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简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郭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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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单选题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A. 网络著作权制度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A. 作者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C. 网络服务提供商D. 网站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A. 开发成本低廉B. 实用价值高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多选题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A. 域名的全球有效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B.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可共用性C. 域名的精确性与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D. 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两者的特征没有不同3.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各种新形式的信息成果(技术成果),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这些新形式的信息成果中有代表性和发展得较为成熟的 (10分)A. 计算机软件B. 数据库C. 电子证据D. 电子商务4.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商业方法(网络商业模式) (10分)A. 网上商品销售方式B. 网络广告方式C. 网上支付链接D. “一次点击”购物技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章自测题(90分)(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单选题1. 甲创造完成一幅美术作品,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该美术作品的所有权属于乙B. 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乙C.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移转D. 甲不享有署名权2.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 (10分)A.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B.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D. 《网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3.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0分)A. 网到网的上载——将其他网站的作品复制到A网站。

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

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

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国内外有关域名(domainname)的纠纷层出不穷。

所谓的域名是指在计算机网络通信中为了区别网络中的各台计算机,用来表示其地址的特定的字符型标识。

通俗地讲,域名就是网络中每台计算机所专有的、起区别作用的名字。

这就如同在普通电话通信网中每部电话机都有自己的号码一样。

事实上,计算机通信网络中每台计算机的地址原本都是数字型的,这个地址被叫作IP地址,Internet网络中任何一台主机的IP地址都是专用的,它由网络标识和主机标识两个部分组成。

数字型标识可为计算机识别,但人却不便记忆。

为此,人们将这些数字型标识转换成为字符型,即成为域名。

现实中为了使用方便,人们通常使用有一定含义的字符串作为自己的域名,如机构名称的汉语拼音、英译或者其缩写,或者直接使用商标的作为域名。

域名是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产物,在技术上有其自身的特点,故而有人提出在法律也应当确认一种关于域名的新型的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带来这一产物是否意味着法律上一种新型权利的诞生?笔者以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域名保护并不是新问题,而是老问题换了新包装而已,从而没有必要引入一种新型权利。

如前所述,域名在计算机中就是一组如同电话号码一样的数码,只是在人机界面上可表现为字符。

现实从来没有人要求就电话号码给予特别权利(某些特别数字除外,如吉祥数);同样地到目前为止,尚无人专门就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要求法定权利。

所有关于域名的纠纷均因组成域名的字符串有特定意义所致。

最为常见的域名纠纷应是抢注域名。

凡被抢注的域名绝大多数是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文字,如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等。

