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3-2011)第1号修改单 防爆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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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TSGZF003-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完整版)TSGZF003-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公文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索引号:000019449/2017-17484-0483014发文单位:主题分类:总局公告文号:印发日期:发布日期:2017-02-202017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的修改1. 第三条修改为:“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将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斜行电梯除外 ) ,”。

.将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修改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除外 ) ,”。

二、附件修改增加:“()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增加:“斜行电梯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额定速度增大;()额定载重量大于,且增大;()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将中的“ ()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 ()轿厢导轨列数减少( 不适用于斜行电梯) ”,并且增加:1 / 24“() 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 ,前置门 )改变;()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 改变;()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 (角钢、钢、型轨、钢管等)改变。

”.将表修改为:表乘客和载货电梯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设备保护级别(适用于防爆电梯 ) 防爆等级斜行电梯倾斜角(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斜行电梯门设置方式调速方式调速装置制造单位名称驱动方式控制装置制造单位名称驱动主机布置方式驱动主机制造单位名称悬挂比 (绕绳比 ) 绕绳方式轿厢悬吊方式轿厢导轨列数轿厢数量多轿厢之间的连接方式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接方式的连接方式运行轨道、护轨、导运行轨道、护轨、导轨、轨、安全钳夹持部件(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总数量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控制柜布置区域工作环境(适用于防爆电梯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 斜行电梯不适用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 ( 适用于斜行电梯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装置型式置型式顶升方式(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止轿厢沉降装置(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止轿厢自由坠落或者超速下降的措(适用于液压电梯) 防爆型式(适用于防爆电梯) 施功能型号制造单位名称特殊用途产品.将的第 ()项的编号“ () ”修改为 () ,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的前置门设计和结构的说明;()斜行电梯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说明;()斜行电梯紧急和检修通道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顶层和底坑进行维护的安全空间的设计说明;()人员可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时的防护说明;()确保斜行电梯轿厢内乘客保持稳定的措施;()斜行电梯障碍物清除装置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钢丝绳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斜行电梯随行电缆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保持轿厢水平的自动调节装置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运行路径中不同角度过渡段的设计说明;()室外型斜行电梯的底坑排水措施;()斜行电梯与建筑物接口的说明;()斜行电梯轿厢地板防滑等级的说明文件;3 / 24()斜行电梯设计预期的使用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情况;()斜行电梯限速器驱动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要求,以及涨紧方法说明;”.将增加:“() 斜行电梯运行轨道、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的计算;()斜行电梯轿壁机械强度的计算。

TSG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TSG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3—2011
(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 A 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 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 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要求,起草组在上海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11 年 8 月 8 日本规则由国
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防爆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
防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防爆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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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03—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防爆电梯工作无关 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三)对于在用防爆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附件 E、附件 G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在 1 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 3 次以 上(含 3 次)的防爆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防爆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 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需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防爆电梯自检报告模板

防爆电梯自检报告模板

编号:曳引式防爆电梯年度自检报告使用单位:注册代码:设备类型:设备型式:自检日期:维护保养单位:XXX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说明1、本自检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及其第1号修改和《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要求编制。

本自检报告作为一种推荐性范本,供防爆电梯维保单位参考选用。

2、本报告适用于使用在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2区、21区、22区,由电力驱动的速度不大于1m/s(含1m/s)曳引式防爆电梯的年度自检。

3、需要签字的表格中维修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维修保养人员、质检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4、本报告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输出。

发现错误,确需更正时,不得涂改!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双线,在其附近书写正确内容,并签上更改人的姓名、标注更改日期。

5、各项“检验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填写“符合”,无此项目时,填写“无此项”。

“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

6、报告中不得出现空白栏,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无此项”或“不详”。

7、自检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自检报告的结论为“合格”。

当检验机构检验员发现提交的自检报告中存在错误时,质检员应及时整改后出具《自检报告存在问题整改合格反馈单》,经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后方可确定自检报告为“合格”。

