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不懂国际法的八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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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国际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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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_国际经济法论文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郁雷﹡【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跨越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而中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结果却使特殊复杂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简单化、机械化,忽视和掩盖了其他与产品责任案件具有更密切更重要的连接因素。

据此,中国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往来的现实需要,必须在吸收相关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健全立法。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缺陷国际通行规则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生产、加工、交换、流通、消费、使用,这使得跨越国境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

就中国而言,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以及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案件已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原有的产品责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

为此,我国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例如扩大了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加大了对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

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实体法与冲突法来共同调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一些操作层面已“与国际接轨”,如再专章规定涉外实体规范已不必要;但在冲突法领域,我国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不说立法的缺陷需要仔细考察而知,就说由此而导致司法上的困惑与矛盾至少会有:(1)如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2)如受害一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得到较高赔偿?(3)如双方均是外国人适用中国法是否有充分理由?[1]既然问题已经提出,笔者就有可能也有义务结合这些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对相关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

浅论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经济学院公共管理123班贾星南一、绪论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化源远流长,但是如果按法治社会的形成时间来计算,中国只能算是一名刚刚出生的婴儿。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至今仅一个世纪之久,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至今仅仅六十年之久。

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曾导致了许多问题甚至灾难的发生,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的地方需要去改善。

二、问题1、法律系统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与我国法律完善的时间有关系。

截止2011年,我国共颁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民法商法30件、行政法76件、经济法51件、社会法13件。

但仅靠这些法律条例来维护和限制我们的生活是远远不够的,生活在以飞速向前发展,一旦法律条例颁布的速度赶不上生活发展的速度,就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以2006年的“熊猫烧香”蠕虫病毒传播事件为例,这种病毒让国家和企业的损失高大百亿,但由于我国当时在网络方面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法院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合理的判决。

2、法律执行易受舆论和道德影响60年代,文化大革命让新中国的法律体系遭到可怕的践踏,也凸现出中国千百年来封建残余,即“人治统治”所带来的危害。

而进入法制社会的我们,一定要防止“文革”现象的反复,这里的反复并不是单单指这种混乱现象,而指的是目无法纪或轻视法纪的行为。

法制体系的完整,一方面也要体现在对法律的强硬上。

俗话说的好,法理无情,但在当下的社会,法外容“舆”的现象却频频发生。

以药家鑫事件为例,公众舆论的影响对案情的进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因为情节的恶劣和舆论呼声的高涨,即便向公安自首的药家鑫依然逃脱不了死刑的制裁,正是媒体的大肆报道和舆论导向的引导,将药家鑫至于死地。

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环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要看看这杆秤是否能符合大众舆论的渴望。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问题综述

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综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等等。

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问题首先涉及到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由此出现了“国际法否定论”、“国际法弱法论”、“国际法无用论”等。

“国际法否定论”的早期代表是17世纪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唯一的根据,在这个自然国际法之外,并不存在具有真实法律效力的国际意志法或实在法,“此外别无通行之公法,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佩”(【美】惠顿. 【美】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世纪,奥斯汀主张,“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J.Austine,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 London:Weidenfeld&Nichoson,1954,p.184.)“国际法弱法论”。

进入现代国际法时期,特别是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之后,国际法的效用不再完全取决于国家实力的强弱。

“国际法否定论”在国际法学界逐渐退出市场。

奥本海认为,“必须承认,目前可供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方法不足——特别包括在司法解决争端方面,没有真正的强制性安排——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及其可供强制执行的方法相比较,在这方面,肯定是两者之中较弱的一个。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国际法无用论”。

无论是“否定论”或是“弱法论”,都可能衍生出国际法无用的结论。

“国际法虚无主义”认为,现实国际社会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权的无政府状态,不但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也没有任何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和执行机关。

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法不仅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而且软弱无力、毫无用处。

(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法律科学.2006(2).)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中国将面临的八大危机:信仰、教育、地缘政治、人与人关系、地方矛盾、水资源、粮食、外交危机

中国将面临的八大危机:信仰、教育、地缘政治、人与人关系、地方矛盾、水资源、粮食、外交危机

三十年以来中国经济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成绩的光辉下我们也看到了多重危机正在向我们袭来。

