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处罚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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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

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

承包商违反安全惩罚规定一、背景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运营,削减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提高项目的顺当进行,特订立本《承包商违反安全惩罚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包商参加各类项目的合作过程中,一旦发觉其违反安全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据本规定予以相应的惩罚。

三、管理标准1.承包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依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工作。

2.承包商应当确保项目中的设备、人员、材料等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法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3.承包商应当对其所分包或外包的施工队伍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承包商应当搭配公司对项目中安全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措施的订立,积极参加不安全源管理、风险掌控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承包商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与公司及其他参加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削减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四、违规行为及对应惩罚1.一般安全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工作、未按时完成安全培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

对于一般安全违规行为,公司将实行以下惩罚措施: - 第一次违规行为:口头警告,并进行书面记录; - 第二次违规行为:书面警告,并进行书面记录; - 第三次违规行为:暂时停止合作关系,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 多次违规行为:停止合作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严重安全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伤亡、危害到环境和公共安全等。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将实行以下惩罚措施: - 第一次违规行为:立刻停工,责令整改,并扣除相应违约金; - 第二次违规行为:立刻停工,责令整改,并扣除更高额违约金; - 第三次违规行为:停止合作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考核标准1.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将纳入考核范围,依据制度执行情况和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评估。

2.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事故记录、安全整改情况等资料将作为考核依据。

3.对于安全事故频发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承包商,公司将加强对其项目的监管,并有权停止合作关系。

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

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

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1. 目的:为强化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动工前准备工作检查、作业过程监督等展开管理,特制订此制度。

2. 范围: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与公司存有签下关系的单位适用于。

3. 职责: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对承包商的日常监督检查。

4. 安全规定及行政处罚4.1承包商步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若违背罚款100元。

4.1.1施工作业人员步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应当所持安环部出具的作业证明,就可以至容许步入的作业区域展开施工,不许乱窜乱跑,不得随身携带烟火等进厂。

不办理手续步入作业区,罚款50元。

4.1.2步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衣着,配戴合乎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建议的劳维护具有。

违反者罚款20元。

4.1.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建议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全面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证实后方可以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就可以用作一处。

用火人表给特定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必须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吻合,例如临时更改用火人必须再次办理手续。

违反者罚款100元。

4.1.4严禁用汽油或极易挥发性溶剂洗清机具、配件、衣物等。

违反者罚款20元。

4.1.5严格执行《步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入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于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定防水用具,安全监护人妥当后,方可步入设备内作业。

否则罚款100元。

4.1.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全面落实安全措施,避免损毁地下电缆、管道。

不得在施工现场挤占、阻塞消防通道,施工完结后,必须及时清扫平坦。

否则罚款50元。

4.1.7成立临时电源必须合乎安全规定。

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上岗作业。

步入容器所采用的临时照明设备,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

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

室外开合设备必须存有防雨、防潮设施。

不得乱直奔滥设电源。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理工作,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商违章施工是指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合同、施工计划等具体约定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原则是依法、公正、严肃。

第四条违章施工的处罚分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

第五条承包商发现本单位违章施工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行为,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

第六条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理工作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协助工作。

第七条相关责任人对于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违章施工的分类和处罚第八条承包商违章施工可以分为一般违章和重大违章两类。

一、一般违章是指违反施工合同、施工计划、安全生产规定等具体约定的一般过错行为。

二、重大违章是指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大过错行为。

第九条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轻微违章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二、书面警告:对于累计轻微违章或者一次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三、罚款:对于多次或者恶意违章行为,可以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对于重大违章行为的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工:对于危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违章,可以责令承包商停工整改,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二、解除合同:对于严重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可以解除合同,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三、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机工程安全的重大违章,可以对承包商进行罚款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吊销承包资质:对于严重违章行为或者多次重大违章的承包商,可以吊销其承包资质,并纳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违章行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违规违约处罚制度

工程项目违规违约处罚制度

工程项目违规违约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工程项目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以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或停工;2、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3、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项目;4、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5、监理单位未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6、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合同执行、追究责任等。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五条发现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方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的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申诉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责令改正: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违规违约行为,进行整改;2、罚款:根据违规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3、暂停合同执行:将责任单位和个人列入不良记录,限制其合同执行;4、追究责任: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违约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工程项目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承包商EHS违约处理办法