8、按照规定,检验机构在维保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自检报告一式三份,报检时提交一份、另两份分别由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档案。

曳引式防爆电梯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编号:注1:如果检验中发现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见附件 A 第(3)项],应当进行附件 A 第项实验,在此情况下应当将这些检验项目列入检验报告。

注2: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 GB7588-199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防爆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 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防爆电梯基础知识

防爆电梯基础知识

内容介绍第1部分防爆电梯的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和相关安全要求第2部分防爆电梯特殊检验项目的缺陷识别及检验技能第3部分防爆电梯检验用仪器设备操作第1部分防爆电梯的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和相关安全要求1.防爆电梯的类型(1)根据GB 31094-2014《防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防爆电梯可分为: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力驱动的曳引式、强制式防爆电梯和液压式防爆电梯这3种类型。

(2)根据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含其第1号修改单)中第二条,防爆电梯可分为: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曳引式防爆电梯、液压式防爆电梯和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这3种类型。

2.防爆电梯的结构总体来说,防爆电梯的结构与相同类型的非防爆电梯的结构相似,其差异主要集中在可能会产生能量聚集的材料、电气设备和部分机械装置对摩擦、撞击、火花以及局部高温等情况的处理方面。

防爆电动机、防爆液压泵站、防爆控制柜、防爆接线盒、防爆型限速器和安全钳以及无火花材料等的应用,就是防爆电梯的结构与非防爆电梯结构的不同之处。

3.防爆电梯的工作原理1)曳引式防爆电梯其工作原理同非防爆式曳引驱动电梯一样,是通过曳引轮与悬挂装置之间的摩擦力来驱动防爆电梯上下运行的。

2)强制驱动防爆电梯其工作原理同非防爆式强制驱动电梯一样,是通过钢丝绳或链条在卷筒的驱动下实现防爆电梯上下运行的。

3)液压驱动防爆电梯其工作原理同非防爆液压驱动电梯一样,是通过防爆液压泵站所产生的动力来驱动防爆电梯的向上运行,而防爆液压驱动电梯的下行,则是通过轿厢的载重和自重来实现的。

4.防爆电梯的安全要求防爆电梯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建筑与环境的要求1)机器空间、井道及底坑内使用的建筑材料应为不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机器空间和底坑内不应存放易燃物品,如油布、油纸等;2)机器空间、井道及底坑内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堆积,并便于清扫;3)当可燃性物质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应防止底坑内可燃性物质大量积聚;当可燃性物质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应防止井道顶部和机器空间顶部中可燃性物质大量积聚。

特种设备新规

特种设备新规

根据电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质检总局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 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 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 -2012)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6个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以及《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1号修改单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第1号修改单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完整版)TSG_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完整版)TSG_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8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1.4(6)修改为:“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建筑设计文件”4.2.1(3)修改为:“轿厢净尺寸不能小于1350mm宽乘以1400mm深,轿厢的最小净入口宽度应为800mm;”5. 2.6(1)修改为:“应当设置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志,轿厢操作面板上的符号为20mm×20mm;层站上至少为100mm×100mm;”6. 3.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7. 3.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3.9(2)最后增加“;”8. 4.17(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9.5.6“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曳引式防爆电梯

曳引式防爆电梯

曳引式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自检报告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内编号:施工类别:施工单位名称:填写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报告书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含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中对于施工自检报告的要求制作。

本自检报告仅作为一种推荐性范本,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2、本报告适用于安装或使用在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2区、21区、22区,由电力驱动的速度不大于1m/s(含1m/s)曳引式防爆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自检。

3、本报告需签字的表格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4、本报告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出具,但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不得涂改。

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线,在其附近书写正确内容,并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标注更改日期。

5、各项“检验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写“符合”或“不符合”;若无此项目时,填写“无此项”。

