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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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犯罪共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犯下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共犯都应当对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共犯的存在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犯罪共犯的法律定义、刑法中的共犯责任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

犯罪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实施的两个或多个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第一,共犯人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第二,共犯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动,并且每个共犯人的行动必须对于实现共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

共犯责任是指每个犯罪共犯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共犯在法律上承担与实际犯相同的法律责任。

共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的实施行为,而不是作为辅助行为或者准备行为。

在刑法中,有一些情况下共犯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刑罚。

例如,共犯人可以享受自首的减刑情况;在合并犯罪中,共犯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可能会略有不同;在判决共犯人的刑罚时,法院也会根据共犯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的不同,对不同的共犯人做出不同的判决。

但是,无论如何,共犯人都不能完全免除犯罪责任。

现在让我们来看几个涉及共犯责任的案例。

在案例一中,A、B两人共同合谋盗窃一辆车。

A用工具打开车门,B开车帮助A逃离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盗窃罪承担共同责任。

案例二中,A、B、C三人共同合谋杀人。

A持刀将受害人刺死,B站在一旁看守并传递刀具,Cは在事发前提供了相关的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A承担实施杀人行为的责任,B和C分别承担共犯的责任。

案例三中,A、B两人共同合谋进行贩毒活动。

A出资购买毒品,并将毒品交给B贩卖。

在这种情况下,A和B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并对贩毒罪承担共同责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共犯与共犯责任在刑法中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

刑法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犯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特别提示: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分类;3.共同犯罪的学说;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

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

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

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

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

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

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

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

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造成,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必须十分谨慎,这应当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严重残疾”标准。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布的《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被害人的身体器官有较大缺陷、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度功能障碍或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情形之一,残疾程序可分为一般残疾(10-7级)、严重残疾(6-3级)和特别严重残疾(2-1级)。

6级以上被视为“严重残疾”。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

在实践中,死刑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而是根据伤害造成的“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而判处的。

刑法学习之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刑法学习之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行为可表现为多种形式3.共同犯罪的认定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不法”【注意】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不法”。

只需要客观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主观上对不法行为及结果有共同故意;不要求责任要素(年龄、精神、故意、目的)完全相同。

5.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及解析【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对于共同犯罪,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以对于共同犯罪中无法查明的案件,无需查明,大家都负责。

这一点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不冲突。

A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

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A选项说法错误。

B C项: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B、C选项说法错误。

D项: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

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的个案认定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的个案认定

相加。‘ ‘ 部分实行全部 负责” “ 及 一人既遂全案既 ’ 是认定各共犯人罪刑 的基本原则。 故意伤 害共同犯罪 中, 未直接 导致被 害人 死亡 的 共犯 也要 对 全 案被 害人 死 亡 的结 果 负刑 事 责任 , 在 量刑 上应 体 现差 别 。 区别 故 意伤 害 罪的 共 但 应
案 中 的 具 体 行 为 , 所 起 的作 用 与 酒 馆 股 东 曾某相 似 。 其 三 、 析 意 见 评 笔 者 认 为 , 吉 某 的 行 为 与 樊 某 被 害 致死 这 一危 害 结 对
员工滕某 、 舒某等人冲 向樊某 、 x 生、 x杰等人 曾某 杨 周
被鲜 X 雯 阻拦 住 ; 某 捡 起 一 根 被 摔 坏 的木 凳 脚 将 走 在 樊 吉 某 、 x 杰 等 人后 面 的杨 x 生 头 部 打 伤 ; 某 持 木 凳 脚 猛 周 滕
【 者简介】 作 甘健, , 男 重庆市人 民检察 院第五分院控 申处 ; 沈伟 , , 北鄂州 人, 男 湖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 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
・ 6 ・ l 7

健, 沈
伟 : 意伤 害共 同犯 罪 “ 分 实行全 部 负责” 故 部 原则 的个案 认 定
对 上述 分歧 意见 , 者 同 意第 三 种 , 笔 具体 理 由如 下 :
楼梯 栏杆 上敲 碎 , 喊 “ 准 走 !” 即 , 大 不 旋 曾某 、 某 与 酒 馆 吉
让走 的 目的是想让樊某等人留下来解 决问题 , 因此无伤害 对方 的主观故意 。 第二种意见 : 涉嫌聚众斗殴罪 。 由: 理 吉 某喊“ 不准走”有召集、 , 鼓动酒馆一方人员与樊某一方打斗 之意 , 但并不针对特定对象 , 主观上具有概括性 的犯意, 其 行为特征更符合聚众斗殴罪 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 : 涉 嫌故意伤害罪 。理 由: 基于吉某总经理的特殊身份和在 本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

【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共同犯罪认定--中顾刑事辩护网【共同犯罪案例】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540共同犯罪案例案情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

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

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

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

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公诉机关将王某与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诉至法院后,产生如下争议:第一、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分析(一)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1]: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的“间接正犯”。

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杨朝晖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

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

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

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

”王某问:“谁打了你?”。

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

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

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没有异议,但就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被陶某殴打后,对王某说自己被打并指认陶某,具有明显的报复故意,在王某掏出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虽由于害怕没有上前,但亦没有阻止王某前去与陶某打斗,且在陶某被捅伤倒地后,又去踢了陶某两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既有伤害陶某的报复故意,又实施了伤害陶某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意,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就证明了他是没有将陶某严重伤害的故意的,对于陈某最后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是陈某对于陶某先前殴打自己的一种报复行为,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作者:陈庆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5期编者按: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益处,一是有利于检讨刑事司法活动的缺陷,促进刑事司法工作质量的提升;二是有利于促进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指导司法的作用;三是有利于研究者整理自己的知识体系,能更好地将刑事法学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

本期专题选取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从不同侧面探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读者更进一步的思考。

【典型案例】 2008年犯罪嫌疑人徐某为找工作给查某(被害人颜某之母)现金7.5万元,但查某未能给其安排工作。

2011年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徐某姑父)、徐某找到查某及颜某要求归还该7.5万元,并赔偿损失,经协商,查某答应给徐某30万元,并打下欠条,颜某做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在犯罪嫌疑人赵某、徐某的多次催要下,被害人颜某陆续向徐某还款9.8万元。

2012年1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为向被害人颜某索要欠款,将颜某约至曲阜市东关大街维多利亚酒店一房间后,电话邀约被告人赵某,要赵某来教训颜某,逼其还钱。

当日20时许,赵某带领宋某(赵某的员工)大量饮酒后到达该酒店。

在该酒店房间内,赵某、宋某拳打、脚踢颜某头面部达40余分钟,徐某在现场未参与殴打,也未予制止,21时许颜某昏迷倒地,三人随即逃离现场,徐某在拨打了120后逃跑。

颜某严重颅脑损伤,被鉴定为脑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某于2012年1月21日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犯罪嫌疑人宋某于2012年2月24日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2年2月14日在济南被抓获。

一、本案分歧意见该案中,对于赵某、宋某二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对于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根源在于徐某和赵某、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果存在共同犯罪,则徐某应当对颜某的死亡负责,如果不存在共同犯罪,则徐某对颜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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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洛阳刑事律师代理、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案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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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

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

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

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

”王某问:“谁打了你?”。

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

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

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案件解析】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

“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义。

“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
1. 是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要求有共同行为。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
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一开始的伤害行为只是由王某实施的,两人之间虽然有犯意的联络,但是陈某并未实施伤害行为,其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当王某将陶某打伤倒地之后,陈某上前踢陶某两脚的行为两人构成了犯意的重合,共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两人的伤害行为使得陶某受重伤,二人的故意伤害罪要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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