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货运站管理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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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3篇)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3篇)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站场运输生产安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站场服务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重大事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车辆的出入库检验及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随车手续,灭火器材等配备齐全有效,严禁无技术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参加营运,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二、严格执行《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按照核定的吨位载货,严禁超载、超限。

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不开昌险车,不开疲劳车,不洒后驾驶,不强超抢会,不客货混装,对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配备防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货物安全。

四、站场内配载业户,对配载车辆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核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核验车辆行驶证、发动机号、车架号码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车辆严禁配载。

五、配载业户与车辆驾驶员、货主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

货物准时发运率达____%以上,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货损货差。

及时处理商务事故,建立商务事故处理登记制度,事故处理结案不超过三个月。

六、仓库设施保持完好,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齐全有效。

理货员和库管员认真负责,移交货物时点交、点接,保持票货相符,库内严禁存放国家禁运物品,对化工原料腐蚀性物品要单独存放,重点管理,防泄漏防扩散。

货运站场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货运站场的安全运营,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2. 安全培训制度:对货运站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站场内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货物装卸、货车进出、人员通行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5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5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____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____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包括公路客运站、汽车站、货运站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各级政府相应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

第五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各级政府相应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站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要求】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管理职责,确保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有序运营。

第七条【守则】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管理,确保职责清晰、权责明确。

第八条【安全意识】道路运输站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培养,确保道路运输站场环境安全、设施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九条【招聘要求】道路运输站场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人员数量和结构,招聘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要求的人员。

第十条【职责明确】道路运输站场应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及时进行培训和交流,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第十一条【管理纪律】道路运输站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纪律,做到言行一致、秩序井然,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文明服务】道路运输站场管理人员应提供热情文明的服务态度,尽职尽责地为旅客和货主提供信息咨询和帮助。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进出】道路运输站场应严格控制车辆进出,确保车辆进出有序,要求司机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排队等待。

第十四条【车辆检查】道路运输站场应对驶入站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防止不合格车辆上路运输。

第十五条【车辆维护】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车辆维修中心,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货运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货运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货运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货运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站安全管理,保障货运站的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货运站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站内员工、车辆驾驶员、来往人员等。

第三条货运站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预防为主,保证货运站的安全生产,实施安全责任制,服务于站内与站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货运站的管理者及各级领导要牢记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货运站管理者要保证站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设备运行的有效性,保证站内通风、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货运站负责人要定期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计划,组织部门内部对货运站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船运站要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对驾驶员、装卸工人等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货运站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管理机制,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严禁操作人员酒后工作、违章操作等行为。

第九条货运站要建立员工休息制度,保证员工的合理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和操作。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条货运站对进站车辆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期。

第十一条货运站要对进站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检查车辆的车况、制动系统、灯光设备等,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货运站要对进站车辆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法物品、危险品等携带进站。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三条货运站要对设备进行安全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货运站要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五条货运站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站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货运站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指导员工合理操作和防范安全风险。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一、运输车辆的管理1. 车辆进出站规定- 车辆入站时,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严禁占用非指定通道。

- 车辆出站时,应按照排队顺序有序出站,严禁超车和插队。

- 车辆进出站时,应按照站点的限高、限宽标识通行,严禁超高超宽车辆入站。

2. 车辆停放规定- 进入站场后,车辆应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停放在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和有限高限宽标识的区域内。

- 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辆之间的合理间距,以便于其他车辆的停放和通行。

3. 车辆装载规定- 车辆装载货物时,应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进行装载,不得超载、滞留和逾期。

- 货物应密实摆放,确保安全稳固,避免货物的滑移、倾倒和损坏。

二、货物的管理1. 货物入库规定- 货物入库时,应按照货物的种类、品类、重量和体积进行分类、编号、标记和登记。

- 货物入库后,应及时进行库存盘点,并将库存情况及时上报。

2. 货物出库规定- 货物出库时,应按照出库申请单的要求进行出库操作,确保货物的准确出库。

- 货物出库前,应核对货物的品名、数量和包装,确保与出库申请单一致。

3. 货物运输规定- 货物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确保货物的安全、快捷运输。

- 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管,防止货物遗失、损坏和盗窃。

三、站场设施的管理1. 设备设施的维护- 站场设施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环境卫生的管理- 站场环境应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 垃圾应分类收集、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垃圾和污水。

3. 安全设施的管理- 站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防护设施等。

- 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站场的安全。

四、人员管理1. 员工操行规范-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素质和职业操守。

- 员工应恪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和商业机密。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1. 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客运站的秩序和安全,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2. 所有进入客运站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车辆,不得私自更改车次或上车地点。

4. 乘客应按照规定购买车票,并保留好票据,不得携带无票乘车。

5. 乘客在候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推搡、拥挤或霸占座位,不得在候车室内吸烟或大声喧哗。

6. 乘客在车上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喧闹、吸烟或在车内乱丢废物。

7. 乘客必须按照规定的车次、车厢和座位乘坐,不得跨车厢或随意改变座位。

8. 携带行李的乘客应按照规定放置行李并负责看管,不得将行李放置在通道上或座位上妨碍他人。

9.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操作或造成危险。

10. 乘客对客运站、车辆和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11. 违反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乘客,将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12. 客运站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人员进入客运站或乘坐车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客运站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具体规定应以当地客运站的相关规定为准。

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客运站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客运站作为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起到了连接人们出行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正常的客运站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和便利,特制订以下规定。

二、客运站日常管理规定1. 维护客运站环境(1) 客运站应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绿化带应进行及时修剪和浇水,确保环境美观宜人。

(2) 保持客运站内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灯光、电器设备等,如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维修。

(3) 定期对厕所、宣传栏、候车区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乘客的健康和舒适。

2. 保障乘客权益(1) 提供准确的班次信息和票务服务,确保乘客及时获取信息并顺利购票。

(2) 候车区应保持宽敞、通风,同时根据客流量及时调整座椅数量,保证乘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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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道路货运站场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一)许可变更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终止经营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目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原经营地向社会公告。

2.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一、道路货运站(场)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

(二)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三)按照操作规程提供服务。

(四)按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公平对待使用道路货运站(场)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工作,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

(七)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四)道路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十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十四)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十五)变更记录资料;(十六)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一、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者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

二、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根据核定权限,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期间或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六)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四、经营许可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一)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经营主体、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重新申请。

(二)客运站经营者拟变更站场名称等事项的,实行备案制度,并在1 5个工作目内予以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客运站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向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

原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终止经营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及时作出终止决定,并在《道路客运站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2.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向社会公告,以便公众了解情况。

(五)客运站终止经营后可能对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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