承包商EHS违约处理办法

承包商EHS违约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园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施工安全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确保园区施工各项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园区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以及进入园区的供应商及其他临时外来人员。

第三条承包商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必须交纳一定金额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安全风险保证金金额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的5%,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安全风险保证金由承包商直接交至业主财务部门,并将交款收据复印件交业主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条对施工现场承包商的一般违章行为,第一次发现时,现场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时,由业主安全部门出具EHS违约处理通知单,并在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安全风险保证金不足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对承包商的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财产安全的严重违章行为时,业主安全部门直接出具EHS违约处理通知单进行相应的违约扣款。

第五条对不按要求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的承包商,需要进行违约扣款时,按照相应的违约扣款条款双倍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工程结束进行结算时,承包商凭安全风险保证金交款收据,经业主安全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到业主财务部门领取违约扣除后的风险保证金余额。

所扣款项作为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基金,用于现场安全管理奖励及支出。

第七条有下列(但不限于)行为之一的,扣违约单位200-500元。

1、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1)未按要求统一着装的;(2)土建、安装、检修作业不穿防砸防扎劳保鞋的;(3)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破损、过期失效、不系帽带的;(4)现场有赤脚、赤膊或穿短裤、拖鞋等不安全、不文明着装的;(5)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或悬挂位置不当的;(6)女同志长发未盘入安全帽内的;(7)焊接、切割、钻、凿、刨、铣、磨等有可能伤害眼睛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的;(8)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不戴防毒、防尘面具的;(9)噪声超标场所不戴护耳器的;(10)在酸、碱等强腐蚀场所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酸碱措施的;(11)戴手套操作运转设备的。

承包商安全违规处罚规定

承包商安全违规处罚规定

承包商安全违规处分规定违规描绘及分级违规序号违规分级违规描绘个人防备用品1.A 施工现场没有配戴带有下颚带的安全帽2.A 施工现场没穿工作服(长袖)3.A 在必需的场所作业时没有戴手套4.A没有穿安全鞋5.A 在必需的场所作业时没有配戴安全眼镜/防备眼镜/面屏6.A 在需要的场所没有配戴防毒面具/防尘面具7.B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当离基准面米以上高处作业时)8.A 在必需的场所作业时没有戴耳罩或耳塞9.C在必需的场所没有配戴自给式呼吸器(氧气含量不足的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10.C水域作业时没有穿救生衣违犯交通规则11.A不恪守交通表记行驶12.A在禁停区泊车13.C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14.B以危险的方式泊车15.A 超出限速标记规定的速度行驶16.A危险驾驶(如超车)17.A在不安全的条件下使用车辆、自行车等(如骑车带人,双手脱把等)18.B以危险的方式运送货物和乘客(超载、未坚固固定或人货混载等)19.C用非客车运送乘客(如叉车,翻斗车等)20.C无证驾驶或操作设备不安全行为23.A玩耍打闹24.A不走人行通道而直接越过管线、设备等(除非现场没有人行道)25.A用压缩空气或氧气来吹扫衣服或身体的任何部位26.A 没实用警示带将危险的地区/孔洞/水渠等围起来27.A使用溶剂或轻油冲洗衣服或身体的任何部位28.B没有合适施工通道(如脚手架、梯子等)就进行施工。

29.B动火作业没有装备监火人,灭火器和防备设备。

30.B起重作业时没有监护人员或设置警示标记31.B把气割枪随和体软管遗留在受限空间内,或气割枪随和瓶没有阻火装置32.C违章使用起重机33.C没有经过有资质的脚手架主管人员查收合格就使用脚手架34.C没有获得作业同意证而进行有关作业35.C未经同意进入受限空间36.C在禁烟区抽烟或使用明火违犯规定使用工具设备39.A使用不合适的工具40.A工具和设备处于不安全工作状态(如焊接电缆、电力电缆等)41.A气瓶未正确固定42.B灭火器、水带、水枪达不到使用条件或不可以正常使用43.B脚手架处于不安全状态或是未经同意的型式44.D 使用无证或不合格的起重设备/起重机现场管理不妥45.A在作业场所和现场办公室不设垃圾箱或垃圾箱过满46.A乱丢垃圾47.A现场管理杂乱(如现场乱丢荒弃物,乱堆乱放设备资料等)48.B消防安全设备被堵塞49.B在操作现场倾倒零星资料和荒弃物。