“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6、自检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如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自检报告的结论为“合格”;当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7、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无此项”或“不详”。

8、检验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自检单位需向检验机构提交本报告一份备存。

本报告一式三份,其他两份分别存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本台电梯技术档案中。

曳引式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注意事项:一、改造或重大修理时:1、“制造单位名称”填写电梯原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2、“提升高度”“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本次施工不涉及时填写“/”;3、改造施工时,“电梯型号”、“产品编号”填写改造后的电梯型号和产品编号;4、涉及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在其型号后标注“(改造)”或“(大修)”;5、制造单位盖章确认处,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安装使用的电梯,改造或重大修理需要原制造单位授权,需原制造单位盖章确认;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安装使用的电梯,不需要原制造单位授权,制造单位盖章处不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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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第1号修改单
(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防爆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防爆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防爆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防爆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5.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6.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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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1(3)修改为:“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压力(如果有);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和液压式防爆电梯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油的型号,以及这些产品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和防爆电气部件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等内容,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2.1.1(4) 修改为:“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等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合格证,液压泵站(如果有)的防爆合格证等;”
3.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4. 3.9.1增加一项:“(5) 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3.9.1(5)最后增加“;”
5. 4.13.1(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缓冲器与轿厢和对重碰撞面应采取无火花措施;”
6.5.6.1中“曳引式防爆电梯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曳引式防爆电梯和液压防爆客梯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7. 5.6.2修改为:“液压式防爆货梯轿厢的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注A-7:超过16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40 m2。

对中间载重量,其
面积由线性插值法确定。


8. 5.6.3修改为: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1.0m2,轿厢深度不得大于1.0m,轿厢高度不得大于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9.5.8中的“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并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修改为“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和本规则中相应防爆技术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0. 5.11.2修改为: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如果轿厢、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则应在轿厢、对重上设置防爆型安全钳;
“(2)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3)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中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
“(4)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三)“检验方法”栏修改
1. 3.9增加“(4)目测制动器动作等情况”
3.9(3)最后增加“;”
2. 4.1
3.1修改为:
“现场目测或者按以下方法检查: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及碰撞面无火花措施;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有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定期检验时,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3. 5.8修改为:“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
4. 10.3修改为:“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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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
5. 10.4(2)修改为:“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下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6. 10.5修改为:“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7.5.11、9.9、9.11中的“注A-9”、“注A-10”、“注A-11”分别修改为“注A-8”、“注A-9”、“注A-10”
三、附件B、C、D、E、F、G修改
1.删除附件B、C、D、E、F、G检验结论页中“整机防爆合格证号”
2.附件B、C、D、E、F、G检验结论页中“规格型号”修改为“型号”
3.附件B、C中3.9.1的“检验类别”修改为“B”,并增加一项,“(5)制动器动作等情况”
4.附件B、C中3.10.1(2)修改为:“紧急电动运行装置”
5.附件B、C、D、E中4.13.1(3)修改为:“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及碰撞面无火花措施”
6.附件B、C、D、E中5.10修改为:“超载保护装置”
7.附件B、C、D、E中7.3修改为:“防止门夹人保护装置”
8.附件B,注B-2的内容修改为:“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9. 附件C、E中在序号26后增加一项:序号 27,“4.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检验类别为“B”
10.附件C中删除注C-2,原“注C-3”、“注C-4”改为“注C-2”、“注C-3”;增加注C-4:“注C-4: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11.附件D中注D-2的内容修改为:“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12.附件E中删除注E-2,原“注E-3”改为“注E-2”;增加“注E-3: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13.附件F中注F-2的内容修改为:“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下次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


14.附件G中删除注G-2,原“注G-3”、“注G-4”改为“G-2”、“注G-3”;增加“注G-4: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15.报告中序号增加,其他序号也以此相应进行改动。

四、附件H修改
2.检验报告格式(附件B、C、D、E、F、G)根据修订内容做相应编辑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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