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及收集方法

合集下载

《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走私套代购的刑事案件也有所增加。

这类案件涉及的行为复杂,刑事责任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制定本指引,供司法机关参考。

一、一般原则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过程中,应秉持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罪刑相适应原则:将罪行的轻重与刑罚的严厉程度相匹配;3. 事实证据原则:重视事实证据,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认定;4. 犯罪与罚责相对原则:将责任追究的焦点放在犯罪个体上,注重矫正和教育。

二、案件认定要点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主观过错:探究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并进一步了解其主观动机和目的;2. 走私套代购行为:明确被告人是否从事了走私、套汇或代购活动,并明示其对经济秩序的危害性;3. 非法所得:依法认定被告人非法所得的类型、数量和来源,为后续判决提供依据;4. 具体罪名: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行为情况,正确认定罪名;5. 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量刑范围。

三、信息收集和证据采集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之前,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证据采集。

此环节的重点在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信息调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电子记录、交易流水等信息;2. 侦查取证:依法进行搜查、抓获和扣押,取得走私套代购相关物品和款项的证据;3. 调查讯问: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4. 鉴定评估: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评估,加强证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典型案例分析在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已经审结的典型案例,以此为基础对本类案件进行认定和定罪。

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的简要分析:案例名称:走私套代购跨境电商案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走私的方式将大量高价商品运输进入中国,并通过虚假报关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和关税缴纳。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证据收集的方法:(一)询问。

(二)讯问。

(三)辨认。

(四)勘验。

(五)检查。

(六)搜查。

(七)实验。

(八)鉴定。

收集证据要注意(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刑事案件中,一般证据收集的工作都是由侦查机关来进行的,当然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需要实际实际对他们有利的证据才行,这样在诉讼过程中才能更好的提供辩护。

那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

走私犯罪案件中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依据及辩护律师的质证要点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随着智能手机功能的日渐完善,现阶段不少进出口业务都能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及完成。

笔者近期在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案件时均发现,办案部门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机进行扣押外,亦会视案件情况而将手机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提取、固定证据。

现笔者就手机内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提取以及辩护律师在其中的质证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一、涉及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电子数据提取的法律法规及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以及审查,有相关详细的规定,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另外,针对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的相关依据主要有三个国家标准以及多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具体如下:国家标准1.《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0-2012);2.《电子物证文件一致性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1-2012)3.《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标准编号:GB/T 29362-2012)。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标准编号:GA/T754-2008);2.《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标准编号:GA/T756-2008);3.《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手机检验技术规范》(标准编号:GA/T1069-2013)。

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了解后,笔者认为,对涉及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手机中所提取的相关证据,应综合法律及行业的规定、标准,进行分别质证。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在依据法律对涉案手机所提取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可现行参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进行分析。

浅析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与途径

浅析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与途径

浅析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与途径摘要:犯罪情报搜集可以通过公开方式、秘密方式、公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人工搜集和技术搜集等方法获取,以及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情报交流来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并从中提取和发现犯罪情报。

传统的情报搜集模式与警务科技搜集情报模式相结合,是情报搜集的新思路,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搜集各类犯罪情报,在工作中掌握工作主动权。

关键词:犯罪情报;情报搜集;人工手段;技术手段犯罪情报,就是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领域里,供决策、部署和行动所必需的犯罪信息以及对其进行加工研究的成果。

犯罪情报能够反映犯罪的情况,提供侦查线索、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内在联系。

一、犯罪情报搜集的定义及情报源犯罪情报搜集,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采用人工方法或技术手段,通过公开途径和秘密渠道,依法进行有关犯罪情报信息的搜集工作,以发现和提取犯罪证据、打击犯罪为目的的一种情报搜集活动。

凡是提供情报,满足公安机关情报搜集的对象,都是情报源。

犯罪情报的来源十分广泛,一切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人、事、物都是犯罪情报的源泉,而搜集犯罪情报的手段、方法、措施,则是犯罪情报来源的途径。

