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求(新版)
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制度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1.3 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应遵循及时、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报告2.1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2.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类型、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伤亡情况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3.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3.2 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查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和损失情况。
3.3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包括设备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使用和维护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
第四章事故处理4.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4.2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
4.3 对于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事故整改与预防5.1 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5.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3 通过事故案例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规定,不报告事故、迟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023年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避免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指由于特种设备本身的缺陷、维护保养不良、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外界环境影响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损坏、人身伤亡等不安全事件。
第三条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事故及时得到处理和改进。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职责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报告和处理流程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直接发现事故或者接到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和勘察工作,并及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情况,确定报告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报告人受到不良后果的影响。
第三章报告和处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中,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原因、损失情况、应急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应当优先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避免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中,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知,告知事故原因、处理措施和应急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后,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目录:1. 引言2. 报告责任3. 事故报告程序4. 事故处理程序5. 事故调查和分析6. 事故预防措施7. 总结和建议1. 引言特种设备在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或故障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管理和处理,特制定本条例。
2. 报告责任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是保证及时处理和追踪的关键环节。
特种设备的运营单位负有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3. 事故报告程序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 拨打紧急电话,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失情况。
- 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 确定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责任人,并记录详细的事故信息。
- 尽快编写事故报告,包括事故概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推测的事故原因。
4. 事故处理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程序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恢复和修复受影响的设备。
处理程序的主要步骤如下:- 确定事故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追究责任。
- 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包括救援和抢救。
- 进行设备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 对事故的处理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5. 事故调查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和分析的步骤如下:- 收集事故发生前后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 进行现场勘查,包括设备检查和记录现场情况。
- 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预防建议。
6. 事故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运营单位应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合理的设备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教育。
- 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测和技术评估,及时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与各个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保障工作。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
4.4 调查组成员一般要求
01
调查组成员(含调查组所聘请的专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
2.1 事故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善后工作
简易程序
调查工作协调
事故的善后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保证事故调查工作不受影响。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三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和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一、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的生产、运营、维修、保养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 特种设备事故可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类。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一般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1.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行稳定。
2. 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受伤人员的姓名和伤情等信息。
3. 报告中要附上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重大事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
2.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损失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措施。
3. 对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4. 一般事故应由当地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2. 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3. 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合格运行。
4. 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正和改进工作措施。
五、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1.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

最新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三篇.doc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三篇第1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XXX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月26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月17日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专用设备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含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事故、漏报、谎报或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过程、事故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类与定义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使用(含移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运行中断、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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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求(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要
求(新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六、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
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