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破产法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关于破产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以生产电子产品为主的企业。
公司初期发展迅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成为国内同行业的佼佼者。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的凸显,XX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至2018年,公司累计负债高达10亿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破产申请与受理2018年6月,XX公司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遂裁定受理该案。
2. 债权人会议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
3. 债权确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对债权进行了审查和确认。
经确认,XX公司共有债权人1000余家,债权总额超过10亿元。
4. 破产财产处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XX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
经过多次拍卖,破产财产最终成交额为6亿元。
5. 破产财产分配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了破产财产。
经分配,债权人共获得3.5亿元。
三、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XX公司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加剧,XX公司面临的市场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公司市场份额逐渐萎缩。
(2)内部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源浪费严重。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程序分析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与受理:XX公司依法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依法受理。
(2)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法召开,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3)债权确认:法院依法对债权进行了审查和确认。
(4)破产财产处置: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
(5)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了破产财产。
3. 案件启示本案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以下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破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初期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最终申请破产。
二、案例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市场逐渐饱和,竞争日益激烈。
科技公司面临来自国内外众多竞争对手的挑战,市场份额逐渐被挤压。
2. 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财务管理混乱等,导致公司效益逐年下滑。
3. 投资失误:公司曾投资一项高风险项目,但由于市场变化和投资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失败,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4. 资金链断裂:公司长期依赖银行贷款和供应商融资,但随着负债的增加,资金链逐渐断裂,无法满足日常运营需求。
(二)破产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 债权申报: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
3. 债权确认:法院对债权进行确认,确定债权金额。
4. 破产财产分配:法院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然后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 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三)破产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符合破产界限。
2. 债权申报与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案中,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法院依法进行债权确认。
3. 破产财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然后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破产法律法规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
破产法律法规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破产法律法规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A公司因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
2018年,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在本案例中,A公司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2. 债权申报与确认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本案例中,A公司有众多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员工等。
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
3. 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在本案例中,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算,优先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剩余的破产财产,按照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
4. 破产重整与和解在本案例中,部分债权人认为A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经人民法院批准,A公司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A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措施,恢复了经营能力。
最终,A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企业得以继续经营。
5. 破产程序的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在本案例中,A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于2020年圆满结束。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在本案例中,A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最终走向破产。
企业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破产法律制度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旨在通过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的债务清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通过对一个破产法律制度案例的分析,探讨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开发商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对开发商的资产进行了清算。
经清算,开发商的资产总额为1亿元,负债总额为1.5亿元。
其中,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员工等,债权总额为1.3亿元。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应用1.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在本案中,开发商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指定清算组负责清算工作。
2.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破产事项进行表决。
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1)确认债权: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1.3亿元。
(2)确定债权清偿方案:债权人会议确定了债权清偿方案,即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3.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依法处置了开发商的资产,并按照债权比例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
根据债权清偿方案,银行、供应商、员工等债权人分别获得了相应的债权清偿。
4.破产程序终结在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后,法院依法终结了破产程序。
至此,开发商的破产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三)案例分析1.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的作用本案中,破产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破产程序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债权确认和清偿平台。
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案例破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曾一度辉煌,拥有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在当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并启动了破产清算程序。
经清算发现,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亿元,负债总额为8亿元,净资产为-3亿元。
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并依法进行了债权人会议。
二、案例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1)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2)市场环境变化: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实施,公司项目销售困难,资金回笼速度缓慢,加剧了公司的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公司前期投资规模过大,导致债务负担过重,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2. 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破产申请与受理: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
(2)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3)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依法审查债权,确认债权。
(4)资产评估与变现:破产管理人依法对该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资产。
(5)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债务,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6)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3. 破产清算结果分析(1)资产变现: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为4亿元,扣除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务后,剩余资金为1亿元。
(2)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依法清偿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债务,剩余债务为7亿元。
(3)破产终结:破产管理人完成债务清偿后,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以应对市场风险。
公司倒闭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初期,A公司凭借其创新的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业绩逐年下滑。
至2018年,A公司累计负债高达5000万元,资不抵债,最终宣布破产倒闭。
此案例涉及公司倒闭的法律处理,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破产申请与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A公司因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
A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
2. 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经审查,法院确认了A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及其债权数额。