犯罪情报的搜集,涉及的面广、领域多,既需要公安系统的刑侦、经侦、技侦、国保、治安、巡警、交警、户籍等内部单位的协助,又需要检察院、法院、监狱、边检、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将发现的犯罪情报提交给公安机关;既需要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讯问自行发现犯罪情报,又需要群众提供犯罪情报信息。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流工作交换情报。

二、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犯罪情报的搜集,就其搜集的手段和方式而言,有公开方式、秘密方式、公秘相结合的方式。

犯罪情报搜集的公开方式,是指为了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通过公开途径或者采用公开方法获取情报,如从报刊、书籍、广播、电视、调查访问、接受举报、通过互联网等载体获取犯罪情报。

通过公开手段搜集的犯罪情报,一般而言,内容上也是比较公开的,搜集的方式也是公开的。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取证的八种方法

取证的八种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取证是指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是司法和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取证方法包括:
1. 现场勘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

2. 询问和讯问:对涉案人员或证人进行口头询问,获取口供或证词。

3. 检查和勘验:对物品、文件、尸体、伤害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勘验,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系。

4. 搜查:依法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人身、车辆等进行搜查,查找和提取证据。

5. 扣押和查封:对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对可能包含证据的场所进行查封。

6. 技术侦查:使用技术手段,如监控、通讯监控、网络监控等,收集证据。

7. 鉴定:将收集到的物证送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性质和与案件的关系。

8. 证据保全:通过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取证工作,但取证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探讨犯罪情报搜集的技巧与途径

探讨犯罪情报搜集的技巧与途径

探讨犯罪情报搜集的技巧与途径引言犯罪情报搜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行为至关重要。

本文探讨了犯罪情报搜集的技巧与途径,旨在为执法机构和调查人员提供指导和启示。

技巧与途径1. 数据收集与分析犯罪情报搜集的首要任务是收集可靠的数据。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数据:- 数据库查询:利用执法机构和相关机构的数据库进行信息查询。

- 采访与调查:与目击者、嫌疑人、受害者等人士进行采访和调查,收集相关情报。

- 数字取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从电子设备和互联网上搜集数字证据。

- 合作与交流:与其他执法机构、情报机构、学术机构等合作,进行情报共享与交流。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经过适当的分析。

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发现潜在的线索和模式,从而推动调查工作的进展。

2. 技术工具的应用现代技术工具在犯罪情报搜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调查人员可以利用以下技术工具:- 监控设备:安装摄像头、窃听器等设备,监控嫌疑人的活动和交流。

- 社交媒体分析:利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信息,了解嫌疑人的社交圈和活动轨迹。

- 数据挖掘工具: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大量数据,发现隐藏的关联和模式。

调查人员需要熟悉这些技术工具的操作,并确保在使用过程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3. 制定有效的调查计划一项成功的犯罪情报搜集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调查计划应包括以下要素:- 目标确定: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确保调查工作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 资源安排: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确保能够高效地开展调查。

