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
第三章宪法

第三章宪法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P98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和古代立法文件中存在过。
比如《尚书》、《国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这里宪与法含义相通,泛指典章制度和法令。
宪法Constitution和Constitutional law的现代涵义始于18世纪。
在当时概念化的过程中,“宪法”或许是由博林布罗克首先使用的,该词实际上只是在1776-1787年间的美国才真正获得其基本和确切含义。
美国的整个传统是把“宪法”理解为实现“有限政府”的一种工具。
美国宪政留给世界最深远的思想遗产,就是不承认没有限制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以多么高尚的名目行使的,更不承认不受控制、至高无上的政府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立法权。
这种理论直接来源于西方的怀疑主义及其对人性的不信任。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在亚洲,日本最早翻译并正式启用宪法一词。
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先使用宪法一词,1908年清政府为敷衍民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英国宪法-近代宪法的先驱;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宪法的分类: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
如果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为刚性宪法;同于普通法律的是柔性宪法,如英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的宪法。
c)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以国家政体为分类标准。
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是君主宪法;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是共和宪法。
d)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是否具有创制性划分。
在宪法内容上有创制性的宪法,如英、法及苏俄宪法是原始宪法;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叫派生宪法。
2.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内容提要 本章是学习宪法的入门钥匙,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揭示了宪法的性质、总结了宪法的特点。
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是学习宪法的前提;把握宪法的性质,领悟“宪法是什么”是学好宪法、树立宪法至上观念的理论支撑;熟悉宪法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认识它与普通法的区别,特别是认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有助于廓清一些错误观念,摆正宪法的位置。
本章的难点是第一节,重点是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一)国外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国外“宪法”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构造等。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实际上是关于城邦政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含有当今组织法的因素。
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敕令”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来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组织之意。
有时也用“宪法”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
如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曾用枟克拉伦登宪法枠(ConstitutionsofClarendon)来规定英王与教士的关系。
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
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但它是不成文宪法。
后来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代议制度普及欧美诸国,人们4宪法学教程视为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
(二)中国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与“法”同义,另外,还大量使用了“宪法”、“宪令”、“宪典”、“宪纲”、“宪章”、“宪则”等词语。
从语言学角度考查,当时“宪”的用法有两种:一为名词,指法度、法令、典章等,而且多半含有刑法的意思。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而部门法学则是指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学科。
两者密切相关,但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和适用性。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揭示法律的普遍规律和逻辑,以此为基础建立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
它关注法律的起源、目的、价值以及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等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范畴包括法律的定义、分类、解释、适用、制定和改革等方面。
部门法学则是指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学科。
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会引起不同的研究和讨论,因此需要专门的部门法学来进行研究和分析。
比如,宪法学研究宪法和宪法法律问题,刑法学研究刑法和刑事法律问题,劳动法学研究劳动法和劳动法律问题等。
部门法学关注的是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实践问题,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为实践提供指导。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包容与特化的关系。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提供了研究法律的普遍原则和规律的理论基础。
它为不同领域的部门法学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维方式,帮助解决领域法律规范和问题。
在法理学的指导下,部门法学可以更加系统和科学地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部门法学也对法理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和补充。
法理学关注的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则,而部门法学关注的是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
因此,在具体领域的法律研究中,部门法学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践情况,可能会对一些法理学的理论观点进行修正或调整。
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也会为法理学提供新的案例和实践材料,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是紧密相关的两个学科,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法理学提供了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方法,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而部门法学则通过对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的研究,为法理学提供实践案例和材料,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法学学硕考研宪法名词解释

法学学硕考研宪法名词解释法学学硕考研中的宪法名词解释如下:
1. 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3.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 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5. 宪法制定权:又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6.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7.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8.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的宪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法学学硕考研相关书籍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宪法笔记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国家组织法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限制国家权利而保障人权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表现:1,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基础和依据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3.宪法制定与普通法律的不同1,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起草或指定宪法,在完成任务后,即予以解散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4.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2,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包括依据宪法制定法律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国家权力运行最基本的方式是制定法律。
5.宪法的本质特征宪法是一国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体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反映阶级关系对比关系,表现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主要表现为1,当阶级力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同志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2,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变化(同一国家+不同国家))6.成文宪法: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50d943ee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5d.png)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
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学理分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又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官方分类: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
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
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
”(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为七类: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法

