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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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一、什么是税收法定原则呢税收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征税得有法律依据。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政府征税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来。

不能想征多少就征多少,想怎么征就怎么征。

这是对我们纳税人权益的一种保护呢。

你想啊,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今天这个部门来收一笔钱,明天那个部门又来收一笔,我们哪受得了呀。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1. 对纳税人的重要性这一原则让我们纳税人心里有底。

我们知道自己交的税是依据什么法律,不是被乱收费。

比如说,我们每个月交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根据我们的收入来计算的。

如果没有这个法定原则,可能就会有人乱收我们的税,那我们辛辛苦苦挣的钱就会被莫名其妙地拿走一部分,多冤呀。

2. 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原则有助于建立一个有序的财政体系。

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税收,如果征税不规范,那整个财政体系就会乱套。

就像盖房子,如果地基没打好,房子肯定盖不牢固。

而且,按照法定原则征税,也能让政府的征税行为更有公信力,老百姓才会更愿意支持政府的工作。

三、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中的体现1. 税收种类法定不是随便什么东西都能被设为一个税收种类的。

得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比如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些常见的税种,都是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这样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就清楚自己要交哪些税,怎么交。

2. 税率法定税率也不是能随便定的。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来征税。

如果税率随便变,那市场就会乱套。

就拿消费税来说,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这些都是法定的,这样商家在定价的时候就能考虑到税收成本,消费者也能清楚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构成。

四、税收法定原则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前可能有些地方存在征税不够规范的情况,现在都在逐步改进。

比如,不断地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同时,也在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确保征税行为严格按照法定原则进行。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

在中国税收体系中,地方税收也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是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1、宪法规定中国宪法规定了地方税收的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有权根据国家的授权和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是得到宪法明文规定和保障的。

3、审查程序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法性还体现在其审查程序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税收的立法程序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然后提交至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只有经过审查通过,才能成为正式法律。

这就意味着地方税收的立法程序是经过法定程序合法成立的。

1、地方实际情况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首先体现在地方实际情况上。

地处不同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能力的地方,对税收的需求和政策都是不同的。

地方有必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以符合本地区的发展需要。

2、财政独立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还在于其体现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调节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增强财政自主权和筹措财政收入,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这就体现了地方财政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国家有关财政分权的要求。

3、促进地方发展地方税收的立法权的合理性还在于其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地方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对本地区特定产业进行扶持和优惠,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税收的立法权还可以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满足不同地区和群体的特殊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概述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分析了其内涵和基本原则,探讨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体现。

在总结了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展望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并强调了其对税收制度的重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促进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对于构建法治化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税收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税法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都可以依法知晓自己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及其税收义务。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之一,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税务职责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限制了政府的征税权,也约束了政府的税收行为,确保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征收制度的健康发展。

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将有力推动税收制度的规范化和现代化,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税收法定原则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正文2.1 【论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石。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和权利,确保政府不会滥用税收权力,维护了国家的法制和秩序。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平的重要保障。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收标准或征收范围,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公正性。

这有利于防止富人逃税、穷人过重纳税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路径,税收,原则]浅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路径,税收,原则]浅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浅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是现代国家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将财政税收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任务。

这一原则逐渐从法学界内部的呼吁发展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并得到了国家机关的积极回应。

2015年3月巧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立法法》,将第8条原先规定实行法律保留的税收基本制度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且单列为一项,位次居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相关事项的首位。

这堪称我国税收法治乃至整个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在应当落实渐成共识的情况下,如何落实就成为了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普遍经验:建基于民主法治的帝王原则税收问题是现代国家民主法治的起点和渊源。

正如哈耶克所言,宪法本身就是税收民主革命的产物,并且一经确立,便取得了逻辑上的首位性。

因此,要形成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就有必要追溯其演进的历史脉络,进而深刻揭示民主法治理念与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刻内在契合。

(一)规范征税权为核心的内容要旨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化的,它最初产生于议会和国王之间的斗争,后来则主要体现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权,并且在不同国家中还有着差异化的形态样式。

但是,从根本上说,其核心要旨都是对征税权的规范和控制。

特别是在现代税收国家语境下,它还得以成为国家课税权正当化的伦理基础。

具言之,在法权分析方法下,税权可以被解构成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

在宪法层面,国家拥有的是税收权利,即税收债权,国民拥有的是税收权力,即纳税人税权。

而在法律层面,国家拥有的是征税权力,国民则拥有税收权利,并具体化为各项纳税人权利。

从逻辑上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征税权当然属于人民,并被部分委托给国家,由此形成国家征税权利;人民则基于对公共利益的需求而让渡财产所有权,由此形成以税收同意权为核心的纳税人税权。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

