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当中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能否要求逾期利息

加⼯承揽合同能否要求逾期利息进⾏某些⼯作定作加⼯时,将⼯作交由承揽⼈完成的,定作⼈和承揽⼈可以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完成⼯作,经定作⼈验收合格后,定作⼈要⽀付承揽费⽤,那么加⼯承揽合同能不能要求逾期利息?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加⼯承揽合同能否要求逾期利息签订加⼯承揽合同后,如果定作⼈逾期⽀付报酬,并且承揽合同有约定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的,不能主经逾期利息,但可以主张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三条【定作⼈未履⾏付款义务时承揽⼈权利】定作⼈未向承揽⼈⽀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对完成的⼯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合同的⼀般内容有哪些(1)承揽的标的,即承揽⼈应完成的⼯作,例如加⼯、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2)承揽⼯作成果的数量。
如果承揽⼈的⼯作成果可以进⾏计量,当事⼈可以约定数量条款;(3)承揽⼯作成果的质量;(4)承揽的报酬。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未约定报酬的数额、⽀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偿合同。
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钱,也可以是⾦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
报酬通常在承揽⼈交付⼯作成果时⽀付,但当事⼈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5)材料提供,即约定由当事⼈哪⼀⽅提供原材料;(6)履⾏期限,包括承揽⼈完成⼯作并交付⼯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付报酬的期限;(7)⼯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法。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按合同约定完成⼯作后,经定作⼈验收合格的,定作⼈逾期不⽀付报酬的,构成合同违约,承揽合同有约定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甲方(承揽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从事特定工作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乙方需要完成某项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委托甲方完成特定工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作内容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工作要求、标准和完成期限等细节,应由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另行书面约定。
第二条材料与工具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工具。
若需由乙方提供,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给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工作成果交付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乙方。
工作成果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报酬支付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报酬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支付方式为:。
第五条工作期限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工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
第六条质量保证甲方保证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或重作。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工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

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较好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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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较好1、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式有哪些承揽合同发⽣纠纷时,当事⼈双⽅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解决就是承揽合同的双⽅当事⼈,在合同纠纷发⽣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纠纷解决的⽅法、步骤及各⾃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
双⽅协商的基础是国家⼀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的平等、⾃愿。
在此条件下,双⽅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同存⼩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2、仲裁解决指争议双⽅根据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达成的协议,⾃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对裁决必须执⾏的⼀种解决争议的⽅法。
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种重要法律制度。
3、诉讼解决诉讼就是当事⼈将争议提交⼈民法院解决,⼈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切活动。
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三个阶段。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加⼯承揽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就会构成违约,定作⼈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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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和工程合同区别

加工承揽和工程合同区别我们来看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涉及一方(承揽方)按照另一方(委托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付给委托方。
加工承揽的核心在于“成品的交付”,它关注的是物品或服务的最终形态。
例如,A公司委托工厂生产一批零件,工厂需按照A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质量符合标准,最终交付这些零件。
相比之下,工程合同则更为复杂。
它是指业主(甲方)与承包商(乙方)之间关于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或者监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工程合同的关键在于“过程的管理”,它不仅仅是对最终成果的要求,还包括了整个建设过程的质量控制、时间管理、成本控制等。
例如,C公司作为业主,与D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建设工程合同,D公司不仅要完成办公楼的建设,还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从合同内容上看,加工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加工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报酬等条款。
而工程合同则包含了工程项目的概况、工期、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保修条款等内容。
在风险分担方面,加工承揽合同的风险相对较小,主要集中在承揽方是否能按时交付合格的产品。
而工程合同的风险则大得多,不仅包括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还有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对于合同的履行地点,加工承揽合同通常是在承揽方的工作场所完成,而工程合同则是在特定的工程建设地点进行。
在法律适用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加工承揽合同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而工程合同则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特定法律法规。
加工承揽合同与工程合同在性质、内容、风险分担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合同的起草、审查和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区别”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规定的解读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条文解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概念和主要种类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
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中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
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报酬的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承揽合同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获得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
承揽人仅提供劳务不意味着义务的完成,必须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将其劳务凝结为一定的工作成果、一定的物,并将之交付给定作人,承揽合同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这一特征决定了承揽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相区别。
(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指应定作人要求,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
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时的合同目的。
进一步理解标的特定性:一是工作要求通常具有特定性,因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有赖于特定承揽人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二是工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在提供劳务形成工作成果之后,承揽人通过交付将工作成果所有权归于定作人。
如果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目的是自己取得所有权,性质上不属于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种类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种类有哪些一、加工种类有哪些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绩,定作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承揽合同的包涵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事实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分。
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办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
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酬劳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一般和频繁的承揽合同有: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详细要求,用法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详细要求,用法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3.维修合同。
维修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酬劳的合同。
4.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举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举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酬劳的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是什么1、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绩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绩并支付商定酬劳的协议。
依中国法律,承揽合同可分为普通承揽合同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维修、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造、安装等合同。
2、其普通法律特征在于:(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自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绩,它在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行替代性;(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遇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自立担当。
民法典 承揽合同

