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1)
8000-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

8000-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案例一、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之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巧省土地增值税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是A市一家以开发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
1 996年7月初,公司按A市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座居住用建筑,并以市场价格销售给A市市民,共取得收入240万元,共发生如下费用:(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
(三)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
同月,公司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共发生以下费用:(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万元;(二)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
(四)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考虑到规模经济,同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兴公司决定兼并新发房地产公司,以促进市场占有额的扩大。
7月中旬,开兴房地产公司以4 00万元市场价格收购了新发房地产的标志性建筑大楼,并于7月底最终成立了开新房地产公司,兼并业务正式完成。
新发房地产公司在建筑该楼时共发生费用100万元。
该月公司共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70万元。
[分析]该公司在面临兼并之际,全公司人员上下一片慌忙,其财务人员也不在例外。
按照他的计算,公司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其计算过程如下:1.7月份共发生了两次房地产转让,且两房地产处于同一片土地上,公司财务由于不可分别核算增值税,两次转让一起核算,两次房地产转让共取得收入640万元,扣除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额的100%,故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40×50%-300×15%=125(万元)。
2.7月底由于被兼并取得房地产收入400万,扣除额为1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故应纳增纳增值税税额为145万元。
两项共计270万元。
我们不难发现公司多交了不少税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1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土地增值税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或者房地产交易时,根据土地增值收取的一种税费,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抑制过度投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最新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A公司购买土地投资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中心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该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购买时总成本为500万元。
A 公司打算在土地上建设一座商业综合体,斥资2000万元进行开发,预计销售后的市值将达到5000万元。
经过几年的努力,商业综合体项目完工并成功销售出售,售价达到预期。
案例二:B个人购买二手房出售B个人是一名普通职工,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作居住。
近期由于个人财务紧张,B决定出售这套房产以缓解经济压力。
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的评估,该套二手房市值为200万元。
购买时的成本为10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的费用为20万元。
B个人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缴纳相应的税款。
增值额=(销售价格-购买价格-装修费用),税率为20%,应缴税款=增值额*税率。
据此,B个人的增值额为(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80万元,应缴税款为80万元*0.2=16万元。
B个人在二手房转让后需要申报土地增值税,并缴纳16万元的税款。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起到了促进作用。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合理,能够对于投资者的收益进行衡量,确保土地的合理流转。
对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和个人投资者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虽然增加了成本负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机。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合理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

土地增值税案例筹划分析
一、增值税案例背景
增值税案例依据土地换购投资租赁行为,本案件由A公司(投资人)换购B公司(租赁人)的办公土地及在此土地上经营的其中一种业务而引起的现实问题,A公司租赁该土地有两年义务,其中第一年每月租金为6元,第二年每月每亩增加一元租金。
在签定租赁合同后,该土地被改变为集体经营性土地,因此A公司在租赁期终止时,需要将土地和业务拆分,将土地归还B公司,而将业务转让给C公司。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件涉及到投资租赁行为,是一种投资模式,由租赁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土地,投资人将其作为投资的出资物,在期满时收回该土地。
本案件的租赁期为两年,投资人在第一年每月租金为6元,第二年每月增加一元租金,投资人在租赁期满时,将土地归还租赁人,而将业务转让给C公司。
本案件所涉及的增值税主要是投资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增值税税收对象为一定标准下的非机动车和临时性使用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中针对投资租赁行为的税收,认定的税率为土地租赁费的金额乘以百分之十,即投资租赁行为被收取10%的增值税。
8地方: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月18日有可供销售的普通住房1万平方米,在开发这个项目的过程中,供发生如下费用:地皮购买价格300万元,开发成本500万元,其他开发费用40万元,利息支出90万元,其他扣除项目为160万元。
在进行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决策时,决策层出现了三种意见:其一,每平方米1400元;其二,每平方米1500元;其三,每平方米1600元。
对于以上三种意见,究竟采用哪种意见更好?这个看似简单的决策的问题,如若对其做深层次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具体操作性事项比较复杂。
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筹划,涉及的具体政策和其他相关事项比较多,为了降低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董事会决定:请专业机构为其进行筹划。
注册税务师老李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他到公司后,对企业的账面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
他发现:由于这批商品房的开发已经完工,所以,地皮购买价、开发成本、其他开发费用、利息支出以及其他扣除项目都已经确定,合计为1090万元。
在这个环节的可变因素主要的就是税收,其中,土地增值税的变数最大,也是可筹划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老李认为:只要将税收因素做一个具体分析,就可以对相关的方案的优劣做出判断(该开发商所在地的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
方案一,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销售。
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400*10000*5%*(1+7%+3%)=77(万元)那么,开发该商品房允许扣除金额合计为:1090+77=1167(万元)该项目土地开发的增值率为:(1400-1167)/1167=19.7%我国税法规定,土地开发的增值率在20%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则该开发商通过开发这块土地可以获得的利润为:1400-1090-77-0=233(万元)方案二,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销售。
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500*10000*5%*(1+7%+3%)=82.5(万元)那么,开发该商品房允许扣除金额合计为:1090+82.5=1172.5(万元)该项目土地开发的增值率为:(1500-1172.5)/1172.5=27.93%我国税法规定,土地开发的增值率在20%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即为:(1500-1172.5)*30%=98.25(万元)27.93%<50%则该开发商通过开发这块土地可以获得的利润为:1500-1090-82.5-98.25=229.25(万元)方案三,公司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销售。
土地增值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增值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对土地增值税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该公司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先后投入资金1.2亿元,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
