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

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 设,建立定期培
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 ,保证 评价质量 。
建立具备较高素质 、专业覆盖面 广、结构合理 的
格 审 查和 鉴定 组织 实施 、基 础档 案 管理 工作 流 职 业分类和职业技能鉴定专家 队伍 ,加强高技能 程,分期分批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质量管理体 人才评价基础工作开发 。加 强依 法行政教育和专
职 业技 能鉴 定 中心和 鉴 定所 ( 的显 著位 置公 站)
有 的职业 ( 工种) ,应 从国家题库 中抽取试题 。建 立和 完善国家题库命题质量反馈 系统 ,及 时修 正
命题 质量问题 。
布 ,广泛接 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 加强对鉴 定所 (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九) 站)
环节进行重点治理 ,社会化鉴定要重点整 治考培 不分 、考场作弊 、考务管理不严等 问题 ,企业职
为贯彻落 实劳动保障部 、全 国总工会 、中国 企业 联合会 / 中国企 业 家协会 《 关于 印发全面推
劳 业技 能鉴定要重点规 范工 作程序 、加 强督导,避 进劳动合 同制度 实施三年 行动 计划 的通 知》 ( 2 0 j1号) 免无序操作 ,院校职业 资格认证要重 点强化依据 社 部发 (0 6 3 精神 ,省劳动保 障厅 、总
强化高技能人才评价 工作质量管理 。各地各部 门
( 十三) 强高级考评人 员、质量督 导人 员、 加
技术 专家和管理人员 四支 队伍建 设。加强考评人
要加 强对职业技 能鉴定所 ( 的管理,重点对 高 站)
技 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指 导督促承担 高技 能人才评价工 作的鉴 定所 ( 完善 内部管 理 站) 制度 ,建立质量保 证责任 制,规 范鉴定 申报、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粤劳社函[2007]1392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39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汇报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本地区有关情况,主动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调,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分工细致、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各地可根据28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信息收集、军龄登记、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具体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工作规范、便捷、高效。
二、深入学习领会,加强培训宣传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28号文件及劳动保障部、省有关文件,开展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使参与工作的同志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熟知操作流程。
要把做好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网站、“12333”电话咨询、印发政策要点单张等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
在宣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部的宣传提纲和中央、省下发文件精神,既使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人人皆知,又确保全面、准确,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9]2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发布日期】2009.09.02【实施日期】2009.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精神,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4号)的基础上,为全面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粤府办〔2007〕74号文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困难企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具体条件为:(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粤劳社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1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评估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部署和提出的计划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核心,重点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健全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城乡社会保障体制,全面构建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和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主要计划目标2008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计划目标是:(一)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就业体制,优化就业结构,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就业容量,保持就业局势的持续稳定。
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3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0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二)构建多层次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
组织开展创业培训4万人,新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2万人,技工学校在校生人数达到48万以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

广东省用人单
第一条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监察重点,提高执法效能, 促进用人单位守法 自律。根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 互配合支持 的工作格局 。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制工作 例》 、 《 东省 劳动监 察条例 》 、 《 广 』 东省 T资 支 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分类临控管 : 理,指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资料档案,按照设定标 准 ,实施分类 监 督检查 的一项 内部工 作制度 。
( 加强法制宣传教 育队伍建设 。着力培育专兼 管理 ,应遵循 积极预 防 、及 时准确 、监控 有力 、科 四) 职相结合 的法 制宣传教育 队伍 。在本 系统 内和有 关单 学 高效 的原则 。 位挑选业务骨干 。组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 加强对普法 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普法工作者 的政治、
第三条本 省行 政 区域 内的企 业、 民办非 企业 单 位 、个体 经济组织 ,以及职 业介 绍机 构 、职业技 术 规 划执 行 、提供 技 术支 持 、 总结评 估 普法 效 果等 工 作 。各 内设业 务机 构 结合 自身业 务 工作 开展 法制 宣
传 教 育。
(:建立法制 宣传教育激 励机 制 建立普 法丁作 ) 成 效 考核 制度 ,开展 对规 划 实施 情 况 的年度 和 阶段
维普资讯
综版 台翅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 加 强组织领 导,明确工作分 。各地要健全 一) r : 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完善定期会议、
年度 工作 汇报 、工 作督查等制度 。要整合普法 力量,
形 成法 制] 作机 构 牵头 ,各 业 务机 构 各 司其职 ,相 - 机 构 负责牵 头 制 定规划 和 年 度工 作 方案 、跟 踪监 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新年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清明节放假1天;(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粤劳社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社会保险业务“纵向指导、监督,横向协调、制约”的运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作为经办能力的重要标志和考核内容。
要按照《细则》要求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完善,建立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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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劳社[2006]12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0.16
【实施日期】2006.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
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6]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6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省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的就业(求职)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
《手册》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地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省属及中央驻穗单位流动就业人员的《手册》核发及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手册》进行登记,同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手册》和就业或失业记录;对未办理《手册》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查核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手册》情况,对未为招用人员办理《手册》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章《手册》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样式(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
核发《手册》的条件及所需资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印制《手册》所需经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八条《手册》编号格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订。
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广东省代码(44);第3至6位为《手册》发放地市县(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8位是发放《手册》的街道(乡镇)代
码,由各县(区)统一编制;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手册》的顺序号;第18位是《手册》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广东省户籍居民,1代表广东省外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