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证制度
保险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保险公司保险单证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保险单证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承保单证;(2)理赔单证;(3)保险合同;(4)保险凭证;(5)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单证。
2. 档案管理范围涵盖公司内部及外部的各类保险单证档案。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保险单证档案。
(2)档案收集应做到齐全、完整、准确,不得遗漏、伪造、篡改。
(3)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a. 按照业务类型、时间顺序、文件顺序进行整理;b. 单证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c. 档案整理应保持单证的原始性、连续性。
2. 档案归档与保管(1)档案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数量进行归档。
(2)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a.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b. 档案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代、文件顺序进行排列;c.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查阅与借阅(1)档案查阅应遵循以下原则:a. 查阅档案应经公司领导批准;b. 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人、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c. 查阅档案应保持档案的整洁、完好。
(2)档案借阅应遵循以下原则:a. 借阅档案应经公司领导批准;b. 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人、借阅目的、借阅时间等;c. 借阅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4. 档案销毁与鉴定(1)档案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
四、档案工作人员职责1.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3•【文号】保监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管理,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辆是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设计、修订及监制。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规范第五条监制单证界定如下: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对依法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是指对依法购买但尚未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是指摩托车或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及有关附加险的定值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监制单证一律为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左上角必须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必须印发“限在某某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并加印保监会指定的防伪标识。
第七条机动车辆保险单为一式四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四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和第四联正面及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和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均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监制单证第一联为业务留存联,第二联为财务留存联,第三联及机动车辆保险单第四联为被保险人留存联。
保险公司有价单证的管理措施

保险公司有价单证的管理措施保险公司有价单证的管理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越来越重要,保险公司的有价单证管理也迎来了新的挑战。
每天都有大量的有价单证产生,如保险合同、保单、保险单证等,这些有价单证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高度重视有价单证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有效和可追溯。
首先,保险公司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有价单证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有价单证的分类、编号、保存、查验、借阅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类别和用途对有价单证进行分类,为每个有价单证设置一个唯一的编号,以确保每个有价单证都能够被准确地追溯和管理。
同时,该制度还应规定有价单证的保存期限,以及在有价单证遗失或损毁时的相应处理措施。
其次,保险公司应建立一个专门的有价单证管理部门或岗位。
该部门或岗位负责统一管理有价单证,包括接收、发放、存储、查验和借阅等工作。
该部门或岗位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熟练运用有关的管理系统和工具。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保险公司应加强有价单证的物理保管。
在保险公司的办公场所内,应设置专门的柜子或保险柜,用于存放有价单证。
这些柜子或保险柜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功能,以确保有价单证的安全。
同时,保险公司应对有价单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清点,以防止有价单证的遗失或错误。
另外,保险公司还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或灾害事件,确保有价单证的安全。
第四,保险公司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有价单证管理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有价单证的录入、查阅、传输、备份等功能。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对有价单证进行管理,将其数字化和存储在电脑或服务器中,以便于查询和使用。