2014年,该公司将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
至2018年,该公司已销售住宅小区全部房屋,取得销售收入2.5亿元。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定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其符合减免税条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双方就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该公司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本案中,该公司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因此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 关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即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公平公正原则,即对同一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征收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

肖太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2012-07-17 18:00:39|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肖太寿 |字号订阅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增值税筹划案例分析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1)项目情况介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第一期联体住宅楼项目,底层为商铺,面积6399.91平方米, 商铺以上为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36736.45平方米,已售收入:39063216.90,其中:商铺6930391.00;住宅32132825.90,已售面积:商铺945.03平方; 住宅:16172.2平方。
该住宅楼项目土地成本为6538470.76元,房屋开发成本(包括建安成本35566134.86元,公共基础设施8627272.00元,前期工程费用149086.51元和开发间接费用738,262.08元45080755.45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
营业税金及附加2148476.93元。
请问应如何土地增值税筹划, 使土地增值税最低?(2)土地增值税计算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获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将一些普通标准住宅商品楼的底层部分作为商铺开发销售。
对开发这种商铺与住宅联体的商住楼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的免税规定。
由于税法只明确要求分开核算增值额,而对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征收计算中,就会形成两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一种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第一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摘要】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流程主要分房地产开发和房产或在建工程销售(或出租)两个阶段,其过程涉及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主要税种。
本文将就土地增值,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依据现行税法,结合具体案例,对其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方兴未艾的一个新兴领域,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水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涉水管理活动。
意味着企业将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应税行为的事前、事中进行合理筹措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或者推迟纳税时间而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房地产企业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等税种,通过合理地筹划能减少应上交税收,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收益。
下面将就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思路进行阐述:一、利用“起征点”选择最优纳税方案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在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考虑增值额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的关系,避免增值额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的得不偿失。
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位于市区)建成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代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假如.销售该商品房的收入为R万元,则销售税金及附加为:R*5%*(1+7%+3%)=5.5%R万元,此时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5%R(万元)。
(1)纳税人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根据规定,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0%,即R-(100+5.5%R)=(100+5.5%R)×20%时的售价为该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照顾的最高售价。
2022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增值性收入旳单位和个人征收旳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具有如下特点:该税种是以转让房地产获得旳增值额(房地产销售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按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旳比例拟定30%~60%旳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旳筹划重要是在税法容许旳大前提下,尽量增长可扣除项目,减少增值率,即从减少计税根据和合用税率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筹划。
本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自身旳特点出发,环绕如下四个方面对该税种旳筹划进行论述:一、运用利息支出扣除进行筹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旳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大量旳借款,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旳,而利息支出旳不同扣除措施会对公司应纳旳土地增值税产生很大旳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旳利息支出分两种状况拟定扣除。
第一,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旳,容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旳金额;其她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旳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旳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容许扣除旳利息+(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旳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①第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旳,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支付旳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②以上两类计算扣除旳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这种规定就为纳税人筹划提供了机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如果公式①中旳利息支出不小于公式②计算出旳利息支出,则公司应对旳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不不小于后者,则公司可以不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可以使扣除项目金额增长,土地增值税旳计税根据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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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筹划是常态。
然而不当税收筹划又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本文从一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入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分析,指出其税务稽查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案情
