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融资租赁证券化最全解析及操作手册
陆尧翎律师:融资租赁ABS实务详解附全套范本(上)【法天使41期全文笔记】

陆尧翎律师:融资租赁ABS实务详解附全套范本(上)【法天使41期全文笔记】【法天使】内容非常详实,比较长,所以分成两期发布,今日发布上篇,明天发布下篇,全套6个范本戳文末“阅读原文”可购买。
各位法天使平台的学员大家好,我是陆尧翎律师,今天就来讲讲目前比较火的融资租赁的相关ABS的内容。
本节课我们是有这样的几个部分来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来了解一下融资租赁,2015年之后,融资租赁可以说是在金融街一个非常火的概念,为什么融资租赁能够变成一个异军突起的金融品种,我们就要了解它的业务模式,了解它供应链金融中的优势。
第二部分,来看一下一些经典的融资租赁的ABS,在两个案例当中,我们会了解相关ABS产品结构设计要点,包括比较特殊的是由我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这个团队来承办的平行进口汽车的ABS,来了解相关法律文本的制作要点。
第三部分,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在融资租赁ABS现有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的、更多的金融创新,更多的去贴合客户的服务需求。
以及和大家分享一下律师如何来挖掘ABS相关业务。
第一部分ABS的基础资产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其实有非常多种,但是简而言之的是将在下面的课件中看到的两种,如果平台上有一些律师没有做过非诉业务,或者说有些律师对金融不是很了解,那我来进行一定的解释。
可以看到,融资租赁最最传统的模式就是直接的租赁,直接的租赁约等于实体中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也就是说,大家肯定都使用过信用卡分期,信用卡去支付了一个款项,到账单日之前我可以对它来进行一个分期偿还,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分期付款要收取你一定的利息。
而在生活中,我们使用信用卡往往是个人的小额的信用支付,而融资租赁往往更多的,如果是传统的1.0版,就是下图看到的,更多的是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或者大型的一些设备,它往往会用到相关的融资租赁。
我们国家的融资租赁其实发展的比较早,是因为我们国家在八几年、九几年大兴土木建设的时候,缺一种机器,就是我们现在司空见惯的在马路上开挖的那种有长长的臂手的,在上海叫象鼻头的挖土机。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ppt课件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导:
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2005年12月,但发展缓慢;资产支持票据(ABN) 始于2012年8月,整体规模有限。
从存量来看,截至2015年3月末,3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约3,000亿 元,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导。
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
三种模式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区别
2013
1762.3
257 2014
1386 2015
发行规模(亿) 发行数量(只)
✓V1.0版:2004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 知》;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V2.0版:201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审批制. ✓V3.0版:2014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 配套规则;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服务机构
贷款本息
托管银行 (信托账户)
受益证券本息
登记结算结构
划款指令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受托机构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全面解析ABS实际操作要点(收藏)

全面解析ABS实际操作要点(收藏)来源:债市研究ABS实际操作要点研究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过程包括资产池的组建,交易结构的安排,证券的发行,以及发行后的管理等环节,具体的流程如下:以资产证券化为例;(1)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根据自身的融资要求,资产情况和市场条件(包括证券需求、定价和其他融资选择等),对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和规模进行规划。
根据一定的资产入池条件,发起人要对己有的资产进行分析和评估,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资产池,有时候发起人还会根据需要向第三方购买资产来补充和完善资产池。
必要时,发起人还会雇佣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池进行审核。
(2)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特殊目的实体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主体,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和入池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破产隔离)。
SPV的经济行为明确简单,资本化程度很低,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扮演的是通道角色。
SPV通过发行证券获得资金,并以此来购买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
(3)构架和信用增级:根据市场条件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意见,对资产池及其现金流进行预测分析和结构重组,以实现最优化的分割和证券设计。
在这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是利用信用增级措施来强化目标证券的现金流和信用保障,实现证券的目标信用评级和发行的最大经济效益。
(4)信用评级:评级机构对交易发行的证券进行分析和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和定价的依据。
这一步和第(3)步之间往往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信用评级机构一般会从交易一开始或计划阶段就参与进来,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设计和发行过程提供意见和反馈,而且一般会在证券发行后一直跟踪观察交易的表现。
发起人有时还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的资产信息,建模结果和交易文件的披露进行审核以保证交易信息的质量。
(5)证券发售:由承销商通过公开发售或私募的形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
特殊目的实体从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偿付购买基础资产的资金。
(6)后期管理:上面所讲的5个步骤一般都是在几个月或几个星期内(有的甚至是几天内)完成的。
原创多维度解读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篇

原创多维度解读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篇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1、融资租赁公司确定入池资产并组建资产池租赁应收款证券化的第一步是由发起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在预设好融资需求的前提下,挑选、整理和组合所持租赁应收款资产并最终确定将要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2、设立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运作而设立的关键性主体,作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融资租赁公司)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
同时,通过选择适当的SPV的组织形式,争取合理的会计与税赋待遇。
3、融资租赁公司将选定的基础资产池委托给受托机构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受托管理,另一种为转让出售的方式。
受托管理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入池资产,并支付相应款项给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采取这种方式。
转让出售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发起机构将其选定的入池资产的权能或权益转让给受托人。
