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障制度(1)
诉讼服务制度

诉讼服务制度
诉讼服务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建立完善的诉讼服务机构和制度,为公民提供诉讼服务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诉讼服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诉讼服务机构的建立:国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应的司法机构,提供诉讼服务。
这些机构负责受理、审理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诉讼服务流程的规定:国家规定了诉讼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这些规定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了诉讼的公平和效率。
3. 诉讼服务的费用和援助:国家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设立了相应的诉讼费用减免和免费援助机制,以保证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够获得必要的诉讼服务。
4. 诉讼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便民化:国家推行司法公开制度,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案件的信息查询和文书复制等服务,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状态和程序。
5. 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监督:国家建立了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评估机制,对法院和相关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以提高诉讼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诉讼服务制度,国家旨在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终 极人 文关 怀 。 ( ) 害人没 有上 诉权 三 被
“ 重 和保 障 人 权 ”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一 项 重 尊 是 要 原则 , 牵涉公 民宪法 性权 利 较多 的刑事 诉讼 领 在 域, 更应 当特 别 强 调 人 权 保 障 。刑 事 被 害人 ( 下 以
安 机关 或者 人 民检察 院不予 追究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简称“ 被害人” 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人 ) 权保 障的重要内容。 但是 ,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已成为“ 被遗忘的人” 其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 , 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我 国当前 的法律语境下 , 当务 之 急应完 善 被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制 度 ,以抚 慰 被 害
系, 这是 司法 透 明度 不 高 的表 现 , 也严 重损 害 了司法 的公 正性 。因为 , 毕竟 被 害人 才 是 犯 罪行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 不是别 人 。在庭 审 过程 中 , 而 检察 机关 的 量刑 建议更 多 地考 虑 国家 以及社 会 的整 体 利 益 , 较
少关 注甚 至 忽略 了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察 机关 和 被 害 检
【 法学研究】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保 障制 度 的缺 陷及 完 善
许 志
(. 1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4 ;. 10 9 2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
送达: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 将诉讼文书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关注民事诉讼法法条第七章的内容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 或者诉讼开始前, 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 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民事诉讼法法条第九十三条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 或者实施停止某种行为, 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简述现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答: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所谓情况紧急是指: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 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 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 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理解记忆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学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紧急情况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二)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前,依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法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和特点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 了保证诉讼活动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 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其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的总称。
特点:
(一)其适用目的在于排除妨害 (二)其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三)其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 (四)其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四)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由于先予执行时案件尚未判决,而实际判决将存在申请 人败诉的可能,若申请人败诉,则申请人应当按照生效 判决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即适用民事诉讼法 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拒不返还的,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申请人应当赔偿被 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必须存在因法定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 情况 3.案件必须有财产给付内容 4.申请人必须向受诉法院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 5.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法
(三)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中,证人由于种种原因抗拒出庭作证导致证言的效力存疑。
通过分析这一困境的成因进而比较国内外证人保护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言,以资司法改革借鉴。
刑事诉讼程序系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在证人、被告、公诉人、被害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获得均衡保障下,迅速、妥适而且正确地发现实体真实,实现社会正义及维护社会安宁。
证人在刑事案件之诉追上,扮演重要且极为关键之角色,英美法谚有云:“没有证人就没有正义(If there is no witness without justice.)”,足见证人上法庭“作证”陈述其所见、所闻,是协助法院做出正确裁判,实现社会正义之表现。
然而近年来我国不论司法改革或是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甚至于司法实务之操作,虽不断地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但在观察的面向上却严重地往被告基本权之维护倾斜,很少关照证人权益之维护,未能采取周全之保护措施。
造成证人往往虑及出庭作证,将导致自身或其亲朋好友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安全遭受危害和报复,而裹足不前、瞻前顾后,不敢出面指证,以致刑事诉讼程序徒劳无功,无法真正发现实体真实,达成其设定之目的。
因此,正当法律程序之正义,并不单单存在于任何诉讼参与人的一方,其应同时存在于诉讼当事人及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公平正义适用于被告,同样地适用于证人,公平的概念不能被曲解,公平法院所标榜之程序正当性,来自公平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证人与被告等其它诉讼参与人均拥有人格尊严,以及在法治国原则下,其等权益同样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衡突之间必须兼筹并顾,争取两方最大的利益保障,不能偏失任何一方。
国家在保护被告基本权的同时,自应善尽保护照顾证人的责任,提升证人的地位,并提供周全而充满人性关怀的保护措施,维护证人的人格尊严及基本人权。
如此方能取得证人的信赖与合作,而愿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协助司法机关澄清事实,挺身维护社会正义。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狭义:《民事诉讼法》2.广义:宪法、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
包括《民诉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解释》和专门批复等。
二、民事诉讼中规定的三大类程序1.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非诉程序(不解决纠纷、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包括特别程序(6种案件:5种属于非讼,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讼程序但规则一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审理时程序分为两种,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是执行时只有一种,即执行程序相当于将前两者的具体内容强制执行到位。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1.对人效力凡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2.时间效力2017年7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
3.空间效力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4.对事效力(5类案件)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1)因《民法典》等实体法产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5种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四、总结与对比【总结】民诉理论体系民诉理论体系(1)基本理论诉的理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当事人、管辖、证据。
(2)诉讼保障制度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
(3)诉讼程序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小额程序)、二审、再审程序。
(4)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5)执行程序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执行终止(6)涉外程序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仲裁仲裁理论体系(1)仲裁启动仲裁范围、当事人、仲裁协议。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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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1. 查封 2. 扣押 3. 冻结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存
诉讼保障制度(1)
第二节 先予执行
v 一、概念 v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
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 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 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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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 2.其他因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
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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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的要求不 担保
请人提供担保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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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保全的管辖 v 诉前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v 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 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 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材料移送受诉法院。 v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受诉法院管辖。
