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理工学院重修重考管理办法(试行)
重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学生。
第三条重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重修管理应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对所有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鼓励进步原则:通过重修制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不断进步。
(三)严格规范原则:重修管理应严格规范,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二章重修对象及范围第四条以下学生可申请重修:(一)因个人原因未通过课程考核的学生;(二)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三)因课程安排不合理,学生申请调换课程,经学校批准后需重修的学生;(四)其他经学校批准需重修的学生。
第五条重修范围包括:(一)公共基础课程;(二)专业基础课程;(三)专业核心课程;(四)实践教学环节;(五)其他学校规定的课程。
第三章重修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院审核申请,对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报教务处审批;(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四)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按时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条学生申请重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重修申请表;(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缓考或免修课程的学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重修考核与成绩认定第八条重修考核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方式与原课程相同。
第九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并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学生重修考核成绩不合格,可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再次重修。
第十一条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五章重修费用第十二条学生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补考、清考及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考试管理,加强考场纪律,激发学生积极性,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单位创收项目费用支付标准》(院发[2015]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的部门及学生。
具体涉及课程补考、清考以及重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一)补考:各系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学生经期末综合考核后,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的,要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组织的补考(仅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经补考后,成绩仍然不合格者,要重修该课程;(二)清考:学生下厂实习以后,经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数达不到留级(每年4月统计达到七门及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劝退(达到留级标准并有违纪情况者)标准的,由教务处组织学生对不及格科目进行清考。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三)重修:某一门课正考、补考均未通过,下一个学期或学年重新参加该课程授课学习,并重新进行考试称为重修。
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补考、清考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学生补考和清考管理工作。
第五条系负责补考、重修的统计、报名、阅卷、成绩上报工作;重修课程的安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重修管理第六条重修对象重修指对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未能取得课程成绩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定的学时进行重新学习和考试。
符合以下情况的学生必须重修:(一)所学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重修该课程;(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同时取消补考机会,重修该课程。
第七条重修方式(一)跟班重修:每学期经补考后需重修的学生,继续跟着原班级学习,利用课余时间重修不及格科目。
(4月份统计的留级重修者除外);(二)留级重修:每年4月经补考后所需重修课程在七门及七门以上者,要留级重修所有不及格科目(本学年不再缴纳重修费用),所留年级为当年所在年级。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学校课程重修是指当学生在某一门课程上取得不及格成绩后,为了提升成绩,重新参加该课程并完成学业要求。
为了规范重修过程,学校需制定相应的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以确保学生获得公平、公正的学习机会,并促进他们的学业发展。
一、重修资格1.学分要求:学生只有在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重修。
根据学校的规定,学分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2.学生类别:学校应确保各个年级、专业和学生类别的学生都有平等的重修机会。
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应享有重修的权利。
3.时间限制:学校可能会规定每位学生在取得不及格成绩后,必须在特定时间内申请重修。
超过规定时间的学生将无法享受重修的机会。
二、重修申请与安排1.申请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重修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不及格成绩单、个人信息等。
2.课程选择:学生在申请重修时,应提交所需重修的课程清单。
学校会根据课程的班级安排和师资情况,为学生进行调配。
3.费用规定:学校可能会收取一定的重修费用,以支持重修工作的开展。
费用的具体标准及缴费方式需要在学校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三、重修过程与要求1.授课形式:重修课程的授课形式可以采取面授、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
学校要确保授课质量和学习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授课方式。
2.考核方式:学校应确定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如考试、作业、实验等。
重修考核应参考原始考核的标准,同时也可以适度进行调整,以促进学生的学习动力。
3.学籍管理:学校应及时记录学生的重修成绩,并根据相应规定,将成绩计入学生的学业记录。
学校也应将学生的重修过程和成绩纳入学生综合评价的考量因素之一。
四、特殊情况处理1.研究生重修:针对研究生的重修,学校可以根据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进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指导。
2.不正当行为处理:学校对于利用重修机会进行作弊行为的学生,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于重修过程的监督,以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学院本科学生补考及重(改)修课程办法
根据《学院学分制试行条例》,学分制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必修课程、限制选修课程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为使学分制本科学生不及格课程补考及重(改)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不及格课程除属于以下情况者,均可参加补考:
1、公共体育课不及格;
2、专业主干课程不及格;
3、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课程。
二、公共文化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
学生必须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依时参加补考。
擅自缺考者,必须重修。
专业课程的补考工作,由相关的教学单位组织进行。
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补考,也可以改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需要重(改)修课程的本科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二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即到教务科领取“学院本科学生重(改)修课程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到财务科交清重(改)修学费,然后由教务科统一安排重(改)修。
四、重(改)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且需按学分缴交学费。
每学分交费标准见学院有关通知。
五、用非正常上课时间重(改)修课程,授课时间可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
重(改)修课程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随其他年级上课,跟班参加考试考核,以取得学分。
六、考核办法:原则上跟其他年级正常教学班参加考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织考试考核。
七、军训课程属必修课程,本科毕业生可于四年级第一学期随当年度新生重修,或待结业后跟下一年度新生重修,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八、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促进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课程重修规定如下:
一、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二、每门课程缺课在1/3以上,缺交作业(含实验等)在1/3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必须重修。
三、凡无故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违纪舞弊者,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四、参加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自愿申请重修;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可再次重修。
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
五、凡重修者,应在考试的下一学期办理重修手续,经所在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相同,遇有课程考试冲突者可以申请改在下一年级该课程补考时进行。
六、课程重修学生不单独开班,原则上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听课。
如遇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者,也可采取自学与辅导方式重修。
但须本人书面申请、学部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到有关任课教师。
七、重修课程考试及格者,成绩按课程考试成绩统计(无论卷面成绩为多少,均记60分)。