同时,该系统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有价单证的泄露和篡改。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置密码、权限管理、审计等方式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保险公司财务部有价单证管理制度

某保险分公司有价单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价单证指各类加盖公司财务章、保费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的收款单证;包括保险单、暂收据、续期保费收据、转帐委托授权书、卡单及其他各类收据;由于有价单证是确认收款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保险双方的权益及公司信誉,对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第二条财务部负责各类有价单证的库存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及收据的验收入库、库存保管、发放领用、清点回收及作废和收据的回销管理处理工作;发票及收据验收入库后,管理员应及时建立入库台帐,在台帐中登记发票及收据出入库日期、起止号码、本数,并按计算机处理系统录入计算机程序;第三条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及收据的领取、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领取、发放、使用情况登记簿;在人员安排方面应考虑以公司正式员工负责此项工作;第四条本机构管理部门,领用有价单证以一个月用量为限;领取专用发票时,团险、代理业务部门最多领取两本,凭前几次用完的整本存根到财务部换领;营销部门一次最多领取五本;如需要超量领取,须经总经理室主管领导签批,方可领取;第五条专用发票不可拆本使用营销业务续期收费中由营销员直接上门收费方式除外;专用发票使用部门必须在确实收到保费后方可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对外发放,代理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发放给代理单位使用须经总经理室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放;通过代理点销售的有价单证,必须出具代理协议留存于单证室备查,一家代理单位一次最多领取一本专用发票,待前次领用的使用完并将全部存根交回后,方可再次领用;代理部门的单证员负责向代理单位详细讲解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开具方法,并应及时对代理单位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避免出现发票错开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二章单证管理员岗位职责第六条营销区、各部应设单证管理内勤负责单证管理工作;一、单证员的指定:单证管理员可由机构或营销区点指定专人负责须以书面形式报经机构领导及财务部审批后方可从事单证管理工作,签批后的报告交财务部单证室留存备查,财务部单证室根据机构领导审核签字指定的单证管理人员发放单证;二、主要职责:1、单证员上岗前须先到财务部单证室学习单证管理流程,了解相关规定后,方可管理单证;2、单证管理员负责单证的领用、发放、登记、回销及管理工作;3、填制每月单证使用情况报表并进行分析及上报工作;4、制定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5、其他有关单证的管理事项;第三章有价单证的回收和清理第七条财务部单证管理员负责对所有发票及收据进行汇总和清理工作;专用发票全部用完后,必须持整本发票到单证管理员处换领新的发票;管理员需对该发票使用情况认真检验,整本发票号数是否齐全,有无缺联、缺号现象,作废发票联数是否齐全等;业管部、团险部、客服部每1个月回销一次;回销时填写有价单证回销登记表,交财务单证室;第八条营销员办理离职手续时,须将手中所持有尚未使用的空白有价单证全部交回;区单证管理员待其办完所有的回销手续后方可在脱落表签字;自行脱落不回销单证的,经单证管理员统一以签报形式上报相关部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将该名员工的薪水及保证金扣出,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挂失手续;如果以后营销员交回单证的,可以领取薪水和保证金,但必须扣除登报手续费用;第九条作废、丢失发票及收据的处理1、发票及收据填写错误、项目涂改时,视同作废;2、收回的发票及收据缺联、清理期间已过未能收回、营销员未能交回的发票及收据视同丢失;第十条有价单证盘存:统一填制有价单证回销情况登记表,有价单证使用、库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25-30日报送财务部;财务部将根据库存量核发单证;各部门单证管理员都必须建立单证领用、回销明细账认真、准确、完整进行登记;每月盘点一次,每种单证库存数与账面数核对一致;第四章人身险暂收收据管理作业规定第十一条人身险暂收收据用于收取首期保险费、续期保险费或补交保险费、保全业务收费、银行代理业务的临时收据;实行首期保费银行自动转帐后,暂收据仅用于加费、补费及受理台临时收费,使用者仅限于受理员,营销员不再领用暂收据,所有补费加费件,一律由营销员到受理员处交费,受理员协助开出暂收据;暂收据由受理员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不得外传;第十二条暂收据的领取、发放1、单证员凭经其区点负责人及本人签字后的单证领用单,到财务部单证室领取单证,领用量控制在1个星期之内使用;单证员应亲自领取有价单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2、每位营销员只能在一个营销区或营销网点领取暂收据,不可出现混领现象;3、业务员初次领用单证:业务员凭营销部人管室开具的业务员上岗通知书或500元押金的收款收据和2份担保书到单证员处领取单证,单证员将根据每位业务员的上岗通知书建立收据领用登记卡,并将上岗通知书收回留存备查,业务员凭收据领用登记卡领用、回销暂收据,每人可领取3份暂收据;4、业务员持本人的收据领用登记卡到单证员处领用及回销暂收据,如有特殊情况,需多领暂收据的,填写多领暂收收据申请报告,经其部经理审批签字后才可发放,签批人负同等责任;5、多领的暂收据3天内必须到单证员处做退回或回销手续,如未按时退回或回销将按每份暂收据每超过一天回销扣50元/份,从佣金中扣除,若本人当月没有佣金,将扣签批人的津贴;6、在业务员领取单证的同时,单证员在个险暂收收据领用、回销登记表填上领用人;领用日期及暂收据号码,并让业务员在与登记表的收据号码相对应的领用人签字栏签字,签字必须完整齐全,登记表中每行填写一个单证号码,每张登记表上填写一整本暂收据号码;7、收据领用登记卡每行填写一个暂收据号码,由单证员填写;第十二条暂收据的有效期、重新登记领用流程1、暂收据的有效期规定:当月1-15日领,有效期为当月的30日;当月16-30日领,有效期为次月的15日;2、业务员在暂收据到期后5天内,持暂收据及收据领用登记卡到单证员处回销;3、业务员重新领用、登记暂收据到期日满后5天内持未回销的收据及收据领用登记卡到单证员处重新做领用登记;4、单证员核对每份收据是否齐全,如有缺联或缺份,应按规定予以扣款;5、核对无误后,业务员在原暂收据领用、回销登记表的备注上签名并注明重新登记日期;单证员在业务员的收据领用登记卡上的收据号码栏上盖“单证员私章”并注明登记日期;第十三条暂收据的回销原则、回销手续、回销流程1、原则:单证员及业务员必须遵守“向谁领用,向谁回销”的原则,不可跨营销区营销网点回销暂收收据;2、业务员持区收费员或出纳签字的暂收据及收据领回销登记卡到单证员处回销单证,单证员在业务员收据领用登记卡上将所回销的暂收据号码填写在该号码相对应的“回销号码”栏上,并签字注明回销日期;3、业务员持填写作废的暂收据或过期作废的暂收据到单证管理员处回销单证,区点单证员核对每份暂收据的号码是否齐全一致,核对后单证员直接在业务员的收据领用登记卡上与该号码相对应的“回销号码”栏填写上“作废”