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内容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税收的种类、税基、税率、税收征管程序等,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税收征管职能的限制,并对税收征管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文将就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历史渊源、影响与现代解读等方面进行论述。

税收法定原则简单地讲,就是税收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

具体来说,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对象、征收条件、税率、税基等应当通过立法程序确定,依法征收,不得有误收、漏收和多收行为。

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税收的立法性、税收的法定性、税收的比例性和税收的稳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近代的财政革命,即经济学家贡布林在17世纪提出的“不纳税不立宪”的观念。

18世纪后期,德国经济学家亨斯和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尔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定原则。

20世纪后期,税收法定原则逐渐成为全球税收制度的共识,成为现代国家各项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对税收征管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保障了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立法路径规定税收,才能确保税收是在法律框架下征收的,不会产生滥权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保障了税收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税收法定原则确立了税收征管的规则和程序,使得纳税人能够预知征税要求,从而减少税收不确定性,稳定税收秩序。

再次,税收法定原则限制了税收征管的权限。

税收法定原则规定了税收的种类、征收对象、税基、税率等,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限制了其行政裁量权。

然而,随着联邦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在现实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纳税人普遍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决策过程复杂,税收立法相对滞后,导致税收法定原则无法及时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因此,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现代解读尤为重要。

税收法定原则初探论文

税收法定原则初探论文

税收法定原则初探摘要本文首先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概述,接着对其构成和在我国实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改善措施。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一、税收法定原则概述(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含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之一。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等。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求税收的征收要确定和明确。

(二)税收法定原则产生历史。

税收法定原则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伴随着与王权斗争而产生的,税收法定原则是限制王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只有短短十三条的《权利法案》,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由此,税收法定原则在英国正式确立。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功能。

1、指导税法的制定。

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税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解释都应当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2、限制政府的权力。

税收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确立后,能使政府的税收征收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政府收什么税、收多少、怎么收都需要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使政府不能滥用自己的征收权,保护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3、使经济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现代社会,税收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每个公民从一出生就开始与税法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只有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才能使大家的经济生活具有预测性,使人们有计划的进行经济活动,从而避免了社会的混乱与无序。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构成税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合法性原则。

(一)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是指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措施等要素。

这一原则要求这些具体的要素都要由法律来具体规定。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定授权立法立法监督论文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

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

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

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

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

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

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

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

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税收法定原则浅论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税收法定主文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有必要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精神追求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新的思考。

本文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作了具体分析后,针对我国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

针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税收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类构成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它被认为是课税权形式方面的原则。

各国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虽然不同,但他们表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款,没有法律文明规定为应税标的的不得征税。

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被学者认为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只能是近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体现。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对这一原则需要重新思考。

一、税收法律原则的产生与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主义专制统治而提出的。

封建国家在“君权神授”的思想指导下,建立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和“人治”的社会治理结构。

以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其政治的作用则旨在获取维系封建王权统治和足够其统治者荒淫奢侈的贡赋,而地租的获取又往往与强征暴敛同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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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浅论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税收法定主文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有必要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精神追求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新的思考。

本文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作了具体分析后,针对我国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

针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税收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类构成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它被认为是课税权形式方面的原则。

各国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虽然不同,但他们表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款,没有法律文明规定为应税标的的不得征税。

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被学者认为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只能是近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体现。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对这一原则需要重新思考。

一、税收法律原则的产生与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主义专制统治而提出的。

封建国家在“君权神授”的思想指导下,建立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和“人治”的社会治理结构。

以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其政治的作用则旨在获取维系封建王权统治和足够其统治者荒淫奢侈的贡赋,而地租的获取又往往与强征暴敛同谓一致。

因此,可以将封建国家称为“家产国家”和“人治国家”。

在这种国家理论指导下,一方面,税收占财政收入来源的比重很小(主要是关税),另一方面也没有“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的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指导下的现代民主法制观,因此,也就无从谈起税收法定原则。

随着封建贵族和王室在封建社会末期生活的日益腐朽和社会生产力的缓慢变化,以封建地租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已不能满足封建王室和贵族的生活需要。

国家的财政收入开始依赖于租税,国家也从“家产国家”进入“租税国家”。

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现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

同时,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针对封建的“君权神授”提出了“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的观点。

主张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税收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考察税收法定原则必须追溯到英国的宪政革命。

英国在1215年6月由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中规定:除固定税金外,国王若要征收其它税金必须召开贵族会议决定,否则不得向市民征收额外税金等。

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

其后,英国在1688年《权利法案》中第四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额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法。