如果不能早作出预防,那么后果将是不可设想的。

下面我们对这些危机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1.信仰危机想要改变一个国家,就要改变他的国民,想要改变国民,就要改变他的思想。

而中国面临的就是信仰危机的变迁。

三十年前,中国从上到下都信仰,只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一定能成为一个伟大的国家,成为一个世界上民族之林之一。

后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人们的思想变得现实,变得拜金,变得互相猜忌,在金钱万能的信仰下,铤而走险者有之,勾心斗角者有之,****者有之,甚至为了金钱残害同胞,忘记生身父母者也有之。

孰不知,一旦人们的信仰从过去的主义变成现实的金钱至上,那么想要再变过来,不流血,不牺牲,是不可能的了。

中国想要变强,就要有信仰;想要有信仰,就要变思想!2.教育危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这句曾经耳熟能详的口号,已经湮灭在历史的烟云里。

现在教育产业化,已经让金钱的观念从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植入到头脑中了。

而中国教育的没落,更多的是源于金钱,毁于人为。

过去知识就是力量,陷在知识就是重量。

一个一年级的孩子的书包,没有十几斤是下不来的。

是什么造就了天真的孩子沦为学习的机器?是什么造成了,同时国家的花朵,却一个生长在肥沃的土地,一个生长在贫瘠的悬崖?一个国家的公平公正,首先就是教育的公平公正。

在这一点上,即便是封建王朝,对贫富的读书子弟,都是一视同仁的。

中国的这种教育模式和体制,即便大学毕业了,与三十年前,初中毕业的人,有什么区别呢?除了多消耗了一些资源之外,是就业有优势,还是思想得到升华,还是信仰得到确认,都没有。

甚至现在的一个大学生的素质,都比不上,三十年前的一个初中生。

所以教育的根本不是在于读了多少书,而是在于获得了多少知识——有用的知识!这才是教育的真谛!3.地缘政治危机中国在过去的150年里,基本上和中国现在周边的国家都发生过战争。

但是现在面临的是更多的地缘政治危机。

涉外法律案件困难(3篇)

涉外法律案件困难(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然而,涉外法律案件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敏感性等特点,给案件处理带来诸多困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涉外法律案件的困难。

一、法律冲突与适用1. 法律冲突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

在处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一大难题。

2. 法律适用在确定适用法律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也是涉外法律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难点。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术语、法律解释、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二、证据收集与鉴定1. 证据收集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证据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同时,由于语言、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证据的效力、合法性等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

2. 证据鉴定在涉外法律案件中,证据鉴定也是一个难点。

由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

三、沟通与协调1. 语言障碍涉外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语言成为沟通的一大障碍。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理解对方意图,表达自身观点,成为一项挑战。

2. 文化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这可能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误解、冲突。

如何尊重对方文化,妥善处理文化差异,成为涉外法律案件处理的一个难题。

四、国际司法协助1. 司法协助程序复杂在涉外法律案件中,往往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证据、证人等。

然而,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复杂,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程序等,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2. 司法协助效果不确定由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复杂性,司法协助的效果往往不确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确保司法协助的有效性,成为一项挑战。

五、法律法规变化涉外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何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有效性,成为一项难题。

(完整版)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及教训

(完整版)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及教训

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及教训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侵略战争。

资本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和本国封建主义势力的压迫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使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首先发动了军事侵略,众多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夺去了中国大量的钱财和领土;对中国政治上的控制使清政府几乎沦为了“洋人的朝廷”;对中国经济上的掠夺使中国经济丧失了独立性;文化的渗透预使中国人民的思想奴役化,摧毁中国几千年的灿烂文化。

面对侵略与压迫,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英勇的反侵略斗争。

其中著名的有三元里抗英斗争,太平天国的反侵略斗争,台湾人民的反侵略斗争,义和团运动等等。

这一次又一次的反侵略战争虽然都具有重大的历史作用,但最终都以中国的失败而告终。

期间的原因与教训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与分析。

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原因,从中国内部因素来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制度的腐败;二是经济技术的落后。

而前者是更根本的原因,正是因为社会制度的腐败,才济使得中国经技术落后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

