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讲诉
基本知识破产法

基本知识破产法破产法是一项关于个人和企业在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如何处理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减负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破产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内容。
1. 什么是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或其他破产管理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标是通过对债务人资产的清算或重整来偿还债务。
2. 破产程序的种类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分为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两种。
个人破产是指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采取的破产程序,而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采取的程序。
3. 个人破产程序的流程个人破产程序一般分为申请阶段、裁决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申请阶段,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将启动破产程序。
在裁决阶段,法院将决定是否批准个人破产申请,以及如何处理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如果法院批准个人破产申请,债务人将进入执行阶段,执行阶段主要是通过清算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4. 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企业破产程序的流程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程序可以分为六个阶段:破产申请、受理、组织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重整或清算决定、执行。
在破产申请阶段,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院在受理阶段将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将组织财产清算,以便偿还债务。
在债权人会议阶段,债权人将讨论并决定企业的重整或清算方案。
最后,在执行阶段,法院将实施债务的清算或重整方案,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5. 破产清算和重整破产清算是指通过出售债务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清算程序由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债权比例按比例获得偿还。
与之相对的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通过重组债务人的负债结构和经营模式来实现债务的偿还。
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将协商达成债务重组计划,以便将来能够偿还债务并重新开展业务。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规定与解读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规定与解读破产是指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无力维持正常运营而宣告破产的一种状态。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破产往往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公司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和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公司破产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破产风险。
一、公司破产的定义与程序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程序主要包括债权申报、破产清算和破产分配三个阶段。
在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以获取对公司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清算阶段,由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最后,在破产分配阶段,破产管理人将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优先权顺序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二、公司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破产法的制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优先权原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应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优先权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得到保护,优先级由法律明确规定。
效率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尽快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和债务的偿还。
三、公司破产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公司破产对各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员工。
对于股东而言,公司破产意味着他们所持有的股份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
对债权人而言,他们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
对员工而言,他们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面对公司破产的风险,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次,公司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或达成债务减免协议来减轻负债压力。
此外,公司还可以寻求外部投资或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以增加资金来源和扩大经营规模。
四、公司破产法的改革与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公司破产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公司破产法的改革,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

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解析破产法基本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公司破产事件的发生屡见不鲜。
破产法作为解决公司破产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公司破产法律程序进行解析,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知识。
一、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财产能够公平分配和合理处置。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等级优先原则:破产法确立了一定的债权等级,按照等级的优先顺序来分配破产财产。
通常情况下,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等。
2. 公平原则:破产法强调公平分配破产财产,避免将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分配给某一特定债权人,保证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相对平衡。
3. 救助原则:破产法注重采取措施挽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努力保留就业岗位和企业价值。
只有在挽救无望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公司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裁定、破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破产申请:当公司处于丧失清偿能力状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股东或者公司自身。
法院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2. 破产裁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经过审查认为破产事实确凿,就会作出破产裁定。
破产裁定是确认公司已破产的法律效力文件,也是破产程序的起点。
3. 破产管理:一旦破产裁定生效,法院会委派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点和评估,并制定破产管理计划。
4. 破产清算:在破产管理的基础上,破产管理人会制定破产清算方案,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变现,并按照债权等级进行分配。
清算完成后,公司的破产程序也就结束了。
三、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破产法旨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方式和途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根据法院的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 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 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 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 员不超过9人。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
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 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 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 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破产法讲义》课件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应由特定地区
的法院负责审理。
3
专属管辖权
某些破产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 负责审理,如国家破产法院。
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分类
债权特点
• 优先权 • 抵押权 • 担保权
债权分类
1. 优先债权 2. 一般债权 3. 次级债权
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和改组债务的方式,为债务 人提供能业避免破产,保护职工权益, 促进经济稳定。
破产案例分析
案例 雷曼兄弟
航空公司破产
公司 投资银行
航空公司
原因 次贷危机
疫情影响
教训
监管不力、风险控制 不当的后果
内外部风险因素对企 业的重大影响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本课程的目标是通过这个PPT课件向大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程序、 破产管辖权、破产债权、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破产
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通过 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常见的破产原因
破产的原因可以是管理不善、经济衰退、巨额债务 等多种因素。
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债务的分配。
破产注销
在完成清算和债务分配后, 破产程序将被注销。
破产管辖权的涵义和类型
1
破产管辖权定义
破产管辖权是指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利和
地域管辖权
2
职责。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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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中将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破产法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参照该法规定的程序.结合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可参照该法规定.(二)关于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就是指破产界限,即达到什么情况可以破产。
破产原因有单一原因和复合原因.公司法第188条\商业银行法第71条\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的是单一原因,新破产法第二条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是属于复合原因.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该原因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破产清算。