民法典承揽合同
![法规承揽合同][1]
第一章总则
【编号】:民法典(下称“本法”)第一百零二十三条
【名称】:承揽合同
【定义】:承揽合同是指由两个以上当事人就承揽人给予的货物履行一项义务的行为之间的约定,这些当事人在该合同中达成一致,形成一项可实施的行为。
【适用范围】:承揽合同的约定适用于商业活动中的承揽行为,但不包括就货物的代销、借卖或委托经营等。
【效力】:对于没有详细约定的承揽合同,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友好协商不成,务必遵循本法第一百零二十三条,即以国家法律准则解释解决。
【分类及定义】
一、物质型
物质型承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约定,由承揽人提供货物向承受人提供的一种合同形式。
二、劳务型
劳务型承揽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就交付劳务活动之间的约定,该劳务活动由承揽人完成,并给予合理报酬由承受人支付。
三、咨询型
第二章确认合同。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商业交易中,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加工承揽关系涉及到一个企业(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另一个企业(承揽方)进行加工,以获得成品的服务。
为保护各方的权益,法律对加工承揽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加工承揽加工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和基本要素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其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支付一定的加工费用的合同关系。
加工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一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另一方完成加工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委托方是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方,而承揽方则负责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工作。
委托方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但加工后的成品归委托方所有。
2. 加工方履行义务,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用承揽方作为加工过程中的执行者,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要求完成加工任务。
委托方则需要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作为对承揽方劳动和服务的报偿。
3. 合同目的必须是完成加工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成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成品。
只有在完成加工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合同的目标。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价格、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这些要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1. 承揽方的责任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承揽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加工任务,并保证加工的质量符合约定。
其次,承揽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原材料安全,并对不可避免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承揽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 委托方的责任委托方在加工合同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委托方应当提供清晰明确的加工要求和提供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
其次,委托方应按时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用。
如果委托方违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承揽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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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当中加工承揽合同
导读: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加工承揽合同应当注意合同性质约定不明的风险,比如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模糊,容易导致与委托合同混淆等。
所以我们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十分小心地进行签订。
以免受到非法的侵害。
合同性质约定不明的风险。
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也就是说,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要求。
这一特征将承揽合同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单纯提供商品的买卖合同区别开来。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性质不明确的,将给交易带来风险。
(一)约定模糊,容易导致与委托合同混淆。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产生的特定工作成果,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该特定化的工作成果进行明确,否则容易混淆合同的性质。
如果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于责任承担主体
的约定模糊不清,将可能造成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承揽,实为委托,导致双方权责差异十分大,从而影响双方合作交易的风险。
(二)标的物约定不明,导致与买卖合同混淆的风险。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总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可能已经被生产出来,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很强的替代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
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比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的。
而且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三)原材料的供应及损耗处理不明的风险。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问题是常见的风险。
原材料常常由定作人提供,如果企业作为定作人,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原材料的交付数量、交付方式、签收方式、交付时间与地点等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企业作为承揽人时,就要对原材料进行适当检验,尤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检验标准、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等,为己方责任划清界限。
原材料问题,在合同中要重点关注两点:应对原材料的合理消耗约定明确的比例。
一般由定作人指定比例,承揽人通过试做以验证可操作性,以避免双方因加工后期的材料损耗问题发生纠纷。
应当明确加工剩余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属及处理方式。
如果未约定的,剩余原材料仍归
材料提供人所有,而加工废料则由承揽自行处置。
(四)验收方式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
验收条款将直接影响到加工承揽合同成果交付的条件,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加工成果的验收方式,以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
合同中要对验收方法、方式及时间节点都做出明确约定,尤其是明确质量异议的处理方法和期限。
(五)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风险。
虽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但定作人真的可以随意解。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
《民法典》新增:承揽合同中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另一个变化是: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将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要求明确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
《民法典》把条件限制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里的“完成工作”应当理解为“交付工作成果”,在实践中的情形一般复杂而不容易判断,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十分重要。
总结,我们要注意新的《民法典》和以前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风险,比如合同性质约定不明的风险。
建议企业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注意上述风险,这将有利于避免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承揽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承揽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