域名正是在这里起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同样的区别功能。

域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与知识产权产生了联系。

因此,归根到底所谓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商标和商号等的保护问题。

关于域名的知识产权本身并非是在传统知识产权之外的新类型。

商标权的效力是否可及于域名?依照商标法,商标权的效力通常仅限于禁止他人将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使用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1.0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科技创新,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公司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版权)、域名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与智力成果相关的权利.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公司所属各中心/部门、各分支机构(市场管理部、生产厂、配货站、美容院)全体员工.1.4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4.1促进知识产权保值、增值的原则;1.4.2鼓励创新与规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1.4.3保密原则.1.5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战略规划,对知识产权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日常事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1.6各中心/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法律事务部有权经常了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1.7为执行本公司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取得的智力成果是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一律归属公司所有.1.8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智力成果,员工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书面声明.报经总经理办公会书面核准,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的,由员工个人享有知识产权.如员工转让或许可使用该职务成果的,本公司享有优先权.员工没有声明的,推定其为职务成果,公司可以使用或者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成果,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员工亦不得要求公司承担任何责任.1.9公司制定奖励制度,对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进行奖励,鼓励科技进步.完成智力成果的员工(以下称“智力成果完成人”)拥有在相关智力成果文件上署名、取得荣誉证明和获得奖励的权利.1.10公司实行职务智力成果申报制度.职务智力成果完成人或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在智力成果完成之初,应及时填报职务智力成果申报表(见SZ100702),向公司申报智力成果.公司将依据智力成果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并奖励智力成果完成人.1.11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非经本公司书面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实施,亦不得利用先知情况,进行或帮助他人进行恶意抢注或实施其他侵害行为.1.12公司以各种形式参加的横向联营组织、受委托的加工承揽单位,如确有需要使用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须经法律事务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使用的,由法律事务部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无须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法律事务部在相关的合同、授权委托书中列名批准使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限.1.13公司有权依法转让自有知识产权或受让他人知识产权.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法律事务部具体执行.1.14公司在必要时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评估的范围、时间、方式及结果的使用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1.15本制度中列为保密范围的知识产权内容,全体员工必须严守保密义务.本公司坚决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2.0商标2.1一般规定2.1.1公司商标(包括未注册的和已注册商标),只限用于本公司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2.1.2公司商标在以下情况使用:2.1.2.1公司门牌、办公场所、会议场所;2.1.2.2公司内一切报表、刊物、教材、票证;2.1.2.3公司专用信笺、信封、名片、办公文具、旗帜、徽章、服装;2.1.2.4公司产品(包括赠品)包装物、容器、标签、封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2.1.2.5宣传公司或公司产品(包括赠品)的报刊、影视、印刷品、灯箱、条幅、电子视屏、互联网、产品专促柜陈列物、立体宣传品等各种广告;2.1.2.6公司网站、网站页面、程序图标及其他计算机程序界面;2.1.2.7其他需使用商标的物品及场合.2.1.3只有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才允许使用“”、“注册商标”等注册标记.2.1.4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标准图形来使用,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严禁变更字体或单向拉展、卷缩、扭转等使商标变形的行为.2.1.5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审批启用新商标或重新启用旧注册商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开除处分.2.2商标注册申请2.2.1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决定创立新商标.2.2.2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策划部门具体负责新商标创意设计.每次创意至少应提供5个方案,每个方案至少应有3个设计样稿.2.2.3设计样稿初步形成时,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注册前查询;法律事务部根据查询结果、商标自身及外在的整体情况提出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最终确定.2.2.4决定申请注册的新商标,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注册手续.2.2.5商标注册至少需要18个月.新商标在正式获得注册之前,除因办理注册手续所需,任何部门、任何员工均不得对外使用新商标图样,更不得进行广告宣传.2.3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3.1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时,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商标有效期满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对是否续展作出决定,由法律事务部遵照执行.2.3.2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公司自有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许可合同的报审备案,监督商标使用的规范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2.3.3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公司自有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受让他人所有商标的,由法律事务部会同受让方或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报送国家商标局核准.2.4商标的使用2.4.1需要使用公司商标的,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统一订制或安排,各部门不得自行其事:2.4.1.1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列物品、场所;2.4.1.2策划部门负责、所列物品、场所;2.4.1.3资讯管理部门负责所列物品、场所;2.4.1.4其他情况由拟使用部门负责报批、订制或安排.2.4.2以下情况相关部门应通过文案审查或填报商标使用申请单(见SZ100701),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司商标:2.4.2.1新产品立项;2.4.2.2启用从未使用过的新商标;2.4.2.3重新启用旧商标;2.4.2.4第所述情形.2.4.3印制带有商标的印刷品广告、包装物、容器、标签、封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由计划部门按照计划、采购管理制度安排统一定点印制.2.4.4公司负责印制商标的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承印单位的资格,承印单位必须具有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其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2.4.5承办部门必须以公司名义与承印单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除应就保密义务、印制标识建档、废次商标标识销毁等重要事项进行严格约定外,还应该具有允许我公司对承印单位进行必要监督的条款.2.4.6承办部门在印制商标时,必须严格核实商标样本与原设计或注册式样是否准确无误,如发现与原样稍有不符,一律不印、不收、不用.2.4.7质检部门有责任对产品使用的商标进行检查.商标印制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2.4.8生产部门、销售部门领用带商标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必须做到“三不”、“三检”.