一、近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腐败和清政府的腐朽无一方面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1年以前的清王朝,从皇帝到权贵,大都昏庸愚昧,不了解世界大势,不懂得御敌之策。

由于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和文化保守,使清朝统治阶级封闭自守,妄自尊大,骄奢淫逸,盲目进攻。

另一方面清政府的腐朽无能,清军指挥人员在战争面前完全没有应变的能力和心态,不适应于近代战争,不少将帅贪生怕死,临阵脱逃,有的甚至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

清政府尤其害怕人民群众,担心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会危及自身统治,所以不敢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例如甲午战争期间,清政府避战求和,消极防御,忽视和放弃制海权。

甲午战争最后只能以中国的失败而告终。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时,清朝统治集团在对外战争中妥协、退让、求和、投降的一系列做法,已经使它失去在中国存在的理由,不推翻它是不可能取得反侵略战争胜利的。

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的原因探析

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的原因探析

60年代前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的原因探析!周执前(长沙大学,湖南长沙410003)摘要:60年代前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

造成这一挫折的原因:一是不懂得民主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二是不懂得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不懂得民主是一把“双刃剑”;三是不懂得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不懂得法律制度对民主建构的意义。

关键词:民主;法制;挫折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81(2004)01-0013-03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步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大力抓经济建设的同时,适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在建国初期,即建立了中国式的民主制度以及制订了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需要的基本法律。

并且在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党和国家开始准备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历史关头,适时进行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探索,开始实践着一条中国民主化之路:发扬党内民主以促进国家民主。

毛泽东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面临新的考验,党内民主已成为国家民主的关键。

为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官僚主义。

因此,党中央决定于1957年在全党进行一次整风。

5月,整风运动正式开始,这次整风运动采取了“内外夹攻”的方法,即既在党内开展思想整风,又邀请了广大党外人士帮助共产党整风。

在为期很短的时间内,广大党外各阶层人士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了诸多意见,其中绝大部分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对于共产党整风,改进工作作风,发扬民主,极为有益。

然而,在整风过程中,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鼓吹的所谓“大鸣”、“大放”、“大民主”,向共产党、向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进攻,企图摆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组织发动了群众运动以无产阶级的“大民主”反击右派的“大民主”。

整风运动后期,毛泽东指出:大字报是个好东西,我看要传下去,我看用大字报好,越多越好,大字报是作战的武器之一,像步枪、短枪、机关枪这类轻武器。

中国“四大弱点”曝光:国力整体下降

中国“四大弱点”曝光:国力整体下降
力量规模的庞大和上述弱点使得中国成为大国俱乐部中的一名特殊成员,中国力量大,但后顾之忧多,国家的使命首先要做到通盘照顾,不能只谋其一,不顾其余。比如中国有彻底解决领土问题的神圣任务,同时发展经济、提高3亿人口物质及精神生活水平亦很迫切,很难说两者哪个“更重要”,中国会经常面临抉择。
对比俄罗斯我们会发现,那是个所有资源齐全、市场对外依赖也很低,几乎可以“自给自足”的国家。美俄贸易只有400多亿美元,而中美贸易是5000多亿美元。
美国生产力要素中,技术与知识的增长占80%
中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29%
青年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发达国家在30%以上,美国70%,中国为3%
发达国家技术工人构成:高级技工占35%以上,中级占50%,初级占15%;中国高级技工占4%,中级为36%,初级占60%
以上几组数字可以看出,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虽多,而优质又廉价的劳动力太少了。所以,中国企业的效率在国际竞争力的评比中是很差的,而且是直线下滑的(1998年为32名,2002年为43名)。
经常有人提到,中国的军事实力还不够强,拉了中国综合国力的后腿。此话有其道理。但也要看到,中国的军力与国家发展大体是协调的,而且中国是核国家,年度军费已是世界第二。同世界其他大国相比,中国的力量相对比较均衡,国土面积、人口规模、经济和军事实力都符合成为世界大国的条件。
然而一个大国的综合实力除了取决于它有多大的力量,还要看它有多少弱点。同其他大国相比,中国力量的来源多,但弱点也非常明显。恰恰是那些弱点抵消了中国的部分力量,给中国的综合实力打了折扣。
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是两个概念。
综合国力评价主要是对现实实力和影响的评价,它是以硬指标即统计数据为主,而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更多依赖于软性因素和指标。
中国的综合国力强了,影响力大了,但是国际竞争力却出现了下降的情况,2003年排名甚至比印度还落后9位,那么,我们到底哪里落后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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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不懂国际法”8大败笔
中国第一次接触“国际法”是在1840年的鸦片战争,那一代人“不懂国际法”曾经留下了诸多伤痛,例如中英《南京条约》竟然留下“修约”的尾巴,上海“华洋分居”竟然“制造”了租界。