”可以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如果说美国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的发表和1776年6月12日《佛吉尼亚权利法案》中的“无代表则无课税”的提出,揭示了美国税收法定主义的萌芽,那么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征税的法律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并成为法律后才能向人民征收,则是第一次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定了税收的法定原则。

从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可以看出:税收法定原则的建立是基于政府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相互对立的两极,基于人民权利是一切权力产生的根源,为维护人民的权利,便产生了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来表达人民的意志。

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便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我国宪法也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也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税收法律原则的体现。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它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且仅依法律规定;纳税主体纳税必须且仅依法律规定。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学术界有诸多的论述,学者们的观点虽不尽一致,但归纳起来其基本思想却是相同的,即:税收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规则必须是法定的。

笔者赞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的观点,即;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和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一)税种法定原则所谓“税种法定原则”是指税种的数量、新税种的开征及旧税种的停征,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笔者通过研究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认为,税种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应是:1.法定化。

即我国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税种数量、开征或停征某一税种,必须事先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增加或减少税种的数量,决定开征或停征某一税种。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机构有权决定增减税种数量、开征或停征某一税种,以及擅自决定增减税种数量、开征或停征税种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3.明确化。

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必须语义清晰、确切,不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税种法定原则还派生出以下原则:(1)禁止税种类推,即禁止在依法开征或停征某税种后,依此类推可以开征或停征另外的税种。

(2)禁止适用税收政策。

所谓 税收政策 是指执政党的税收路线、方针、策略。

当税收政策未披确认为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时,不得直接引用作为征税的法律依据。

(3)禁止税法效力溯及既往。

即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认为纳税人的行为应当征税,而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应予征税,适用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征税主体认为纳税人应当补交漏税的情形。

(二)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税收要素又称税收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收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规则的基本要素。

其含义是:1.税收要素贯穿于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始终。

2.税收要素是所有税收法律汗 政法规都必备的,具有普遍性。

3.税收要素并不一定全部体现在某一具体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

因此,税收要素应包括以下内容: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法律责任);附则等。

税收要素必须明确且无歧义地规定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这关系到税法体系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我国税收法治尚处于幼稚阶段,特别是我国广大的纳税人由于文化层次所限,对税法的理解程度普遍不高,加之,我国的立法习惯于以原则性语言进行表述,所以,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强调税收要素明确且无歧义地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体现出来,具有现实意义。

(三)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税收程序法定原则是指税收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性要素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且征纳主体必须依照税收法定程序征纳税款。

税收程序法定化的基本要求是:1.税种和税收要素的确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2.非经法定程序井以法律形式,不得对已有的税种和税收要素作出任何变更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征纳税款。

以上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的完整内容。

三、我国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方面的现状(-)立法方面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另一部是税收征管专门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

《宪法》第5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程序意义上存在不当之处或缺失。

由于我国《税收基本法》尚未出台,故税收法定原则还不能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予以体现 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因此,《宪法》中应当明确体现税收法定原贝 ,从而指导仅低于《宪法》效力、高于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定原则应在统领所有税收单行法律、法规的《税收基本法》中进一步得到体现;《税收征收管理法》应是具体贯彻执行《税收基本法》确定的税收法定原则的,不负有弥补宪法缺失的使命。

(事实上,《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承担了弥补宪法缺失的使命,尽管这一弥补存在着“不当”之处。

)(二)执法方面我国自开始形成税收法治到现在,一直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因此,税收执法中比较重视税收实体法的执行,轻视或忽略税收程序法的遵守,违反税收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征管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税收法律程序在立法上的不当或过于原则,使得税收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履行。

政府及税务机关的治税权力边界不清,一些地方政府和地方税务机关往往越权减免税,在纳税人心目中造成一种错觉:税务工作人员征税(尤其是地方税务工作人员)行为,可以利用职权随意进行,而不必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

随意性的税收征管工作,严重扭曲了税法的公正形象,造成了部分纳税人偷税、漏税以及抗税的不良后果。

四、我国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对策研究我国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对策,应既考虑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又要面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宪法》第56条保持现状,不必予以修改、补充或作立法解释,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第56条可作为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上的原则性体现。

(二)在制定《税收基本法》时,依据《宪法》第56条之规定,在该法中将税收法定原贝 明确化、实定化。

应特别明确规定,什么机构有权决定开征或停征某一税种,擅自决定开征或停征税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的税种数量及税种名称加以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法定之税种及税收要素作出任何变更。

(三)对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作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将其作为具体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税收法律;或者制定一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细则,使《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确定的税收法定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对地方税收征管专门立法。

在此种法律中,应将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权限划分清楚,尽量避免用原则性较强的语言表述法条;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权上的调控与制约关系,做到“放权”却不是放任不管;突出对地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奖励廉政,打击渎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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