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近期股市暴跌原因分析

近期股市暴跌原因分析
对于近期市场暴跌的原因,有分析人士认为,假如说场外违规配资是元凶,那么大股东违规减持则是帮凶。
今年上半年,股市迎来了一波大牛市行情,在大盘节节攀升的过程中,大股东减持从暗流涌动到几近疯狂。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近1300 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减持股票市值近5000 亿元,这个数字相当于去年全年减持金额的一倍,更远远超过2007 年大牛市的减持金额。
大股东减持本无可厚非,但违规减持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大股东违规减持毁了市场信心。
在A 股市场上,上市公司遭遇股东大额减持,往往对市场信心造成较大的打击,甚至造成股价明显下挫,让投资者感到措手不及。
虽然5000 亿元的减持规模只相当于当时沪深流通市值的1%左右,但它所引发的负面效应远远超过了1%,1300 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高管减持,对市场信心的打击是史无前例的。
实际上,对于大股东减持,监管层有严格的规定,去年7 月22 日上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旨在规范股东大额减持的文件《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
该意见稿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该备忘录。
今年以来,深天地A、雏鹰农牧、中洲控股等多家公司因违规减持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海润光伏董事长还遭到上交所公开谴责。
进入7 月份以来,就先后有中航黑豹、威华股份、津劝业等多家上市公司因存在违规减持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措施。
但是,对于大股东违规减持处罚显然过轻,不足以震慑此类违规行为。
因此,对于那些违规减持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是,股东减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发布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向我国证监会报备减持计划,并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减持。
2. 另外,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减持需要发布公告,并公开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在进行减持时,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就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等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需包括股东尊称、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减持时间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减持情况。
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发布减持公告前,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告中披露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需要对减持计划的合规性和减持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要求:减持公告需遵守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告内容和公告时间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股东的减持计划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减持公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 监督管理股东行为: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情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持有贵司无限售流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 %。
现本人计划通过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不超过贵公司总股本3.00%的股份。
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协议转让。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股份数量:减持期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2%。
6、价格区间: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暂无其他安排。
请贵公司将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减持计划公告

减持计划公告尊敬的广大投资者: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在此,我们郑重地向您公告一项重要的减持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本次计划进行减持的主体为股东名称,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1、股东名称:具体名称2、持股数量:X股3、持股比例:X%4、股份来源:说明股份的获取方式,如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增发股份等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1、减持原因详细说明减持的原因,如个人资金需求、优化资产配置、企业发展战略调整等2、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X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X%。
3、减持方式列举可能的减持方式,如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4、减持期间拟在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期间进行减持。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该股东之前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四、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以及实施的数量和价格。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1、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公司取得联系:联系电话:_____联系邮箱:_____再次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价值。
公司名称公告日期。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关键信息项:1、上市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股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锁定期时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减持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减持比例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信息披露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减持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公司股份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111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特定股东。
112 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锁定期”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
“减持”指股东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1 股份锁定期安排21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2 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3 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特定股东,如通过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得股份的股东,其锁定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31 减持规定311 减持方式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12 减持比例限制在任意连续具体时间段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
313 信息披露要求股东在减持股份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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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第四条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五条相关股东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其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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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
(三)拟减持的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七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相关股东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
第八条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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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相关股东减持股份,除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相关股东减持股份存在违反本备忘录情形的,本所将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本备忘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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