而1949年中国发生政权更迭以后,竟然由于“不懂国际法”酿成一系列外交败笔。

静下心来,笔者也就趁着开庭前的闲暇摘取8项予以点评,供法律专业者与国际关系爱好者参考。

1、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从国际法上讲,既不属于“民族独立”(中国不属于殖民地)也不属于“民族自决”(某民族不存在脱离中国),更不属于“新设成立”,而是典型的暴力更迭国家政权,因此只存在“政府承认”而不存在“国家承认”。

这样一来,新中国只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人民政府”取代“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予以承认,而不是新成立一个“国家”要求外交承认。

民国政府为新中国留下了大批优秀的外交官与国际法专家,只要政务院“察纳雅言”就可以向全球发出“政府承认”照会,即任何国家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继承原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际法地位,即可以恢复与新中国外交关系,那里还存在“重新承认”的麻烦?中国不是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这些“殖民地国家”,因此中国不存在“国家承认”而是“政府承认”。

新中国继承中华民国“一切国际法地位”就意味着许多国际组织中国无需另行申请加入。

结果当然是
民国政府留下的诸多外交遗产被“清零”,一切重新开始。

2、驱逐外交官——其他国家派驻国民政府的外交官,从国际法上讲依旧是派给“中国”的外交官,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只不过是“国家名称”发生变更,人民政府替换国民政府也是“国家政权”发生更迭,并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

因此,中国需要按照国际惯例承认这些外交官的法律地位,并通过他们“恢复邦交”。

其实看看1991年苏联解体后莫斯科的做法就知道什么是“成熟的外交策略”,俄罗斯宣称继承原苏联国际法地位,于是承认俄罗斯继承原苏联国际法的国家也就迅速“恢复”与莫斯科的“邦交”,中国驻苏联外交官也就直接“更名”为驻俄罗斯外交官。

3、志愿军入朝——中国出兵朝鲜当然需要肯定,这是展示中国“势力范围”的一种方式。

不过,中国出兵朝鲜却是采取“偷偷摸摸”的“志愿军”方式,即使是为了避免刺激美国,也应该通过《中朝军事协定》来保障中国在朝鲜半岛的主导地位,首先就要接过朝鲜半岛军事指挥权从而避免“朝鲜半岛局势失控”。

一旦中国通过《中朝军事协定》获得军事指挥权,那么后来的战争策略就会遵循中国国际利益考量而不是受制于平壤,这也是美国一定要接管韩国军事指挥权的精妙之处。

后来出现志愿军司令部与朝鲜领导人的冲突,关键就在于中国的地位没有明确,究竟是“援军”还是“打手”?后来的朝鲜停战协定也是以朝鲜为主,于是中国几年的流血牺牲只换回“虚
名”而没有“实利”。

如果是美国或者苏联,那么必然会留下一个亲华政权,这就是美军在韩国、苏军在东欧的“遗产”。

4、中美对抗——中国与美国的关系应该是国家关系而不是政党关系,两个国家都属于国际法主体,至于国家执政当局是谁、执政当局信奉哪种思想,这并非关系到国家主体地位。

在美苏对抗时节,中国“一边倒”成为苏联“小伙伴”本就欠妥,而抗美援朝时期拒绝美国的“和平建议”更是外交弱智——无论中美和平谈判是否可以顺利“恢复邦交”,至少新中国可以向美国展示自己的存在,从国际法意义上讲接受对方作为谈判对手就意味着承认对方的合法地位。

