚标准 处罚安全监 察部人员
141 安全监察部人员不按规定处罚
300 100 50 50 50 100 50 100 100
44 采掘作业前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45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20米内未进行超前支护,或不符合《作业 规程》要求,且未采取措施
46 未按规定对《采掘作业规程》进行复查、修改 47 采掘工作面、维修巷道撤换原支柱前未采取安全措施 48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找净活石、伞檐或临时支护使用不规范,带隐患 作业 机电运输 49 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运电器设备 50 未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保护接地或甩掉不用 51 电工停电、谁送电”规 定
3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电子表入井 4 私藏爆炸物品 5 非特殊工种人员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6 管理人员、特殊工作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脱岗 7 管理人员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8 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 9 矿灯、自救器未集中统一管理或自救器丢失 10 公司、矿领导下井天数不符合相关规定,矿长监管不到位,下井不 到工作面,隐患整改不彻底
36 采煤工作面上下尾巷未按规定及时回收或打设栅栏 37 架棚支护巷道不使用撑木或炮掘工作面距碛头10米内放炮前不采取 加固棚子措施
38 掘进斜巷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躲避硐 39 掘进岩石巷道未湿式打眼,职工未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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