即不遗失、不乱画乱贴、不毁损污渍;注意检查商标是否与原样一样,检查商标是否完整,检查商标是否美观、清洁.2.4.9保管部门,尤其是各生产厂必须制订严格的商标物品管理制度,对带有商标的物品的出入库、保管、领用、销毁等进行详细的规定.2.4.10带商标物品入库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新产品包装的注册商标标识改变(如褪色、变色、脱落、污损或其他不正常现象),保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2.4.11对于拟报废或变卖的带商标物品,保管部门应提交资产报废申请,经审批后,或者进行粉碎、焚烧销毁,或者于撕毁商标标识后变卖、丢弃.严禁未经任何处理丢弃或变卖带商标的物品.2.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1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司商标信誉,是每一位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对有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和揭发.2.5.2法律事务部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2.5.2.1检查、规范公司内部商标使用行为;2.5.2.2审查公司与商标有关的合同;2.5.2.3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2.5.2.4建立完整的公司商标档案,收集与公司商标有关的资料和信息,防止公司商标受到非法侵害.2.5.3公司员工发现公司内外商标争议迹象的,均应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报告总经理办公室.2.5.4公司商标争议事务,由法律事务部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处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商标争议案件,由法律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统一布署实施.3.0专利3.1一般规定3.1.1本制度所称专利包括:3.1.1.1产品配方发明专利;3.1.1.2产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3.1.1.3机械制造发明专利;3.1.1.4机械制造实用新型;3.1.1.5产品包装容器实用新型;3.1.1.6产品展示模具实用新型;3.1.1.7化妆器具实用新型;3.1.1.8产品外观设计专利;3.1.1.9依法符合条件的其他专利.3.2专利的申报3.2.1公司对预计大批量上市的新产品外包装,一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经新产品立项确定由公司自行开模的新瓶体,策划部门应在外观设计方案经技术管理部门确认后,向采购部门下达采购计划之前,申报智力成果申报表,由法律事务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于非前款所述自行开模的新产品外包装,策划部门应在外观设计正式打样完成之日起3日内,申报智力成果申报表,由法律事务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申请时,设计人应提交设计效果图或外观样件2份.3.2.2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部门,应在专利研发完成初期,敦促发明人申报职务智力成果申报表,并同时制作技术交底书,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提出专利申请提案,简单报告专利基本情况.3.2.3以下情况,业务部门应要求法律事务部进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查新,策划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也可以自行进行专利查新:3.2.3.1专门立项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项目在新产品立项决定前;3.2.3.2非专门立项的其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提出专利申请提案后3日内. 3.2.4查新后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由法律事务部会同专利申请部门、发明人提出初审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3.2.5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3.2.6为了保证在先申请的权利,专利查新、作出初审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尽快完成,至迟不得超过申请提案提出之日起60日.3.2.7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被正式授予前,专利申请状况、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材料、实物均属公司秘密,研发人员(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本人)、生产人员、法务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委托他人研发、设计、加工、检测、试验、试制、试产、评估、代理专利申请的,应就保密事宜签订专门条款.3.2.8专利权取得后,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统一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3.3专利权的管理和保护3.3.1除有特别规定或特殊约定外,公司自行实施的专利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明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标记和专利号.3.3.2法律事务部负责专利权的日常管理:3.3.2.1定期交纳年费;3.3.2.2专利申请的申报;3.3.2.3规范专利实施活动;3.3.2.4打击侵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3.3.2.5处理专利纠纷.3.3.3公司员工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在公司内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如申请专利权,本公司为当然专利申请权人,取得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负有本制度规定的保密责任,本人实施专利时亦不得超越法律授予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侵害公司利益.4.0着作权(版权)4.1本制度所称的作品,是指由公司或公司所属部门主持,公司员工自行创作或委托他人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4.1.1文字作品,如特定广告宣传语;4.1.2口述作品,如公开演讲;4.1.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如厂歌;4.1.4美术、建筑作品;4.1.5摄影作品;4.1.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4.1.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如展示图、展示模型;4.1.8计算机软件;4.1.9数据库等数据汇编作品;4.1.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4.2本制度不适用以下几种情形:4.2.1非公司意志的员工个人作品;4.2.2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决定;4.2.3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着作权的其他作品.4.3第所列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是否公开使用,本公司均享有着作权.实际撰写人、演讲人、创作人、表演人、绘制人、编写人具有作者身份权,在不损害本公司权益的基础上,与本公司共同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4公司业务部门需在广告等商业途径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事先征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就作品的用途、使用方式、版权费的支付等问题与着作权人进行明确约定.4.5重大的或经公司决定用以商业用途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由公司资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后,由法律事务部依法向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办理版权登记手续.5.0域名5.1本制度所称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各种访问技术所支持的IP地址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域名、通用网址、网络实名等.5.2资讯管理部门为公司域名及相关网站内容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5.1.1利用网络为公司、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5.1.2保障信息安全;5.1.3其他与域名有关的业务.5.3法律事务部配合资讯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事务:5.2.1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注册、变更、撤销域名的建议;5.2.2据公司指示,进行域名注册、变更、注销;5.2.3按时交纳域名使用年费;5.2.4协调和解决因域名发生的争议.6.0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6.1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内容6.1.1本制度所称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指由公司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或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且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6.1.2本制度所称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作工艺、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研究开发结果和记录、试验结果和记录、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配方、样品、数据以及相关专利、技术文档和函件等.6.1.3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决窍、行销计划、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6.2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及分工6.2.1总经理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是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6.2.