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权利

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权利是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而消费者的权利则是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得到的保障和尊重。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利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一、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一系列可度量的特性,这些特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优质的产品质量不仅能够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体验,还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而劣质的产品质量则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甚至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优质的产品质量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购买到物有所值的产品,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2. 促进消费者信任:优质的产品质量能够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消费者关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品质量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需要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控制水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消费者应增强消费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对质量问题及时投诉和维权。
二、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当得到的保障和尊重。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知识权、参与权和维权权等多个方面,这些权利的保障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权益不受侵犯。
2. 促进消费者参与: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能够促进消费者的参与意识和能动性,让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过程中能够更加理性和主动。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近年来,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由于不合格的食品和药品的出现,经常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健康危害,严重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食品和药品的监管,提高食品和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 不合格产品泛滥:它是广泛存在的一个问题,涉及到各种食品和药品。
不合格品可能存在污染、添加物超标、假冒伪劣等多种问题,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造成慢性危害。
2. 生产加工存在问题:一些不良厂家往往出于成本或利润的考虑,采用劣质原材料、不规范加工等方式制造食品和药品。
这些产品难以通过相关标准的检测,无法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3. 监管不力:监管机构的执法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或者监管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等因素导致监管措施出现滞后,从而影响食品和药品的质量与安全。
4. 缺乏公开透明:该问题主要是指市场和企业没有足够的公开透明度,缺乏对消费者和公众的信息透明度。
这也使得消费者难以对食品或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有根据的选择和判断。
治理措施1. 整顿市场,加强监管:这种方法主要是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控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和计量标准,加强市场监管和监督执法,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另外,政府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来提高监管水平。
2. 提高制造工艺及质量标准:要求企业遵循制造工艺及质量标准,并完善生产成本和质量监控制度。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及时进行淘汰、反证和处理。
3. 加强企业信用评估和奖惩制度:对于信誉好、质量好、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规范的企业,要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而不合格企业要给予严格处罚,纳入企业名单,限制销售和生产,并建立黑名单,公示。
4.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加强食品药品质量与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消费者的参与意识,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论实现食品药品的安全产业,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摘要】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严重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机制也是关键议题,文章将分析现有监管机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建议。
本文还将讨论应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策略,强调加强监管的必要性、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和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通过本文的分析与讨论,希望能引起更多人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并促进监管机制的完善,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严重性、治理重要性、成因分析、治理措施、监管机制、应对策略、加强监管必要性、全社会参与、消费者意识提高。
1. 引言1.1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在当今社会日益凸显,不仅关乎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仅存在于市场上的各类产品中,更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形成了一个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安全隐患。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安和困扰。
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药品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危害。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也容易导致社会舆论负面情绪的蔓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民众健康安全,已迫在眉睫。
要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宁。
1.2 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食品药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一些不法商家和厂家的侵害,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民生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那么,究竟食品药品安全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治理这些问题呢?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质量不合格。
由于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用劣质原材料和添加剂,生产出来的食品和药品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曾经爆发的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一些药品合格率低、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等事件,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二是监管不力。
由于食品药品市场庞大复杂,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导致了监管工作不到位、不细致,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使得他们有机可乘,滥竽充数,造成了食品和药品安全隐患的存在。
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顾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在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情况下仍然在市场上销售,这就让消费者陷入了被动地位。
一些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够重视,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也使得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针对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治理。
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于生产企业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对食品和药品质量的抽检和监测,提高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让消费者知道自己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中来。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方齐心协力,加强监管和教育,才能够有效的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浅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虚拟的网络交易环境中,消费者面临着诸如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售后维权困难等诸多风险。
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了解商品或服务。
然而,这些信息可能存在夸大、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做出错误判断。
2、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需要提供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如果电商平台或商家未能妥善保护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甚至遭受诈骗等风险。
3、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直观判断。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或存在缺陷的商品,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4、售后服务不到位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问题需要售后服务时,可能会面临商家推诿责任、售后服务热线难以接通、退换货流程繁琐等困难,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5、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难题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特点,交易双方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这就给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挑战。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因为法律规定的差异和管辖权的不明确而难以维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要采取罚款和没收财产 的措施 。《 产 品质量法》 规定 的罚款和没收财 产的措施 只是对经济 市场的监督管
《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规定影 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 的协
调统一。再如 《 民法通则》 规定 : “ 因产 品质 量不合格
造成他 人 财产 、 人 身损 害 的 , 产 品 制 造者 、 销 售 者应 当
1 从 法律角度看产 品质量 问题 存在 的原 因
1 . 1 产 品质量 法律 制度 还 不完 善 , 在 法律 法 规 的 制定
品质量安全 , 有必要从政府责任承担来 提高对 于产 品
质量监 管力 度 。
2 针对 以上 问题 , 为更好 的保护 消费者 的合法 权益 , 建议从 以下几个 方面 入 手完 善产 品质 量
法 律 制 度
2 . 1 借 鉴 国 际立 法 模 式 , 制 定 并颁 布 独 立 的产 品责
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 ” 但《 产 品质量法》 第4 1条规定 :
“ 因产 品存 在缺 陷造 成人 身 、 缺 陷产 品 以外 的其 他 财 产
上 还存 在着 一 些缺 陷和 漏洞
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产品质量法》 第 4 2条规定 :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 造成 人身 、 他人财产损害的 , 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
扰乱 了市场 经济 秩序 。我 国为加 强 对产 品质量 的监督
了我国以《 产品质量法》 为主体 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基 本体系。但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 对外 贸易 的扩大 , 产品质量法规 的漏洞和不足越来越明显。譬
如《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从事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

