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运行费
淮南物业服务标准

关于重新公布《淮南市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淮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辖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重新制定,予以公布(附件一),并就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提供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市房管局制定印发的《淮南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淮房地〔2016〕185号)执行(附件三)。
二、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旧提供不低于原服务标准的,若无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和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若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占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执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须向所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审核表》(附件二)、企业资质证书等资料,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后,方可实行收费。
新乡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等级
具备条件
收费基准价
(元/平方米.月)
备注
一级
按照一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住宅区完全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绿化率40%以上,有动态景观,住宅区有完整的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房屋及配套设施齐全并保持状态良好,有完整的规划、房屋、共用设施及业主资料。有完整的电子监控设备,具备楼宇对讲,周边红外线报警、消防监控等,全天24小时不间断监控,有运行记录,并按期保管。
多层住宅0.40
高层住宅0.90
三级
按照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住宅区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绿化率20%,房屋及配套设施基本齐全并保持状态良好,有规划、房屋、共用设施及业主资料,有较完整的电子监控设备。
多层住宅0.35
高层住宅0.80
四级
按照四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房屋及配套设施基本齐全并保持状态良好,有规划、房屋、共用设施及业主资料。
多层住宅0.45
高层住宅1.00
1、多层、高层住宅以基准价为基础,经业主同意,并在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可上下浮动5%。2、高层住宅物业来自务费已包括电梯运行费和二次加压费。
二级
按照二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住宅区基本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绿化率30%以上,有景观,住宅区有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房屋及配套设施齐全并保持状态良好,有较完整的规划、房屋、共用设施及业主资料。有完整的电子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不间断监控,有运行记录,并按期保管。
多层住宅0.25
高层住宅0.75
五级
不具备上述设施设备的其他类型住宅区,按照五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多层住宅0.15~0.20
高层住宅0.60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照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照内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物业收费0.50元/平方米·月 0.75元/平方米·月 1.00元/平方米·月 1.30元/平方米·月 1.60元/平方米·月标准特种设施设备维护电梯维护运行收费0.35元+ 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收费0.20元= 0.55元运行服务收费标准(一)物业服务(一)物业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一)物业服务企(一)物业服务企企业应向业主提供企业应向业主提供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物业服务手册;物业服务手册;服务手册;服务手册;服务手册;(二)承接项目(二)承接项目(二)承接项目(二)承接项目(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时,对物业共用部时,对物业共用部位、时,对物业共用部位、时,对物业共用部位、位、共用设施设备进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综合行认真查验,验收手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真查验,验收手续齐真查验,验收手续齐真查验,验收手续齐一管理续齐全;续齐全;全;全;全;服务(三)客户服务(三)客户服务(三)客户服务接(三)客户服务接(三)客户服务接接待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场所工作时间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不少于8小时,设置不少于8小时,其它于8小时,其它时间设于8小时,其它时间设于12小时,其它时间并公示24小时服务时间设置值班人员;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电话;设置并公示24小时示24小时服务电话;示24小时服务电话;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四)报修服务服务电话;(四)24小时受理(四)24小时受理(四)24小时受理 1 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四)24小时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达现场,有报修、维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修,急修30分钟内到修;急修20分钟内到修;急修15分钟内到修记录;人报修;急修30分现场处理,一般修理2现场处理,一般修理1达现场,6小时内修复;(五)每年的沟钟内到现场处理,一日内完成(预约除外);天内完成(预约除外);一般修理1日内完成通面不低于小区住般修理3日内完成(五)对业主或物(五)对业主或物(预约除外);户的50%,每年至少(预约除外);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日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日(五)对业主或物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五)对业主或内答复处理;内答复处理;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4服务的意见,满意率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六)能提供3种(六)住宅小区项小时内答复处理;达70%以上。
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

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同意、领取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受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单位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公共卫生清洁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小区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小区内个别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均由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定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住宅小区物业务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对小区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费用情况,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报,由当地物业价管理部门商当地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的幅度内,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2285号发文日期:2007-09-10发文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效日期:2007-0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一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参照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芜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一级)备注:1、凡是涉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予以考核的项目,在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时,相应分值不作扣除;2、评分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符合本服务收费等级的要求;3、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的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2分、省级奖项的加1.5分、市级奖项的加1分。
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二级)备注:1、凡是涉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予以考核的项目,在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时,相应分值不作扣除;2、评分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符合本服务收费等级的要求;3、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的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2分、省级奖项的加1.5分、市级奖项的加1分。
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三级)备注:1、凡是涉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予以考核的项目,在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时,相应分值不作扣除;2、评分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符合本服务收费等级的要求;3、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的评比活动,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2分、省级奖项的加1.5分、市级奖项的加1分。
芜湖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四级)备注:1、凡是涉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予以考核的项目,在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时,相应分值不作扣除;2、评分分值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符合本服务收费等级的要求。
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烟台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烟价[2004]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了甲、乙、丙、丁4个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应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
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
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停车场收费的通知》(烟价[1999]126号)规定执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未经批准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上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原烟台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烟价[1998]88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二OO四年一月五日附件一:烟台市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表服务等级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基准价格(元/月.建筑平方米)浮动幅度甲90分以上 1.0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乙 80分至89分0.7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丙70分至79分0.40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丁60分至69分 0.15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本市住宅小区、别墅、非住宅房屋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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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二类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1
二、电Βιβλιοθήκη 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
三、
二次供水运行费
按实际用水量
每月每吨
0.40
5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日常运行、养护服务
1)
共用部位
二类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4
2)
公共
照明
多层
三类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1
高层
三类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3
3)
消防
系统
多层
二类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1
高层
二类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1
4)
避雷系统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1
5)
弱电
系统
多层
二类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运行费
序号
项目
物业服务等级
(或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一、
物业服务费
1
综合管理服务
四级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10
2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三级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18
3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
四级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10
4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
三级
每月每建筑平方米
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