转让之后,受托人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该基础资产的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主要采取此种方式。
其他的以融资为目的的出售方式还包括债务更新和从属参与。
债务更新是指将发起机构与基础资产债务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协议终止,再由受托机构和基础资产债务人订立新合同,该合同的还款条件和原合约相一致。
债务更新实际上是由受托机构与原债务人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使发起机构实现真实出售。
此种方式是原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更新。
此种转让方式通常见于保理业务。
从属参与是指发起机构与基础资产债务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协议继续保持有效,受托机构和基础资产债务人之间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资产池资产也不必由发起人转让给受托机构,而只是由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将从投资者手中募集的发行收入直接转付给发起人;此种转让方式中,甚至不需要受托机构的存在,由发起机构之间在资本市场直接发行相应融资工具。
abs计划说明书

abs计划说明书ABS 计划说明书一、计划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 ABS)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越来越受到市场参与者的关注。
ABS 计划通过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打包、重组和信用增级,转化为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本 ABS 计划旨在通过对特定资产的证券化,实现资产的流动性提升和价值最大化,满足原始权益人的融资需求,并为投资者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
二、基础资产本计划的基础资产为_____公司所拥有的_____资产。
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1、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产生了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入,且未来的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
2、优质的资产质量:经过严格的评估和筛选,基础资产的质量良好,违约风险较低。
3、分散性:基础资产的分布较为分散,降低了单一资产对整个资产池的影响。
三、交易结构1、原始权益人:_____公司,将其持有的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 SPV)。
2、 SPV:专门设立的用于收购基础资产并发行证券的机构,其与原始权益人实现风险隔离。
3、资产服务机构:_____公司,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和服务,包括收取现金流、进行资产维护等。
4、信用增级机构:通过内部增级(如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和外部增级(如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
5、承销商:负责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工作。
6、投资者:购买本计划发行的证券,获得投资收益。
四、证券发行1、证券类型:本次发行的证券包括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
优先级证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优先获得本息偿付。
次级证券:在优先级证券得到足额偿付后,获得剩余的收益。
2、发行规模:本次计划发行的证券总规模为_____元。
3、发行期限:_____年。
融资租赁ABS出表问题全解析

融资租赁ABS出表问题全解析(来源:江苏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近年来,租赁资产证券化(ABS)产品饱受关注,租赁ABS不仅可以解决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单⼀问题,还可以调整租赁公司债务结构,进⽽充分利⽤杠杆倍数扩⼤业务规模。
根据CNABS统计数据显⽰,2019年上半年,资产证券化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
国内共发⾏资产证券证化产品9474.64亿元,同⽐增长38%。
其中,租赁ABS发⾏634.97亿元,占⽐6.7%。
在资产在资产证成为原始权益⼈⾮常关注的问题。
券化过程中,“出表”成为原始权益⼈⾮常关注的问题1资产证券化“出表”概念资产证券化出表,即在财务报表上终⽌确认已经向特殊⽬的载体(SPV)转移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出表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单独财务报表层⾯的出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层⾯的出表。
第⼀层次的出表是基于对基础资产的判断,发起⼈如果能在单独财务报表上终⽌确认已向SPV转移的基础资产,就实现了单独财务报表层⾯的资产出表;第⼆层次的出表则是基于对特殊⽬的载体的判断,在发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判断其并没有对特殊⽬的载体实施控制,就实现了合并财务报表层⾯的资产出表。
根据上述判断,再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证券化出表问题上,可能会出现如下表所⽰的情况。
2表外资产证券化和表内资产证券化表外资产证券化以资产⽀持证券化(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为代表,主要做法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的稳定现⾦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的载体(SPV),再由SPV以基础资产为担保发⾏证券。
其核⼼主要有两个⽅⾯:⼀是“真实出售”;⼆是“破产隔离”。
表内资产证券化以欧洲表内双担保债权(CB)为代表,⾄今已有240多年的历史。
在表内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并未将资产真正出售给SPV,基础资产依然记录在发起⼈的财务报表中。
当发起企业⾯临破产时,该项基础资产仍要纳⼊破产清算范围内。
(⼀)表外资产证券化和表内资产证券化的相同点第⼀,都能实现融资的⽬的,缓解企业的资⾦压⼒。
ABS融资模式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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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模式的主要当事人
•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 • 发起人的类型
– (1)商业银行 – (2)抵押银行 – (3)政府机构
• 发起人的主要作用 – (1)收取贷款申请 – (2)评审借款人申请抵 押贷款的资格
– (3)组织贷款 – (4)从借款人手中收取
还款
– (5)将借款还款交给抵 押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发起人的收入来源
(1)发起费,以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表示
(2)申请费和处理费
(3)二级销售利润,即发起人售出抵押贷款时其售价与成 本之间的差额
2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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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模式的主要当事人
• 2、服务人
• 服务人的类型
– 发起人自身
– 指定的银行
• 服务人的主要作用
– 负责归结权益资产到期的 现金流,并催讨过期应收 款
3
ABS项目融资– 结构及当事人
注:收益资产证券化/贷款资产证券化
20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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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的基本要素
1、标准化的合约 2、资产价值的正确评估 3、具有历史统计资料的数据库 4、适用法律的标准化 5、确定中介机构 6、可靠的信用增级措施 7、用以跟踪现金流量和交易数据的计算机模型
2020/9/13
– (2)私募债券。证券商 并不购买证券,只是作为 发行人的代理人,为其成 功发行提供服务。发行人 和证券商必须共同合作, 确保发行结构符合法律、 财务、税务等要求。
• 5、信用增级机构
• 信用增级
– 经信用保证而得以提高等 级的证券将不再按照原发 行人的等级或原贷款抵押 资产等级进行交易,而是 按照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 进行交易
– (1)作为发行人的代理 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 由此形成自己收益的主要 来源