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密文件管理:6.2.2.1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界定保密文件、文档、物品的秘级,规定查阅调用权限;6.2.2.2制作保密会议记录;6.2.2.3进行保密文件、物品的收发、转递、传真、复印、归档、存放以及销毁;6.2.2.4监督公司各部门保密文件、物品的管理工作.6.2.3各部门属于保密的文档(不包括计算机数据库),一般不得经互联网传递;必须传递的,须按照保密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审批,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资讯管理部门统一传递.6.2.4计算机上的数据信息、数据库、各类文档,由资讯管理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室界定的秘级、查阅权限进行管理,对信息的安全性承担责任.6.2.5法律事务部负责除文件管理外的下列保密措施的实施:6.2.5.1制定相关保密制度;6.2.5.2采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产权登记等多种方法保护知识产权;6.2.5.3直接接受公司领导委派,具体执行和办理有关保密事务;6.2.5.4配合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保密工作的开展;6.2.5.5查处泄密案件.6.3保密区域的管理6.3.1本制度所称保密区域指董事长办公室、公司档案室、未予公开的新品展示柜(区)、研发室、试验室、关键工艺流程区、数据程控交换机室、中央数据服务器,以及其他应列为保密范围的区域.6.3.2各保密区域均由所属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履行以下管理职责:6.3.2.1掌管钥匙、数据密码等出入凭证;6.3.2.2对日常出入人员进行登记;6.3.2.3定期清点保密物件、材料;6.3.2.4保障区域内机械、数据正常运行;6.3.2.5其他日常管理.6.3.3保密区域管理员必须由聘期满一年以上、品格优秀的相关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兼任.6.3.4除经总经理办公室特别批准外,保密区域只准本公司指定岗位正式员工进入.6.3.5保密区域内未经批准严禁拍照、录像.6.3.6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保密区域内抄录、复制数据或文件或设置接口外传数据.6.4员工保密义务6.4.1凡有可能接触公司秘密的公司员工,均应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签订保密合同. 6.4.2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本制度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制度、规章,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公司的保密制度、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员工应本着维护企业权益的负责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6.4.3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任何员工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人(包括按照公司保密制度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员工),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6.4.4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在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兼职.6.4.5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本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6.4.6员工离职时,或者于其所属部门提出请求时,应当返还载有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擅自保留或交给他人.若上述记录有公司秘密信息的载体是员工自备的,在员工返还这些载体时,公司应给予员工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6.4.7保密材料的交接由员工所属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和监交人,如因交接不彻底造成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泄密人、监交人与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4.8员工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仍应当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与在职期间同样的保密责任.6.4.9特殊岗位的员工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两年内,不得在公司指定的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6.4.10特殊岗位的员工在与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含规定义务)的,每满一年,公司按员工离职前年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给离职员工保密补偿费.共发放两年.6.4.11员工在聘用期间违反保密制度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员工离开公司后违反保密义务的,公司停发并有权要求员工三倍退回已取得的保密补偿费;员工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还有权依法追究泄密人民事直至刑事责任.7.0附则7.1本制度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7.2本制度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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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商标权
7.2.1 总则 7.2.2 商标注册的申请 7.2.3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7.2.4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7.2.5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7.2.6 商标使用的管理 7.2.7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7.2.8 附则
案例: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诉吴远军 商标侵权案
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系合法登记注册的无区 域企业,200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将其“报喜鸟”组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吴远军在其经营的大林西裤行中销售的产品中 均使用带有“香港报喜鸟国际集团服饰有限公司” 字样的标签和外包装袋。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认为 吴远军的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吴远军销售的 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此起 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吴远军停止侵 权
7.1.4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的意见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意见》明确规定,原告 可以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这时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侵 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就可以推断认定有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 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 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 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 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 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
7.1.3 知识产权特点
❖二、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 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 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 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 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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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独占性(B)地域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2.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4.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5.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

