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 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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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

上海94方案购买公房的确权和诉讼时效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此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还颁发了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

这些构成了公房出售的“94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1、确定了公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和购房人。

“94方案”确定了出售公房应当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属于可售公房的范围是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当时限制在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购房人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二、“94方案”遗留问题的解决和法律出路1、“94方案”购房权利人的认定“94方案”中的购房权利人认定缺陷产生了纠纷的后果,为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沪房地技(1995)652号“通知”明确:“职工家庭购房时,可共同协商确定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该《意见》还明确:“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这一执法意见客观上为“94方案”购房纠纷合法权利主体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2、“94方案”共有人主张权利的时效首先,共有人提出共有主张时即为诉讼时效起算时。

如果按照《意见》,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方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

许多售后公房的共有人在知道并主张共有权利时可能已过诉讼时效。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2000年4月27日)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计算口径(一)经过批准加层的住宅,加层部分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按原房屋类型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确定。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

(三)职工家庭中承租人或其配偶因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可在取得国(境)外一方同意购房的承诺后,按规定购房。

但在国(境)外一方不得作为购房人,并在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

(四)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的,购房时可享受其职级和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即师、团职干部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1995)沪房改办发字第6号)执行;营职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85平方米;营职以下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5平方米。

(五)装有电梯的职工住宅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应按高层住宅出售计算购房款,并按高层住宅筹集三项维修基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沪府发[1999]44号)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扩大范围将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纳入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二)价格1.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7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

2.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除上述价格规定和新式里弄住房不计层次增减率外,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其他折扣优惠政策,均按本市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三)维修基金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2.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九四方案购房同住人死亡,生前未确权份额归属谁?

九四方案购房同住人死亡,生前未确权份额归属谁?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九四方案购房同住人死亡,生前未确权份额归属谁?【案情简介】王某、刘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王A、王B,1994年12月,四人共同签署《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明确涉案房屋上海市黄浦区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承租人为王某,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涉案房屋,房屋购买人确认为王A,并委托刘某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同期的《本户人员情况表》显示核定人口为以上四人,2012年8月,王某不幸过世,剩余三方对系争房产的份额产生争议,经协商,始终未成达成一致意见,王A随委托本所律师进行诉讼。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之异同).doc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之异同).doc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
别(之异同)-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

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

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

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
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是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

我们的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

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沪高法民二[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沪高法民二[2004]2号)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一)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遗留股权纠纷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出现的由集体所有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有较强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不应轻易更改。

因此,相关当事人要求重新确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

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处理多个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股东无论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购买权。

在多个股东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果公司能够形成股东会议决议的,从其决议;没有股东会议决议的,可按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配售。

(四)处理股权转让中以受让方对外投资超过该公司自身净资产的50%而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公司法》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属于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资本维持的规定;该规定不影响公司外部交易行为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一般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问答2003.1(关于94方案原同住人死亡未确权、夫妻约定忠实赔偿、租金时效)

问答2003.1(关于94方案原同住人死亡未确权、夫妻约定忠实赔偿、租金时效)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问题1:对于超过答辩期以后才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还需要作出书面裁定?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在答辩期过后,当事人均不再享有提出管辖异议的诉讼权利。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无须作出裁定。

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载明。

问题2:对于有未了民事诉讼的企业法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答: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未了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

企业法人虽然不存在出境的问题,但由于涉及企业法人的许多诉讼事项需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

因此,如果特定案件的审理确实有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必要的,也可以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问题4: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是接事实婚姻处理,还是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加以区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2016年3月8日)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租赁期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问题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房屋被征收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则以未获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搬离房屋。

此类纠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因房屋承租人是被征收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适用裁决前置程序。

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再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故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是否受理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承租期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征收补偿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

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有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进行处理。

若房屋租赁合同未有约定,则宜先处理征收补偿关系。

因为征收补偿范围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费用与承租人有着密切关系,若出租人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之前迳行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解除可获得的合理补偿难以确定,不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故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宜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行处理。

在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若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合同解除权的除外。

(二)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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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以来,相应纠纷陆续发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现根据《民法通则》、国务院、建设部及本市有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
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分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
7、除天井和庭园外,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内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8、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

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
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10、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12、在审理房产确权案件中发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可建议房屋发证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也可根据查证的事实重新确权。

三、产权的分割
13、购得的房屋在法定限制上市的期限内,由于离婚、继承等原因要求分割该房的,房屋能分割的尽可能予以分割。

对房屋能予分室分割的,可确定各方的房屋产权;对无法分割实房的,除双方协议一方得实房,一方得房屋折价款外,一般暂不分割,确定房屋产权共有。

在产权共有期间,对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可参照租赁私房的规定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一定的房屋使用费,待该房依法能上市交易时,按当时的市场价,由一方得房屋折价款。

法院只能就房屋的产权、使用权作出判决,不应对当事人户口迁移作出判决。

四、产权的转让和继承
14、未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定限制交易期间内买卖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5、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6、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间将房屋产权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期届满后将房屋明示赠与他人,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了受赠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中,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赠与行为有效。

17、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转让的期限内立遗嘱将房屋产权遗赠他人的,该遗
嘱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为有效。

五、产权的使用与收益
18、房屋产权人要求无产权的原公房同住人迁让的,对有扶养、监护关系的同住人应保护其房屋居住使用权;对其他同住人可根据其在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9、因擅自改动或拆除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备,占用共用部位,侵占或损坏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可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0、因装修等造成相邻住户的房屋或设备等财产损失的,判令责任人予以修复或赔偿。

2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自住房的使用性质,影响相邻住户正常生活或者安放影响房屋安全的物品的纠纷,应判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2、为修缮房屋及其公、私设备,相邻住户应予配合而不配合的,可作排除妨碍处理,因此造成相邻住户财产损失的应予补偿。

但因相邻住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

23、单元房屋产权人或第三人使用楼房外墙或屋顶做合法商业性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等,须经同楼房的产权人同意,并给付使用费。

对公房出售前就出租外墙、屋顶的,在原合同期限内所得的收益,应由楼房的产权人按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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