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概述(刘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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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附录内容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 一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终身完全丧失的,无法从事任何工作或日常生活自理。

2. 二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重大丧失或丧失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无法从事原有工作,但能够从事其他工种的职业;(二)能够从事原有工作或其他工种职业,但需付加额外努力;(三)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3. 三级伤残: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部分丧失的,已确诊伤残程度达到三级伤残的相对比例。

二、伤残评定具体项目(一)生活自理能力评定1. 一级伤残:完全失能,无法自主完成任何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2. 二级伤残:部分失能,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自主完成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3. 三级伤残:生活自理能力有限,需要帮助或辅助器具完成日常生活自理活动。

(二)听力评定1. 一级伤残:全聋。

2. 二级伤残:重度听力丧失,处于丧失语言的状态。

3. 三级伤残:中度听力丧失,有听语音的能力。

(三)视力评定1. 一级伤残:双眼失明。

2. 二级伤残:一眼失明,一眼低视力(低于0.1)或双眼视力低于0.1,视野较狭窄。

3. 三级伤残:视力低于0.3,且低于0.1,视力有明显障碍。

(四)言语评定1. 一级伤残:完全失语。

2. 二级伤残:丧失基本语言能力,无法与他人进行正常交流。

3. 三级伤残:语言表达有障碍,需要他人协助理解。

(五)肢体功能评定1. 一级伤残:上下肢或全部肢体完全丧失。

2. 二级伤残:上下肢或部分肢体丧失功能,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

3. 三级伤残:肢体功能受限,但能保持基本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

三、伤残评定证明文件1. 医疗机构鉴定意见书。

2. 与伤残相关的病历资料。

3. 相关的残疾人评定证明。

4. 各种检查报告、化验单等。

5. 其他与伤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请注意,本附录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以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1)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二零一三年九月编委会名单编委会主任:单鹏编委会副主任:方力编委会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李秦、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曹群、董向兵、韩鸥编委会顾问:宁锦、庄洪胜前言 (4)总则 (6)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8)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2)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2)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2)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6)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8)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1)附录:伤残等级分级原则 (138)参考文献 (14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并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为了帮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法医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该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应用该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了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体系架构,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中的281条伤残条目逐一进行解析,详述医学概念、诊断检查方法、理赔/法医鉴定注意事项等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1. 伤残程度:根据身体功能损害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伤残分为不同等级,如轻度、中度 、重度等。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2. 日常生活能力:评估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进食、穿衣、洗澡、上下楼 梯等方面。
3. 劳动能力:评估被保险人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技能、认知能力等方面。
4. 残疾类型:根据伤残的具体类型,如肢体残疾、视觉残疾、听力残疾等,进行分类评估。
5. 鉴定程序和标准:规定了伤残鉴定的程序和具体标准,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要求 、鉴定方法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伤残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指在人身保险领域中,用于评估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 而导致的伤残程度的标准。这些标准一般由保险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制定, 旨在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伤残鉴定依据。
具体的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指标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二零一三年九月编委会名单编委会主任:单鹏编委会副主任:方力编委会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李秦、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曹群、董向兵、韩鸥编委会顾问:宁锦、庄洪胜前言 (4)总则 (6)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8)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2)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2)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2)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6)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8)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1)附录:伤残等级分级原则 (138)参考文献 (14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并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为了帮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法医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该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应用该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了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体系架构,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中的281条伤残条目逐一进行解析,详述医学概念、诊断检查方法、理赔/法医鉴定注意事项等内容。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指衡量一个人因意外事故、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身体、智力、心理上的损伤程度,并根据不同损伤程度划分成不同的等级。

这一标准旨在为伤残人士提供合理的赔偿和福利保障,同时为各种相关政策的执行提供参考。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下几个主要的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病残等级评定标准病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适用于因疾病而导致的身体残疾。

这一标准通常以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和活动能力损失程度为依据,将疾病导致的身体残疾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具体的评定标准会考虑到患者是否需要依赖他人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是否能够独立行走、进食和穿衣等,以及残疾对就业、教育和社交等方面的影响。

评定标准一般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评定委员会进行评估。

二、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的身体、智力或心理损伤。

这一标准通常由保险公司、劳动保障部门或法律机构等制定,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具体的评定标准会考虑伤残人士的残疾程度、需依赖程度、生活自理程度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评定标准一般通过医学鉴定、康复评估和职业能力测试等来确定,以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军伤等级评定标准军伤等级评定标准主要适用于因军事冲突、恐怖袭击或军事训练事故等原因导致的军人伤残。