中国出兵朝鲜的目的是阻止北朝鲜崩溃而不是帮助北朝鲜统一全国,因此第二次战役后中立国提出“恢复现状”和平建议美国没有拒绝,那么中国也不应该拒绝,这就是外交艺术。

结果当然是美国认为中国只是苏联的分支从而不具有独立国际法地位,那么两国就失去了“第二次握手”的机会。

直到1972年中美才有“破冰之旅”,这已经使中国付出了巨大代价。

其实,中国完全可以在朝鲜战争中与美国做一场“交易”,中国同意朝鲜半岛“维持现状”,条件是美国承认新中国继承原来中华民国的国际法地位。

中国本就是国际法主体,只是变更名称还是变更执政当局,并不影响中国国际地位。

5、边界谈判——中国与缅甸、越南、朝鲜、巴基斯坦、尼泊尔等国的边界谈判存在两条分界线,一条是“传统控制线”,另一条是
“殖民划线”,前者是指历史上哪些地区处于中国实际控制下,后者是指殖民地宗主国为了便于管理单方面划定了分界线。

国际法崇尚“实际控制”原则,那就是边界划线存在争议时,以“实际控制”为准,因此中国完全可以要求以“实际控制线”为准拒绝殖民地划线,最出名的就是“麦克马洪线”。

中国虽然没有接受西方国家的划线,却以改线为基础进行边界谈判,从而丧失了大片清朝时期实际控制的领土,这也就是今天备受诟病的败笔。

6、中印战争——中印战争中国“不败而败”,既然中国不承认“麦克马洪线”,那么中国驱逐麦克马洪线以北印度移民也就合理合法。

中印战争既然以中国军队胜利而结束,那么中国就应该乘胜追击收复麦克马洪线以南失地并“移民开发”。

可是,中国政府竟然“异想天开”将军队撤回麦克马洪线以北,并后撤20公里,结果当然是不仅寸土为收复反而丧失20公里纵深,印度“移民开发”从而“有效控制”。

至于说中国需要稳住印度避免印度投向美苏怀抱,这完全是一厢情愿,领土问题不可以做交易。

至于说藏南地区不易驻守,难道印度不担心驱逐藏南中国边防军会引发另一次局部战争?这些都不是理由,实际上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半文盲”严重缺乏国际法知识,“无法无天”的结果是印度“不胜而胜”。

7、中苏论战——中苏论战只不过是中国与苏联两个国家执政团队之间“私人恩怨”,却被牵扯到两个国家之间“利益争端”。

既然
中国属于“大国俱乐部”成员,那么中国“追随”苏联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独立发展”才是“根本之图”。

两个国家执政当局领导人的个人冲突升级为两个执政党之间的冲突,然后殃及两个国家的核心利益甚至在珍宝岛“擦枪走火”,这完全是两个“幼稚病”患者的冲动。

无论苏联执政当局如何评价苏联领导人,与中国这个国家有任何利益关系吗?中国执政当局公然“干涉”苏联执政当局“清理门户”,这不是赤裸裸的“外来干涉”又是什么?何况赫鲁晓夫时期苏联一改斯大林时期的吝啬,急剧增加对中国的经济和军事援助。

甚至在中国“大饥荒”年代,苏联愿意对中国提供粮食援助,中国执政当局却严词拒绝,这其实就是一种只慕虚名而不要实利的“二愣子”行为。

要知道,国家才是国际关系的主体,执政当局只是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国家本身。

8、中日邦交——中日邦交的中断是因为抗日战争,因此中日邦交恢复的最佳方式就是“对日和约”的签署,从而在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

抗美援朝战争促使美国越过中国、苏联等“苏联阵营”国家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缔约方,因此中国与日本之间“战争状态”依旧有效,须另行签署双边条约才可以“终止战争”。

1972年中日通过政府协定(联合声明)方式结束战争,严格意义上属于“非法”行为,因为“结束战争”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宣布战争和平”属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而不是国务院职权。

中国政府单方面放弃日本战争赔款
更是“非法”行为,这些都属于宪法列举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享”权力。

本来,日本有求于中国“恢复邦交”,却成了中国为了讨好日本做出让步,因此当时日本外务省几乎疯掉了情有可原。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日联合声明》“违宪无效”,从而重新要求日本承担战争赔款责任。

战争权属于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这属于“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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