2023年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2023年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2023年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的管理和处理,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承包商违章施工指承包商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应当分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实施处罚应当坚持严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处罚和综合治理。

第二章违法行为管理和处理第五条对承包商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六条承包商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进行处理。

第七条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许可手续;(二)未按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三)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缴纳相应的罚款;(三)暂停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整改。

第九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展建筑工程活动;(二)违反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未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十条对一般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暂停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整改;(二)缴纳相应的罚款,限期整改;(三)暂停工程款支付;(四)吊销承包商资质。

第十一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二)造成严重伤亡事故;(三)违反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暂停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整改;(二)吊销承包商资质;(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不得过高或过低,最终由相关部门进行决定。

第三章违规行为管理和处理第十四条对承包商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和处理。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处罚程序,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

第三条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指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从重从严原则,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有关承包商违章施工的处罚实施细则应与同一承包商违章施工处罚相关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第二章违章施工行为的认定第六条对于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应由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认定其是否属实。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书面通知,通知承包商对违章施工行为进行整改。

第八条承包商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并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及时整改。

第九条如果承包商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停工、拆除、查封、罚款等措施,直至解决违章施工问题。

第十条对于承包商违章施工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在发现并初步认定后即时采取措施,对其行为进行取证,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章违章施工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对于承包商的违章施工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承包商告知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承包商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选择接受处罚、申请听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承包商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有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对处罚决定书进行更改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并告知承包商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承包商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处罚决定得到严格执行,并及时回复承包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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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处罚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包商(含分包商、下同)施工安全管理履约行为、提升施工承包商的履约信誉、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等企业内部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为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下称河北石油分公司)提供过或正在提供项目施工业务(含检维修业务)的承包商,均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河北石油分公司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承包商实行“黑名单”管理办法,凡其在承担我公司项目施工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十一条所述条款的,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公布违规违约记录和处理情况并“列入黑名单”,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其参与河北石油分公司工程建设施工投标资格。

第四条市分公司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切实加强承包商现场作业安全监管,杜绝违规违约行为。

第五条河北石油分公司合同主办部门在签署所有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对本《规定》的认可条款。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职责1、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综合监督管理;2、负责受理省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商申诉,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年度考评市分公司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第七条省公司发展规划处职责1、负责组织施工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2、负责承包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资质的初审;3、负责对省公司管辖范围的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4、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参与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事故的调查、确认和处理;参与对承包商违规违约申诉事项调查、确认和最终裁定。

5、负责建立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信息档案,发布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处罚信息并提供给有关部门;6、负责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统计分析。

第八条其它相关部门职责1、订立施工合同的各单位、各部门均必须在合同中增加对本规定的认可条款;2、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复核合同中本规定的认可条款,查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合法性;3、招标办负责复核投标人的信誉度资格,取消已列入黑名单承包商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市分公司职责1、负责作业现场的日常管理;2、负责受理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认定;3、负责市分公司管辖的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和处罚通知书的下达;4、负责申报省公司管辖范围的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5、负责建议承包商对雇佣的施工人员安全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6、负责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在信息系统中的录入、统计分析。

第三章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十条施工前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1、承包商施工前,未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体系,未明确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未明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

2、未根据施工图提供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未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未经审查同意后进行施工。

3、未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在施工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未设明显的警戒设施和标志,未落实现场监护人。

4、未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5、未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河北石油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施工中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认定承包商施工中安全违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国家及河北地方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

(2)违反《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有关地方标准的行为。

2、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明文禁止的行为。

(1)违反《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中国石化销售企业安全禁令(试行)》、《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的;(2)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作业安全规定的;(3)违反《石油库安全规定》、《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等施工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的。

3、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对安全管理造成影响、危害的行为。

(1)不经甲方同意,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的;(2)因承包商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我司安全生产经营的;(3)进场的项目经理、主要设备及技术人员的人数和资质(包括安全、技术、施工、材料保管、预算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4)承包商提供施工材料以次充好或采购“三无”材料的。

4、违反河北石油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1、对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分为:现场制止、警告、经济处罚、停业整改、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2、安全违规违约行为按照违反各级《禁令》行为和非违反《禁令》行为区别进行处理。

