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教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教育法律责任的适用
学生违纪处罚的措施

学生违纪处罚的措施学生违纪是指学生在学校行为中违反学校规定、损害学校利益、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学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惩处学生违纪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违纪行为的分类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个层次。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品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打架斗殴、偷窃抢劫、酗酒吸毒等。
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学校采取的处罚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二、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检讨、警示教育等。
口头警告适用于一些小的规矩纪律问题,如迟到早退等;书面检讨则是要求学生书面反省自己的行为,并且承诺改正;警示教育则是通过组织一些相关的教育活动来提醒学生们遵守规矩。
三、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处理。
其中包括以下几种:停课、记过、记大过、劝退等。
停课是指对违纪学生停止上课一段时间,让其反思自己的行为;记过是记录在学生的档案中,对其未来发展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记大过则是更加严重的处罚,通常将导致学生不能再留在该学校就读;劝退则是学校最严厉的处罚,将学生劝退出学校。
四、预防违纪的措施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之外,学校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学生的违纪行为。
这包括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加强班级管理,建立健全的班级纪律和管理机制;加强家校合作,保持与家长的沟通,协助家长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督促等。
总之,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应该有严明的法规依据,具体措施应该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轻重来进行判断。
同时,预防违纪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和法规意识,才能减少学生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及对策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浅谈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表现及对策四川省德阳市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黄定平在今年的“两会”期间,题为《督导职能变职权基层教育系统公开招标漏洞频出》一文,披露了原重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调研员万先术因利用黑板、“普九”图书采购、三峡工程淹没学校整体迁建和中学教学楼招标收受贿赂的行为因受贿近60万元,尽管受贿金额并不巨大,但法院认为,万先术利用黑板和“普九”图书采购收受回扣,通过三峡工程淹没学校整体迁建和中学教学楼招标收受贿赂的行为属情节恶劣,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该文指出教育系统招标漏洞频出规范招标迫在眉睫,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重建”政策的重大背景下,文章掀起了教育系统招标活动的波澜,使教育腐败在“两会”期间再次成为热议焦点。
从揭露出来的案件来看,案情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教育已不是一块净土,同样要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教育腐败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党和国家特别是司法部门也不断加大了惩治教育腐败的力度。
这里结合案例就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已发案件表现出来的特征、主要领域、成因作一个分析,以供警示。
一、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形式(一)案发成上升趋势从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据统计,教育系统2001年至2006年底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577件,涉案金额总计7379.5万元,657人涉案,414人受到刑事处理,而2007年无论在人数还是案件数上都成倍增长。
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了一个统计,2004年至2006年间,该法院受理涉及以高校教职工为主要对象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共计20件28人。
其中,2004年1件1人, 2006年15件21人,三年案件平均增长率为287.5%。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2002年至2004年间,仅占3年立案总数的7.6%。
而2005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0%;2006年前7个月,犯罪案件就超过了2005年全年数量。
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
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社会教育法或成人教育
学 位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教 师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教育法规的效力: 时间效力、地域效力、人的效力
教育法规的功能: 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教育法规的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3.下列属于国家基本制度的是( ) A 学前、初等、中等、高等的学校教育制度 B 九年制义务教育 C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D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 答案ABCD
4.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A 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 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 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 场跑十圈。 D 体育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 练习4次。
第二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表现,依法 治教的具体要求就是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的基本要求?
