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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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_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_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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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
≥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工业项目的建设规模日益庞大,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评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控制,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土地审批等环节。

三、控制指标详细内容1. 工业用地总体控制指标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为每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公顷,具体分区工业用地规模控制指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总体控制指标。

2. 工业用地布局控制指标(1)禁止在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限制性区域设置工业用地;(2)工业用地应与城市主体区域合理连接,便捷交通条件应满足;(3)工业用地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尽量减少生态破坏。

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持合理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

4. 工业用地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建设工业项目用地时,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工业用地空间布局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保障气候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报告书模板》2. 《工业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书模板》3. 《工业项目土地审批流程图》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业项目:指不包括采矿业和能源产业的制造业项目。

2. 环境敏感区:指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3. 生态保护区:指为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区域。

4. 水源涵养区:指对水源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

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用地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但可能面临施工难度大、成本增加等问题。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一、前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国土资源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工业项目建设规范、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控制指标。

本指标规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的范围和指标,旨在引导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三、控制指标(一)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一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控制在规划建设区内。

若在规划建设区外已有用地,需要重新规划,评估其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影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选址。

(二)每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详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表。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优化利用:应配套建设企业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并进行整合、共用。

(四)对于城市周边地区出现的大面积城市更新用地和空置铁路、厂矿用地,应优先利用,避免新增用地。

四、监督管理(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切实控制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合理利用,避免非法占地和乱占乱建。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指标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环保部门、发改委、工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污染防治、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录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表六、附录2:名词解释(一)规划建设区:已经确定或者正在规划建设的城镇规划区、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村集中连片行政村等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范围。

(二)城市更新:对已有城市进行的新城区建设,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绿地建设及城市公共设施配套等。

总结:1、本文档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建设区、城市更新。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本文件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确保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适宜程度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现有工业项目用地的调整和更新控制指标。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指标(1)工业用地规模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建议减少用地规模,减轻对资源的占用。

(2)用地结构用地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优先满足生产、办公用地和公用设施的需求。

限制住宅、商业、服务业等非申报用途的占用。

(3)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以工业配套设施为主要重点。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共设施,保证实际投用效果与规划相符。

2. 环保指标(1)环保设施对于环境排放和噪音等需要进行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环保措施合法合规。

(2)环境监测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立环保监测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测。

(3)环境治理对于排污、废气、废水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治理,不得超出法定排放限值。

3. 安全指标(1)安全防护在工业项目建设中,应特别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围栏、安全出口等。

(2)应急预案在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防火设施严格落实相关防火规定,建立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用地规模确认表2. 环保设施建设方案3. 安全防护方案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土地管理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保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工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正文】一、引言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以确保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厂区等。

三、用地控制指标1. 用地类型:所涉及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如重型工业、轻型工业等。

2. 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的面积应根据具体项目规模进行控制,确保项目正常运营所需。

3. 建筑规模:工业项目建筑的规模应与用地面积相匹配,兼顾效益与环保要求。

4. 绿地与景观:工业项目用地应合理安排绿地和景观区域,以提高环境质量和员工的工作舒适度。

5. 交通与交通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考虑交通便捷性,配置适当的交通设施,确保员工和物资的顺畅流动。

6. 环境保护设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7. 安全措施:工业项目用地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四、相关附件1. 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2. 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审核报告3. 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设计图纸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土资源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建设用地的证书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用于评估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报告六、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困难及相应解决办法:1. 面积不足:解决办法可包括用地整合、压缩设施规模等。

2. 环保要求难以满足:解决办法可包括引入新技术、改进工艺等。

3. 交通不便:解决办法可包括修建新的交通设施、调整工作时间等。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审核报告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设计图纸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用于合法建设用地的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用于评估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报告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面积不足:解决办法可包括用地整合、压缩设施规模等。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指标的制定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标。

1.2 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园区、厂区等。

2、用地性质划分2.1 工业用地分类根据工业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将工业用地分为以下几类:重型工业用地、轻型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用地、绿色工业用地等。

2.2 用地性质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分类标准》等相关标准,确定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性质划分标准,包括生产工艺、排放标准、投资额等。

3、用地规模控制3.1 用地规模界定根据工业项目的产能、年产值等指标,确定用地规模的控制范围,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3.2 用地规模控制标准根据用地性质和工业项目的特点,制定不同用地规模的控制标准,确保用地规模与工业项目的发展需求相匹配。

4、用地布局控制4.1 用地布局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工业发展的要求,确定用地布局的原则,包括合理布局、集约利用、错时利用等。

4.2 用地布局要求根据用地性质和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用地布局的要求,确保用地布局符合工业项目的生产流程和安全要求。

5、建筑控制要求5.1 建筑高度控制根据用地性质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高度的控制范围,包括最大建筑高度、最小建筑高度等。

5.2 建筑体量控制根据用地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建筑体量的控制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容积率等。

6、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工业项目用地规划申请表附件2: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图纸模板附件3:工业项目用地建设方案评审标准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指协助地方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的管理条例,包括国土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等内容。

7.2 工业分类标准:指国家对工业项目进行分类的标准,根据工业项目的特点和功能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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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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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2 土地等别划分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doc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doc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附件2:土地等别划分五等: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六等: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七等:桂林市( 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九等: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 桂林市雁山区十等: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宁市邕宁区武鸣县玉林市玉州区来宾市兴宾区十一等:百色市右江区北流市十二等:岑溪市东兴市桂平市合浦县合山市桂县柳城县柳江县容县田东县昭平县钟山县河池市金城江区贺州市八步区十三等:荔浦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阳朔县平乐县富川瑶族自治县藤县博白县陆川县平果县田阳县平南县上思县宜州市苍梧县南丹县十四等:宾阳县崇左市江州区大化瑶族自治县扶绥县横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鹿寨县兴业县蒙山县灵山县浦北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十五等:都安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天峨县靖西县德保县那坡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武宣县象州县忻城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隆安县上林县马山县凭祥市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天等县附件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控制指标仅列出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制造业部分的分类目录,详细内容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

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

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31:1310谷物磨制132:132 1320饲料加工133:133植物油加工 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4: 1340制糖135: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畜禽屠宰 1352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了成熟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136:136水产品加工 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水产饲料制造 1364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其他水产品加工137:137 1370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豆制品制造 1393蛋品加工 1399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141:焙烤食品制造 1411糕点、面包制造 1419饼干及其他培烤食品制造。

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1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蜜饯制作。

143:方便食品制造 1431米、面制品制造 1432速冻食品制造 1439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制造 1451肉、禽类罐头制造 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 1453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9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1味精制造 1462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其他食品制造 1491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1492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1493盐加工 149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499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15:饮料制造业151 : 1510酒精制造。

152:酒的制造 1521白酒制造 1522啤酒制造 1523黄酒制造 1524葡萄酒制造 1529其他酒制造。

153:软饮料制造 1531碳酸饮料制造 153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1535固体饮料制造 1539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4 1540精制茶加工16:烟草制品业1611610烟叶复烤。

162: 1620卷烟制造169 : 1690其他烟草制品加工17:纺织业17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棉、化纤纺织加工 1712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172: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721毛条加工 1722毛纺织 1723毛染整精加工。

173 : 1730麻纺织。

174: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741缫丝加工 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 1743丝印染精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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