浅谈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监管不到位。
监管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职能不明确、人员素质不高、监管手段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监管不到位。
一些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给了不法商贩可乘之机。
第二个是生产经营者的追求利益最大化。
由于食品药品行业利润较高,一些生产经营者只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质量安全。
他们可能添加了非法添加物,使用低质量原材料等,以便获得更高的利润。
这种追求利益的行为使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第三个是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往往轻易相信广告宣传,缺乏对产品质量的判断能力。
一些不法商家往往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追求和对质量的不了解,通过虚假宣传来推销劣质食品药品。
这些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的行为导致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加剧。
第四个是信息透明度不高。
食品药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的来源等信息在部分企业是不公开的,消费者很难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出现后,企业往往也选择隐瞒问题或质量报告不实,信息透明度不高使得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困难重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治理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和机构。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权责,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执法力度,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加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使消费者能够依法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
浅谈对产品质量的认识

浅谈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内容摘要: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日益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产品质量问题,吃喝住行都受其严重影响。
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不论是生产者、销售者抑或消费者都应对产品质量问题其负有责任。
一个良好地市场环境,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共同打造。
关键词:市场经济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义务权利参考资料:1、《产品质量》—百度百科/view/161738.htm2、《产品质量法》—百度百科/view/126486.htm3、《产品质量大曝光》—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新闻总汇/special/zhiliang.html4、《经济法》课本7.2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166~172)5、《经济法》课本7.3节《产品质量法》(P172~178)正文:当今社会,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经济社会日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伴随而来的是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产品质量问题,吃喝住行都受到其严重影响。
就远的事件而言,有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波及全国一时间谈“奶”色变。
就近而言,有2011年的河南“瘦肉精”事件,几日之内,全国上下双汇火腿肠纷纷下架,大人们几月不敢尝试肉味。
而用品方面我们深深信任的一次性物品也曝出了硫磺熏筷事件。
这些接连不断的安全事件给本来脆弱的产品市场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让消费者的信心降到了谷底。
同时也让人们更加怀疑各部门的监管能力。
“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到底敢吃什么心中没数”,“最神秘的部门是相关部门,最神秘的责任是相关责任,最神秘的责任人是相关责任人。
”这样的民间俗语子虽然有些夸大过激,但也真实反映了广大老百姓对现阶段我国市场上的产品安全的不安与对各部门的监管能力不满。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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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营销摘要本文通过叙述产品质量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同时,叙述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希望国家可以完善消费者权益维护体制,使消费者可以方便有效维护权益,同时呼吁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消费者权利保护维权意识引言添加瘦肉精的猪肉,回收后再加上着色剂制作出来的馒头、添加墨汁和工业用料石蜡的粉条、用膨大剂生产的西瓜,随着一批批问题食品相继被暴光,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上······正文如今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是目前决策者乃至普通民众的共识,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检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
2006年9月14日来自日本的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中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
2007年,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
2008年9月11日,三鹿承认7000吨奶粉受到污染······产品质量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重大因素。
各种商品鱼龙混杂,扰乱着消费者的视线,给消费者带来巨大不变的同时也造成了巨大伤害。
那么,之所以会出现像上述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问卷调查显示,有17.9%的被调查者认为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让有些人钻了空子并且抱有侥幸心理。
而85.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法企业的暴利诱惑和道德沦丧,是出现造成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说道:“有50%的利润,他可以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可以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
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可以冒着被斩首的风险。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也认为,在暴利诱惑之下,必然有不法企业铤而走险,关键要法律、制度和监管层面给他们戴上紧箍咒。
蒲长城说道:“我们现在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能力不适应,监管措施不到位,也给这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或者说整体安全水平不断提高需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比如说食品生产加工者不守法,如果你的法典严到他不敢去违法,如果你的监管有利达到违法的成本会很高。
那么就能解决我们通常所说的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他还敢违法吗?”在用法律监管产品质量的同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必不可少。
试想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又有谁愿意生产违规产品以身试法呢?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一)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仍旧处于弱势的地位,虽然为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在法律上给予了特别的保护,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但这些权利明显过于狭窄。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形式的变化,特别是网上购物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也就是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重中之重。
(二)监管模式失衡。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
”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行政作用。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造成困扰而无法执行,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落后与社会的发展;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责任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案件范围不够清晰,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削弱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手段。
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三)维权途径难以发挥实效。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途径虽多,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
(四)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向经营者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时,经营者能否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民事责任就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了。
但是,目前即使在法律义务明确、责任明确、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的现象也普遍存在,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难以落实。
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一)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
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
消费者的弱势性,是他们无法决定购买商品的质量好坏,在必需品上又不得不买,这就处于了被动地位。
(二)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
这是各国通用的定义。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三)从立法上改革诉讼程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实体法是不够的,还要在诉讼法上有所进展。
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来处理消费者的难题。
(四)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
四增强消费这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程中,应注意培养以下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
(二)权利意识,善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
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
(三)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
国家需要法律来维护他的团结稳定,而市场同样需要法律来保证它健康规律的运行。
每个人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市场同样离不开经济法的约束。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
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定会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①央视《经济半小时》《食品安全在行动:中国政策论坛(下),5月28日②王江云著,《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
③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④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⑤江平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⑥齐树洁著:《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