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侵权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 ★侵权学生的入学权
★侵权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随意开除学生 ★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答案 BCD ●学校对初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答案 AB
初二政治三种违法行为的例子(一)

初二政治三种违法行为的例子(一)初二政治三种违法行为政治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方面,它对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学政治课程教育旨在培养学生的观察和分析能力,以及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
然而,有些学生可能会犯下一些不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而且也违反了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
以下是初二政治中三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详细解析。
1. 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了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虽然这种行为受到广泛赞扬,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其中的法律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可能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可能会触犯法律。
例如,如果一个人看到一名嫌犯在抢劫并打伤了一个人,他可能会想要采取行动制止嫌犯。
然而,如果他过度使用暴力或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制止,比如使用刀具或枪支,那么他就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见义勇为无疑需要慎重考虑,必须在综合考虑危险大小和可接受风险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行动。
2. 违规参加集会和示威活动集会和示威是人民行使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参加不合法集会或示威活动,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示威会被认为是故意妨碍公共场所的秩序和正常运作。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甚至牢狱之灾的处罚。
更糟糕的是,如果参与者与暴力团伙合作或挑衅警察,他们可能会被控告犯罪,面临更严重的后果。
3. 传播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是指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和其他网络形式传播的虚假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谣言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声誉、造成社会动荡、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危及国家安全。
例如,如果一个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或造谣捏诈,他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如有情节严重,学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谣言的严重性,并谨慎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远离网络谣言。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法律法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教育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保障学生权益,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执行规定非常必要。
本文将就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进行探讨。
一、警告处罚警告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行政警告处罚。
一般来说,警告处罚是为了提醒和警告违规者,希望他们能够引以为戒、改正错误,并避免再次犯错。
警告处罚具有轻微、教育性和可回避的特点。
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会采取警告处罚,以期对违规者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罚款处罚罚款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
罚款处罚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罚款处罚的具体金额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违规者的身份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判断而定。
罚款处罚的目的一方面是起到震慑和警告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补偿违规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损失。
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规的学校或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即暂时停止其办学或经营活动。
这种处罚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和提醒违规者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期限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直到违规者整改到位为止。
四、吊销许可证件处罚吊销许可证件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严厉处罚。
吊销许可证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违规者办学或经营的执照、许可证等证件,使其无法继续进行相关的教育或经营活动。
吊销许可证件是一种具有极大惩戒作用的处罚措施,通常只针对严重违规或多次违规的情况。
它不仅会使违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也会让其失去继续经营或从事教育事业的机会。
五、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对于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刑事处罚一般包括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

体罚与惩戒的区别: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 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 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 教育权力。而体罚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和精神 痛苦的侵权行为。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学生处罚 的内容、方式、数量的不同,即惩戒一定以合法 的手段进行。
2、非法罚款。 只有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
款权。
3、乱收费。 如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
收取费用,或强令学生购买物品、订阅报 刊等。
四、限制学生人生自由
教师出于教育教学的考虑可以在合理的时间、采取合理 的方式让学生留在学校。但留置学生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留置的原因要合理,比如给缺课的学生补课,给问 题学生做思想工作等。其次时间要合理,一般情况下留置 学生不能过晚,不能耽误学生吃饭。最后程序要合理,学 生在正常放学后被留置在学校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
六、非法搜查
案例:教师可以让学生间互相搜身吗? 1、学校对这类事件应该追查,但应该采取 合法的手段。即使找不到偷窃者,也不能 采取搜查身体或物品的非法手段。
2、关键还是在于预防。 3、如发生较大数额的失窃案或经常发生失
窃案,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由公安 部门立案侦查。
七、性侵害
1、强奸罪。 2、嫖宿幼女罪。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猥亵儿童罪
八、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案例:学生上课发病被延误治疗死亡
律师建议:学生在课堂上突发疾病怎么办? 1、教师应当认真观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
的学生。 2、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
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不适的学生,应当及 时将其送到校医或医院处,进行检查治疗,并尽 快通知家长。 总之,应当发现及时,措施得当,治疗及时。
小学教育人员不当行为处罚细则

小学教育人员不当行为处罚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小学教育人员(包括教师、职工等)。
1.3 原则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 不当行为及处罚2.1 不当行为以下行为视为不当行为:1. 违反教育教学规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2. 侵犯学生权益,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3. 违反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4.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秩序的行为;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行为。
2.2 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不当行为进行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改正;2. 书面检讨:要求不当行为人提交书面检讨,深刻反省;3. 通报批评:在学校范围内对不当行为人进行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对严重不当行为人进行停职检查,要求深刻反省;5.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处罚程序1. 发现不当行为,由当事人或他人向学校德育部门举报;2. 学校德育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 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对不当行为人进行处罚;4. 将处罚结果通知不当行为人,并进行教育引导;5. 对处罚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不当行为人的人事档案。
4. 申诉程序不当行为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德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德育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5. 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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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

认识校园暴力的危害
• 1、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 响同学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我们都希 望在一个和谐友善、轻松愉悦的校园环 境中学习和生活,这样才能专心学习。 • 2、严重影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加害者 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往往 造成受害者身体损伤,遭受伤痛折磨, 甚至造成残疾。生命是平等的,生命与 健康,你的与其他同学的,同样重要。
• 一、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 • 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全体中小 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 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 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 的良好行为习惯。
LOREM IPSUM DOLOR
• 可以看出,在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我们会用 到的其中一种方式就是“打”,只不过存在“大打” 和“小打”的区分。
• 同学间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值得这样大动干戈、 大打出手吗?