除破产的一般原因之外,在破产法中还将以下两种情形作为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
但是,发生资不抵债,只能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因此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但这种推定,债务人可以举反证加以推翻。
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判断的标准是停止支付。
(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我国原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没有设置管理人制度,只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清算组”制度。
尽管各国学者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有不同有表述,大陆法系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职务说、代理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机构人格说。
英美法系则将信托关系引入破产法中,将管理人的性质界定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但不管如何,破产法的管理人,都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独立性。
管理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并不受政府的干预。
为了保证管理人的独立性,国外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不应当具有利害关系,管理人的报酬应由法院决定。
第二,专业性。
第三,全程参与性。
第四,职责的明确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由此可见,管理人实际上应界定为是由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执行破产事务的人。
管理人对外代表破产企业,可以以破产企业的名义起诉与应诉,其结果由破产企业来承担。
在理解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破产管理人对外代表企业,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破产管理人不是企业的代理人,破产企业也不是被代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代理权并不是破产企业赋予的,破产企业也不能撤销或终止,他是法院指定的,他也不向破产企业负责,而是向法院负责,但破产管理人因行使职权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由破产企业负担。
第二,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看,他并不仅仅代表破产企业单方面的利益,他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提起诉讼,当他人向破产企业提起诉讼时,以破产管理人为合法的被告,诉讼结果由破产企业承担。
第四,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第五,因执行职务而致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损害时,在对外关系上,与破产企业对被侵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对破产企业负个人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组织担任,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
由组织任管理人的,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由依法设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由其他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自然人担任管理人的条件是,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的执业资格。
如果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则不得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选任,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
指定的原则是:(1)属地管辖;(2)中介机构优先;(3)不得拒绝.否则可决定其停业一到三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清算组与管理人的关系(破产法第24条)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另外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的职责是:(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清理、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4)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报酬提出异议。
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表现在:(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2)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义务;(3)接受债权人会议询问的义务。
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1)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是债务人独立支配并以此对外偿付债务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财产或在破产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能够扣押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我国采膨胀主义.2、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认定(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对已作为担保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债务人财产。
新破产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2)债务人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应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发(1994)59文件)等政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债务人财产。
该文件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债务人职工安置;安置债务人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债务人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
”其次,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债务人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债务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债务人财产。
第三,债务人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无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允许债务人在补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3)债务人投资兴办的职工福利性财产。
这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债务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机构。
对此问题国务院在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作有明确的规定。
两通知指出,债务人的学校、托幼儿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债务人财产,由债务人所在地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管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
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债务人财产。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规则仅适用于政策性破产的情形。
对于一般破产,只要是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均应属于债务人财产。
其二,债务人的职工宿舍、住房。
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至于职工的住房利益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和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加以解决。
3、与债务人财产相关联的几种制度(1)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法为了明晰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在第31条至34条明确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其一,必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所为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对此分别规定了两类期限,一类是1年,即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一类是6个月,即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其二,必须是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其三,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存在;其四,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问题。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法是管理人以诉讼方式而为之。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比较(目的、主观构成要件、行使权利主体、行使范围、时效或除斥期间)破产撤销权的实务问题(1)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撤销权行使主体(2年内债权人)(2)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申请但管理人拒绝,如何处理?)(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由此产生的诉讼的被告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所反映的立法原则不同。
与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相比较,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其一,无效行为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可撤销行为相比较,债务人实施无效行为的主观恶意更大,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一般来说也更大;其二,无效行为的发生期限没有限制,它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甚至更长的时间;其三,无效行为的发生与债务人是否出现破产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后还是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无效行为;其四,无效行为是法律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因此而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并且无效行为自始无效,不因当事人的承认、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经过或者无效原因的消灭而成为有效。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破产无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第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其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2)破产取回权取回权基础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取回权的特征是:第一,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第二,取回权所依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第三,取回权以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特征;第四,取回权是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