A项目由A房地产开发企业全资开发。
该项目坐落于H区的新兴行政中心,紧邻国道,2010年7月拿地3.6万㎡,2013年12月竣工,B集团同时为A 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股东,出资比例70%。
A项目只开发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清算类型,其中非住宅包括车库、商铺和幼儿园三种类型共计2.2万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已售罄。
A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审定的销售截止期为2014年12月,已售面积16.4万㎡,已售比例96.99%,申报收入约6.9亿。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A项目转让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两种房屋类型所取得收入的增值率都是负值,也就是说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
A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02万元,申请退税1102万元。
(二)税务机关的质疑
1、实际税负的争议问题。
A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取得土地使用
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计算出A项目开发经营的利润率仅为13%左右,这与行业正常利润率不符。
2、销售收入的争议问题。
非住宅的销售单价仅为4170元/㎡,低于普通住宅的4204元/㎡。
但仔细核对后发现,根据鉴证报告该项目非住宅分为三种类型——商铺、幼儿园和车库,其中车库面积占非住宅总面积70%,单价2381元/㎡,在H区不算低价,但是车库拉低了非住宅销售平均单价。
而同时,商铺均价9000元/㎡,幼儿园均价4500元/㎡,初步看来也是低于市场价的。
3、成本比率的争议。
该项目申报四项费用之和达到4亿元,单位面积成本2376元,超出按竣工年度计算的定额标准。
(三)税务机关的清算审核
地税局相关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1、清算单位的审核
在基本情况的审核中,税务人员发现该项目拥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当地地税局的公告,“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故A项目应当划分为两个清算单位,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只划分了一个清算单位。
通过进一步分析,独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小地块上是九号楼,而九号楼车库面积1742㎡,仅占其非住宅
42%,其余非住宅都是商铺。
通过重新划分清算单位,九号楼非住宅4100㎡的单价提高到6500元,直接导致审核调减应退土地增值税约300万元。
2、销售收入的审核
经税务人员审核,A项目销售收入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部分住宅收入偏低。
鉴证报告根据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对42套住宅的评估价格调增销售收入360万元,评估均价3800元/㎡,平均调增单价900元/㎡。
另有合同单价明显低于评估均价而未调增销售收入的普通住宅59套。
且均未说明理由。
二是商铺、幼儿园收入偏低。
商铺建筑面积占非住宅的25.66%,幼儿园建筑面积占非住宅的4.26%,全部销售给了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控股股东B集团。
A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不含室内装修价值的市场价值为4900万元,低于清算申报价格5700万元。
但是根据税务机关掌握的二手房申报信息,与A项目地段和建设规模相近的营业用房合同均价在18000元/㎡。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价格虽高于评估价,但仍低于市场价比较多。
3、扣除项目的审核
为了进行扣除项目的审核,税务人员一方面对A企业提供的清算资料进行了详细的书面审核,并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实地
查验和验收取证。
另一方面向企业取得了各栋的施工图、竣工图电子资料,并向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寻求帮助。
最终税务人员确认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土地成本确认存疑。
B集团这几年的财政资金返还记录显示,B集团2010年收到A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配套费、人防费返还约1.2亿元,该款项被约定用于A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
二是前期工程费扣除凭据不足。
未提供支付记录。
“其他”中196万余元未提供发票明细表。
三是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凭据不足。
未提供支付记录。
四是乔木结算价格与造价信息差额比较大。
五是代收费用不应加计扣除。
4、成本分摊的审核
车库未计容,不应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幼儿园未缴配套费,不应分摊配套费及配套费契税。
九号楼系独立地块,单独入户、未享受小区环境、不应分摊园林费用。
(四)税务机关处理
最终,税务机关只针对前述提到的几个明显违法的问题进行了调整,调减应退增值税369万元。
(一)A房地产企业筹划方案分析
从案情分析可以看出,A房地产企业至少运用了三种类型的税收筹划方法:一是利用公司组织形式,即通过单独成立法人企业固化土地成本;二是合理定价,即通过关联交易使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并将转让收入保持在可控范围内;三是选择项目核算方式,即对两个地块的开发项目实施统一核算。
(二)A房地产企业筹划方案的税务风险
1、土地成本存疑:由于财政返还资金的存在,结合B集团是A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此,A项目取得土地的成本是低于申报的土地出让金的。
但是A房地产企业与B集团系独立法人,B集团将财政返还资金用于A项目的情况该如何从税法上定性,这在税法领域没有定论,存在税务风险。
2、A项目中部分交易是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并且合同定价低于市场均价,虽然有房屋评估机构对被交易的非住宅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评估价是否合理、税务机关会否对评估价进行调整、如何调整。
3、对于四项费用税务机关认为与定额标准差异大,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至少还要证明A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
但是关于不符合清算要求与不实的标准,税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假设税务机关认定A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凭证不实,那么A房地产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三)A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应对
1、针对土地成本问题:虽然涉案地块有财政返还资金,但是按照合同约定该资金是返还至B集团而非A房地产企业,且A企业与B集团是独立法人主体,因此从A房地产企业角度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笔财政返还资金不能冲减获地成本。
2、针对关联交易估价问题:由于涉案关联交易的房产均为商业性房产,而商业性房产的价值通常体现在它获取收益的能力上,因此用收益法评估是符合其产品性质的。
虽然税务机关指出该评估价低于市场价,但是在商业性房地产价值评估方面并不是市场价法一定比收益法评估价更合法。
3、针对四项费用的问题:A房地产企业四项费用算下来比定额标准高不少,但是由于税法相关规定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并没有详细明确的标准,经过A房地产企业的据理力争,税务机关只对缺少发票的部分费用予以调整不许扣除。
(一)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是否合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土地增值税免税情形有:(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于以房
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有例外: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6)委托代建免税:对开发商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的,但是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其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而对于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又常常存在争议,例如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因国家建设需要”该如何理解、是否一定有政府规划部门的公告、如果政府采取与企业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收回土地是否可以适用该优惠政策,都存在争议。
(二)销售收入是否有少计的情况
销售收入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的预征率适用的基础,因此无论在土地增值税预缴阶段还是清算阶段,税务机关都会判断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比如是否有隐瞒销售价格的行为、附属
办公设备的购销合同价格是否合理、装修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是否合理合法等。
(三)扣除项目是否真实、扣除金额是否准确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同时,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20%加计可扣除项目。
税务稽查时税务机关主要看是否存在多结转开发成本以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额的情形、应计入管理费用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税是不是错误地计入了开发间接费用、代收费用有没有错误地加计扣除、各种成本是否都有对应的合法凭据、成本分摊是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