(
二
)
校园欺凌的形式及特点
什么是校园欺凌 • 蓄意滥用语言、躯 体力量、网络、器 械等,针对受害者 的身体、心理、名 誉、财产、权利等 实施侵害,令其在 心灵及肉体上感到 痛苦的行为。 • 发生在校园内、上 学 或放学途中等。 • 欺凌受害者往往会 长期受到欺凌。
小张受伤的头部
2017年9月3日,福州某中学初 三的两名男生罗某、刘某,因琐事 发生矛盾,并于9月4日上午在学校 约定,下午放学后到校外“单挑”。 两人放学后到约定地点进行械斗, 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
受害其中一名伤者抢救的情景
/video/200705/25/content_61512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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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教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教育法律责任的适用【摘要】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的教育违法行为。
对此,应正确认定教育违法行为,准确追究教育法律责任,以强化教育管理,保障教育法的实施,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
【关键词】教育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教育法律责任适用教育违法行为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因违反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法令等,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过错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的教育违法行为。
对此,应正确认定教育违法行为,准确追究教育法律责任,以强化教育管理,保障教育法的实施,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
一、常见教育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权的侵犯。
教育违法行为对公民或法人人身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1.对教师、学生、教育管理人员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侵犯。
主要有:(1)故意殴打、杀伤教师、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2)体罚学生或者未成年子女。
(3)拐卖、绑架、遗弃、虐待未成年人。
(4)采用各种手段猥亵、奸污女学生或女性未成年人。
(5)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师生或未成年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侵害。
(6)排出废水、废气或制造噪音等污染学校、幼儿园的环境;违章建筑或者乱砍乱挖造成学校设施的危险;出售假冒伪劣的玩具、食品或教学设备、仪器等,致使学校师生或未成年人的身体受到危害,生命受到威胁。
2.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侵犯。
主要有:(1)任意更改学校的名称。
(2)假冒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制造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侵犯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以某种理由为借口,故意诋毁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及有关工作人员,损害他们的名誉、荣誉。
3.对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侵犯。
主要有:(1)以赢利为目的,无视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而以其人体形象做广告,招揽顾客。
(2)非法剥夺或者窃取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专利发明所应获得的荣誉。
(3)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身体有残疾或者有过失足经历的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损害其人格尊严。
(二)对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的侵犯。
现实生活中对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侵犯的现象也经常发生,主要表现在:第一,教师、父母或监护人无视学生、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态度和人格尊严,私拆其信件。
第二,公开披露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致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伤害。
第三,对失足学生或其他未成年人的审理、审判活动或违法、犯罪事实,公开指名道姓的披露或报道。
(三)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被监护权、被抚养权的侵犯。
侵犯未成年人的被监护、被抚养权利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遗弃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抚养、被监护人。
第二,虐待未成子女,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和有身体残疾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们的生存、生活的权利。
(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的教育权的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这类侵权现象,主要表现为:1.无理取闹或滥用职权妨碍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以及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的管理、教学、教育权利的实现。
主要有:(1)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以外的有关组织或个人,以某种理由为借口,扰乱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内部的工作人员或学生故意妨碍教育管理、教学、教育权利的实现。
2.因玩忽职守而妨碍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教学、管理权的实现。
主要有:(1)玩忽职守导致学校校舍倒塌而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或师生的伤亡。
(2)教育行政管理机或学校及其负责人员,对于属于职权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作出处理而不予处理,造成工作秩序混乱。
(3)因玩忽职守而导致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的公共财物受到损失或损害。
(五)对学生或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在现阶段,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严重存在,主要表现在:1.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导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的侵犯。
主要有:(1)学校采取各种形式迫使学生退学或辍学。
(2)学校或有关管理部门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为应该入学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3)学校滥施处罚,开除学生。
(4)在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教育设施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教师以各种手段体罚学生。
(6)学校或有关部门拉学生的公差。
(7)教育管理部门或学校的乱摊派或乱收费。
2.其他有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情况。
主要有:(1)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学生做童工。
(2)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迫使16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辍学,而成为童工、童商或童农。
(3)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等其他设施。
(4)有关部门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5)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
(六)对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财产权益的侵犯。
侵犯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财产及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第一,贪污、克扣、挪用学校的教育经费。