论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摘要】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制定的,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等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特性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据,“合宪性”是宪法时其他一切法律形式的正当性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形式体系中,宪法是居于最顶端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由于宪法在法律效力上和法律形式上与其他法律形式的法律特征相区分,所以,在法理上不宜将宪法视为一个与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相提并论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应当在法理上作为各个部门法的法律原则而存在,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根本法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宪法;根本法;法律;部法;法律体系【正文】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到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规范特性的一个重要宪法问题,这个问题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是宪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
但是,传统的宪法学并没有对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作出系统和全面的理论研究,甚至还出现了许多混淆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和学说。
一、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关系的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通常是指狭义上的成文宪法与狭义上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不成文宪法制度中,由于奉行议会至上主义原则,因此,在宪法与议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之间从形式上来看,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而在内容上,被称为宪法的法律与一般法律之间的界限也不是非常清晰,带有很大的理论上的随意性。
法国宪法学者莱昂•狄骥在《宪法学教程》一书中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
他指出:“同北美洲的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的宪法是狭义宪法。
同时,人们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的法律由立法者以一般形式制定的普通法律和在一定条件下并根据确定的形式制定的宪法。
普通法律既不能修改宪法也不能废止宪法。
总之,宪法只能以特定形式由宪法对其本身进行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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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
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法硕(非法学)李夏怡 201431040883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有其区别于其他普通的部门法的地方。
本文通过界定宪法为调整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析其调整对象的具体不同,揭示其与部门法的异同。
一.宪法的定义及属性
1、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
具体表现为: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设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根本制度问题,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宪法的调整对象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对象不同,每个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由此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比如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那么宪法自然也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并且这一类社会
关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们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关系。
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章程,所以根据宪法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地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并根据宪法使国家承担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笔者将此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对国家与公民之间根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与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普选制的确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二条: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以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向公民负责,受公民的监督等等。
(2)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也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
这些权力部门之间的分配和运行关系,在西方典型的是三权分立,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在我国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及国家军事机关之间的关系。
这里主要是指职权的划分及监督、负责等内容。
(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例如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同所属人员之间的关系等等。
(4)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
政党作为一种独立的宪法主体存在实在现代宪法中才有的。
政党制度是近现代国家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依托,政党的权力要成为国家权力,必须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方能实现,而宪法就规定了政党参与选举产生代表的方式来实现。
(5)国家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因为不管对社会有何种认识,特定的人总是共同生活在特定的社会中的,人类生存环境的宪法保护,是所有人所共同面临和应予关心的共同问题,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
我国宪法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条文和规定。
根据以上几点,宪法调整的应该是国家权力法分配和运行关系,由此从调整对象上与其他部门法区分开来。
二.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与区别
1、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1)宪法是各部门法的母法,部门法是宪法的子法。
宪法规定的是母权利,而各部门法由此延续派生出的子权利。
宪法是部门法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部门法都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各部门法都是宪法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体现,部门法
需要宪法的指导和规范,以免脱离宪政轨道。
宪法也需要部门法的细化和补充,已落实自己的思想和理念。
两者虽说是子母法关系,但也在法制运行中相辅相成。
(2)违宪行为的制裁方式需依托部门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一般认为有两部分规范,一部分规范清晰明了,具有制裁性,即法律后果,宪法规范的制裁是违宪审查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采取的的保护宪法地位、保证宪法秩序和保障人权的措施。
另一部分规定内容具有原则性、灵活性、无具体惩罚性特点,这一部分只是一般纲领性和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执行,这些宪法规定的精神只有在为部门法所具体规定时,才能对主体产生效力,那么在产生违宪行为时,才能根据具体的部门法进行处理。
2、宪法与部门法的具体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
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无权制定宪法。
而部门法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2)调整对象不同。
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说,宪法主要以国家权力法分配和运行关系为调整对象。
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或者某一领域,各部门法各有不同。
(3)调整方式不同。
宪法调整的基本方法是控制、合理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
普通的部门法各有其调整方式,如民法中的私权处分、意思自治等,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4)违反规定的审查机制不同。
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称为违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称为违法行为。
违宪审查的主体一般是国家特殊规定的,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共同行使,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而一般违法行为的审查主体是普通法院。
(5)制裁方式不同。
违宪制裁的主要形式为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通过、质询或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
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违反法律的裁决主要是民事制裁,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刑事制裁,包括刑法主刑和附加刑的规定;行政制裁,包括罚款拘留等。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宪法定义及其调整对象的分析,分别解释了宪法与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在法律体系中,虽然各部门法
都与宪法发生关系,而且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但是宪法在制定、运行方式和制裁方式上与各部门法都有着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