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10题。

(是)1.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

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集成电路与知识产权(郭 禾)

集成电路与知识产权(郭  禾)

集成电路与知识产权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8-13从法律的角度看,集成电路法律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

对于具体的集成电路产品,它可以依民法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受到保护。

对于利用集成电路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集成电路技术则显得尤为重要。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大致可以划分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几个方面。

但由于集成电路有其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独到特点,依靠现有的这些法律无法予以充分的保护,为了适应这一需求,诞生了一种专门保护集成电路的新型知识产权,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这是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发展之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大国,从自身的长远利益考虑,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对集成电路的保护自然也不应例外。

因此,有必要像制订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一样,制订一部既适应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又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专门法律,来保护集成电路。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特点从国际上已经形成的集成电路法律保护制度看,法律所直接保护的对象并不是集成电路产品本身,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ayoutdesign)。

因此,所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实质上是布图设计权。

法律通过保护布图设计来达到保护集成电路的目的。

不同国家在立法中对布图设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名称:美国称之为掩模作品(maskworks);日本叫作电路布局(cir—cuitlayout);西欧各国在其立法中则采形貌结构(topography)这一提法,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把它叫作布图设计。

笔者以为,在这众多的名词中还是以“布图设计”一词为最佳。

“掩模作品”一词取意于集成电路生产中的掩模。

集成电路技术发展到今天,已可不使用掩模版生产集成电路了,如采用离子注入技术、电子束曝光技术等等,所以“掩模用品”已有过时之嫌。

面“线路布局”一词又难免与电子线路板的布线设计相混淆,故亦有不妥之处。

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使用中的权利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新热点,文章对此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就我们应采取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简单地认为,域名(DamainName)就是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方便人们发送E mai和访问其它站点。

然而随着因特网的普及与全球电子商务(GEC)的快速发展,域名使用权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矛盾却日益突出与尖锐化,权利纠纷频繁发生。

处理域名的知识产权冲突时,人们总是寻找法律依据来侧重对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但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

比如:对“恶意抢注”,尚无一部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权,从域名注册遵循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也可以推导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违法的结论,只有抢注者同时利用抢注的域名去推销被抢注企业注册商标代表的商品,才可能触犯商标法或广告法。

于是就出现了既力图依靠法律制裁“恶意抢注”,又无法有效地制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以防患于未然,直至权利人的商业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失才亡羊补牢的相悖现象。

还比如:某人用自己的名字缩写注册了域名,不想有家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名称恰巧与其名字相同,由此产生争议。

用个人姓氏冠名的企业和注册商标比比皆是,同名同姓的现象极其常见,可是解决类似纠纷非常棘手,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款。

显然,域名与商标法、商号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有机的联系,所以,关键是在双方之间架起桥梁,而根本的出路是加强对域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即通过立法途径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把域名的管理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域名的知识产权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法律秩序挑战的又一次证明,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新热点,这方面的国际协调正在加强。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首先碰到的问题是给域名“正名”,肯定域名具有的知识产权价值。

企业在因特网上建立主页(HomePage),注册域名的目的,就是要依托网络“阵地”,运用多媒体技术手段,以网络广告形式,向全球贸易伙伴介绍、传递企业的概况和信息,扩大企业影响,增加贸易机会。

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一)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首先,域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一个域名的产生往往要经过所有人仔细的斟酌、构思和选择,使自己所注册的域名能具有显著的标志和独特的含义,能够最大限度的吸引公众的眼球。

如果企业仅以其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表面上看并未进行创造,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创造性已经完成。

