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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谌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益法刑一初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谌巍,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学生,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谌建勋,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益阳大厦职工,住址同上。

系上诉人谌巍之父。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谌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9资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谌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9年9月1日20时许,高平中学学生赵家兵在教学楼走廊上课间休息,被同学曹伟抱起原地转圈嬉戏时,脚无意间碰脏了被告人谌巍的衣服,被告人谌巍遂朝赵家兵左腰腹部踢了—脚泄愤,赵家兵腹部疼痛于当晚送至益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脾破裂致脾切除。

经法医学鉴定,赵家兵已构成重伤,陆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谌巍的家属支付赵家兵医疗费5500元。

原审认为,被告人谌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谌巍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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