v 4.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v (新增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 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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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人民法院提出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 时间不同 及法
院裁定的时间要 求
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法院必须在48小时 内作出裁定
在案件受理后、判 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情况紧急的须48小 时内作出裁定
对申请人是否提 申请人必须提供 法院可以责令申
v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v 1.当事人之间争议之诉必须是给付之诉 v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v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
产经营 v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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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四、程序 v 1.申请: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法院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v 2.裁定及执行: v 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
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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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诉讼中保全 v 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所
采取的保全措施。 v 条件: 1. 案件标的必须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 确有采取保全的必要 3. 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判决生效前 4. 可依当事人申请开始或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5. 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施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v (一)种类 1. 法定期间 2. 指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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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期间的计算 v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在实际计算时,应注
意三个问题: v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在计算
时,从下一个小时和第2日起算。 v 2、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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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条件: 1. 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或行为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 应当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超过30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v 拘传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 令其随票到庭,如拒绝,可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
v 罚款、拘留必须制作决定书,对罚款、拘留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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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期间、送达
v 一、期间 v 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
3、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4、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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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 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 明确规定的相关人等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庭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 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直接送达 中可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规定。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 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履行相应手续即视为完成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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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期日 v 指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
起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v 如:开庭日、调解日、宣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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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送达 v 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
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v 特点: 1、送达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
2、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 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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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邮寄送达: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 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
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适用阶段、达到的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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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v 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 作为;
v 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v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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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有理由,而非当事人的故 意或过失造成期间耽误的,应顺延期间,顺 延的期间为实际耽误的时间。如:在上诉期 的第10天发生地震导致当事人不能上诉,当 事人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顺 延的期间为6日,既应再给当事人6日的上诉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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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某当事人于7月7日接到判决书。7月18日当 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7月23日 方消除障碍。7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并获准顺延上诉期。问:顺延后的上诉期 截止到哪一天?为什么?
迫他人作伪证产或者已被清
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v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 复。 v 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诉讼保障制度(1)
v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 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v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 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 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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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诉前保全
v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 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 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 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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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
› 2、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 像、拍照。
› 3 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 行为:
v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v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
6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行为
v 包括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下列行为: ›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 拨存款的。 ›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 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 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 ›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诉讼保障制度(1)
第100条诉讼保全
v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 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 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 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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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N0.87:“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
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 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 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 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委托其他 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v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 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v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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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的种类 (一)诉前保全 v 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调解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诉讼保障制度(1)
v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 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