企业融资租赁abs累计

企业融资租赁abs累计【最新版】目录1.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定义和意义2.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发展现状3.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操作流程4.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风险控制5.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一、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定义和意义企业融资租赁 ABS(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为基础,将租赁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的融资方式。
企业融资租赁 ABS 对于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融资租赁 ABS 也取得了显著的成长。
据统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我国企业融资租赁ABS 市场规模已达到数千亿元,为众多企业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支持。
三、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操作流程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租赁公司与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企业的租赁资产;2.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打包成 ABS 产品,通过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3.ABS 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购买 ABS 产品为租赁公司提供资金;4.租赁公司利用所筹集的资金向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
四、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风险控制为确保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租赁公司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强对 ABS 产品的风险控制。
具体措施包括:1.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2.对租赁资产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管;3.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4.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五、企业融资租赁 ABS 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企业融资租赁 ABS 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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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主要探讨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交易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交易机制。
我们拟从两个方面开展前述探讨:首先,从融资租赁基本概念的界定出发,讨论融资租赁关系的形成及其性质;其次,针对融资租赁债权类基础资产,探讨其在证券化操作中涉及的核心交易机制。
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从法律视角对融资租赁证券化实务操作过程中的业务要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未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提供借鉴。
交易结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什么交易流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怎么做1. 专项计划设立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 基础资产购买管理人以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实现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
对于融资租赁债权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而言,基础资产即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3. 基础资产服务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入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监管账户。
4. 现金流的管控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5. 保证金的转付/归集当触发特定的保证金转付/归集事件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届时需将承租人向其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一并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计入专项计划账户项下的保证金科目,由托管人记录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具体可参见后文对保证金转付/归集机制的具体阐述。
6. 回收款的识别专项计划端的收益分配主要来源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的租金还款。
当同一承租人对入池及非入池的多笔融资租赁债权同时进行还款时,则涉及对于入池及非入池基础资产回收款的识别和归集,具体可参见后文对回收款识别机制的具体阐述。
7. 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根据分配指令,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并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8. 提前退租情况下专项计划端的提前终止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提前退租情形,为避免提前退租项下大量租金提前偿付造成专项计划账户内过多资金流沉淀而带来的损失,基于管理人对提前退租风险等因素的判断,可考虑在交易文件中,将提前退租后提前偿还的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达到一定比例设置为加速清偿事件和/或提前终止事件的触发条件之一。
在触发加速清偿事件的情形下,提前兑付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若前述加速清场时间仍未能弥补提前退租带来的影响,则可以进一步将该等情形设置为提前终止事件,以避免提前退租情况造成的负利差情形。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框架:哪些法律法规应当关注1.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2.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 其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哪些主体,法律关系如何1. 简述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1]。
结合现有融资租赁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可以分为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2]。
结合上述定义,下文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融资租赁关系项下的法律关注点:(1)融资租赁关系项下的各相关方;(2)租赁物(包括适格融资租赁物的选择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有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两个层面);以及(3)融资租赁债权(包括融资租赁债权的形成和融资租赁债权的维持两个层面)。
2. 融资租赁的各相关主体3. 融资租赁债权形成的前提条件(1) 租赁物选择的一般原则如前所述,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同时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
