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钢铁烧结 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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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

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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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费用约 2800 万元,生产吨烧结矿的环保成本为 11 元~15 元;若采用电除尘+活性炭协同治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投资约 1 亿 元,年运行维护费用约 2600 万元,生产吨烧结矿的环保成本为 10 元~14 元。100 万 m /h 烟气量,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为 1.2 亿元左右。 2.环境效益 若执行加严的特别排放限值, “2+26”城市 SO2、NOx、颗粒物排 放量可分别减少 6%、9%、2%左右。 四、关于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设定基准含氧量的说明 钢铁烧结烟气和球团焙烧烟气含氧量通常在 14%~18%,新建烧 结机的烧结烟气含氧量为 15%~16%。 为避免钢铁企业焙烧设备老化、 漏风率过高而导致污染物稀释现象,根据烧结机和球团生产特点, 设定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6%。 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 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五、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有相当一部分大气污染源以无组织的形式 排放,需要将其收集,转变为有组织排放。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大型 钢铁联合企业的废气捕集率也仅有 60%~70%, 部分小企业或管理水平 低的企业所排放的无组织烟气量可达 80%以上。钢铁行业排放标准中 虽然规定了厂区内代表点(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的颗 粒物浓度,但受无组织排放瞬发性特点以及监测可操作性较差等因素 的影响,该管控方式难以有效监管无组织排放。因此,需要增加钢铁
表 1 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
无组织排放源 过程描述 控制措施
原料及运 输系统
储存
铁精矿等原料的储存,煤、焦粉 1)防风抑尘网 等燃料的储存,以及石灰(石) 2)封闭料场(仓、棚、库) 等辅料的储存,物料遇风等产生 3)移动式或固定式喷水抑尘装置 粉尘排放 4)合理覆盖或喷洒覆盖剂 厂内铁精矿、煤、焦粉等大宗物 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 料的输送过程产生粉尘排放 封闭式输送装置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169—2015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169—2015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69—2015
代替 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
b
特别排 放限值 40 20 15 15 10 50 15 30 100 15 15 20 15 30
烧结 (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热风炉
高炉炼铁
高炉出铁场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转炉(一次烟气)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3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烧结 (球团)
氟化物(以 F 计)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二噁英类(ng-TEQ/m ) 铅及其化合物 电炉 电渣冶金
c 3 3
4.0 0.5 0.9 0.5 5.0 20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8.0 40 40 80 10 30
4.0 0.5 0.7 0.5 5.0 15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5.0 25 40 50 10 20
2
DB13/ 2169—2015 表1 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 现有企业 50 30 20 25 25 50 20 30 100 20 20 30 20 30
a 3
新建企业 40 20 20 15 15 50 15 30 100 20 20 20 20 3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七年九月 1目次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52.1 钢铁工业发展概况52.2 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62.3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83 制订本标准的法规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及编制原则..8 3.1 法规政策依据..83.2 技术依据.23.3 编制原则.34 铁合金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及昀佳控制技术.5 4.1 铁合金生产工艺及产生的污染物54.2 污染物的特点与昀佳控制技术..75 国内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1 国内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2 国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11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116.1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116.2 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126.3 操作控制要求..146.4 环境监测要求15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157.1 技术可行性分析..157.2 经济可行性分析..157.3 管理可行性分析..1518 达标可行性分析.159 本标准与现行排放标准及国外标准的比较..169.1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比较..169.2 与国外标准的比较.16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分析.16 10.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1710.2 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分析.1710.3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效益分析.1710.4 实施本标准的成本分析1711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711.1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1811.2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812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1812.1 管理措施建议.1812.2 技术措施建议1912.3 其他建议..192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编制说明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钢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3]517号文《关于下达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向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下达了制订《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的任务,并按钢铁联合企业的工序流程,分为采选标准、烧结标准、炼铁标准、铁合金标准、炼钢标准、轧钢标准、联合企业总排口废水排放标准等七个分项标准。

