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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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9号 (交通部令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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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 号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 质和物品。 爆炸性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s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 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烟火物质 pyrotechnic substances 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 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 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 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 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 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 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摘要: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是一项重要而又具有一定风险的任务。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管理机构、运输要求和违规惩罚等方面探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机构一、管理机构的职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 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规定和标准;2. 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请,核发相应的运输许可证;3. 监督和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运输活动;4.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二、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机构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成,下设的部门包括法规制定、许可和审批、监管检查等。

第二节:运输要求一、车辆要求1. 车辆选择: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如车辆的结构、耐受能力和装载能力等;2. 车辆标识:车辆必须进行相应的标识,以便辨识危险货物;3. 车辆审验: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审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二、货物包装要求1. 包装标准: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或行业标准进行妥善包装,以防止泄漏和损坏;2. 标识警示: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进行标识和警示,以提醒人们注意避免接触和碰撞;3. 包装检查:经销商和运输企业必须对包装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运输要求1. 司机资质:司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2. 路线选择:运输企业必须选择安全和适宜的路线,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3. 运输限制:严格遵守运输限制,如速度限制、装载限制等;4. 安全设备:车辆必须安装相应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泄漏处理装置等。

第三节:违规惩罚一、违规行为1. 超速行驶;2. 装载不符合规定;3. 路线违规;4. 包装不符合要求;5. 安全设备不齐全。

二、违规惩罚1. 处罚方式:违规者可被罚款、吊销运输许可证等;2. 处罚力度: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力度不同;3. 运输企业监督:对于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管理机构将进行更严格的监督,甚至可能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23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zd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zd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危险货物品名表》GB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GB,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运输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自有专用车辆辆以上;.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T/T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运输单位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运输人员资格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等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4. 货物分类与包装
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包装。

5. 运输车辆要求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
全防护设备。

6. 运输路线与时间
运输危险货物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和时间,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或恶劣
天气条件下运输。

7.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速、避让、紧急情况处理等。

8. 货物装卸管理
装卸危险货物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稳定。

9. 事故应急处理
运输单位应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

10. 监督检查
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1.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2.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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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主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

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六条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面发展。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章》,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运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以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发和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章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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