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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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5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6.03【实施日期】2000.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8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三日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技术监督局分别承担的有关科技“三项费”管理职能,划入省科学技术厅归口统一管理。

2、将原省计划委员会研究制定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制定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二)划出的职能将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河南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1、将由省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市场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省直有关部门、市地、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省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市地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豫政办〔2024〕59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4〕5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医学领域高水平科技创新,加快发展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更好保障全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面向”,遵循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总基调,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科研为牵引做优做强医疗卫生事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医疗资源的需求”工作要求,按照有序承接新任务、积极谋划新格局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医学科技创新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强化顶层设计。

完善医学科技创新规划管理机制,强化对重大任务和资源配置的统筹,推进以环省医学科学院、省中医药科学院创新生态圈为内核的中原医学科学城建设。

坚持上下对口的原则,按照程序适时调整医学科技体制机制。

——注重需求导向。

聚焦我省发展战略需求,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着力打通制约医学科技创新发展的堵点、痛点,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强化临床研究,开发高质量的健康保障和健康风险防控技术及产品。

——推动协同创新。

推进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探索适应不同研究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

加强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

推动研究型医院、研究型学科、研究型人才建设协同发展,全面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冀政办函[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为加大“科教兴冀”战略实施力度,发挥农业科技进步在农业农村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但是,目前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竞争力不强、农业结构不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低等突出问题,仍影响着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人才不足、科研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科技投入偏少、农业科技组织化程度低等,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增强发展农业科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具体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我省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才为根本,把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心环节,充分发挥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骨干作用,逐步把企业引向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22•【文号】国办发[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02.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为搞好这项改革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支持改革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要负起责任,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要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衡过渡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也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独立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构过多;条块分割导致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内部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且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与企业技术开发结合少、成果转化难等。

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00]70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70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计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国资办、人事厅、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2000年11月7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对省属科研院所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制度创新,全面优化科研院所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适应市场需求,从根本上形成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科技投入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豫政办〔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3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3日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科技型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促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引导企业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性(一)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现场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向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宣传政策,引导科技型企业树立正确上市和发债理念。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常态化开展小规模、多频次宣讲培训,激发科技型企业上市、发债内生动力和规范意识。

开展资本市场知识专题培训,提升各地推进上市、发债工作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引导科技型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发挥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河南服务基地作用,支持交易所开展政策宣传、专题培训、调研等“在地化”服务,搭建交易所与企业沟通平台。

推动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引导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河南证监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孵化生态,根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河南省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认定、备案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1、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求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三、申报流程(一)材料提交。

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二)审核推荐。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教育厅对拟推荐的相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进行审核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各类孵化载体申报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至科技厅。

四、有关要求(一)本次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孵化服务领域侧重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7+28+N”的产业链条。

1.专业平台服务。

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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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
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12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06
【实施日期】2004.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1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豫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围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和引导各类科技力量进入企业,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依托优势骨干企业,建立260个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5个。

围绕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到2010年建成80个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下合称工程中心)。

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开发人员和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激励、支持和管理机制。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

(四)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建设。

省大中型骨干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

重点企业要高标准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

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享受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组织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有关项目资金计划。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五)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化转制。

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可结合
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可整体转制为高新技术企业;可整体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转制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社会科技资源,建成面向行业、开放式的技术创新基地,加强产业化研究开发,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
(六)推动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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