所以,域名是注册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

企业在注册域名时。

总是选择一个能表现自己企业特征的域名,或者就使用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域名在互联网中成了企业名称的延伸,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在互联网中的窗口和代言人。

正因为这个原因,域名往往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的无形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域名制度的协调是通过WIPO进行,这本身说明域名已成为“准知识产权”。

(二)域名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时间性。

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

而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白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世界各国的域名制度都规定了域名持有人享有对域名的永久性独占支配权,但这种永久性独占支配权是以交纳年费为条件的,一旦持有人停止继续交纳费用,就要终止其域名使用。

这种制度跟商标权的到期续展制度在制度设计原理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域名权具有时间性。

(三)域名权的空间效力问题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议或实践中实行对等保护原则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而域名因其存在的环境互联网本身具有国际性,域名一旦在某国获得注册,其注册人在全世界范围的互联网中都可享有对该域名的独占支配权。

因此,域名的无域性成了域名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个主要障碍。

然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不是绝对的。

域名法律地位研究

( )权 利 否定 论 一
否认域名应 当具有法律地位者认为 ,域名只是一种技术符号,如 同电话号码 ,本身不产生任何知 识产权,也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域名注册 ,已经产生财产先占的法律效果 ,可 以对抗任何他人知识 产权 。 在依法获得商标之前 , …“ 域名只能是一种 由技术规范制约与保证运行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
中图分类号lD0 F1
域名是因特 网上用户在网络 中的名称和地址。在全球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域名被 日 益商业 化 。域名突破了原本作为网络导航符号的技术参数作用 ,愈来愈具有识别性商用价值 ,尤其是那些被使 用在商业性和服务性领域的域名,如注册在 .o tm和.e n t下的域名,其价值更是得到了质的突破。本文
查主要涉及家荣誉和利益的:是否散布淫
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等。显然,信息产业部对中请注册 的域名内容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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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6 期 第 3 卷( l 总第 12 3 期)
河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 ao e eUnvri P i sp y n o i c n e o r l f b i iesy(hl o h d c l i c) n H t o a S a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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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认 为域名 可 以走商 标化 的道 路 。
从司法实践看,一些国家把域名作为商标对待,以商标的标准判断域名的适格性,从而决定是否获 得商标法的保护。其实质就是把域名看成网络上的商标 ,即电子商标。英国商标注册机构在 19 9 7年公 布了关于将 国际互联 网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说明。美国专利商标局也在 19 98年 1 月提出了将域名注册为 商标的评审规则。中国 CN C N I 认为 ,从商界看,域名 已被誉为 “ 企业的网上商标”。甚至有学者直接表 明,域名要获得知识产权法律地位,唯一的途径是转化为商标。在实践中,的确也有不少域名持有人通 过将域名转化注册为商标来寻求法律对域名的保护。采用这种 “ 曲线救国”的并不是少数。但是笔者认 为有值得商榷之处。

新时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答案

新时代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答案第1题、李克强总理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明创造的火种,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2题、美国的“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3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4题、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

(判断题)(分值:3)(B)A:正确B:错误第5题、司法保护是最彻底、最严厉、最根本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6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7题、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8题、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9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坏取决于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0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1题、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司法保护的不足是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民不举官不究。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2题、李克强总理希望美方能够放宽对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3题、我国在北京、南京和西安分别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判断题)(分值:3)(B)A:正确B:错误第14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越大,遭遇的侵权程度越低。

(判断题)(分值:3)(B)A:正确B:错误第15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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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
--简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8-12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国内外有关域名(domainname)的纠纷层出不穷。

所谓的域名是指在计算机网络通信中为了区别网络中的各台计算机,用来表示其地址的特定的字符型标识。

通俗地讲,域名就是网络中每台计算机所专有的、起区别作用的名字。

这就如同在普通电话通信网中每部电话机都有自己的号码一样。

事实上,计算机通信网络中每台计算机的地址原本都是数字型的,这个地址被叫作IP地址,Internet网络中任何一台主机的IP 地址都是专用的,它由网络标识和主机标识两个部分组成。