二字并注明回销日期限;4、业务员遗失整份暂收据或遗失其中一联或几联收据都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单证员在业务员的收据领用登记卡上与该号码相对应的“回销号码”栏填“遗失”二字并签字注明回销日期;第十四条暂收据作废、遗失的处理1、暂收据作废的规定:每份暂收收据填写作废或空白过期作废扣2元;2、遗失暂收据的规定:遗失暂收据客户联或整份暂收据扣款100元/份,客户联未遗失,但遗失其它联者每遗失一联扣款25元/份,并由公司统一登报做遗失声明;第十五条暂收据超期回销的处理1、超期回销的定义及规定:每份收据应在有效期满后的5天内,持暂收据到单证员处做回销,在5天后回销,做超期处理,按每份暂收据每超期一天扣5元计算;有效期满后的第6天由单证员将超期未回销的业务员姓名、代码及其主管姓名代码、超期的单证名称、号码及其相关的日期登记在有价单证超期未回销统计表上,直至回销的当天,扣款就截止到回销的当天,如业务员当月没有佣金将扣其主管津贴;2、如有出现业务员超期未回销单证,将停发其单证;3、业务员请假超过一个星期者,须到单证员处退回单证,如有因请长假未退回暂收据而超出期限回销,每份暂收据每超期一天回销扣款5元,该扣款从该业务员的佣金中扣除,如该业务员当月没有佣金,将扣发其营业部经理的津贴;第十六条业务员遗失收据领用登记卡的处理规定:1、在职业务员遗失收据领用登记卡,可由本人填写保证书经其主管、部经理签字,在1个月后补发收据领用登记卡;在未补发前该业务员可与其主管共用一张的收据领用登记卡,但该业务员领取的暂收据须在卡上注明;2、单证员应在补发的收据领用登记卡上注明“补发”;3、业务员遗失收据领用登记卡后,单证员应及时列出该业务员的姓名、业务代码予以核对,以防有人冒领暂收收据;4、单证员每月5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有价单证超期未回销统计表交到财务部单证室,由单证室在10日前统一交到人管室或财务部做扣款;第十七条业务员离职暂收据的回销手续1、业务员办理离职时,必须将所领的暂收据回销完整,并退回收据领用回销登记卡;2、离职业务员遗失收据领用登记卡,须由本人填写保证书,经其主管、部经理签字,但需在1个月后由单证员核对该业务员没有存在未回销的暂收据及没有存在有人持该业务员的收据领用登记卡来领取暂收据后,才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八条单证员离职离岗的移交手续1、由原单证员列出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包括:已发出未回销的暂收收据号码及份数,其中还在业务员手中,还未回销的号码及份数;列出未发出的暂收据号码及份数;2、新单证员核对移交清单中每份收据的状态,核对无误后,才可在接交人处签字;3、由财务部核对移交清单上的单证号码与所登记的单证领用、回销帐目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在监交人处签字;4、对原单证员发出还未回销号码的暂收据,由新单证员负责收回,若未回销部分因收据领用、回销登记表或业务员的收据领用登记卡所记录内容、号码等与业务员有争执的,由原单证员负责收回;第五章其它有价单证第十九条卡式保单管理规定:卡单系指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险种代码501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代码502;目前可供销售的卡单有三种面额25万元版、15万元版、5万元版;卡单由财务部作有价单证管理,第二联加盖发票章后投入使用;受理处受理员到财务部登记签领;第二十条受理处建立卡单领取和发放台账,发放时每份收取押金30元,每人手上待卖的保单限5份,如须超领,必须有管理处经理同意;受理员发放卡单当日,将卡单内容录入电脑系统;第二十一条超领的卡单3天内必须到单证员处做退回或回销手续,如未按时退回或回销将按每份卡单每超期一天扣50元计算,金额从佣金中扣除,若本人当月没有佣金,将扣签批人的津贴;第二十二条受理员对营销员1个月内仍未交回的卡单进行追踪,限其2日内到公司重新登记;有效期满后5个工作日到受理台回销,超过5个工作日未回销将按每天5元/份,将从营销员佣金中扣除;第二十三条遗失卡单每份罚款100元,办公室统一登报声明,由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附件:1、营销员领用暂收据流程;2、有价单证价格一览表;3、单证收费人员登记表;某保险分公司计划财务部2009年4月27日。
保单单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单单证的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使用的保单单证。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单单证管理制度,确保保单单证的合法、合规、准确、完整。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单单证的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保单单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单单证种类第六条保单单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保险单;(二)保险凭证;(三)保险合同;(四)保险条款;(五)保险费收据;(六)保险赔款通知书;(七)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单证。
第七条保险单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第八条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一种证明,用于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第九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第十一条保险费收据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赔款通知书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告知赔款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凭证。
第十三条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保险批单、保险理赔申请书等。
第三章保单单证内容第十四条保单单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公司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五)保险金额;(六)保险期间;(七)保险费;(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九)保险合同的终止日期;(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等保单单证应当使用规范的格式,内容应当清晰、准确。
第十六条保险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被保险人理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单单证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
