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26】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献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献。
◆章程备案。
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献,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献)。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
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献。
分支机构备案办理表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注:1.不担任合伙人(股东)的评估师不需要填写“出资额”和“出资或者股权比例”栏;
2.执业时间栏目请填累计执业时长;
3.本表所称评估师以外的专业人员是指评估师以外的,根据《办法》的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的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际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纸填写。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注资产评估师(珠宝)转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办理。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1.“职务”栏请填写分所所长、分公司经理等;
2.“学习及工作的主要经历”栏请从高等教育阶段填起;
3.“签署或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栏填写最近3年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名称、
时间并注明签署或参与情况;
4.“有无不良执业记录”栏请填写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情况。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申请表

续期教
证号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时间
注册证号
时间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时间
资格证号
育情况
证号
房地产经纪人注册时间
注册证号
时间
具备其他注册资格
工 作
简 历
年度内参与的评估项目
受过何种
奖励、有否
违规、违纪
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处
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表
姓 名
从业人员简况
专业
名称职称
资格
房地
产估
价员
房地
产估
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协 理
房地
产经
纪人
土
地
建
筑
造
价
会
计
统
计
工
民
建
工
程
师
其他
人员
小
计
初级
中级
高级
专职注册
兼职注册
合计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一寸免
冠照片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所学专业
联 系
方 式
手机:
毕业学校
办公:
最高学历
住宅:
家庭住址
邮编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时间
编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等级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 报 时 间
机构名称
公司类型
机构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联系方式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办理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
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监会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二)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营运资金托管;(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年月)一、法人机构备案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提交备案材料(纸质版份,电子版请扫描成版本并刻成光盘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先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备案要求及材料下载”中下载相关文件并学习、掌握相关文件内容。
(一)应满足的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合伙制的机构合伙人与公司制的机构股东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机构应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8【实施日期】202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28日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市场行政许可和备案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和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相应机构。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照宏观审慎原则,结合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有限公司备案登记样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有限公司备案登记样表)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附表3(无需填写)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附表4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无需填写)承诺书___ ___(登记机关名称):(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年月日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备案(选填,只填写本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事项)

以下内容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
以下内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勾选和填报
备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至少需填报1名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与《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登记号》选择其中1项填写即可。
项目请据实填写。
备请标注“无”。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本附表适用于企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的备案。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只勾选和填写与本次申报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有关的栏目。
三、《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不需要申报,设立登记完成即备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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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2.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4) 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7)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员工花名册复印件;(8)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9)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户入账凭证等。
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印章。
4.应同时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备案,并与纸质材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