- 分工合作: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各个环节协调一致。

制定有效的调查计划可以提高犯罪情报搜集的效率和成功率。

结论犯罪情报搜集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通过合理运用数据收集与分析、技术工具的应用以及制定有效的调查计划,执法机构和调查人员可以更好地搜集犯罪情报,推进案件的侦破和打击犯罪的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组成员:常琦 蒋健 王建丰 徐余松 崔文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由于走私犯罪被害人是国家这个特殊主体,所以,走私犯罪 证据只有六类
(三)大力开展科技强关,用高科技的侦查手段来打击高科技
的犯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机 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 定规则》等要求的内容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恢复、固定和
使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年7月,萧山富丽达纺织公司在采购进口纺织设备过程中,获悉冯 兴建掌握有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剩余,即要求冯兴建能予转让。后经 双方协商,冯兴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 厂为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名义,与富丽达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龙庆公
司的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富丽达公司,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
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方法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面临着既要做到对走私犯罪分子 的不枉不纵、保证每笔关税的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要保障犯
罪嫌疑人的人权,不要因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民愤极大,或是出
于严打走私犯罪的目的而使取证过程和采证标准偏离正当程序的 轨道,同时走私犯罪还大多是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高智商、集 团化犯罪。这就对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环节提出了特 殊的要求。
(一)要“因案制宜、因犯施讯”根据案件的不同走私手法,犯 罪嫌疑人不同的性格特征,按照证据标准全面、准确的取证。所 谓全面,不仅要提取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还要兼顾无罪或罪轻 证据、间接证据的固定,防止诉讼中出现被动。所谓准确,就是
收集到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而且要排除合理怀疑,各个证
据之间要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条。
1999年11月11日上午,黄进武带其雇工朱妃平、林智、何兴、罗庭 全、李献明等人驾驶“粤雷州13060”号渔船从雷州市企水港出海捕鱼。 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进武在海上接到其媳妇邓小娟(又名邓妃娟) 的电话,称有一笔运输香烟的生意,运费人民币一万元,叫黄进武将船 开往东经108、北纬18O(我国北部湾海域,三亚港正西部)处接烟,然后 运往三亚港。被告人黄进武同意。14日凌晨1时许,该船到达邓小娟指 定海域。黄进武按照邓小娟告知的频道及代号用对讲机与送烟船联系后, 一艘载有香烟的铁壳船即靠近“粤雷州13060”号船,被告人黄进武指 挥船员将香烟卸装到“粤雷州13060”号船上,卸装完毕后,该船驶往 三亚港。11月15日凌晨4时许,该船抵达三亚港停泊。5时许,黄进武与 接烟人(身份不明)联系后,将船驶往附近一冰厂购买8吨冰块,用冰块 将香烟挡住以逃避检查。16日上午10时许,海南省武警边防总队第二支 队海警46005艇根据举报将该船查扣,缴获专供出口的“双喜”牌香烟 405箱(价值人民币81万元)。经核算,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31.741万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戚建尔(富丽达公司总经理)、傅卫太(富丽达公司财务人员)证言, 证明其单位通过被告人冯兴建从龙庆公司转让了30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 度,其单位支付给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90万元,后又由龙庆公司 人员协助申批免税证明及报关手续,免税进口了上述货物之事实; 证人贾洪良证言,证明其介绍富丽达公司的戚建尔去冯兴建处购买免税 额300万美元的经过及意大利舒美特公司实际销售给富丽达公司50台剑杆 织机,而为使用龙庆公司的免税指标,合同上受货人为龙庆纺织(浙江) 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人蒋建萍(宁波恒德发展有限公司贸易公司一部经理)证言,证明其公 司接受富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上述货物的进口业务,但为了使委托代理 人与免税证明和合同受货人一致,代理协议上由龙庆公司盖章委托代理 人的事实; 证人裘毅证言,证明戚建尔、傅卫太来其公司与被告人冯兴建签订300 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转让协议和假联营协议及其公司收取90万元人民 币转让费的事实,并证明冯兴建的上述行为征求过其他董事的意见的事 实; 证人杨岳明的证言,证明裘毅先后交给其龙庆公司的50台剑杆机和6台 倍捻机的合同的形式发票,由其向绍兴海关办好免税手续的事实;
书证:绍兴海关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实 龙庆公司分别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机50台和价值19.08万 美元的倍捻机6台的事实; 书证;绍兴海关的税款计算单及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证明,证明了上 述走私货物偷逃关税的税率和增值税率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 书证: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萧山富丽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 联营协议、银行汇票、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冯兴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 有限公司的名义转让给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进口免税额度300万美元,并 收取90万元人民币,为掩盖事实,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又与富丽达纺织 有限公司签订假联营协议的事实; 书证:绍兴海关扣押清单,证明龙庆公司退赃人民币90万元及从该公
事案件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的证人,且没有明确的被
害人,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纠葛,反 侦查能力强。
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走私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时间跨度大、作案范围广、中间
