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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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

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

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

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

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

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可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对于聋、哑人,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

能否有效地收集和提交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如何收集和提交证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这些来确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比如,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就可能是关键证据。

书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例如合同、发票、收据、信函等。

收集书证时,要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书证是原件最好,如果只有复印件,要尽量获取能够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物证的收集要注意保存其原始状态,避免受到污染或损坏。

同时,要对物证的来源、获取方式等做好记录。

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在收集时要注意合法性。

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录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所以,在收集这类证据时,要确保其获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收集时要注意保存原始数据,并且能够证明其来源和真实性。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寻找证人时,要选择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客观陈述事实的人。

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获取。

例如,在涉及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纠纷中,可能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质量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全。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收集到证据后,接下来就是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要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如果逾期提交,且没有正当理由,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指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

其主要规则有: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管理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管理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如何采集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裁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

因此,我们安监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有效地采取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稍有不慎,很容易引起行政诉讼,陷入被动局面,一旦败诉,不仅自己没有面子,还直接影响到我们安监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结合工作实践以及与同行的交流,笔者就如何正确、有效地采取采集证据总结如下,供同仁们参考。

一、证据采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在内容的真实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在采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明确采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严格按照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进行。

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只有履行了法律程序,执法者才能采集到合法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即使采集到的证据是真实的也将被证据规则所排除。

(二)客观性原则。

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可定案证据必须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

(三)关联性原则。

又称证据的相关性原则,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

我国大陆法学界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

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

二、证据采集的要求(一)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一、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

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

据此,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

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二、作为言辞证据的要求有哪些?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

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贪污受贿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收集、固定有问题,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有的记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表述不明确、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一,使证言丧失证明力。

三、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在公司或组织中,抽逃出资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如果您怀疑某些人从组织中抽走了资金,您需要采取行动并调查此事。

本文将指导您如何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以便查明事实和确立责任。

第一步: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在开始调查之前,您需要了解组织的财务程序。

通过了解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流程,您可以确定在哪些地方可能发生抽逃出资的行为。

可以向财务部门、审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咨询,以便获得相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步: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在了解财务程序后,您需要审查组织的账目和财务报告。

可以查看收支明细、账单、银行对账单、税务文件和报表等。

确保准备好记录,如笔记本电脑、转录器或其他必要的工具。

第三步:查找关键指标在审查账目和财务报告时,要查找与抽逃出资有关的关键指标。

例如,有可能指出不一致的账目记录,如缺失的发票、重复的支出等等。

同时也要注意相对于以前的记录,是否有异常高的开支或收入,以及是否有不正常的退货或调整。

第四步:跟踪收支活动在查找关键指标时,您也需要跟踪组织的收支活动。

您可以使用财务记录、凭证和银行对帐单跟踪这些活动。

同时,您也可以询问与财务相关的公司职员,以获得更多关于收支活动的信息。

第五步:收集证据在查找关键指标和跟踪收支活动之后,您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抽逃出资的存在。

您可能需要拍照并复制重要文件和文件夹。

您还应该记录您所发现的信息,并将其与其他信息进行比较。

您要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了抽逃出资行为。

第六步:汇总和分析证据在收集证据之后,您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

您可以将证据整理成清单或表格,并记录每个证据项的证明力,以及如何将它们联系在一起。

此步骤不仅有助于您得出,而且还能证明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和合理性。

第七步:向上级报告和采取行动如果您的调查结果表明确有抽逃出资行为,您需要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这包括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开除有关员工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法律行动。

如果调查结果并未表明抽逃出资,您需要了解为什么结果不同,并是否需要改进公司的财务程序和管理。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

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

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

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

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

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

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能够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最终做出的判决自然就是会对其更有利,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并不清楚证据收集的方法都有哪些,因而也不知道要如何来收集证据才好。

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大家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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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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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
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

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

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

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

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

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

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

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
可要求亲笔书写证言;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由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摁手印;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证人,应配备翻译人员;对于聋、哑人,应当配备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参加,笔录上应注明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程序:手续齐全,包括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或拘传证,但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

传唤、拘传的地点:一是侦查机关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某个处所,二是犯罪嫌疑人住处,三是侦查机关办公场所;被羁押后,只能在看守所进行,严禁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后,被带至看守所以外的地方所作的供述无效。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如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为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应告知如问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回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但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讯问期间,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应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违反以上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控告或由律师代为控告。

4、勘验、检查应遵循的程序:勘察和检查均需两人以上进行,勘察对象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检查针对的是人身、尸体或物品。

勘察现场,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察证,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现场见证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辨认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
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6、侦查实验程序:必须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7、鉴定意见的收集程序。

首先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侦查人员不得强迫或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必须要确保送检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上述就是小编对“证据收集流程”问题进行的解答,侦查机关收集
证据的行为,必须要严格约束,以确保程序公正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法律规定的收集程序也不同。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拘留通知书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减刑申请书保证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某某某公安局询问通知书罪犯处罚审批表退还保证金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询问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抽样取证凭证(农业行政处罚) 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某某某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复议申请书(范本二)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用,范本一)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扣押物品检查证某某某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在押罪犯脱逃通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不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某
某某公安局拘留证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罪犯物品保管收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 死亡通知书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某某某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逮捕决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行政诉讼起诉书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某某某公安局释放通知书某某某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案件处理意见书(农业行政处罚) 撤回上诉状(行政)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行某某某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行政答辩状人民检察院复验某某某公安局逮捕通知书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赔偿申请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某某某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
定书某某某公安局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人民检察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不起诉意见书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某某某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某某某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某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案件合议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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