这一标准通常由国家军事机构或承办军伤救助工作的机构制定。

具体的评定标准会考虑伤残人士的残疾程度、失能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军事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评定标准一般由军事医院或军伤救助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伤残人士来说至关重要。

准确的评估可以确保伤残人士获得合理的赔偿和福利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同时,评定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二零一三年九月编委会名单编委会主任:单鹏编委会副主任:方力编委会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李秦、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曹群、董向兵、韩鸥编委会顾问:宁锦、庄洪胜前言 (4)总则 (6)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8)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2)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2)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2)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6)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8)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1)附录:伤残等级分级原则 (138)参考文献 (14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 年6 月8 日联合发布,并定于2014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为了帮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法医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该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应用该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了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体系架构,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大类中的281 条伤残条目逐一进行解析,详述医学概念、诊断检查方法、理赔/ 法医鉴定注意事项等内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引言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在保障人们的生命和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伤残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一项重要的保障内容,关乎着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赔偿和福利保障。

为了确保伤残保险的公平性和准确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基本概念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指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具体的伤残评定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理赔。

伤残评定标准一般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规范进行调整和修改。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分类1. 功能损伤伤残评定标准功能损伤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身体损伤而进行的评定。

一般包括肢体丧失、器官功能缺陷以及感知和护理功能受损等方面的评估。

根据损伤的程度,评定标准将损伤分为不同等级,进而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 独立生活能力丧失伤残评定标准独立生活能力丧失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因伤残丧失了独立生活和劳动能力而进行的评定。

根据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和职业能力方面的损失程度,评定标准将伤残分为不同等级,并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1. 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通常由保险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

他们会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学研究和统计数据,结合行业实践和经验,确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和赔偿金额。

2. 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在制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时,通常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个行业的评定标准进行监管和审核。

监管标准旨在确保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平和合规性,防止恶意操作和不公正的赔偿行为。

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意义和作用1. 提升保险业形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公平、准确的伤残评定标准可以有效避免保险公司的不公正行为,确保被保险人在遭遇不幸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福利保障。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近年来,人身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人身保险不仅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也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意外伤害所带来的生活困难。

然而,伤残评定标准作为人身保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确保人身保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是针对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情况进行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伤残程度分级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伤残评定标准来确定的,对于不同的伤残程度有着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下面,将介绍人身损伤致残程度的分级标准。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人身保险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是丧失完全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或者根本不能自理。

具体表现为全身性的瘫痪、重度智力障碍、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等情况。

一级伤残的被保险人通常需要进行长期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治疗,因此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十分必要。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人身保险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是丧失双手或双足,或者丧失一手一足,或者双眼失明或双耳失聪。

这些情况都将严重影响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适应性训练。

对于二级伤残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人身保险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是丧失一个手臂、一个手指、一个脚、一个腿,或者是丧失一个眼睛、一个耳朵的功能。

这些严重的伤残情况将对被保险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康复治疗和适应性训练。

对于三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同样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人身保险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是导致一个手指或一个脚趾的丧失,或者是轻度的听力、视力障碍。

这些情况通常不会对被保险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但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人身保险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是轻伤,包括轻度受伤、轻度烧伤、轻度骨折等情况。

