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长期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土地等。
对于企业而言,固定资产的管理至关重要,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以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2. 资产管理责任2.1 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采购主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每个相关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代表。
2.2 相关部门的责任每个相关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资产采购、领用、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和效率。
3. 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3.1 采购计划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每年制定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需综合考虑资金预算、市场供应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3.2 供应商选择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应根据企业需求和质量要求进行供应商的比选,并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重点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等因素。
3.3 采购程序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申请、采购审批、合同签订、货物验收和入账等环节。
每个环节应有相应的流程和控制措施,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4.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管理4.1 资产领用每个相关部门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控制措施领用固定资产,包括填写领用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签订领用单等环节。
领用人应对领用的资产负责,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
4.2 资产维护对于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每个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维护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维护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故障维修等方面。
4.3 资产盘点每年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核实资产的实际情况和账面情况是否相符。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三)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自用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
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号:国管资[2009]167号颁布⽇期:2009-07-02执⾏⽇期:2009-07-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和⽇常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院,⾼检院,各⼈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节约若⼲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00九年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统⼀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作;管理中央⾏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国有资产管理⽔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管理职责,建⽴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13施行日期2013.12.13文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1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2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3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4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5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6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1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2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3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
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第六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第七条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计价。
第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市价)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费、保险费、进口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十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计价。
第十一条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十二条凡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综合科逐级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凡外购、外加工及自制的固定资产,在货物到单位或加工完成后,由综合科负责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按技术规范与条件及质量检验标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财务人员核定后,方可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
第十四条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施工部
门提供的竣工决算书,由综合科和使用部门或委托质量监理部门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单”,经财务人员核定后,方可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调拨、
内部转移及报废清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对外出售,其价格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财务人员、综合科共同确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定价。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批程序为:单位主任批准;综合科备案,并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
未经批准自行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者,一经查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部门或有关人员,按账面原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需要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时,要由转出和转入方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由综合科协调同意;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及固定资产管理者,进行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调整。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先报后废”原则,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综合科,并说明原因,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综合科、单位负责人批准。
严禁“先废后报”或“废而不报”。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分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综合科管理职责
(一)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出、调入、内部转移和报废等项手续,进行固定资产的专业化序列编号,并随时进行账务登记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监督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随时掌握资产的整体状况和财产的完好状态。
(三)建立全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随时更新、调整和建立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卡片,使之卡与物相符。
(四)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收集设备修复后的检修记录、质量鉴定及检测记录等资料。
(五)建立和执行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普查制度。
坚持每年一次的资产自查及核对工作,确保账、物、卡相符。
(六)由综合科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务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帐务管理。
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手续和相关帐务工作,及时登记入账,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二)及时配合综合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帐目和账物年度核查,以确保账、账(财务帐与行政账),账、物相符。
(三)监督、监察固定资产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到户,责任到人。
各部门平时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随时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的
增、减变化和资产的实际状况。
(二)各科室负责人员应严格把关,遵守并履行上述规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
事业单位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