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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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银监办发[2010]308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域名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CNNIC)向银监会通报了多起非银行实体申请注册带有“银行”字样域名的事件,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并提出监管意见如下:一、基本情况今年,CNNIC接到多起非银行实体注册带有“银行”字样中文域名的申请,CNNIC及时通报了银监会,并应银监会要求暂时冻结此类域名申请的审核工作。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的管理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银监会已正式函告CNNIC,商请其加强对带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信息域名申请的审核管理,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建议CNNIC通过银监会官方网站的金融许可证系统查询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信息。

二、关注风险域名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标志,已成为互联网时代的稀缺资源,对企业有着重要的战略价值。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都注册了英文域名,部分注册了中文域名。

非银行实体抢注带有“银行”字样的中文域名将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风险。

一是域名抢注者可利用抢注的域名开设网站散布虚假和不良信息,误导公众,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声誉风险。

二是不法分子可利用抢注的域名开设网站仿冒网上银行,窃取客户信息,实施欺诈行为。

三是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使用被抢注的域名,只能与域名抢注者协商,有可能要支付高额费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班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1号各证券公司:为促进提高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同业交流,助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2024年培训计划,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11月6日在北京免费举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培训。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每家公司不超过3人,报名人数上限280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2024年11月6日09:00-17:00报到时间:2024年11月5日15:30-17:002024年11月6日08:10-08:50培训地点:北京国谊宾馆北楼二层谊和厅(北京西城文兴东街1号)三、培训内容及师资培训内容包括:(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修订解读;(二)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三)全面风险管理全覆盖实操经验交流;(四)境外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五)境外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方法、方向和挑战;(六)对境外业务及机构风险管理的一些思考。

培训师资为:监管部门和行业机构相关业务负责人。

四、培训安排及注意事项(一)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15:00(或额满即止)。

(二)报名方式:培训班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请点击通知下方“网上报名”。

进入系统后,请在专题班级栏目下找到本期培训班,按步骤填写相关信息,并进行信息确认。

(三)培训期间协会统一安排正餐,住宿费用自理。

北京国谊宾馆酒店预订电话*************、68353327。

需住宿学员请尽早提前预定酒店。

订房时请说明系参加“风险管理培训班”的学员。

学员也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安排食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5月23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业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其声誉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对,以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全面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人员等。

(三)前瞻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流程。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经济形势等。

(二)内部环境:包括银行战略、组织结构、产品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三)关键事件:包括重大业务、重大投资、重大诉讼、重大事故等。

(四)客户群体:包括存款人、贷款人、中间业务客户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一)声誉风险暴露度:反映银行面临声誉风险的潜在程度。

(二)声誉风险影响度:反映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三)声誉风险控制能力:反映银行应对声誉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声誉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声誉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一)监测内容:包括媒体报道、客户投诉、监管部门检查、内部审计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3•【文号】银监办发[2006]157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近,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的态势。

现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以下要求:一、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

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计划)(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计划))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二、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

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工作,细分客户群,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计划)。

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仅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仅益。

三、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四、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银监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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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
声誉风险管理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1.13
•【文号】银监办发[2009]372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声誉风
险管理培训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72号)
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案件稽查局、处置办、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主动防范声誉风险的思想认识,明确下一阶段有效管理声誉风险的主要工作任务,经银监会领导同意,银监会办公厅决定举办第一期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出台背景、目的和基本要求;下一阶段声誉风险管理主要工作任务;国内外企业声誉风险管理经验与案例分析;新闻舆情应对策略等。

二、参会人员
银监会机关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处置办、案件稽查局综合处或办公室负责人(各限1人),各银监局办公室负责人(各限1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法人机构的公共关系或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团队负责人(各限2人),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公共关系或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人(各限1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新闻宣传部门负责人(限1人)。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12月4日至5日(周五、周六)。

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自理。

(二)参加培训的城市商业银行由属地银监局负责通知、报名。

(三)请各单位于11月24日(周二)下班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分别报送银监会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和北京银监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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