这些情况通常只需要简单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治疗,对被保险人的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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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鉴定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于中国法医学会制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残情鉴定 机构推荐名录,名录中的鉴定机构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有选择。在实际工作中,也请各家 机构做好当地鉴定机构的沟通与维护。
25
标准与操作细则
为了方便大家的学习和掌握,会后我们会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其《操作细则》全文内容放在公司OA公司文件库中,欢迎大家查阅。
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公安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等) 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 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欧盟残疾评定量表 台湾新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问题收集与反馈
关于新残标的问题,大家可以随时通过UC或便签联系运营中心核赔部刘乃佳 进行沟通 ,我们也会定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反馈,并逐步明确相关的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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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Leabharlann 27术语评定方法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 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 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 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 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 第一级。 •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 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 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1级 1级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工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司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国 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 代替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 器官损伤、功能障 碍、医疗依赖、护 理依赖
五个门类、1-10级、 残情 500余条
业内实践运行中的问题
参考资料
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联等)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总后勤部等) 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委)
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
制定原则和思路
标准内容解读 残疾标准体例及条目示例 我们的应对策略
国际化
• 国际上对残疾的认识已经从单纯描述发展出一 套完整的编码系统 • 现有的残疾标准都没有体现出这方面的进步 • 有利于国际合作和交流
科学性/严谨性
• 有科学依据的增加残疾项目数量 • 术语描述准确严谨
皮肤
不同等级范围条目数量对比
140
120
100
80
新行标 老行标
60
40
20
0 1-4级 5-6级 7-10级
不同等级范围条目数量占比对比
70.00%
60.00%
50.00%
40.00%
新行标 老行标
30.00%
20.00%
10.00%
0.00% 1-4级 5-6级 7-10级
新标准特点
科学合理
3级
3级 4级 5级 5级 6级 6级 7级 7级 8级 9级
视功能障碍
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盲目5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2级 2级 3级 3级 4级 4级 5级 6级 6级 7级 7级 8级 8级 9级 9级 10级 10级
2小时
24
规则及系统
关于理赔规则
目前,总公司理赔部关于新残标的理赔规则正在制定之中,由于规则的制定需要与产 品续保规则相匹配,目前还在与产品部沟通之中。明确之后会下发正式通知。对于实务中 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集反馈。
关于理赔系统完善
针对新残标内容和规则的系统需求已经制定完成,正在等待新旧产品衔接规则确定后 即可提交IT进行系统完善。14年1月1日之前会完成系统的优化与完善。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低于 1 低视力 2 3 盲目 4 5 0.1 0.05 0.02 无光感 0.3 最低矫正视力 等于或优于 0.1 0.05(三米指 数) 0.02(一米指 数) 光感
1、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 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 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 他活动。 22
2
内容提要
制定背景
制定原则和思路
标准内容解读
残疾标准体例及条目示例
我们的应对策略
3
与通用的国家标准冲突
人身险残疾给付比例表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1998年7月14日发,1999 年7月1日起执行 7级,34项 说明性文字:11条 最高给付比例100%,最 低10%,间隔不定
道标
公安部交通管理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2年3月11日发布 2002年12月1日实施 代替GA 35-1992 《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 11大部位、1-10级、 残情300余条
• •
国内外残疾标准 专家咨询委员会
覆盖范围 广泛
• • • •
覆盖8大门类 神经精神和智力障碍 胸腹脏器损伤 烧伤残疾
提高服务效率

ICF编码
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
制定原则和思路
标准内容解读 残疾标准体例及条目示例 我们的应对策略
按照不同伤残的部位,本标准伤残区分为八个类别
一、“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二、“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三、“发音和用语言的结构和功能” 四、“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的结构和功能” 五、“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六、“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理赔纠纷
媒体关注
团险特约
平面媒体
重复鉴定
电视媒体
赔偿比例低
网络媒体
无赔偿
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
制定原则和思路
标准内容解读 残疾标准体例及条目示例 我们的应对策略
制定原则
• 科学反映残疾研究的最新进展 • 调整给付项目的高低级别差异,避免“全或无”的赔付情况
科学性原 则
兼容性原 则
• 与目前使用的残疾标准有一定的兼容性 • 参考目前国内外多个残疾标准,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实 践
主要内容
制定背景
制定原则和思路
标准内容解读 残疾标准体例及条目示例 我们的应对策略
培训计划
时间 主讲人 培训内容
培训 方式
课时
预期效果
使参训人员对标准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对于标准具体条目的规定有更加深入 的理解
使参训人员了解公司在标准使用、产 品调整方面的策略,对公司理赔规则 与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使全系统理赔人员对标准有一个全面 系统的了解,对于实务中可能出现的 问题及理赔中需关注的内容进行全面 阐释。 对标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及 同业理赔中遇到的的问题进行针对性 培训,使理赔队伍对意外伤残理赔实 务中的各种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 了解,统一思想和理赔标准。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 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 节指节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 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 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
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烧伤和瘢痕
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 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 节指节占3%;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6级 7级 8级 9级 9级
七、“神经肌肉骨骼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八、“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在每个类别里,按照遗留伤残的严重程度程度不同,从重到轻列明伤残等级。 共分10级,281项,每级赔付比例差值为10%。标准全文.pdf
19
手部残疾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4级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
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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