另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3],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以下四类财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1) 承租人无处分权的财产; (2)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 (3)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 或(4)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
因此,我们理解,选择适格的租赁物是人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后续形成融资租赁债权的重要前提。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注意选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有收益价值的标的物作为租赁物,并对标的物项下的权利负担情况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2) 租赁物选择的特殊限制除上述一般性原则,针对部分特殊类型的租赁物,在选择时还需考查和遵循其对应的监管规则。
这类较为特殊的租赁物类型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医疗器械和不动产。
其中,有关不动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问题将在后文进行单独探讨。
a. 无形资产根据《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 北京市在本市范围内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
根据这一规定,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一般认为亦无形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仅能由注册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
b. 医疗器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
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确定,以医疗器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须由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
(3) 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转移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 若融资租赁物为动产, 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其中租赁类型不同, 生效情况也不同。
从交付的判定角度, 就"直接租赁"而言, 设备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行为, 一方面构成设备供应商对于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的实际交付, 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就租赁物使用权的观念交付; 类似地, 就"售后回租"而言承租人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到融资款项并保留对租赁物占有的行为, 一方面其构成了承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向出租人进行的观念交付, 且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另一方面构成了出租人就租赁物物件向承租人进行的观念交付。
值得注意的是, 在上述情况项下, 相关协议文本中应尽可能具备观念交付的意思表示, 以实现对于交付的有效性的完善。
因此,在融资租赁物为动产的情况下,基于融资租赁关系项下较为普遍的上述交付方式,结合《物权法》项下有关动产物权转让生效的规定,应当认为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自:(1) 在直接租赁模式下,供应商向承租人完成租赁物件的交付之日起;或(2)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的买入返售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而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适用登记主义,对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其物权移转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供销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等作为双务合同,若出租人未按时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也即融资租赁款项的发放义务,则可能产生供应商/承租人在前述合同项下履行相应义务的抗辩权,且在某些特定情形,如存在所有权保留,或未明确交割条件或交割条件的约定以融资租赁款项发放为一定程度的先决条件等情形下,将影响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完整取得。
(4) 租赁物的接收:验收报告或收货确认书的效力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租赁物的接收会影响租赁关系的认定。
因此,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就相关融资租赁物件签署收货确认书等接收单据。
如前文所述,尽管签署"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本身不构成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取得/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影响租赁关系的认定。
结合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双务性, 通过"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的签署, 意由承租人就融资租赁交易项下涉及的租赁物范围、数量、性能、质量及承租人实际收到租赁物件的时间等交易要素作出书面性确认,以便出租人进一步主张其在完整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前提下,对于租赁物及承租人所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请求权等权利。
(5) 租赁物价值评估与租赁物价款的支付结算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作为一种结算方式, 可在一定条件下代替货币实现对价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因此, 一般而言, 我们倾向于认为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一项支付行为, 其本质是履行基础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当票据签发并交付后, 卖方基于基础债权合同对买方的债权请求权被票据项下的付款请求权所替代, 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关系。
因此, 我们理解票据的签发完成时, 在付款约定明确的情况项下, 原基础债权合同项下租赁物价款支付义务也应随之消灭。
4. 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特殊性(1) 适格的不动产融资租赁物的选择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时,要求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等因素进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
因此,我们理解标的物的性质和价值是认定融资租赁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
针对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法律法规层面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但对于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并未进一步明确。
不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中的相关定义 , 固定资产指向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以及(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_T14885-2010)、《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7号——关于批准发布GB_T14885-201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等文件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等6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