DB13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

DB13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

ICS13.040.40Z 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169—2015代替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2169—2015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1461-2011。

I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1DB13/2169—201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武环〔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市环保局关于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2018年7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发布前,我市市域范围内已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现有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水泥行业、燃煤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仍按照我市有关要求继续执行。

二、按照《公告》要求,我市钢铁(不含钢铁烧结(球团)设备工艺流程)、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在用锅炉(不含燃煤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告》及其所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向管辖企业传达和宣贯《公告》内容,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督促其按期完成提标改造工作。

附件:省环保厅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8年第2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17日附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pdf

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pdf
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如确需使用较长导线,应在3米以内增加一级电源控制,并将电源线架空敷设,焊机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地使用,更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5
焊接二次连接
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6
焊绀
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7
地线(三次线)
严禁利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8
焊机使用场所环境
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保持干燥无积水
电焊机安全检查表
单位:电焊机设置位置:编号:检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
检查部位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整改措施
检查人
备注
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
有可靠、有效屏护
2
焊机外壳PE线
接Hale Waihona Puke 正确,连接可靠3焊机一、二次绕组
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少于1兆欧,每半年至少应对焊接绝缘电阻遥测一次,记录齐全。
4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环保部:《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组织制订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拟以环境保护部公告形式发布。

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上述文件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王凤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电话:(010)66556285传真:(010)66556282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车飞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政编码:100012电话:(010)84929304电子邮箱:chefei@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改内容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单位:mg/m
3
特别排 放限值 160 80 80 100 单位:mg/m
3
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 轧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热风炉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热处理炉
180 80 80 150
180 80 80 150
3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烧结 (球团)
氟化物(以 F 计)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二噁英类(ng-TEQ/m ) 铅及其化合物 电炉 电渣冶金
c 3 3
4.0 0.5 0.9 0.5 5.0 20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8.0 40 40 80 10 30
4.0 0.5 0.7 0.5 5.0 15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5.0 25 40 50 10 20
I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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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

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地区和时间按相应公告要求执行。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规定的基准含氧量,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
公告修改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7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8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 9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 10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11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12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13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14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 15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 16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 1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1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关于公告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必要性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散乱污”企业执法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

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明确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罚则,为强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本次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二)基本思路
根据无组织排放特点,本次标准修改区分重点行业和一般行业、通用过程和典型工艺、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系统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具体为:
一是对于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在行业排放标准中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其他行业,统一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与综合排放标准点面结合,保证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全覆盖。

二是针对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和输送等通用操作过程,以及生产工艺环节(如高炉出铁厂、焦炉、工业涂装工序等)两大类,排放标准重点区分通用操作过程和典型工艺过程,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三是针对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实行差异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一般地区要求采用基于全国平均控制水平的控制措施;重点地区则要求采取最先进的工艺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最大削减。

二、关于修改单中加严或增加特别排放限值的说明
我国现有25项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石化、化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

根据重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以及治理技术发展状况,本次修改单加严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具体如下: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现行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当时治理技术尚未普及等因素,目前来看,限值存在不合理现象。

主要表现为:颗粒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5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40mg/m3;二氧化硫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20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180mg/m3;氮氧化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均为300mg/m3;没有体现出重点地区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

从行业间比较来看,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火电等行业也明显宽松。

随着治理技术的快速发展,钢铁烧结、球团工业脱硫除尘技术完全可以达到更低的排放水平,脱硝技术也已在行业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潜力很大。

根据重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应进一步深化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烟气治理,加严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是我国重要大气污染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但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分布广泛,仅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就集中了全国平板玻璃近30%的产量;河北唐山、山东淄博等地都是全国重要的陶瓷产业基地;砖瓦工业在大气污染重点地区也数
量多、分布广,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落后。

从污染治理技术来看,对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实行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存在技术障碍。

因此,无论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来看,还是从行业公平性角度考虑,都应对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制定特别排放限值。

三、关于执行时间的说明
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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