环节多的特点,证据材料分布于诸多单位、个人等主体,有时
还会跨越国家的范围涉及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走私犯罪案 件每个环节都需要调取大量繁杂的证据材料,各个环节之 间需要以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关联。走私犯罪的证据体系较一 般刑事案件更加庞杂。
机50台和价值19.08万美元的倍捻机6台,从而偷逃关税及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5827515.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兴海关投案,交代了龙庆
公司的上述走私事实。9月28日龙庆公司向绍兴海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
万元。9月29日绍兴海关向龙庆公司追缴了走私等值价款中的部分计人民币 310万元。
(二)要保证证据形式合法。这主要是指证据来源和提取方式
的合法性,除了下文提及的电子证据和境外证据之外,我们对
传统书面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仍应关注其合法形式。比如对案件 的关键证据提取,应有意识的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借助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详细说明证据来源及提 取过程,有条件还应录像、拍照记录提取过程。
人民币。同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双方还签订了虚假的联营协议。
8-9月间,被告人冯兴建根据富丽达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起运情况,指
派龙庆公司以人员以龙庆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绍兴海关骗领了共299.74万
美元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则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 证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科技的发展,对外贸易领域 中的电子商务、网络办公、无纸化办公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贸易 成交方式,大量的走私犯罪证据存在于电子邮件、电子合同、
电子帐册、网络聊天记录、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材料中。同时
由于电子科技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视听资料录制设备已在各种 不同的场合悄然登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忠实的记录着人们 的行为举动,其中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破有意义的也可采纳为 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证
司追回走私等值价款人民币310万元的事实;
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的情况说明,证明 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山海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有关犯罪情
节的事实;
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
走私对象不仅涉及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即可分辨的普通货 物、物品,还涉及到需要专门的鉴定机关进行专业鉴定的文物、 贵重金属、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 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普通人依据常识无 法辨别的物品。而且走私犯罪大多集中于外贸行业,犯罪环节 涉及购买保险、报检、报关、对外付汇、租船订舱等专业领域, 需从保险公司、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银行、外汇管理局、 价格部门、船公司、外贸公司等相关机关、单位获取保险合同、 贸易方式、归类、核税、付汇凭证、资金往来及外文商业单证 等证据资料,不仅专业技术性强,更需要对大量外文材料进行 翻译。所以走私犯罪案件证据较一般刑事案件证据专业化程度 更高。
据,甚至在许多案件中扮演和直接证据的角色。
证据规格要求高
一是走私案件往往社会影响比较大,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程 度比较高,侦办过程中的一点瑕疵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 后果,使公众对海关的信任感降低。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办案实践中这方 面的证据材料更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但走私犯罪嫌 疑人社会地位高,知识面广,法律意识强,使其供述主观 故意较难;即便承认,事后翻供者也居多,更有甚者从抓 捕归案到审理判决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这对证据规格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走私案件的证据材料纷繁复杂,需要以一定的关联关 系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达到真实性、完整性、一致 性、唯一性的要求,较之一般刑事案件证据规格更高。
Hale Waihona Puke 经审理查明,1997年上半年,龙庆窑业(浙江)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 要,吸纳被告人冯兴建为法定代表人的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为合资 股东,将公司改组为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并 划拨55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给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用于购置进口 纺织设备,冯兴建任副董事长,实际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
1、海口海关查扣的“粤雷州13060”号渔船、405箱香烟(上有专供出口字样)的照片; 2、“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登记证书、“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所有权证、“粤 雷州13060号”渔船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证明船舶所有人为黄进武; 3、黄进武船长证书; 4、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立、破案报告,查获“粤雷州13060”号船走私香烟 的现场经过; 5、证人李献明、林智、朱妃平、罗庭全、何兴证言,五人证明“粤雷州13060”号船 主、船长都是黄进武; 6、证人黄宏海(海警二支队调查科科长)、林良洲(海警二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证言以 及海警二支队的说明,证明缴获的完好无损的“双喜”香烟共405箱; 7、被告人黄进武的供述; 8、海口海关关税处出具的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核算报告,证明偷逃应缴税额人 民币231.741万元; 9、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香烟为正宗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