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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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津农委〔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为认真做好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按照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和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12月11日(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刘松翠;联系电话:88290701)(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农户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提升我市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按照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和中央农办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提高小农户、服务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开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目标任务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力争从2019年至2022年,用四年的时间培育2000家农户家庭农场。

三、培育条件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自家承包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职农户或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农户家庭农场:1.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津财农〔2013〕91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农业财政支出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制定《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4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审核第四章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第五章附则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3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09〕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委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是市农委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农委根据国家及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并结合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市农委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综合平衡,细化管理;科学论证,滚动安排;追踪问效,全程监管。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津农种[2009]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9.01.08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农种[2009]5号)
各区、县农业(林)局(委)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市农业局批准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和西瓜等作物。

第四条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退出品种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五条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品种退出的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科委、农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农科院: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科技支撑能力,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农委2014年9月17日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转化与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化与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资金和安排区县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和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细则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是指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津农委〔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农委,滨海新区农委:为加强我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0日附件: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工作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引种与本市相邻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及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与本市相邻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是指与本市行政区域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条件以及海拔高度、种植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区域。

第六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

申请品种应是自审定之日起5年内审定的新品种。

第七条申请引种应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二)被引种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审定公告复印件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三)品种未退出证明;(四)属于授权品种的,提交品种授权证明;(五)属于转基因品种的,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渔业资源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88号)精神,为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政策,提升水产苗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工厂化养殖循环水设备维护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将《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1. 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 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书3. 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参考目录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6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2020年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88号)精神,为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政策,提升水产苗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工厂化养殖循环水设备维护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农委计财〔2017〕122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报送要求(一)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项目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不得代报。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预计支出,认真测算核定并填写项目申报书中的资金预算总额。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津农委〔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农种发〔2015〕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联系人:杨爱宾;联系电话:28450538;传真:28450539)(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农种发〔2015〕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全面完成我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会同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制定的《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国家关键性战略资源,是农业种业创新发展的“芯片”,是把我市种业搞上去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气候、自然环境、种植业结构和土地经营方式等的变化,导致我市大量地方品种迅速消失,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也因其赖以生存繁衍的栖息地遭受破坏而急剧减少。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 64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落实好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函〔2019〕39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7月13日(联系人:王全兴、刘华巧;联系电话:83812057、28450531)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实施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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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津农委计财〔2022〕39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农业管理
正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科院、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进一步提升优良品种覆盖率,我委商市财政局同意,制定了《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2022年6月30日
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提升我市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育种单位选育推广高产高效、绿色优质农作物品种,充分发挥良种在农业增产上的基础支撑作用,依据《天津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立足优势种业,聚焦品种研发和应用两个关键环节,激发科技创新动能,加速良种推广应用,促进农业增产增收,为实现国家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做出重要贡献。

二、补助品种
本项目补助范围为本市水稻、小麦、鲜食玉米、黄瓜、花椰菜、芹菜、甜瓜等7类优势农作物品种。

三、补助对象
本项目补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育种单位:
1.在本市注册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育种单位;
2.具有农作物品种研发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能力;
3.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实施期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2022年至2025年。

五、补助内容
本项目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农作物品种,按照推广面积给予不同档次及标准的一次性后补助。

每年补助品种不超过10个,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个数。

(一)品种要求
1.通过品种审定或登记(不含花椰菜、芹菜);
2.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3.推广应用达到一定面积。

(二)补助档次及标准
根据品种近5年累计推广面积,确定不同档次和后补助标准。

第一档:水稻、小麦品种推广面积达到400万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品种推广面积达到60万亩及以上,补助资金200万元;
第二档:水稻、小麦品种推广面积达到200万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品种推广面积达到40万亩及以上,补助资金100万元;
第三档:水稻、小麦品种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品种推广面积达到20万亩及以上,补助资金50万元。

推广面积依据种子销售量、推广应用证明及生产实际表现等综合确定。

种子销售量依据种子入库单据、出库单据、销售发票、销售台账、资金往来账目等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品种销售情况审核报告确定。

六、实施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每年印发申报通知,布置当年申报工作。

(二)提交申请。

育种单位自愿申报。

每个申报单位每类作物每年限报1个品种。

联合选育的品种,申报单位应为第一育种单位,且联合育种单位无异议。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所属区农业农村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专家评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后补助标准,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品种进行评审排序。

同一档次内,优先支持本市推广面积较大的品种,并按照品种实际推广面积比该档要求推广最小面积的增加幅度进行排序,确定本年度后补助品种。

(四)结果公示。

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网向社会公示本年度后补助对象和品种。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将后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预算资金下达后,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拨付补助对象。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后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商市财政局落实补助资金。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育种单位申报以及材料初审上报等工作。

(二)严肃失信惩戒。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则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四年内不能申报后补助项目。

按有关规定将失信行为列入征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大社会监督。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政策内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附件:1.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天津市农作物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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