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A公司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4.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分配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负责A公司破产财产的清理、评估、变现等工作。
经评估,A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2000万元。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5. 破产终结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终结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依法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总结1. 破产原因分析A公司破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激烈,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2)财务管理不善,导致负债累累;(3)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企业效率低下。
2. 破产处理的法律依据A公司破产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3. 破产处理的启示(1)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控制负债;(2)企业应注重市场调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3)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率。
破产清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良好的产品品质和市场营销策略,迅速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至2018年,科技公司累计负债达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3亿元,长期负债2亿元。
由于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科技公司未能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导致市场份额逐渐萎缩。
2. 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内部控制不严等问题,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投资决策失误:公司投资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评估风险,导致投资失败,加剧了财务危机。
4. 偿债压力巨大:公司负债累累,偿债压力巨大,最终导致破产。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法院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务人财产等信息。
2. 债权确认:法院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
3. 债务人财产清算:清算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现,用于偿还债务。
4. 债权人分配:根据债权确认结果,清算组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对债权人进行债权分配。
5. 破产终结:债务清偿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案例分析(一)债权确认在本案中,债权人申报债权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因债权性质不明、证据不足等原因,其债权未能得到确认。
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法院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性质、金额等进行审查,确保债权得到公正、合理的确认。
(二)债务人财产清算清算组在债务人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债务人财产价值,确保债务人财产得到最大程度的变现。
同时,清算组应关注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分配在本案中,债权人分配过程中,部分债权人因债权金额较大,未能得到足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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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商法》案例分析报告
“张军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班级:法学122班姓名:徐强学号:51 成绩:
案件来源
1、案由:张军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5/27访问(案号:(2012)滁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要旨
1、张军和国贸置业公司签订的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2、《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被清算公司的全部财产,并代表该公司参与诉讼等事务;
3、破产清算组可以决定被清算公司在被法院受理破产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4、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国贸置业公司显失公平,因此破产清算组可以解除合同;
5、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按照一般债权申报;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军,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月12日,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了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国茂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长市冶山路东、千秋大道北侧上城风景3幢104、105、106、107号,5幢112、113、114、115号,6幢118、
119、120、121、122、123、124号商品房,合同单价每平方米3229元,并于同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涉案共计15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张军则于2012年1月13日、1月16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国茂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0052135元,国茂置业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向张军开具了三张收款收据。
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国茂置业公司未按期交付,张军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
在本案审理中,国茂置业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共计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包括本案的3份)并被受理。
2013年4月2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根据国茂置业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国茂置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国茂置业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为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3年6月22日,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张军邮寄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张军如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13年6月24日,张军就涉案标的向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情况反映,认为其所购房屋为物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要求交付涉案房屋。
2013年8月21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民一初字第02170-3号民事裁定,准许国茂置业公司撤回对张军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共计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起诉。
本院在庭审中向张军释明如国茂置业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其可变更诉讼请求,但张军未予变更。
国茂置业公司在同一小区开发销售的商业门面房在同期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16000元至26000元不等。
二、审判情况
本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综合分析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2、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张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
(一)、关于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军购买国茂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长市冶山路东、千秋大道北侧上城风景3幢104、105、106、107号,5幢112、113、114、115号,6幢118、119、120、121、122、123、124号商品房,并对购买的上述房屋的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故双方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国茂置业公司虽辩称其与张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为借款,并且采用合同备案登记的形式以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
因国茂置业公司对此抗辩并未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证明,故国茂置业公司关于其与张军之间系借款关系的辩解,依据不足。
(二)、关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解除,张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
在此案中,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229元,而相同位置国茂置业公司开发的门面房同期销售市场单价均在每平方米16000元以上,与张军所购门面房单价差异巨大,故此案双方所签订合同单价明显不合理,亦有损国茂置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应视为张军已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该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且通常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然而,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是破产法的基本要求,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禁止对个别债权的清偿或个别执行,从而为所有债权人提供一个公平受偿的机制,亦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平清偿的法益目标。
所以,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就包含了对包括合同相对人在内的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即无权请求实际履行,原则上只能申报为破产债权。
现国茂置业公司在已被天长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的情况下,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6月22日向张军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了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所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实际解除。
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故张军要求国茂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国茂置业公司于2013年4月2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时,因涉案房屋并未转移过户到张军名下,且国茂置业公司亦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张军占有,该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仍属于国茂置业公司所有,故该涉案房屋应属于国茂置业公司的破产财产,即便按张军称其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没有合同解除权,因破产程序启动后,个别清偿亦已受到禁止,张军享有的合同请求权属于债权,此时,张军只能以国茂置业公司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债权申报破产债权。
故张军起诉要求国茂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涉案房屋并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该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国茂置业公司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