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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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江府[2010]3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江府[2010]3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条文,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

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

第五条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中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征缴办法,以确保残疾人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有助于促进其就业和融入社会。

征缴对象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所有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单位,在职员工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都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和比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按照单位在职员工人数和月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每个在职员工每月缴纳5元至35元不等。

•每个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下的,缴费人数的20%计收;月平均工资1800元以上的,缴费人数的15%计收。

对于支付保障金的单位,地方财政部门会根据单位的实际缴纳情况,依法进行补助。

征缴期限和方式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为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1月,缴费单位应按期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以及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方式缴纳。

具体的缴费方式和流程,需要缴费单位仔细了解和核实。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缴未缴纳部分,同时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恶意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同时,地方工商等监管机关也会加强对单位的监管,在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总结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是为了充分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而出台的重要规定。

希望广大单位能够认真执行这一规定,积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粤财社〔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残联,省直管县财政局、残联: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残联。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征缴纳入省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级残疾人就业统筹金,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集体研究、竞争性分配、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_规章制度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发布时间:2020-05-06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金"是指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比例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交纳"就业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80%计算交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金"按属地原则交纳。

"就业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驻穗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

驻其他市的中央、省属单位、部队企业应交纳的"就业金"委托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委托收取的"就业金"20%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金缴款通知书》。

交纳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款项交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缓缴或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者,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逾期一个月,按滞纳金额的50%处以罚款。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庞国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失效理由1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江府[2008]45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2印发江门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江府[2006]3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3印发江门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江府办[2006]18号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1日江府[2000]18号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

5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江府[1994]91号已被《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替代。

6颁布《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江府[1997]75号已被《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替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江府办[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转发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5]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残联《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方案市残联(二○○五年九月十一日)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文件精神,以建设和谐江门新侨乡为目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摆脱贫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切实把全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扶贫开发计划之中,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合力推进,通过康复扶贫、教育扶贫、就业扶贫等多种形式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使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奔康。

二、目标任务配合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制定,未来五年内实现:——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面解决温饱,一部分人过上小康生活;——残疾人就业比较充分,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劳动收入和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建立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残疾人充分得到社会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工作社会化程度和质量有较大提高;——预防残疾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并得以落实;——基本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江府[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江府[2012]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十一五”期间,江门市残疾人事业圆满完成规划任务,建设残疾人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得到进一步的改善,残疾人工作有了新亮点,实现了新突破。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出台《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全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有11414人,对重度低保残疾人增发低保救济金;近5200名重度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重度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免费参加城乡医保;施行康复救助18712人(次);慰问贫困残疾人家庭46251人(次);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953件,市残联荣获“全省残疾人信访维权工作先进集体”。

(二)服务残疾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组织和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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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议下简称“保障金”) 的征级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 年6 月2 日修订通过)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规定比例的,依法征收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l 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2 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江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80 %。

(二)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地残疾人就业,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聘用残疾人的实际月份计算;安排1 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且有明确的工种和岗位,工资不低于江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安排2 名残疾人计算。

(三)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征收管理
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以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注册登记关系进行划分。

(一)市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用人单位年审工作由江门市残联统一负贵组织实施,其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由同级残联及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二)县级市属用人单位的年审征收工作由县级市残联负责组织实施。

四、年审方法
(一)各市(区)残联每年3 月前应发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并向属地用人单位寄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 月1 日至6 月30 日前到当地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年审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已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及上年度报统计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本单位在职人
员统计报表或已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书》;
2、有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需另填报《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及提交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江门市劳动者劳动手册》原件、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及其上
年度1 月、6 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3、新成立的单位年审时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则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属地残联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金额。

用人单位对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有异议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或认可。

五、征收程序
(一)每年2 月底前,各级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等部门应向残联提供上年度各类用人单位登记户名单及其在职职工人数等有关数据信息。

(二)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核定工作。

(三)地税部门收到同级残联所提供的保障金应收数据,即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地税部门可依法从用人单位开设的ETS 扣款帐户扣缴应缴保障金,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ETS 扣款账户的缴费人,可向地税部门申请,经批准,可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缴纳保障金,并依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开具相关票证。

征收的保障金均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对当年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对帐单、收款银行帐户资料及其他有关办理退款的资料证明(所有复印件一式五份,盖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公章),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库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由当地残联审核并确认后将缴款凭证原件退还申请人,残联将审核的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交残联送同级地税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地税部门通过征收系统的退库流程并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办理完毕,通知同级残联取回相关资料并送财政部门留存。

对跨年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当地残联向用人单位解释并作本年抵缴处理。

(四)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保障金,对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将名单及未缴金额反馈同级残联,并协助残联做好责令限期缴纳工作。

地税部门和残联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六、征收时间
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统一征收时间为每年4 月l 日至9 月30 日;2010 年度保障金征收时间可延期至2011 年3 月31 日止。

七、分配使用
(一)地税部门按属地征收的原则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国库根据预算分配比例将收到的保障金分解到相应的财政库款专户。

市区内市直与区属用人单位缴交的保障金,15%上缴省财政,市、区留成部分由国库部门按照市直与各区共享税的分成比例划缴到市本
级和区财政库款专户。

(二)地税部门将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

国库提供收入报表与地税对账,地税每月提供报表与同级残联核对确认。

(三)保障金征收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征收的保障金数额的2%计算,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本级留成部分按比例拨给同级地税部门;上缴省级的统筹金部分由省财政部门负责核拨。

(四)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保障金,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缓缴和减免,因连续两年严重亏损或破产等原因需要缓、减、免缴保障金的,应在办理年审时向属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八、检查监督
(一)财政部门要将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财政检查范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期内的催缴工作,残联部门负责对欠缴单位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期限之日后起,按每日5‰的欠缴金额数累计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金额由残联核定后交地税部门征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其他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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