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一、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操作流程图 (2)二、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操作流程 (3)1.单证的确定及分类 (3)1.1.一般要求 (3)1.2.电脑操作要求 (3)2.单证编号 (3)2.1.一般要求 (3)2.2.电脑操作要求 (3)3.单证设计 (3)3.1.单证设计流程图 (3)3.2.一般要求 (4)4.单证印刷 (5)4.1.单证印刷流程图 (5)4.2.一般要求 (5)5.单证入库 (5)5.1.一般要求 (5)5.2.电脑操作要求 (6)6.单证领用 (6)6.1.单证领用流程图 (6)6.2.一般要求 (7)6.3.电脑操作要求 (7)7.单证核销 (8)7.1.一般要求 (8)7.2.电脑操作流程图 (8)7.3.电脑操作流程图说明 (9)8.单证回收 (9)8.1.一般要求 (9)8.2.电脑操作要求 (9)一、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操作流程图二、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操作流程1.单证的确定及分类1.1.一般要求单证由公司各保险业务专业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情况确定,由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审核。
单证共分为两类:✧一类单证:保险单、批单、发票及具有保单性质的有价单证。
✧二类单证:除一类单证以外的所有单证。
1.2.电脑操作要求仅对一类单证进行管理2.单证编号2.1.一般要求经公司批准使用的单证方可进行编号。
单证编号需按《单证编号规则》进行。
一类单证编号由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2.2.电脑操作要求操作界面:单证类型单证名称及编号的初始化、新增、删除、修改一律经过公司保险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统一由公司设置,分公司无权设置。
3.单证设计3.1.单证设计流程图3.2.一般要求一类单证一律由公司统一设计,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变更。
二类单证(除手续费支付凭证)由公司保险业务专业管理部门视业务情况决定由总公司或分公司设计。
手续费支付凭证由公司会计部统一设计。
需总公司设计的单证按照上述流程进行。
所有单证样式均须报保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 单证管理制度

保险单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单证管理工作,提高保险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证管理工作。
三、保险单证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后发给客户的文件,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等。
四、保险单证管理责任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单证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单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单证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保险单证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保险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保留相关记录。
五、保险单证的领用和归还1.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保险单证的领用,确保领用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权限,并留有领用记录。
2.领用保险单证的人员应当对其负有保管责任,严禁私自转借或私自放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报告。
3.归还保险单证的人员应当核对数量和完整性,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确保保险单证的完好无损。
六、保险单证的存储和利用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险单证档案系统,对保险单证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整理。
2.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保险单证的利用,确保信息安全和合规合法,并严禁私自外流和泄露。
3.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单证的使用和传递进行必要的记录和备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保险单证的销毁和报废1.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保险单证销毁和报废制度,明确销毁和报废的程序和方式,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单证的销毁和报废的时间和周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3.销毁和报废保险单证的人员应当对其负有相应的责任,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合规。
八、违规处罚对违反保险单证管理制度的人员,保险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停职、开除等。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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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问题《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样本备案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打印版样本;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印刷版样本;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他内容。
(二)编号备案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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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加强重要空白保险单证的管理,防范风险,完善内控机制,保证单证能够安全、准确、迅速地传到目的地,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2、工作流程
(1)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员根据已在使用的各类重要空白保险单证的实际用量和单证库存情况填写《银证保单证交接表》加盖公章和介绍信,到个金部领取代理单证领取交接表,并由个金部指定专人负责,由负责人签字加盖个金部公章,由营运管理部门签收。
(2)对于停用的保险单证,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员应及时与营运管理部门沟通,递交代理单证结回交接表,然后由营运管理部门及时收回各网点的停用保险单证,并为营业网点及时更换新的保险单证,以保证营业网点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