数字型标识可为计算机识别,但人却不便记忆。

为此,人们将这些数字型标识转换成为字符型,即成为域名。

现实中为了使用方便,人们通常使用有一定含义的字符串作为自己的域名,如机构名称的汉语拼音、英译或者其缩写,或者直接使用商标的作为域名。

域名是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产物,在技术上有其自身的特点,故而有人提出在法律也应当确认一种关于域名的新型的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带来这一产物是否意味着法律上一种新型权利的诞生?笔者以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域名保护并不是新问题,而是老问题换了新包装而已,从而没有必要引入一种新型权利。

如前所述,域名在计算机中就是一组如同电话号码一样的数码,只是在人机界面上可表现为字符。

现实从来没有人要求就电话号码给予特别权利(某些特别数字除外,如吉祥数);同样地到目前为止,尚无人专门就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要求法定权利。

所有关于域名的纠纷均因组成域名的字符串有特定意义所致。

最为常见的域名纠纷应是抢注域名。

凡被抢注的域名绝大多数是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文字,如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等。

域名正是在这里起着与传统的商标、商号或原产地名称同样的区别功能。

域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与知识产权产生了联系。

因此,归根到底所谓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还是商标和商号等的保护问题。

关于域名的知识产权本身并非是在传统知识产权之外的新类型。

商标权的效力是否可及于域名?依照商标法,商标权的效力通常仅限于禁止他人将与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使用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由此可见并非任何商标权的效力都当然地延及域名。

事实上,现实中有不少相同或类似商标被不同的人注册在各自的商品上,如长城计算机、长城电扇和长城电视机;香港的金利来(GoldLion)领带与常州的金狮(GoldLion)自行车等都是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类似商标。

当然,如果商标权人曾将其商标注册于网络通讯或信息服务,那么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将其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如果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或有相当的知名度,即使该商标未在通讯服务类注册,原则上也可依照驰名商标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如英国法院曾
依照其商标法中关于仿冒(passingoff)诉讼有关规定判决域名抢注者返还其抢注的域名。

美国法院也曾认定抢注域名违反了商标淡化法。

根据中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商标权的效力是可以延伸到其注册使用商品以外的非类似商品上的。

从域名的文字构成上看,许多使用人均以其名称的汉语拼音或英文缩写作为域名,在法律上这种缩写与名称并非一回事。

比如,中国人民大学常被简称为“人大”,假如以该简称的汉语拼音“renda”注册为域名,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有那些叫“仁达”或者相同读音的机构均会认为人民大学有抢注之嫌疑。

若是仅以“人大”二字的声母“rd”作为域名,问题将会更为复杂,现实中早已有因名称被简化而导致指代不明的纠纷。

也从另一个方面导致抢注他人名称简称作为域名的情况,在处理上存在困难。

因为这里面可能确实存在善意先占的情况。

域名在网络通信中的作用同商标、商号完全一样。

使用商标或商号是为了区别,而域名的作用恰恰也是为了把网络上各台计算机区别开来。

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同商标或者商号所面临的问题相同或者类似。

所以,法律上完全没有必要专门规定一种特殊的域名权,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并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关商标和商号的保护制度来保护域名。

具体地讲,对于域名使用人而言,应充分掌握商标或商号保护制度中的技巧,以保护自己的域名;对行政和立法部门而言,则应完善商标和商号保护制度,堵塞法律的漏洞。

应当指出,从域名构成的角度看其显著性远不及商标。

一个域名通常由三到四级构成。

其中域名使用人对顶级域名绝不享有专有权,因为顶级域名直接说明站点所在的网络,网内所有站点均采用该顶级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接入中国互联网的站点,其域名中的二级域名也不可能为使用人享有专有权,因为它是用以描述站点的所属的行业或地域的,比如“edu”表示教育网,“bj”北京。

真正可能为域名使用人所专有的只有三级或四级域名。

也正因为一个完整的域名中包含了相当部分的非为域名使用人专有的字符,从而使域名作为一个整体的显著性相对商标较低。

不过这在另一方面也导致域名被他人抢注对当事人的影响,较之商标被他人抢注的影响要小得多。

因为域名抢注人不能禁止被抢注人在不同的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下另行注册。

域名在法律上不可能有极强的排他性,而其有限的排他性又是来自于商标或商号,因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专门确立一种权利新类型。

(原载于《中华读书报》199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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