3、违规行为计算周期为单个施工项目自开工开始至交工验收结束。

处罚期计算时间为对承包商处罚通知下达之日算起。

4、非违反禁令、未造成后果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处理(1)承包商发生1次非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给予现场制止、警告、列入黑名单(记录1次非违反禁令)等处理。

(2)承包商第2次发生同一性质非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给予现场制止、停业整改、经济处罚(罚款额度: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为0.25%;100万元-200万元为0.2%,不低于2500元;200万元-500万元为0.18%,不低于4000元;500万元以上为0.15%,不低于9000元。

罚款由施工合同金额直接扣除。

)、列入黑名单(记录2次非违反禁令)等处理。

(3)承包商第3次发生同一性质非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给予现场制止、停业整改、经济处罚(同上)、列入黑名单(记录3次非违反禁令)并取消一年参加我公司任何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等处理。

5、非违反禁令、造成后果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承包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后果的,对承包商一次性处以至少1万元的经济处罚(罚款由施工合同金额直接扣除),将承包商列入黑名单,对违反禁令的承包商取消其两年以上参加我司任何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并依据法律及合同追究承包商责任。

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事故的,将承包商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取消其五年以上乃至永久参加我司任何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同时依据法律和合同追究承包商责任。

6、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凡承包商发生违反禁令行为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给予现场制止、停业整改、经济处罚(同上)、终止合同、列入黑名单并永久取消参加我公司任何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等处理,同时依据法律及合同追究承包商责任。

7、承包商被要求停业整改的,须在2天内将停业整改方案报市分公司发展基建科审核批准,整改完成后,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市分公司发展基建科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如验收不合格,将承包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年内继续参加我司任何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同时市分公司按照内控要求履行合同终止审批程序,并依据法律和合同追究承包商责任。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对承包商进行处理,并不能免除承包商由于相同行为违反其它规定、合同,而应受到的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处理程序1、确认省、市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发现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向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制止违规违约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要求承包商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果承包商施工现场负责入拒绝签字确认,则由第三方(包括公司内部其它部门或者现场其他相关人员)确认,表示认定。

2、受理认定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部门或者个人,将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报给市分公司发展基建科,市分公司发展基建科受理,按照本规定,进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会签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部和法律事务部门后,报分公司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和处理情况进行记录,登记“黑名单”。

非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2次以下(含2 次),没有造成后果的,市分公司直接处理,向承包商送达现场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通知书,无申诉异议的,报省公司备案并在河北石油OA系统定期公布。

凡是以下情况之一的:非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在3次(含3次)以上的、违反禁令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后果的,市分公司发规部门均须报省公司发展规划处审核,发展规划处会签安全数质量管理处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回复后,市分公司发展基建科向承包商送达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通知书,无申诉异议的,省公司发展规划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在河北石油OA系统定期公布。

3、申诉承包商在收到河北石油分公司安全违规违约行为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在3天内向市分公司或者省公司安全数质量部门进行申诉,包括口头申诉和书面申诉。

4、处罚收到申诉的部门7天内对申诉进行答复,对于有疑问的,安全部门组织发展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共同到施工现场进行确认。

对于安全违规违约行为认定错误的,不进行处罚,对于认定无误的给予处罚。

5、申诉不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在处罚期限届满后,可提出申请,经发展规划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在河北石油OA系统定期公布,其名单从河北石油分公司施工作业“黑名单”中除名。

审核不合格的,继续列入黑名单。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1、对有违反禁令行为或有非违反禁令安全违规违约行为且造成后果的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下同),建议承包商直接开除该施工人员。

2、对属于非违反禁令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安全违规违约行为,施工人员出现第1次,进行警告,并建议承包商对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出现第2次,建议承包商停止该施工人员作业,下岗再培训,再经过河北石油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再上岗作业;出现第3次,建议承包商开除该施工人员。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对由于安全违规违约行为被开除的施工人员,列入河北石油分公司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河北石油分公司范围内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活动,造成后果的,今后不得在河北石油分公司范围内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活动。

第六章考评第十八条各市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瞒报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取消其年度安全先进评比资格,并对市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OO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监管人员发现不报的,经查实,处以2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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