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合集下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7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7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问题的通知(二○○八年五月六日粤价〔2008〕174号)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河源、清远、梅州、韶关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为理顺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电网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910号)规定,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除居民住宅电价外的各类电价实行同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九个市)和北部山区(包括河源、清远、梅州、韶关四个市)除居民住宅电价外的各类电价执行该地区中相应类别用电现行最低价格水平。

同价后这两个区域的电价价目表和峰谷电价表见附件。

二、连山、连南和始兴县除居民住宅电价外的各类电价执行北部山区同价后的电价标准,并按规定执行峰谷电价,连州市各分类电价仍按原电价价目表执行。

三、非广东电网公司直供直管地区的销售电价应执行本区域同网同价后的电价标准,但这些地区的趸售电价在完成接管前暂不调整。

四、我省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区域同网同价政策从200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东西两翼地区电价价目表(从200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单位:分/千瓦时(含税)用电分类电价城市建设附加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合计一、大工业(一)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元/KVA·月)18.0018.00最大需量(元/KW·月)27.0027.00(二)电度电价1-10千伏56.281.400.700.8859.2635-110千伏55.281.400.700.88220千伏及以上54.281.400.700.8857.26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72.181.400.700.8875.161-10千伏71.181.400.700.8874.1635千伏及以上70.181.400.700.8873.16三、商业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94.881.400.8897.861-10千伏93.881.400.700.8896.8635千伏及以上92.881.400.700.8895.86四、住宅电度电价73.901.400.7076.00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33.000.7033.70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1.400.7061.00备注: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汕头、潮州、揭阳、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和云浮市所有地区(含代管县地区和农村地区)。

东莞峰谷电费标准

东莞峰谷电费标准

东莞峰谷电费标准
标题:东莞峰谷电费标准
正文:
东莞市是广东省内的一个经济发达城市,电费标准是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介绍东莞峰谷电费标准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用电费用。

根据东莞市政府的规定,东莞市的电费分为峰时电费和谷时电费两种类型。

峰时电费适用于高峰用电时间,通常是在白天的用电高峰期,而谷时电费则适用于低谷用电时间,通常是在晚上的用电低谷期。

峰时电费和谷时电费的具体费率如下:
峰时电费:每度电0.8元人民币。

谷时电费:每度电0.5元人民币。

根据东莞市政府的政策,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用电需求选择不同的电费类型。

如果居民主要在白天用电较多,可以选择峰时电费,而如果主要在晚上用电较多,可以选择谷时电费。

此外,东莞市还设有电力储蓄奖励政策,鼓励居民在谷时段使用电力,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用电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公平和透明,东莞市政府对电表进行了智能化改造,以记录每户居民的用电情况和费用。

居民可以通过查询电表信息来了解自己的用电情况和费用,并及时调整用电习惯以降低费用。

总之,东莞市的峰谷电费标准是根据居民用电需求和能源消耗情况来制定的。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电费类型,并通过调整用电习惯来合理管理用电费用。

希望本文能为居民提供有用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使用电力资源,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为方便群众比较和选择,现公布我省各地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地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二○一二年八月十日附件:广州市电价价目表(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分/千瓦时(含税)用电分类电价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计居民生活电度电价阶梯电价第一档58.07 1.40 0.70 0.83 61.00 第二档63.07 1.40 0.70 0.83 66.00 第三档88.07 1.40 0.70 0.83 91.00 峰谷电价峰期95.82 1.40 0.70 0.83 98.75 平期58.07 1.40 0.70 0.83 61.00 谷期29.04 1.40 0.70 0.83 31.97 合表电价61.77 1.40 0.70 0.83 64.70备注: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市城乡地区。

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分/千瓦时(含税)用电分类电价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计居民生活电度电价阶梯电价第一档65.47 1.00 0.70 0.83 68.00 第二档70.47 1.00 0.70 0.83 73.00 第三档95.47 1.00 0.70 0.83 98.00 峰谷电价峰期108.03 1.00 0.70 0.83 110.56 平期65.47 1.00 0.70 0.83 68.00 谷期32.74 1.00 0.70 0.83 35.27 合表电价69.17 1.00 0.70 0.83 71.70珠海市电价价目表(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分/千瓦时(含税)用电分类电价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计居民生活电度电价阶梯电价第一档60.07 1.40 0.70 0.83 63.00 第二档65.07 1.40 0.70 0.83 68.00 第三档90.07 1.40 0.70 0.83 93.00 峰谷电价峰期99.12 1.40 0.70 0.83 102.05 平期60.07 1.40 0.70 0.83 63.00 谷期30.04 1.40 0.70 0.83 32.97 合表电价63.77 1.40 0.70 0.83 66.70备注: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珠海市城乡地区。

广州电价表

广州电价表
87.30
1.40
0.70
0.88
90.28
35千伏及以上
84.80
1.40
0.70
0.88
87.78
低谷
不满1千伏
44.90
1.40
0.70
0.88
47.88
1—10千伏
43.65
1.40
0.70
0.88
46.63
35千伏及以上
42.40
1.40
0.70
0.88
45.38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执行。
1.40
0.70
0.88
2.20
73.62
35—110千伏
65.94
1.40
0.70
0.88
2.20
71.12
220千伏及以上
63.44
1.40
0.70
0.88
2.20
68.62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89.80
1.40
0.70
0.88
92.78
1—10千伏
87.30
1.40
0.70
0.88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1999.01.15•【字号】粤价[1999]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粤价[1999]7号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各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关于取消电价外收费和燃料附加费减半收取的问题,省政府已以粤府[1998]106号文通知各地政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电力建设费征收标准降为2分/千瓦时(按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执行);取消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县(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镇(乡)电网建设费3分/千瓦时;取消电价外燃料附加费名目,原各市、县燃料附加费按目前的征收总水平减半并入电价。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执行。

二、各市物价局要会同电力(供电)等有关部门按本文所附的并价方案进行测算,并于2月10日前将本市(市区及所辖市县)并价后的电价方案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审批。

附件:1、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2、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略)附件1: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电价外收费并入电价、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电价。

一、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并价。

(一)并价的原则:在现行省网目录电价基础上,将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不分峰谷比、不按各类比价计算直接并入原相应的各用电分类的目录电价(稻田排灌用电电价只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电力建设费)。

(二)并价后的有关操作:1、根据国家的规定,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

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_A1广州市电价表2016年1月

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_A1广州市电价表2016年1月

附件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备注:1、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市城乡地区。

2、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 执行。

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备注:1、该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市城乡地区。

2、大工业基本电价为23元/KVA.月(变压器容量)和32元/KW.月(最大需量)。

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五市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备注:该价目表执行范围为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市城乡地区。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

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一)实施范围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

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取消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二、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

三、完善电力市场交易。

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

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具体安排按照能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3]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15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3]19号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更有效利用我省的电力资源,缓解电力部门在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提高电力系统的负荷率,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的大工业用户中实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
1、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对我省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按当月的抄见用电量,统一实行峰谷电价。

2、考虑到部分行业用电的特殊性,对自来水、煤气、公交(含地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用电,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3、对于峰段自发电、谷段用网电的企业,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要求,我省的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高峰、平段、低谷各8小时。

具体时段安排为:
高峰:7:00--12:00;19:00--22:00低谷、23:00--次日7:00平段:12:00--19:00;22:00--23: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