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sc-29外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EPC三标体系-作业文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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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ESC-29 版次: A/0 外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19-12-20发布2019-12-25实施

1.目的

为了加强外业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和财产不受损失。

2. 范围

适用于本院所属外业作业单位和外业作业人员。

3.职责

3.1主管副院长负责督促各外业作业单位的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整改措施等;负责突发事件的决策并组织对应急预案的启动;负责对各外业作业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的批准。

3.2外业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外业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落实本单位外业作业的各项防范措施,并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

3.3设总或专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项目危险源的识别、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

3.4外业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向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5人事保卫处(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外业作业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各外业作业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措施;负责对各外业作业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外业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业项目组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外业作业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2外业作业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外业作业生产条件。

4.3外业作业单位(或项目组)每次外业出工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外业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4.4外业作业单位(或项目组)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外业救生用品和外业特殊生活用品。

4.5外业作业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外业项目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4.6外业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7外业作业安全基本规定:

(1)外业作业单位(或项目组)应了解和掌握外业作业工作区安全情况,包括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外业作业工作区安全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外业作业人员告知。

(2)外业作业人员应配备外业必要的药品、救生包,为艰险地区外业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

(3)禁止单人进行外业作业活动,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水。外业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在悬崖、陡坡进行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确需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2 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5)外业作业临时性用电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或在地下作保护性埋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设防护套。外业作业的电气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电气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铜、铁、铝等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6)外业电、气焊作业应及时清除火星、焊渣等火源;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间距离应大于10 m。

(7)外业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8)坑、井、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外业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9)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10)外业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外业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并在外业作业出工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

4.8外业营地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2)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背风场地,预防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

(3)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4)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 m。

(5)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4.9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2)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高度超过2 m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3)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有效视线。

(4)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大于15 m。

(5)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3人以内。

(6)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停止作业或者有防冻措施。

4.10 林区、草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林区、草原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2)在林区、草原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3)在森林、草原地区进行作业应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

(4)林区、草原出现火灾预兆或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

4.11 沙漠、戈壁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备足饮用水,并合理饮用。

(2)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3)作业人员随身带上必要的防暑药物,应配备防寒、防晒用品、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穿明显标志工作服。

4.12 高海拔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需到高海拔地区(3000米以上)的作业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排除不适宜在高海拔地区作业的疾病。如有感冒、免疫力低下、肺炎等疾病者应限制进入高海拔地区作业。

以下人员不宜进入高海拔地区作业: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显著心律不齐,或静息心率在每分钟100次以上,高血压病和各种血液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如有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活动性肺结核等肺功能障碍等;3)癫痫、严重神经衰弱、癔症等;4)重症胃肠疾病,如严重的消化性溃疡,慢性活动性肝炎等;5)其他肝、肾、脾和内分泌系统疾病;6)曾患过高原心脏病、重症高原昏迷、高原肺水肿的人员;7)在内地患有感冒。

(2)初入高海拔地区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海拔地区环境。初到高海拔地区,最好能用一天时间完全静养休息,第一晚上要早休息,多睡眠,待身体稍适应后再开展工作。高海拔地区作业,严禁饮酒。

(3)在3000米以上地区时应携带氧气袋(瓶)和防寒用品用具及预防药物。如:利尿剂、镇静剂、肾上腺皮质激素、维生素等。

(4)到达高海拔地区后,体力活动要循序渐进,尽量减少寒冷刺激及上呼吸道感染。

(5)高海拔地区紫外线强烈,要采取涂摸防紫外线霜,穿长袖衣服和带帽子等防护措施。

4.13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上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2)每天应对船只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3)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 m,流速小于3 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14 冰上上作业:

(1)冰上作业应安排在冰层最厚、最结实的时段进行,应避开初春冰雪消螎时或结冰尚不厚实的时段。

(2)冰上工作前,应先指定专人或当地有经验的向导,对其工作地段进行踏勘和冰的强度试验,同时应穿救生衣,必要时用绳子保护。在经常走的道路上作好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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