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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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一、“法的渊源”一词的不同含义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产生并上升为法律,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的“渊源”一词可以指不同的对象,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

法的历史渊源通常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或规则产生的过去的事件和行为。

如罗马法的历史渊源是十二铜表法,普通法的历史渊源是12世纪至14世纪前后英国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形成的判例,而中华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则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书”和“法经”。

不同的历史渊源可能会影响到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传统和思维方式,并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观念本身的理解。

法的理论渊源是指对一定法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

这些学说提出或论证了某种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成为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学说、分析法学理论、功利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等。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渊源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同时也吸取了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学理论观点的合理成分。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侧重揭示了法的政治渊源和物质渊源。

法的政治渊源是统治阶级的政策,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法的物质渊源是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这也是法的最终的来源,是法的内容和力量最深刻的根源所在。

二、法学研究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特别是立法学研究中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只有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渊源的研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的创制机关、创制权限和创制方法(如制定、认可等),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领域内以何种方式创制法律规范;二是法律规范有哪些表现形式,不同形式的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如何。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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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现时期的经济特区法规


(1)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所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总称。 (2)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 取决于授权者如何授权,一般而言,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等级低 于授权主体全国人大本身制定的法律,但又高于与经济特区授权 主体相同级别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普通规范性法律文件。与地方 性法规相比,经济特区法规在许多方面带有明显的破格性与先行 性,有时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试行性。
中央一级法的渊源体系


3、行政法规 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 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 文件,是我国重要的并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个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一级法的渊源体系
4、中国现时期的地方政府规章


(5)地方政府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 规章之间的关系表现为: ①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规章不得与它们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③ 省、自治区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 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 ④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部门规章与地 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 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 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 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 例、儒家学说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 令、科、比、格、式则是法的形式。

第三节;法的渊源

第三节;法的渊源

第三节法的渊源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

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

一是物质意义卜的渊源,这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这种行为规则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案件的根据。

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透皿生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百瓦澎砚氢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

【答案】A、B、C
【解析】 • A的表述是错误的,故应入选,因为界定非正式渊源的含义不在 于法院是否适用,而在于它是否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 体现。比如,国家政策就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成为适用法的依据。 • B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混淆了法的渊源体系和法的体系 组成要素的划分标准。 • C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均可以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能否成为我 国的法律渊源,关键在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能否得到我国承认,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才构成当代我国法 的渊源之一。 • D表述正确,按照今年司法统一考试统编教材的论述,政策也是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 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 家政策。”依此,政策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因此D的表述是 正确的,不能入选。
•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 的综合性法律文件。 •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 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制定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 的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 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D
【解析】 • 内地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是正确的,但并非以行政 法规为主,而是以法律为主。故A项表述不成立。 • 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的,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B 项表述不成立。 •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才能生效,并非“备案”后生效。故C项表述不 成立。 •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根据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对法 律进行的区分;而法律部门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 方法不同对法律进行的区分。因此,国际法不构成我国 的部门法。故选D项。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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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它是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一种特定的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它是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一种特定的法的渊源。 第一,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 第一,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处于低于 宪法、法律和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地位。第二, 宪法、法律和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地位。第二,行政法规在中国法 的渊源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第三, 的渊源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第三,行政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 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 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 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具 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 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 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 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主要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含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者“法律渊源”,指 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 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从词源来看指法的来源、源头、 源泉,从这一角度看,便引申出了法的渊源 的一系列形态,诸如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 论渊源、法的物质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法 的解释渊源等
判例法
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的渊源, 是指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的渊源,是先前法院做出的判决对以后法 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 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 例如: 例如:埃尔默杀死祖父案

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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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司法考试知识点:法的渊源,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1.宪法:(1)宪法属于最高法,位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顶端;(2)宪法是授权法,它授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力;故从逻辑上来讲宪法先于国家机关产生。

(3)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制宪权作为国家的本源性权力,只能由人民享有;(4)按照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

2.法律(1)此处所讲法律乃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渊源,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8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6
(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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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和源泉,是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和可能的概念,是多元化的存在着的,它更多是社会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

资源: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是基于习惯,判例,先前法,外来法,还是基于道德,宗教戒律,乡规民约,政策,学说之类形成的。

进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是基于立法,行政,司法,还是基于国际交往形成的动因:指法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法的渊源的价值和功用:1立法者可以凭借法的渊源的知识和理论,从法的渊源中提取相关的规则,上升为法律和法律规范,是立法具有针对性,以便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2用法者可以借用法的渊源的知识和理论,在既有的法或法律规范不够需要之时,从法的渊源中提取相关的规则,应用于面对的案件或法律事务中去,以弥补现行法的不足。

3研究和认知法的渊源,有助于从深层次解读一国法的形式和整个法律制度,理解它与别国存在差异的原因。

4对于法治处于后进态势的国家,还可以从这一方面汲取经验和教训法的渊源的范围: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定、决策或阐释3、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决策5、习惯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8、乡规民约、社团规章以及其它民间合约性规则9、外国法10、国际法法的渊源的分类:1正式法源:主要指权威国家机关经常据以作为法的源泉或者据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根据的法的渊源: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政举措,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缔约活动等。

2非正式法源: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观念,准则:正义和公平之类的观念,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习惯,乡规民约和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当代中国主要的法的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决策4、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5、国际法6、习惯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法的分类:就是以一定的标准,把法与法的界限廓清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便准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与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5、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形式不同为标准法的特殊分类1、私法和公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法的效力:各种法的约束力(对指向的人)的统称,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具有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如结婚证,逮捕证)法理学是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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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的名词解释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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