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重大风险源分级标准

重大风险源分级标准
一、风险类型
1.自然灾害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暴风雨、雪灾等自然灾害,可能
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威胁。
2.事故灾难风险: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可能对人员、财
产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失。
3.公共卫生风险: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等,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社
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4.社会安全风险:包括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造成重大威胁。
二、威胁程度
1.高度威胁:风险源可能导致特大灾难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中度威胁:风险源可能导致重大灾难性事故,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社会影响较大。
3.低度威胁:风险源可能导致一般性事故,造成少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社会影响较小。
三、影响范围
1.全国性影响:风险源可能对全国范围内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2.区域性影响:风险源可能对某一地区范围内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
影响。
3.局部性影响:风险源只对某一较小范围内的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一定影
响。
四、可控性
1.低可控性:风险源难以被有效控制和管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对社
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2.中可控性:风险源可以被有效控制和管理,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需
要加强管理和监控。
3.高可控性:风险源可以被有效控制和管理,危险性较小,对社会稳定和公
共安全不构成重大威胁。
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评估结果,可以将重大风险源分为不同级别,以便于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加强管理。
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饶阳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等上级单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
作为各乡镇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突发事件(Ⅳ)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臵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包括:1.滹沱河发生超标准(超50年一遇)洪水;2.全县作物全部受旱,40%以上人口出现严重饮水困难。
重大水旱灾害(Ⅱ)包括:1.滹沱河发生10年—50年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30万亩,20%—30%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较大水旱灾害(Ⅲ)包括:1.滹沱河发生5年—10年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20万亩,10%—20%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一般水旱灾害(Ⅳ)包括:1.滹沱河发生5年以下一遇洪水;2.作物受旱面积约8万亩,10%的人口出现饮水困难。
(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包括: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气象衍生灾害,对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10人或以上)及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Ⅱ)包括: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及气象衍生灾害等,造成较多人员伤亡(3-9人)及重大经济损失的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干旱、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Ⅲ)包括:灾害性天气及气象衍生灾害直接造成人员伤亡(1-2人)及一定社会、经济影响的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Ⅳ)包括:灾害性天气及气象衍生灾害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有一定社会、经济影响的灾害。
(三)内涝灾害特别重大内涝灾害(Ⅰ)包括: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100毫米且降雨可能持续。
城区主要干道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开始积水,积水深度可能达到50厘米以上,造成大面积交通中断或者交通瘫痪。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有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沙尘暴、雪灾、道路结冰,共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蓝:一般黄:较重橙:严重红:特别严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多个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省发生特大干旱;7、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1、省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省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7、省内主要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其它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我国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对自然灾害类的分级规定:(一)水旱灾害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突发事件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了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我国制定了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
这类事件具有极大的影响范围和严重后果,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冲击。
典型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风暴潮等)、重大事故灾难(如交通事故、矿难、爆炸事故等)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
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
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情况,保障信息透明,防止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
这类事件具有较大的影响范围和严重后果,需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典型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较大规模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地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
同时,要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三、较大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突发事件。
这类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范围和后果,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典型的较大突发事件包括一般规模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
同时,要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一、自然灾害(一)水旱灾害特大水旱灾害特大水旱灾害是指省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险情或垮坝;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险情或垮坝;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1—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特大气象灾害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城区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较大气象灾害1.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一般气象一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本县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特大地震灾害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境内发生 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2—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2.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3.周边邻近我县发生6. 0级以上并对我县造成破坏的地震;4.县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重大事件分级标准

重大事件分级标准
重大事件的分级标准通常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重大事件分级标准:
1. 一级事件:一级重大事件通常指对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事件,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例如,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台风等)、重大事故(如特大交通事故、重大工业事故等)等。
2. 二级事件:二级重大事件通常指对地区性安全、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例如,一般自然灾害(如暴雨、暴雪、干旱等)、一般事故(如一般交通事故、一般工业事故等)等。
3. 三级事件:三级重大事件通常指对局部安全、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一定危害的事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例如,一般突发事件(如一般火灾、一般爆炸等)等。
这些分级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事件的特点制定,以便对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和应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分级标准,因此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有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冰雹、沙尘暴、雪灾、道路结冰,共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蓝:一般黄:较重橙:严重红:特别严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一、水旱灾害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多个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省发生特大干旱;7、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1、省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省内主要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3、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4、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5、洪水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6、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7、省内主要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其它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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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对自然灾害类的分级规定:
(一)水旱灾害
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 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2.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 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 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
(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级以上地震。
2.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 50人以上、 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直
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 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1.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 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
失的海洋灾害;
(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 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2.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
以上、 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1.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 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
物在 2
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 1个省(区、市)内 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
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
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生,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
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1.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
8000公顷
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 2)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 10人以上
死亡,或 20 人以上伤亡的草原火灾;
(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公里的森林草原
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2.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 1)连续燃烧超过 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 5公里以
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 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 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
原火灾;
(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 2000公
顷以上、8000 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
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
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
威胁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