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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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揭府〔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揭府〔202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揭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七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4日揭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发展基础与形势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的概况第二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二章发展蓝图——总体要求与策略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目标任务第四节远景发展目标第三章发展任务——重点内容与途径第一节文艺创作:大力扶持与增强效应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夯实与供给创新第三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第四节体育事业:加快建设与发挥优势第五节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与打造品牌第六节融合创新:内容整合与路径融合第七节激活市场:加强监管与服务创新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强化统筹协调第三节落实资源保障第四节创新发展政策附件重点建设项目汇总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揭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活力古城、滨海新城,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产业强市”,根据《揭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发展基础与形势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的概况一、公共文化服务进一步夯实“十三五”时期,我市积极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温政办[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93号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我市行业、技术领域中科研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型企业建立。

鼓励市内外相关科研单位、高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优势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不断开展自主创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我市企业实行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训相关行业或领域中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接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以及行业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我市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依托。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省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现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建设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评估考核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工程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中心的管理,提高工程中心的运行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以工程项目为研究对象,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开放的原则,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工程中心健康、持续发展。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工程中心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工程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工程中心的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工程中心应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执行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策。

第六条工程中心应设立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工程中心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三、科研管理第八条工程中心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确保科研项目的高效、顺利进行。

第十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四、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中心的研究、设计、试验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应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务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六、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中心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珠府办[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5〕3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并为省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作好储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第三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或区域性支柱产业经济实体,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科研机构、大学园区与企业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水平,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揭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揭科字〔2014〕4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揭阳市科学技术局揭阳市财政局2014年11月25日揭阳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粤监发〔2014〕6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规划字〔201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研项目及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等的资金。

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优化经费资源配置,按经费金额大小及学科性质等因素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一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额度原则在10万元以内,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印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等科技创新机构。

第三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负责企业产品、技术的研发、创新。

第四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包括技术中心主任、研发团队、技术人员等。

第六条技术中心主任对技术中心的管理、运营、研发等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当设立严格的研发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技术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研发技能。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适时合理地进行项目选择、研发规划等。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技术创新原则,鼓励技术人员勇于探索、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团队合作原则,鼓励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信息共享原则,加强内部信息交流,促进技术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原则,加强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认可和奖励。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等。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进行管控。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主任应当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揭府办〔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府办〔202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揭阳市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2日揭阳市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大力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省、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结合揭阳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财政投入保障1.大力发展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统筹中央、省深远海养殖平台和连片池塘改造项目等涉渔补贴资金,支持我市现代设施渔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主体,重力式深水网箱按建设规模给予相应补助,最高补助24万元;桁架式网箱按建设规模给予相应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按省的政策对连片养殖池塘给予奖补。

2.将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项目纳入巩固发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储备实施,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统筹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等给予补助。

3.按照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求,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按省下达的标准进行直接补贴。

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省级财政补贴发放工作,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4.积极推动北斗终端、智能农机等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大对6-15度坡丘陵山区使用小农机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探索推进实施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操作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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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

依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揭阳市科技相关规划。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性质。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目的。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
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提高我市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在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揭阳市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揭阳市。

单位领导自主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高效实干,
并实行科学化管理。

组建目标明确,方案可行,措施具体。

(二)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4%,同时不少于800万元。

(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在全市同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拥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

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2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

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技界、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八条工程中心常年受理申报,组建采取分批审理的办法,成熟一个组建一个。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县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审核后分别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审核及拟定待论证工程中心。

(二)待论证的申请单位提交《揭阳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分别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组织专家对
《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联合发文批复,同意组建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同时授予工程中心牌匾。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工程中心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可提前验收。

第十一条企业要加大对工程中心的资金投入力度,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为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开发提供必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直至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按《组建揭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五条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延长建设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在建设期被撤销资格的,依托单位要偿还市财政补助的投资并上缴工程中心牌匾。

偿还的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和办法,建立因地制宜、富有活力的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组织架构的重大调整及中心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所在地科技局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六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

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科学技术
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每年需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同时提交上一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每两年一次会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要责成其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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