八、凡重修者须交纳80元/学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9年2月26日。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第一篇: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奖励类别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一)综合测评奖学金(二)个人单项奖个人单项奖包括: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奖、学业优秀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艺术体育优秀奖、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一)优秀班集体;(二)优良学风班;(三)五四红旗团委;(四)五四红旗团支部(五)文明寝室。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个人奖项的评定与奖励第八条个人奖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个人奖项除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与奖项有关的特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九条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条件(一)学年思想品德行为考评为优秀;(二)学年课程(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四)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五)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列。
荆楚理工学院

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工作的组织1.所有开设的课程在学期结束或课程结束时都必须组织实施学业成绩考核。
2.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的管理,统筹、协调各项成绩考核工作,检查、督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学业成绩考核工作,直接组织部分课程的抽考。
3.各学院(部)根据教务处考核工作安排和本细则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工作。
4.每学期期末复习备考阶段,各学院应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和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与成绩考核有关的规章制度,安排学生开展以考风考纪建设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对有关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提出具体要求。
5.期末考核和补考(缓考)之前,各学院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按规定时间将考试资格审查情况和考核安排(附件一)报教务处。
6.期末考试和补考工作结束后一天内,各学院将考试情况上报教务处;考试工作结束后二天内教务处通报全校考试情况。
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工作组织情况、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情况、缓考和缺考(旷考)学生信息(附件二)、学生违纪舞弊和教师违纪渎职情况(附件三)等。
二、考核的方式1.学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有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有限开卷考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考查是贯穿于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成绩测评方式,主要采用实验、调查、课内外作业、课堂讨论、测验、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2.一般来说,专业课程的期末(或结业)考核方式为考试,其他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作用确定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
考核方式的确定由开课专业所在学院与课程所在教研室商定,明确标注在培养方案中。
三、考场设置与考核命题1.每一考场原则上按30-40名考生进行设置,大教室可按2个考场设置。
每一考场2名监考教师。
所有考生必须间位就坐。
考场必须干净、整洁,不能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东西。
主考单位必须提前公布考场安排。
学校重修制度

一、引言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学业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重修制度。
二、重修对象1.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补考的学生。
2.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考试,经学校批准免试的学生。
3.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
三、重修科目及要求1.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不合格科目的重修。
2. 重修科目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
3. 学生可自主选择重修科目,也可根据专业要求选择重修科目。
四、重修程序1. 学生在学期结束后,通过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了解不合格科目。
2.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申请。
3. 学院对学生的重修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学生。
4. 学生根据学院反馈结果,办理重修手续。
5. 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完成作业、实验、考试等环节。
6.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重修课程的补考或重考。
五、重修费用1. 学生重修课程需缴纳相应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
2.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修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费用不予退还。
六、重修纪律1.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修课程的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 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
3. 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堂讨论,主动向教师请教问题。
4. 学生应诚实守信,不得作弊。
七、其他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1. 学生对重修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
2. 学生在重修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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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重修重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重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重修范围
第一条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修。
(一)课程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
(三)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因转专业、休学导致某些课程未修者;
(六)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以不重修,再重选,以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重考范围
第三条某课程考核虽然合格,但学生本人对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考。
申请重考的学生应参加对应的重修教学,但成绩计算方法与重修学生不同。
第三章重修形式
第四条学校通过组班、插班、导读三种方式组织学生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修。
(一)组班重修。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人,由开课院(部)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重修班按正常教学班级进行管理。
(二)插班重修。
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开课院(部)负责将已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插班重修生与正常教学班级学生同等管理。
(三)导读重修。
学生重修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制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辅导教师根据学生自学笔记、作业(不少于30次,每次不少于2大题)、答疑等情况决定该生是否具备参加重修考核的资格,重修学生须持由辅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自学笔记、自学作业及同意该生参加重修考核的书面材料到学生所在院(部)教学科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核。
第四章重修(重考)程序、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每学期的第4周为学生办理重修(重考)报名及缴费时间。
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重修申请,并到财务处缴纳重修费(暂不收费)。
第六条学院(部)向教务处提出开课申请,教务处向开课学院(部)下达教学任务书;开课学院(部)向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并组织教学。
第七条重修(重考)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学生的重修(重考)课程考核一律随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不单独安排。
各学院(部)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重考)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尽可能避免重修(重考)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二)当重修(重考)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先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重修(重考)课程考核采取留考方式进行。
(三)凡参加重修(重考)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重考)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重考)考试。
第八条重修(重考)成绩的记载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组班重修和插班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计算出综合成绩。
导读重修者,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将考试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所有重修(重考)学生的成绩均由承担重修教学、辅导任务的教师登录教务系统,并做“重修”标记。
(二)因对某门考核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考者,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不做“重修”标记。
(三)凡未办理重修手续的或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重修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考核,办理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下次重修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职责
第九条认真执行重修课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加强重修课程的过程考核。
第十条组班重修、导读重修应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第十一条按要求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按考试规定做好命题、阅卷、成绩录入、试卷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重修(重考)收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重修(重考)费用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缴纳(暂不收费)。
第十四条实践环节课程除缴重修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暂不收费)。
第十五条重修(重考)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修教学、重修考试、补考及相关教学管理等支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