第二,因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财物的损失或者损害。
第三,在教育活动中,以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交换,个人拥有非法所得。
第四,经济合同违约,造成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经济利益的损失。
第五,社会其他组织对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的乱摊派、乱收费及乱罚款。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适用(一)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
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违法行为人因违反教育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而必须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主要有:1.惩罚性行政责任,是指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而科处的责任,具体包括:(1)行政处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行政法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教育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行政处分的形式和适用要求如下:一是警告,适用于情节较轻微、后果不严重的教育违法行为人。
二是记过、记大过,适用于违反教育法律的规定,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违法行为人。
三是降级,适用于违反教育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但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四是降职、撤职,是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教育法律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违法行为人所适用的两种处分形式。
五是开除留用(校)察看,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但尚未达到需要立即开除程度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等。
六是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的不可救药的教育违法行为人。
七是一次性罚款,只适用于企业单位职工,并可以与上述各种处分合并科处。
八是勒令退学,适用于在校学生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处分形式,是指经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强行命令犯有严重错误、屡教不改的学生退出学籍。
行政处分的具体适用形式可以根据教育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和违法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确定,一种违法行为只适用于一种行政处分形式(一次性罚款除外)。
(2)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辖的职权范围,对属于一般教育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形式有:一是通报批评,适用于个人或组织的轻微的教育违法行为。
二是警告,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教育违法行为。
三是罚款,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四是拘留,适用于违法情节较重并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教育违法行为。
五是没收,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违法行为。
六是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并遵循严格的程序。
七是停止营业,是指工商行政机关对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个人或组织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形式。
八是保留或吊销执照或许可证。
九是取消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适用于参加高考、中考等考试形式而将取得某种教育资格的个人的教育违法行为。
十是一至三年不准报考,适用于情节、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
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行政处分形式合并适用,并且对一种教育违法行为可以同时给予一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
2.补救性行政责任,由实施教育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工作人员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来决定执行,主要形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
以上补救性行政责任形式,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
教育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违法行为因触犯国家刑律而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它是法律制裁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适用于严重教育违法行为。
1.刑罚的种类、形式及适用对象。
(1)主刑,有五种形式:一是管制,适用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在被管制人所在单位或生活地执行,人民群众加以监督,被管制人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二是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而不需要长期关押改造的罪犯,在当地公安机关设置的看守所或拘役所执行。
三是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进行。
四是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需要处死,而判处有期徒刑又偏轻的罪犯。
五是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
(2)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有三种形式:一是罚金,适用于谋取非法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不让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
二是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反革命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三是没收财产,适用于反革命犯罪、经济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2.刑罚适用的相关情节和制度。
(1)影响刑罚适用的基本情节,人民法院在依据犯罪事实,正确确定犯罪性质的前提下,应当综合权衡与分析每一犯罪的诸个情节,来决定对犯罪行为人法定限度内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缓刑、减刑、监外执行和假释制度。
(三)民事、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
教育违法行为的民事、经济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因违反民事或经济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或经济法律后果。
主要有:(1)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责任、其他补救措施。
(2)侵权责任,包括返还原物;归还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责令其悔过、赔偿损失等。
以上各种民事、经济责任的形式是教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主要方式,它既适用于民事、经济违法行为人,同时也适用于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各种形式之间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总之,教育法律责任是建立教育法律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追究教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教育法律责任的适用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证。
只有正确认定教育违法行为,准确追究教育法律责任,才能强化教育管理,创制一个由国家强制力予以规范、约束、敦促和保障教育运行的法制环境,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