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纳税申报指引(二十):不动产经营租赁
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什么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什么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什么税随着不动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经营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
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到诸多税收问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列出6个标题分别对这些税收问题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服务业范畴,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1%,但是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下,规定不动产租赁税率为3%,可以对增值税进行减免。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抵扣时应注意不动产租赁专用发票的使用。
二、企业所得税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不可避免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税率是25%,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净利润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减按照15%计算。
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为租金收入,应该根据税收部门的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也应当在向个人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目前仍然在试点阶段。
根据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首先是家庭住房,而对于出租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纳税。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为租赁收入×房产税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土地上取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来说,如果使用了城镇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为土地出租收入的5%。
六、其他税费除了以上几种税种外,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涉及到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缴纳。
这些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支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在北京租赁了一栋写字楼,租金为每月20万元。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如何申报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如何申报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税额计算与纳税申报一、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根据不动产取得时间,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一个地方,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一)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按照上述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按照上述方法,税款全部缴纳在了不动产所在地,在机构所在地只是履行个申报程序,告知机构所在地税局,已经在不动产所在地足额缴纳了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二是纳税人出租其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局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没有预缴的问题。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经营租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某5%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三、个人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预缴和申报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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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什么税目

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什么税目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什么税目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向另一方租出土地、房屋等物业,以获取租金为目的的行为。
在中国,不动产经营租赁涉及到多种税目,这篇文章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对这些税目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增值税纳税对象范围之一,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区分。
如果租赁的是房屋,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的规定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该法规定,房屋租赁税率为11%,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缴纳。
如果租赁的是土地,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差价所统一征收的税费。
因此,如果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对象是土地,就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与增值税同时实施的税目。
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纳税人需要同时缴纳这两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管理办法>的通知》,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税率为7%。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所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来说,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房屋租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对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征收的税费。
对于出租的房屋来说,房产税是由房屋所有人缴纳。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通常会将这部分税费转嫁给租客,因此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租客需要承担相应的房产税费用。
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的各种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房地产出租所得、知识产权出售所得等。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企业来说,所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不动产租赁行业问题解答

营改增不动产租赁行业问题解答一、不动产租赁1、什么是不动产租赁答:不动产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哪些属于不动产答: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3、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多少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二、外出经营1.纳税人出租在外地的不动产,是否需要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答: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出租其位于外县(市)(不含设区市的区)的不动产,需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办理外管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应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外管证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报验登记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应提供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报验登记。
4.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简易征收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申请采用简易办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的,取得的方式有哪些答: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内部划拨、承租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营改增”后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的会计核算

【 财务会计 】
“ 营改增" 后 以经 营租 赁 方 式 出租不 动产 的会 计 核 算
王 新 玲
( 山西财 贸职业技术学 院 , 山西 太原 0 3 0 0 3 1 )
摘 要 :自2 0 1 6年 5月 1日财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局将 不动 产 纳入抵 扣 范 围, 不 动产租 赁服 务行
2 0 1 6年 8月
山西财 政税 务专 科学 校学 报
J o u mM o f S h a n x i F i n a n c e& T a x .i o n C o l l e g e
Au g. 2 01 6 V0 1 . 1 8 No . 4
第 l 8卷
第 4期
期 末无 残值 。 甲 乙双 方 签 订经 营租 赁 合 同 , 租期 3
一
般 纳税人 以经营 租赁方 式 出租其 取 得 的不 动
产, 取 得 的不 动产包 括 以各 种 形 式 取 得不 动 产 的所
有权 , 如直 接购 买 、 接 受 捐赠 、 接受 投资 人股 、 自建 以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0 7—1 1
财 政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发 出通 知 , 自2 0 1 6年 5
及 抵债 等形 式取 得 的不动 产 。 ( 一) 纳税人 适 用 简易计税 方 法
一
月 1日起 , 第一 是将 房地 产业 、 建筑 业 、 金融 服务 业 、 生 活 服务业 等行 业纳 入 “ 营 改增 ” 体系 ; 第 二是 将 不
“ 应 交 税费— — 未交 增 值 税 ( 简 易计 税 ) ” 账 户 中反 映 。( 1 )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区) 的, 纳 税 人 应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国税 机 关按照 5 % 的征 收 率 预 缴 税 款 , 再 向机 构 所 在 地 主
2017年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2017年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2017年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想知道更多详细的内容,请看下文,店铺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纳税人自2017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其他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注释:自2017年5月1日起,自然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率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征收率为5%。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最新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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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纳税人以其2016年6月7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7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11万元(含税),为了对外出租更换照明灯200个,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6月取得不动产,因此按11%的税率计算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应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进行预缴。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
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在该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11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111万元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3%。
4、该纳税人2016年8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应预缴税额=111÷(1+11%)×3%=3万元。
第4列预缴税额为3万。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该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4行11%税率的的1、2列:第1列销售额=111/(1+11%)=1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111/(1+11%)*11%=11
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抵扣,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
万元,税额为1.7万元。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1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填入12行进项税额,预缴税额3万元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11÷(1+11%)×11%-1.7(购买照明灯的进项税额)-3(已在保定预缴税额)=6.3万元
主表如下图所示:
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例1: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
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该在成都进行预缴。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向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已在成都预缴税额)=0元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成都市武侯区进行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在此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05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应为105万;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5%。
4.第4列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3、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税额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例2: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
租105万元。
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该纳税人应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时缴纳税款,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
报表填写:
(一)假设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二)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